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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4196 企业上市解决之道 [:1704119900]
1704124197 ■第二节 上市前存在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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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4199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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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4201 ★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大家一般会对行政处罚甚是敏感,其实从已有案例来看,处罚问题还是有很多可以讨论和通融的余地的。另外,最新的保代培训资料也透露,只要当地主管部门对处罚问题的定性不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那么会里应该不会将该问题看做是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当然中介机构要在该问题上多做些功课,以保证核查的客观深入。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以前普遍认为的只要被主管部门罚款的行为就是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法现在看来也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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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4203 ★ 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处理该问题的思路是:(1)将有关处罚的最终结果说清楚,同时解释该处罚不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情节严重的处罚行为,不是上市的实质性障碍。(2)说明受处罚的原因、详细解释事件的来龙去脉,同时对公司的整改措施予以详细披露,尽管这些整改措施一看就是虚的,但是有时候这样的解释也是会里要求的工作,这个可以参照雅致股份的反馈意见。(3)雅致股份是因为会计处理混乱而受到税收处罚问题,这引起了审核人员对其财务会计处理的怀疑,从而在反馈意见中要求中介机构发表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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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4205 【案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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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4207 一、汉钟精机(002158):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申报期2004~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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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4209 公司在2003年度采购原材料的过程中,曾将部分增值税发票向相关税务所申报进项税抵扣,后经税务核查,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根据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金山区分局于2004年6月26日联合下发之沪税金十六处字(2004)第7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因汉钟机械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并有货物入库凭证,存在真实交易,且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根据国税发(2000)第187号文的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汉钟机械补缴增值税1,384,82277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24,26407元。汉钟机械已按时足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了增值税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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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421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就汉钟机械上述增值税事宜进行调查,于2005年6月21日出具沪工商机案处字(2005)第200200410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为汉钟机械上述事项为“经销无合法来源的进出口商品”行为,给予汉钟机械476,54371元罚款。汉钟机械已按时足额缴纳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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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4213 因公司相关人员没有察觉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存在失误,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鉴于此,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1)检讨事件发生的过程和原因,完善业务复核流程,从流程和制度上防范类似事情的发生;(2)聘请税务专家来公司培训,强化公司员工的税务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3)加强对上下游新老客户的调查,了解客户的资信和实力,从源头上降低类似事件发生的风险。上述措施的实施已收到良好的效果,自上述事件发生至今,公司未再发生类似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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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4215 保荐人和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未认定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未给予其行政处罚,仅要求其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发行人受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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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4217 二、大洋电机(002249):受到海关处罚情况(申报期2005~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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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4219 2007年7月9日,中山海关出具《进口及出口业务证明》,证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大洋)从2004年以来,除2006年11月3日因保税原材料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中山海关[中关缉违罚字(2006)第145号]处罚并罚款22080万元以外,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该公司进出口经营活动均符合海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执行海关进出口报关、关税、监管等方面的各项制度,亦未受到过海关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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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4221 根据中山海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缉违罚字(2006)第145号],上述处罚涉及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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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4223 “(一)2005年4月至6月,公司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纳税款,将保税货物8688台电机转让给国内客户,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该部分货物价值79,43811元,漏缴税款15,38545元。根据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可以‘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公司被处以罚款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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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4225 (二)2004年3月至2004年10月31日,公司在未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保税原材料冷轧硅钢板167472吨交付给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风威钢铁开料厂加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2004年11月1日至2005年8月,公司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保税原材料冷轧硅钢板569063吨交付给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风威钢铁开料厂加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该部分货物价值44,045,05636元。公司已将上述保税原材料冷轧硅钢板加工成的保税货物全部运回,未造成漏缴税款的危害后果,且事后主动采取措施将尚未开割的保税原材料冷轧硅钢板65329吨收回,减轻了危害后果,根据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公司被处以罚款2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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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4227 综上两项,公司被处以罚款22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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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4229 2007年7月10日,中山海关出具《关于中山市大洋电机有限公司受到海关行政处罚问题的说明》,认为:“(1)根据调查,我关认为,中山大洋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但其违规行为是由于对海关有关监管规定的不熟悉所致,属于非主观故意造成的违规行为,并非主观故意的偷税、逃税行为。(2)在调查过程中,中山大洋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海关的调查,并及时迅速地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纠正违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3)在收到海关的处罚决定书后,中山大洋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及时、足额地缴纳了罚款。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中山大洋的行为属于性质不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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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4231 同时,公司对上述海关处罚情况作了详细说明,包括事情经过、处罚材料的后续处理情况以及公司的改进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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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4233 保荐人认为:2004年3月至2005年8月,发行人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将保税进口的736535吨冷轧硅钢板交付给保税监管区域外的专业开料厂商进行开料加工,存在保税物资脱离海关监管的情况,但是上述保税硅钢板及加工成的保税货物已全部运回,未造成漏缴税款的危害后果;此外,2005年4月至6月,公司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纳税款,将保税硅钢板生产的8688台电机用于国内销售,发行人的上述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属于并非主观故意的偷税、逃税行为,同时发行人已及时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在收到海关的处罚决定书后,发行人及时地缴纳了全部2208万元的罚款,罚款金额占2006年净利润的395%。根据中山海关2007年7月9日、7月10日和2008年1月9日出具的有关证明,除受到上述处罚外,公司自2004年以来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海关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任何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期内,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的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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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4235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近三年内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其他被相关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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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4237 三、雅致股份(002314):由于会计处理不当导致税收处罚(申报期2006~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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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4239 1公司税收违法违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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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4241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深国税南处(2007)第012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深国税南罚处(2007)第041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2004年度至2006年度期间存在以下税务违法事实:2004年度至2006年度期间,销售废料未申报纳税;2005年6月至2006年度期间,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没有在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并进行纳税申报;2004年度至2006年度期间,非应税项目用料未从进项税额中转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追补公司少缴增值税3,618,80165元,并对公司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1,809,400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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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4243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8年6月11日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在2005年1月至2008年3月期间,无重大税收违法违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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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4245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上述应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公司均已缴纳,违法行为已得到纠正。无论是从违法行为的情节还是从补缴税款的金额角度看,发行人受到的税务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也不构成情节重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和依据如下:(1)上述发行人少缴增值税的行为不属于公司及其财务人员的故意行为,主要是由于财务人员会计核算的过失造成的,且该违法行为无论从应补缴增值税金额占公司各期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比例,还是对各期的净利润影响都较小。(2)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国税南罚处(2007)第0418号],对发行人的罚款为少缴税款的05倍,该罚款属于《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的最低处罚。(3)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8年6月11日出具的证明,“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该公司在2005年1月至2008年3月期间,无重大税收违法违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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