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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一、概念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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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被看成公有制企业,是因为这些企业的资产所有权(ownership of the assets of the firm)属于国家或集体,而不属于任何个人,也不属于个人所有权任何形式的集合。但是,经济资源在法律上的(de jure)所有权和事实上(de facto)的所有权并不总是一样的。为了厘清这一区别,我们需要引入一些新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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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1937)以来,经济学家们普遍认识到界定产权要花费资源。其中,只有巴泽尔(1989)特别强调,从法律上界定一项资产的所有权比在事实上界定它,花费的资源通常要小。由于在事实上界定产权非常不容易,所以即便在法律上把全部资源都清楚地界定为私人所有,在实际的经济生活里总还存在一个“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即那些名义上属于私人的资产但由于私人产权的实际执行成本过高而无法保持其权利的排他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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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巴泽尔并没有特别指出,处于“公共领域”的资源既没有得到清楚的法律界定,也并不是“无主财产”。除非资源没有价值,私人断然不会在“公共领域”边界之外自动却步。总有人试图获取公共领域资源的价值,并建立事实上的排他性权利。我们在公共过道上看到被私家占据的空间,就是事实上具备了私人排他性的权利。巴泽尔把私人在实际上拥有对“公共领域”资源的权利,称为“福利攫取(welfare capture)”。在这里,“攫取”具有“掳掠”和“掠夺”的含义,不是正当的“索取权”(claim)。从经济上分析,攫取者为攫取行动花费了私人成本;但是,他得到的收益里总有一部分来自其他人对公共财富的贡献及相应的权利。比如公共过道的攫取者虽然要付出心思和特别的看护成本,但他总是把私家可用空间增加而相应发生的租金、灯光、通行不方便、火灾发生概率上升和潜在的逃生困难以及有碍观瞻等等的“成本”,在事实上迫使他的邻居们来分担。简言之,公共过道部分地被私人攫取了。在这里,资源的受益是“有主”的,资源的成本也是“有主”的。在得益和成本两个方面,被攫取的公共过道从来也没有处于“所有者缺位”的状态,虽然实际的成本收益主体与名义上清清楚楚的合法主体并不相同。真实的状态是,资源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和事实上的所有权相脱节,从而导致资源的受益权益与成本责任相脱节。这就是说,由于“攫取”行为的存在,公共领域部分价值的主人不是其法律上的所有者,而是事实上的攫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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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过道被攫取的主要原因是资源的法律产权和事实上的产权不相一致。要是没有在事实上不同于公有制过道所有权的私人产权,要是“私人住家”从攫取公共过道空间中获得的“收益”没有在事实上得到排他性的保护,甚至不会有哪一个私人会产生攫取公共过道的行为动机。在这个意义上,用理性人假设来推断公共过道必定被攫取,并没有实证意义。重点是要研究,法律上(或道义上的)清清楚楚的公有制为什么消除不了事实上的私有产权,以及在事实上的私产存在的现实约束下,利用名义公有资源的行为特征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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攫取会带来“攫取损失(capture loss)”或“租金耗散(rent dissipation)”。这首先是因为,攫取所得的部分成本由别人承担,通常会导致攫取者并不善待公共领域里资源的价值。其次,攫取者为了掩盖其攫取行为的非法性,会被迫采用某些非效率的方法。最后,攫取得益会激发更多的人参与攫取,从而增加垄断或界定攫取权的费用,导致可攫取的“租金”被非生产性的用途耗散。但是,我们并不由此推论,任何公共过道只要还有一点利用价值,就一定会引发私人继续攫取的动机和行为,直到将可能产生的租金全部耗散为止。张五常(1984)对此提供了一个解释:“适者生存意味着某种制度安排必须被采用以降低租金耗散”。这就是说,私人可以攫取公共资源的机会,一方面刺激攫取行为从而引起攫取损失。另一方面,攫取损失的现实又刺激租金既得利益者采用某种制度安排来“保卫”租金不被耗散。恰恰是事情的后一方面,提供了理解制度和组织、包括形形色色“非典型的私产和价格机制”制度存在并“运行”的基础。这表明,攫取权是在所有现实的和潜在的攫取者之间以及在攫取者和公共过道公共性质保卫者之间的博弈中被界定的。因此,汪丁丁(1996)提出的“产权博弈”框架可能同样适用于分析攫取权,只是我们要注意攫取权与产权可以区别为法律上的和事实上的权利有关。本文的研究重点放在现实世界中名义上的公共资源如何被攫取,并通过比较替代性制度安排的效率,来理解公有制企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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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二、公有制企业的产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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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与“资本雇佣劳动”体制的对立,公有制企业选择了“消灭一切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将一切物质资本和财务资本都归“公有”。为了彻底消除生产资料被个人占有的任何可能性,公有制的法权体系规定全部生产资料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而宣布个人不得拥有任何生产性资源的合法权利。在这里,公有主体只能作为不可分割的产权所有者整体性地存在,而不容许把公有产权以任何形式分解为个人的产权。(3)因此,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完全不同于在个人私产基础上集合起来的合作制或股份制。按照传统的公有制政治经济学理论,个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仅仅有权拥有非生产性的生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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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认个人合法产权的条件下,任何集合起来的组织可以最终追溯到组成集合体的个人,因为归根到底是个人在选择集合方式、管理方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财务结果。这时集合的主体可以看作是个人选择的结果,是个人将自己的产权集合起来委托给集合体,并为此规定了集合的条件和执行程序。但是,当个人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源的权利被法律否定之后,个人不可能选择经济组织,也不可能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在此条件下,公有制企业成为不能分解为任何具体个人的抽象,再也不能向组成的成员个人作进一步的追溯。在公有制企业庞大的体系里,实际上活动着的全部是形形色色的“代理人”,而并没有可以追溯的最后委托人。在这个意义上,用“委托—代理理论”来讨论公有制企业,在分析上会遇到困难。公有制企业的特征是“没有最终委托人的代理人(agency without principle)”,各类代理人本身都不拥有合法的对于生产资料的个人产权,也并不对任何拥有生产资料产权的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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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甚至也不准拥有其本人人力资源的法律所有权。因此,任何个人不再可能构成与他方达成生产性利用自有人力资源的合约。(4)关于公有制企业禁止个人拥有人力资源的生产性利用权利、特别是缔约的权利,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各类人力资源的市场交易被公有制的法律禁止。按照行政计划调派劳动力资源的体制替代了各类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被劳动力的国家(或集体的)计划分配替代,技术市场被国家或集体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计划控制替代,企业的经理市场则被行政任命制替代。个人通过合法的市场交易实现其人力资本价值的机制,在传统公有制体制下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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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个人产权的公有制企业,合乎逻辑地实现了一切资源归公。个人不但不能充当公有企业财务资本和其他物质资本的最终委托人,而且无法凭借其自身拥有的人力资源,通过选择与公有制企业订立的市场合约、作为要素所有者进入企业合约。公有制企业已经不是科斯意义上的“企业”,因为它并不是基于一个(或一组)市场合约。公有制“企业”当然也要使用各种投入要素,但是公有制企业利用这些要素的基础,不是要素所有者基于合约条件的让渡,而是一切资源归公以后的行政指令调派。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有制企业体制的一个根本特征是其非市场合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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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 三、企业的市场合约性和非合约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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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企业的非市场合约性,从根本上消除了保证企业效率的一种机制:市场校正企业出错。要阐述这一点,需要借助建立在市场合约基础上的企业运行机制来作为参照。按照科斯(1937)、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张五常(1983)和巴泽尔(1989)提出的理论,市场中的企业可以被理解为一个(或一组)由各类资源所有者缔结的市场合约。(5)这里,资源所有者可以选择不同种类市场交易合约的权利是各种生产交换方式和组织的基础。资源所有者可以自己利用资源直接生产,然后将产品出售给市场,可以一次性地出售资源,换取收入,也可以按照合约安排规定的条件,将资源的使用权让渡给一位代理人以换取收入。当上述最后一种选择出现时,即“当企业家或代理人依据合约赋予的有限的要素使用权直接指挥生产,而不是根据瞬时的价格变化来组织生产并向市场出售产品”,企业就产生了(张五常,19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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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所有者为什么放弃直接根据市场价格机制组织生产并出售产品的权利,而将资源的使用权让渡给企业家?如果让渡使用权可以换取收入,那么向市场直接出售产品或一次性卖掉资源不同样可以获取收入吗?科斯的企业理论提醒人们注意到,在上述两种收益之间可能存在着一个差额:通过企业式的市场合约(即把要素使用权有条件地让渡给企业家)换取的收益大于要素所有者直接向市场出售产品(或要素)的收益。科斯进而发现,“通过建立企业而赢利的重要理由是利用价格机制要花费成本”(科斯,1937,6),而企业无须根据价格发现而可以直接组织生产,节约了最显见的交易成本。科斯的上述分析被简化为一个命题:“企业是市场里节约交易成本的组织”。但是这个命题非常容易被曲解,似乎所有企业注定都会节约交易成本。要是企业仅仅因为直接指挥要素、避免运用价格机制就一定节约了交易成本,那么企业的规模越大、囊括的可供直接指挥的要素越多,可节约的交易费用岂不是更多?把整个社会改造成一个企业,消除全部市场交易,这个经济体制的交易费用就被节约为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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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不是科斯的本意。他指出企业在节约交易费用的同时还要支付组织费用,如果组织费用过高,抵消了对交易费用的节约数量,企业就得不偿失了。“当企业节约的交易费用在边际上与其支付的组织费用相等的时候,企业的边界就确定了”(科斯,1937,5)。但是科斯这里表达的思想,并不是由一个中心来统一计量交易费用和组织成本。相反,这里从事比较的主体,是进入市场过程的全部的要素所有者和所有彼此竞争的企业家;这里比较的内容,是资源所有者自己产生产品的一切可能性与将资源让渡出去的一切可能性之间的孰优孰劣,是将资源作为要素让渡给这一个企业家的一切可能性与让渡给其他企业家的一些可能性之间的孰优孰劣。无论如何,资源所有者对合约的选择建立在他们各自分散进行的交易费用和企业组织成本的基础之上。离开资源所有者对各种市场合约的自由选择,没有什么可以保证企业节约交易费用(或者在边际上与为此支付的组织成本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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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在于企业和企业家非常容易出错。企业出错的原因,是企业要事先通过合约把各种资源组织进企业,并经过一个企业过程(即由企业家和其他代理人指挥)将产品和服务生产出来,再通过市场出售。这个市场过程之中,奈特(1921)定义的“不确定性(uncertainty)”常常将企业和企业家事先的战略计划连同其调整应变的全部努力击败。为了对付市场的不确定性,企业家才能是重要的,能够充分有效激励企业家才能的制度即由企业家分享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更是重要的。(6)但是即使在企业家可以独占全部企业经营剩余的制度下,最神明的企业家也不能保证在市场不确定性面前常胜不败。(7)一个企业及其企业家事先承诺将要履行的合约,在市场过程中可能变得无法履行。或者,已经进入这个企业的要素所有者发现另一个企业的邀约更有竞争力。同样,在资源所有者自己生产产品、一次性出售资源以及将资源让渡给企业使用的比较中,事先的预期也常常被不确定性打断。只有市场能够校正企业和企业家的出错;或者更一般地说,市场过程能够校正所有资源所有者可能的出错。市场校正企业家和资源所有者出错的基本机制,就是自由的、可竞争的合约选择。当一种合约在市场竞争中显现为不合算或相对不合算时,资源可以向别的合约流动。这里讲的合算不合算都出自个别资源所有者的主观判断,甚至这些主观判断是否“理性”都不重要,例如一个资源所有者从一个合约退出、进入另一个合约可能出错更加严重。重要的是,在资源所有者为其选择承担责任的约束下,所有市场合约最终都经受着阿尔钦(1950)意义上的“生存检验(survival 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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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市场合约的可选择就是资源所有者有权出错和纠错。这是产权最重要的经济功能,也是市场经济保证资源有效配置最基本的机制。因为自由选择合约的权利才能保证“存活”下来的合约或资源组织方式,具有竞争优势。在理论上,资源在不同市场合约之间的流动性,是解释各种市场合约存在和创新的基础。更有意思的是,当资源在不同市场合约之间流动时,各个市场的供求形势也就相应发生了变化。例如,当制鞋作坊业主放弃“老板”地位而到制鞋公司打工时,或者反过来,制鞋工人下岗开个制鞋铺子,都会使作坊产品和公司产品的市场供求发生变化,进而使制鞋劳动力市场和相关要素市场的供求也发生变化。在这个意义上,相对价格体系其实是资源所有者选择不同市场合约的记录。而离开了相对价格体系,交易成本和企业组织成本都无从测度。总体而言,“价格机制配置资源”的原理,基础就是产权主体对不同市场合约的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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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一个中心权威可以评定资源向哪一种方向的流动才是“正确”的,或者哪一种组织形式和规模才是“正确”的。虽然经验上可以观察到,随着经济增长,越来越多的资源被组织进企业,而企业的规模也似乎越来越大,但是支撑这一现象的可靠基础还是市场合约的可自由选择。早就有经济学家预言过个体经济将被大公司消灭。但是我们直到今天在每一个技术时代都看到大中小公司并存,以及市场合约层出不穷的形式创新。大公司效率的基础,决不仅仅是大公司内部的科学管理和大公司之间的市场竞争,而是资源所有者在一切形式、各种规模的公司以及公司与非公司模式之间作自由选择的市场体制。大公司雇员拥有“背弃”大公司、选择中小公司、家庭、自主创业以及一次性出售要素等等不同合约的权利,才是检验、甚至是迫使大公司证明自己组织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条件。归根到底,企业的组织营利性的真正基础是对不同市场合约、包括非企业合约的自由选择。因此正如张五常强调的,科斯企业理论的要点是市场合约的选择。(8)在这个意义上,产权、市场和企业讲的是一回事。试图区分产权更根本、还是市场或企业更根本,只是在误导所要讨论问题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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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企业消除了企业的市场合约基础,同时就把市场校正企业和企业家出错的机制也消除了。这并不是说,非合约基础的“企业”的初始出错就一定更严重,而是在市场自由合约遭到限制的条件下,企业出错没有办法及时被校正。更严重的问题是,在产权选择合约的权利被根本禁锢的场合,公有制企业甚至无从知道“出错”的发生,因为市场关系一旦受到限制,关于资源利用在机会成本意义上有效无效的标准——市场相对价格体系和形成机制——也就随之被歪曲。在经验上,公有制企业体系常常特别关注“资本主义市场体系”提供的技术经济参数,比如标准能源消耗的国民所得增长弹性系数。但是,即便公有制企业从宏观上“掌握”了本体系不能发出的信号,从而知道能源的利用效率极低,它也对在微观层面上提高节约效率无能为力。因为能源在经济活动的各个方向、各种利用形式之间由其所有者决策进入和退出的机制,在公有制企业体系里被消除了。从信息成本的角度看,公有制企业即便可以全部使用预设了最大化程序的机器人来从事经济工作,它也不可能达到所谓理性计算的最优。何况,公有制企业也还必须利用一种特别的资源,那就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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