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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创业融资模式颠覆与重构 第6章 股权众筹的风险与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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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刑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解释》,股权众筹不仅存在行政违法违规的合规性问题,还存在巨大的刑事犯罪法律风险。尽管监管层给P2P网贷划定了红线与底线,但是却未对股权众筹给出说法,股权众筹不同于P2P网贷,P2P网贷的红线与底线并不完全适用于股权众筹,就目前来看,股权众筹存在的法律风险可能更大些,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也可能会更多。此外,即便监管层对于P2P网贷做了明确表态,但是该表态只是针对平台本身,要求其不要触摸法律红线而已,并不能排除融资方涉嫌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如果融资端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一旦被界定违法,平台必将承担相应的共同责任。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况下(即《公司法》、《证券法》、《刑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立法及司法对待股权众筹的态度还是偏紧与谨慎的,而根据法治的基本原则,立法层及司法层的法律效力及权威性均高于监管层的办法及非正式表态,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依照现行有效的且效力层级更高的法律法规,因此,股权众筹存在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如果不能尽快在法律层面上为其做出规范指引,必将影响股权众筹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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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欣喜地看到,私募版的股权众筹监管办法已经出台了初稿(征求意见稿),但距离生效还有一段距离,而且私募版的股权众筹监管办法层级太低,属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而已,在严格意义上还算不上部门规章。此外,真正具有指导意义和作用的公募版股权众筹监管方案还在调研之中,何时出台还不得而知。在《证券法》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依然未对股权众筹做出例外规定的情形下,股权众筹依然需要认真对待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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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创业融资模式颠覆与重构 第1节 股权众筹面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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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股权众筹触犯有关的法律风险,我们首先要必须认识到股权众筹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以下是股权众筹在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下可能面临的一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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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众筹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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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集资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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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非法集资专门做了规定,将非法集资细分为两大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分别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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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首先,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可能面临的第一个刑事法律风险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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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做了专门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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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与量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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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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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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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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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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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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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标准中规定了人数和金额,即个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要数额在20万以上或者人数在30户以上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要数额在100万以上或者人数在150户以上即被追究刑事责任。只需具备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即可构成犯罪,是否造成损失并非并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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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对非法集资有种误解,认为只要不公开,只要对象不超过200人就不算非法集资,或者认为只有造成了损失才追究,其实这都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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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二:集资诈骗罪。接下来,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可能面临的第二个刑事法律风险就是集资诈骗罪。该犯罪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严重。吴英案是截至目前关注度最高的集资诈骗案件。该案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相同点,也有所不同,显着的不同点在于行为人虚构了资金用途。对于集资诈骗罪,我国刑法对此有详尽的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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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专门规定了集资诈骗罪,根据该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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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由于此类犯罪主要发生在资金市场,犯罪分子采取欺骗的方法,将公众的资金作为其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以高利率为诱饵非法集资,骗取公众的投资款,因此,它既侵犯了公众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刑法》规定了集资诈骗罪,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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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集资是通过诈骗方法实施的,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高利率为诱饵,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资金。二是违反法律法规,在社会上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非法集资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实际将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三是非法集资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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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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