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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创业融资模式颠覆与重构 第2节 股权众筹的基本交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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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众筹的基本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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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权众筹交易模式,如果从创新角度看,股权众筹平台所利用的互联网技术是基本技术,并无多大程度的创新。从商业模式看,其是天使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的基本模式,也不存在多大创新。那所谓的股权众筹的创新之处究竟体现在哪里?其绝非简单地将线下的天使投资搬到线上那么简单。从实质上看,其创新在于敢于突破现行法律的约束而利用互联网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服务,也就是说,过去之所以没有出现股权众筹,是因为监管机构对互联网股权众筹突破现行法律底线的容忍度还不够,经过多年发展,监管层及社会均对该模式给予了较大的宽容与空间。由此可见,该模式是在试探监管层的底线下而诞生的,从这个角度讲,其属于股权投融资渠道及监管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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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股权众筹是否属于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呢?从上述的股权众筹交易模式看,股权众筹并非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在股权众筹交易结构中,存在几个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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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融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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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投资方与融资方,由于不同的交易会产生如下几类不同的法律结构及法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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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项目公司发起众筹,则投融资法律关系为增资法律关系,涉及的法律合同为:增资扩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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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项目创始人(创业者)发起众筹,则投融资法律关系为合资设立公司协议,涉及的法律合同为:投资协议或合资设立公司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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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投资人人数众多,需要间接投资并持有股权,则可能涉及两类法律关系:一类为有限合伙法律关系,即由投资者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由设立后的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人投资于公司。该类模式涉及两类法律关系:合伙关系与投资关系;涉及两个法律合同:有限合伙协议与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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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间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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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投融资信息中介服务,其作用为中介。因此,在投资方、融资方及股权众筹平台三方之间存在一个居间法律关系(咨询服务关系),涉及的合同为居间合同。在实践中,一般由股权众筹平台与融资方签署咨询服务合同。融资成功后,融资方按融资金额的3%~5%向股权众筹平台支付咨询服务费(其实质为居间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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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方、融资方、股权众筹平台与第三方支付之间的委托服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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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管层划定的红线,即平台不得经手资金。为此,在股权众筹交易结构中,股权众筹平台又引入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此情况下,在投资方、融资方、股权众筹平台与第三方支付之间又形成了一种基本法律关系,即委托支付服务关系,其实质是委托法律关系,涉及的合同为支付服务合同。在实践中,为了简化手续,一般由平台与第三方支付签署支付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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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众筹的基本交易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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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众筹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个投资人,而且大部分投资人缺乏投资经验,如何帮助缺乏经验的投资人完成投资?如何提高投融资的匹配效率?如何做好投资后的管理?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实践中的股权众筹模式采取的是“领投+合投”机制。“领投+合投”机制可以有效解决众多投资人与融资人达成投资协议的效率问题。如果是人数较少的投资者,也可以采用“合投”模式,在“合投”模式下,不存在领投与跟投问题。以下是国内某代表性的股权众筹平台发布的“领投与合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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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投人要求及领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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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投人应符合股权众筹平台的合格投资人要求,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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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投人是在平台上活跃的投资人(半年内投资过项目、最近一个月约谈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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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个领域有丰富的经验、独立的判断力、丰富的行业资源和影响力、很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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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领投项目不超过5个,有充分的时间可以帮助项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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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有1个项目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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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专业地协助项目完善BP(商业计划书)、确定估值、投资条款和融资额,协助项目路演,完成本轮跟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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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强的分享精神,乐意把自己领投的项目分享给其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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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投人的责任、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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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投人将在平台上成为加“V”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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