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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创业融资模式颠覆与重构 附录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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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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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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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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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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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管理机制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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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权众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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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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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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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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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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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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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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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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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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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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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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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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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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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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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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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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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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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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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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