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4122289
■第二节 共同控制人和无实际控制人
1704122290
1704122291
【重要提示】
1704122292
1704122293
★ 该种情形一般存在于公司股权高度分散下的情形,而这两种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算是投行实务界的一种创新。
1704122294
1704122295
★ 尽管存在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案例,但小兵还是主张该种处理存在较大的审核风险,不到万不得已建议不要轻易采用。
1704122296
1704122297
★ 认定共同控制一般需要多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但是仅仅依据该协议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很难被认可,因为协议非常容易倒签,需要找足其他方面的补充证据。
1704122298
1704122299
★ 下述案例小兵觉得均较为典型,且在解释思路和解决措施方面均做出了较为深入的尝试和探索,个人觉得非常值得借鉴。
1704122300
1704122301
【案例情况】
1704122302
1704122303
一、泰岳科技(300002)
1704122304
1704122305
(一)基本情况
1704122306
1704122307
王宁、李力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两人各持有公司18.5756%的股权,并列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王宁自2001年5月起至今历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长;李力自2001年10月起至今历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1704122308
1704122309
(二)认定依据
1704122310
1704122311
自报告期初至今,王宁、李力两人各自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在公司股东中一直并列第一,两人合并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在公司股东中一直位列第一;两人都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职务,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公司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根据历史上的合作关系、公司实际运作情况以及王宁、李力两人共同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的《协议书》,认定王宁、李力两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且在本次发行后的可预期期限内将继续保持稳定、有效存在。具体说明如下:
1704122312
1704122313
1.自报告期初至今,王宁、李力两人合并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在公司股东中一直位列第一,对公司构成了共同控制。(1)王宁、李力两人直接、间接合并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一直保持在40%左右,位列第一;(2)两人各自分别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一直相同,保持在20%左右,并列第一,两人任何一人凭借其股权均无法单独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选举和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实施决定性影响;(3)自2001年10月起,王宁、李力两人即已形成上述对公司的持股结构,两人一直密切合作,对公司发展战略、重大经营决策、日常经营活动均有相同的意见、共同实施重大影响,在公司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均有相同的表决意见。综上,王宁、李力两人在股权关系上构成了对公司的共同控制。
1704122314
1704122315
2.自报告期初至今,王宁、李力两人一直在公司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职务,对公司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王宁、李力两人自报告期初至今一直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基于共同的利益基础和共同认可的公司发展目标,两人彼此信任,历史上合作关系良好,在公司所有重大决策上均是在事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对公司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事实上构成了对公司经营上的共同控制。
1704122316
1704122317
3.报告期内王宁、李力两人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没有重大变化,股权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报告期内,因股权转让、转增股本、增资扩股等情形导致王宁、李力两人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有小幅的波动,但两人单独、合并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基本保持稳定:两人各自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一直稳定在20%左右,两人合并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一直稳定在40%左右,且历次股权变化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关系清晰、明确,两人持有公司的股权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704122318
1704122319
4.公司报告期内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公司自2002年6月整体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起,即开始逐步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自报告期初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治理结构逐步完善,在原有董事会、监事会的基础上,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和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以及审计等专业委员会,公司治理运行良好。王宁、李力两人对公司的共同控制未对公司的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1704122320
1704122321
5.王宁、李力两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保证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为保证公司控制权的持续、稳定,王宁、李力于2009年6月10日共同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的《协议书》,主要条款包括:(1)对两人历史上的一致行动行为进行了确认。(2)本协议一方拟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时,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与另一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如果另一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均应当做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直至双方共同认可议案的内容后,以其中一方的名义或双方的名义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并对议案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3)对于非由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提出的议案,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前双方应当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各自以自身的名义或一方授权另一方按照形成的一致意见在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上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如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议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软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一方拟对议案投同意票,而另一方拟对该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则双方在正式会议上均应对该议案投同意票;如果一方拟对议案投反对票,而另一方拟对该议案投弃权票的,则双方在正式会议上均应对该议案投反对票;如果议案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软件公司章程规定,则双方均应对该议案投反对票。(4)在本协议生效后至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的期间内以及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软件公司股份,也不由软件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软件公司股份;在上述期限过后,双方均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关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限制的相关规定。
1704122322
1704122323
6.保荐人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意见。保荐人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均认为:发行人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2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第15号]的要求,王宁、李力两人共同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两人的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王宁、李力两人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并且在未来可预期的期限内将继续保持稳定。
1704122324
1704122325
二、江海股份(002484)
1704122326
1704122327
(一)重大风险提示:股东共同控制公司的风险
1704122328
1704122329
本次发行前,江海股份股东香港亿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亿威)直接持有6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0%;其他47名境内自然人(中方股东)股东合计持有6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0%;公司由香港亿威和中方股东共同控制。
1704122330
1704122331
中方47名自然人股东中其中46名自然人已签署了《委托协议书》,授权公司股东、董事长陈卫东先生代为行使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所享有的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提案权、提名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在行使上述权利时,经47名自然人股东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后,由董事长陈卫东先生按照统一表决意见(占所有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总数50%以上的股东意见为统一表决意见,如不能形成50%以上的统一意见,则股东意见中支持比例最高的表决意见为统一表决意见)进行投票表决,授权期限为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的36个月内。
1704122332
1704122333
本次发行后,香港亿威持股37.5%,上述自然人股东持股37.5%,社会公众股东持股25%。公司已经建立起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且自2002年改制为有限公司以来,主营业务及核心经营团队稳定,但上述共同控制的状况可能给公司经营财务决策、重大人事和利润分配等方面给公司及中小股东带来一定的风险。
1704122334
1704122335
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权变更的过程中,外资股东继续追加投资活动的行为为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经营业绩得到较大提升;最近3年,香港亿威作为公司单一最大股东持股50%,中方自然人股东作为一方持股50%,公司共同控制的状况未发生变化,主营业务和管理层也未发生重大变化。
1704122336
1704122337
(二)共同控制的认定依据
[
上一页 ]
[ :1.70412228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