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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资本公积定向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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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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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没有任何问题的,那么如果股东约定资本公积仅向特定部分股东转增股本是否存在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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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问题也已经存在成功案例,但是一般该种情形都会有着比较特殊的背景,因此,在考量时建议慎重,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定向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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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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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赣锋锂业(002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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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30日,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增加210万元,同意李良彬以资本公积单方增资26万元及以现金169万元,合计增资195万元,李华彪以现金增资15万元。2001年3月31日,李良彬与李华彪签订了《协议》,双方同意赣锋有限截至2001年3月31日的资本公积265,271.14元在用于转增资本时由李良彬单独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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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转增股本的26万元资本公积形成过程为:2000年,金属锂厂将主要机器设备和固定资产转让给李良彬后停止经营业务,2000年3月25日,金属锂厂与赣锋有限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金属锂厂将其所拥有的存货、固定资产、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账款等资产及债务按账面价值265,271.14元转让给赣锋有限,其中:资产1,086,426.26元,负债821,155.12元。2001年3月31日,金属锂厂出具声明放弃收取 265,271.14 元的转让款,赣锋有限根据当时的会计准则将其计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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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18日,新余恒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次注册资本变更出具了余恒兴验字(2001)第076号《验资报告》;2001年5月29日,赣锋有限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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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李良彬与李华彪签订的上述协议之内容和形式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潜在纠纷;本次增资中资本公积经全体股东认可由李良彬单独享有的情形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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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风科技(0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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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26日,金风科技前身新风科工贸股东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同意新疆风能研究所将其所持公司38.20万元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胡楠8.00万元、郭健12.00万元、陶毅12.00万元、王黎明6.20万元;同意用159.46万元资本公积金向8名自然人股东转增32.76万元、向风能公司转增126.70万元;同意风能公司将所获转增的126.70万元股权转让给新疆风能公司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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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26日,新疆风能研究所与胡楠等四位自然人签订《股本转让协议书》,约定:新疆风能研究所愿将所持新风科工贸38.20万元股权分别转让给胡楠8.00万元、陶毅12.00万元、郭健12.00万元、王黎明6.20万元。以上股权以1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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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8日,风能公司与风能公司工会委员会签订《股本转让协议书》,约定:风能公司愿将所获转增的126.70万元股权转让给风能公司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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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20日,新疆恒远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次股权转让及资本公积转增出具新恒会验字(2000)第 03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1999年12月31日,新风科工贸新增资本159.46万元,变更后的资本总额为1722.74万元。新风科工贸于2000年3月22日依法在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办理了该次股权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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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迪康药业(600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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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定向转增股本暨解决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方案实施公告》:公司以截至2006年12月12日总股本12,7400,000万股为基数,以截至2006年10月31日经审计的公司资本公积向除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康药业)以外的其他股东按10∶2.806的比例定向转增股本。全体股东同意核销并免除迪康药业因对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形成的债务73,331,479.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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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暨以资本公积定向转增股本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补充公告》:(1)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司以2007年1月17日为股权登记日向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份,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6.694股转增股份,相当于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2627股。(2)关于资本公积定向转增股本暨解决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方案实施:公司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定向转增2.806、分别向成都达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转增281,442股、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转增280,600股、四川省中药研究所转增140,300股,合计转增702,342股;另外,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股改后)每10股定向转增1.68084股,合计转增14,030,000股。以上转增的股份,相当于向全体股东(股改后)每股转增0.091579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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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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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兵查阅了赣锋锂业公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发现审核人员并没有对该问题提出关注,究其原因,或许是因为该案例的特殊性。该部分资本公积说白了可以看做是李良彬向企业赠与而形成的资本公积,因此,后来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形式实现了权益,这显得更加合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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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公司全体股东投资或者公司经营活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公司是否可以通过约定由部分股东享有的问题,小兵个人觉得还是需要谨慎处理,其原因是:尽管有限公司可以对很多事情自我约定,但是该项处理还是有点明显违背《公司法》同股同权的初衷。当然,金风科技案例可以作为一个比较典型的资本公积定向增发的处理,不过由于年代相对久远且金额较小,因而参考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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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然,定向增发的处理方式在中国并不罕见,比较常见的是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对流通股股东的定向转增股本,这应该看做是大股东为取得流通权而对流通股股东的一种补偿。就好像是对赌协议一样,其实在股改中的业绩承诺等内容是典型的对赌协议,不过因为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而监管层予以认可的,而首发中一直没有突破对赌协议。同样的道理,定向增发可以在股改中广泛使用,但是是否能在首发中尝试还需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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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实,资本公积定向转增有时候还涉及一个类似“优先股”的问题。如有的股东约定要每年固定分配股息,或在增资时有优先增资权,或在股票决议上的不平等投票权,或可以将资本公积定向新增给部分股东。我国《公司法》是不允许存在优先股的,因为这违背最基本的同股同权原则,小兵的意见是可以看做是一种借贷或者其他的方式,而不是普通的企业股东权益投资。该问题最基本的处理方式要不就是解除有关优先协议,要不就是优先股东直接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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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纯从理论上讲,也有人提出定向转增没有法律障碍,一个理由是有限公司可以对某些事情进行另外约定,另一个是有限公司可以不遵循同股同权的原则。另外,还有一种想法是,应分拆为资本公积按比例转增资本及差额股本转让两部分处理。转增股本是所有者权益的内部分配,应符合章程关于分红比例的约定,而增资比例(投入资金增加资本金)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可以约定的,小兵觉得这是一种不错的变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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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还要非常注意的一点就是,就算是要选择定向处理的方式,也要重点关注合理性,为什么某些股东会放弃转增权,白白让别人拿属于自己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呢?其实这跟无偿转让股份是一个概念。如果合理性解释不清楚,怎样的技术操作都很难获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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