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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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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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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税率上已经趋于统一,此后新设立的企业不会存在税率优惠的问题。当然,如果符合有关规定,可以享受与内资企业一样的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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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如此,那么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历史问题应怎么看待和解决呢?本节内容主要关注这些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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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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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于改制增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情况:无须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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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兔宝宝:2005年上市的兔宝宝在上市之前由于中方股东单独增资,导致外方股东香港达华贸易公司在公司所占比例由30%降低至20%,招股书中对该税收问题没有做任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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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歌尔声学:由于2007年5月香港歌尔将其所持歌尔声学的股权转让给怡通工公司以及姜滨个人,外资彻底从歌尔声学退出,歌尔声学由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从而补缴以前享受的税收优惠10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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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首发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无须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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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莱家纺:公司外资比例由于公开发行由27%稀释至2062%,预披露招股说明书中对税收问题没有做出任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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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康强电子:公司称,发行前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64%。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外资股比例将低于总股本的25%,不再享受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将按33%的税率征收,对公司经营业绩将产生较大影响。2003~2005年,公司享受的税收减免额分别为326万元、396万元和639万元,占公司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847%、1938%和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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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沧州明珠: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曾关注这一变化是否会导致发行人此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会被追回,对此律师解释道:(1)发行人在此前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和购买国产设备所得税抵免两项优惠。(2)国税发(1997)第71号文的规定,对于股权重组之前享受的税收优惠,若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综上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虽然会导致发行人不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发行人此前享受的优惠却不会被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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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首发外资比例低于10%:已经突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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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股份:2001年5月,外经贸部曾出文要求拟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不低于25%;6个月后外经贸部和证监会又联合出文要求拟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的外资比例不低于10%。不过全流通IPO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上述规定已经不再实际执行。此外,三花股份也突破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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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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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外资比例如果超过25%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而如果超过10%则可以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但不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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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资比例并非主动退出而是由于增发等被动原因被稀释低于25%的,需要及时换发登记证书,且不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但是无须补足以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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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商投资企业上市之后外资比例低于10%的情况已经非常普遍,其实这个也很好理解,如果首发上市前的外资企业外资比例就是10%,那么公开发行之后必定低于10%。这种情况下只要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并换发证书就可以了,没有任何障碍,可见以前的某些规定实在有些无厘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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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歌尔声学由于2007年5月香港歌尔将其所持歌尔声学的股权转让给怡通工公司以及姜滨个人,外资彻底从歌尔声学退出,歌尔声学由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从而补缴以前享受的税收优惠10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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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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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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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外资比例达到10%以上的企业可以在工商局登记为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比例超过25%的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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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外合资企业,后来因外资比例不再符合标准是否需要退回所减免的税款,实务操作中的基本原则是:(1)如果外商投资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主动撤回出资从而导致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下需要补缴税款;(2)如果在企业增资的过程中,由于外商投资者没有等比例增资,被动导致外资比例不符合标准的话,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补缴税款;(3)如果由于首次公开发行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甚至10%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补缴税款,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对该问题提出反馈意见,但是只要解释得当,并且取得当地税务部门的支持,理应不会成为首发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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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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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有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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