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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35 产权的逻辑 [:1704508166]
1704508536 终结集体所有制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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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38 集体所有制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发展阶段都存在过,但基本上没起过促进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如果说在某个国家的某个发展阶段起过有限作用的话,那就是在公有制的前提下,代行了国家计划的部分功能和作用,其实质就是打着集体所有制的旗号,充当公有制经济分配计划指标,剥夺公民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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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40 这种情况典型的有苏联的集体农庄、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人民公社,以及至今仍存在于社会发展形态中的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所谓的供销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形式。这种集体所有制生产经营模式在我国的特殊历史时期应运而生,虽然起过一定的进步作用,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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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42 我国的人民公社主要是仿照苏联的集体农庄模式建立和发展的,而村集体所有的架构原来并不是一个实体组织,它代表的只是一个自然村(类似于城市中的社区)。当时中央政府在农村推行合作社的初级阶段,农村的土地是私有的,产权归一家一户所有。农民在加入初级合作社时以土地入股,而当时的初级合作社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然归农民所有。50年代中期成立高级合作社时,政府强行把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划归集体所有,农民以土地产权计入的股份随之被剥夺。集体所有制实际上就成了土地集体所有制。苏联的集体农庄模式已被实践证明是错误的、落后的、不可持续的,顺理成章,由高级合作社发展成的人民公社也被中国的改革开放大战略所抛弃,成为“大跃进”的历史陈迹。但集体所有制的遗害至今未肃清。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问题。如果不厘清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概念,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就无从谈起,形形色色的所谓土地使用权入市和土地流转都是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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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44 中国的城镇化问题现在很热。有人认为,城镇化主要是人的城镇化;有人认为,中国的大城市严重不足;也有人认为,中国应主要发展中小城镇;还有人认为,城镇化主要应解决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问题。这些观点和研究虽然都不无一定的道理,但不能解决集体土地所有制的遗留和改革问题,所以这些基本上都是伪问题,本不成立,何以有解?实际上,中国的城镇化问题就两个:一是集体土地私有化问题,二是人口自由迁徙问题。解决了这两个问题,其他问题就会迎刃而解。集体土地私有化的前提是要厘清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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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46 要搞明白中国农村目前的集体组织是指村一级组织(原生产大队)还是村民小组(原生产小队),当然只能择其一,不可兼得。还有,乡镇一级政府是不能划归集体所有制之中的,原因很简单:一是所有权不能重叠,二是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为国家公务员,不具有法律赋予的财产权利。在这种集体组织中人员不断变动的情况下,集体所有制实际就变成了一种人员流动的集体所有制,而控制集体所有财产的人就只能是不断变化的村长或镇长等人。很显然,这种集体所有制名义上归本集体成员所有,实际无人负责。其优点当然不能与私有制相比,甚至都不能与国有制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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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48 结合目前中国社会发展改革的现状,我认为从思想观念上尽快终结集体所有制的概念,是指导当下中国各项改革与时俱进并实现长期改革红利的挑战性思维,极需超强的决断力和敏锐的前瞻性。目前,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改革是中国所有制改革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改革。不能不认真对待,仔细思量;不能不改实质,只做表面文章;更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绝不能错失良机,以致追悔莫及。至于曾经存在过也辉煌过,现在还在维持生存的所谓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股份合作制这一类集体所有制生产经营模式,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与集体所有制概念一并消亡。如果说集体所有制概念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还能得以苟活的话,那也只是在局部地区较短时间内的存在而已。此乃经济规律使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难以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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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50 产权的逻辑 [:1704508167]
1704508551 土地能否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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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53 毫无疑问,土地制度改革将是今后中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大事件,而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各种研讨主要纠结于:土地能否私有化?按照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宪法原则,讨论国有土地的私有化极不现实,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经济体系,而讨论集体所有土地的私有化则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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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55 但是,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目前中国集体所有土地不能私有化,并阐述了土地不能私有化的种种理由。到目前为止,认为土地不能私有化的理由大多属于理论上的假设,或是因为没有厘清土地制度改革的概念。我拟对“土地不能私有化”的五种理由予以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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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57 理由一:土地私有化会导致土地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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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59 有学者认为,土地私有化会导致土地兼并,造成大量农民失地。一部分农民卖掉土地后会沦为赤贫,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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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61 首先,集体所有土地确权到人以后,大多数农民不会轻易卖掉土地,因为土地历来是农民的命根子,他们知道怎样保护自己的财产并通过土地经营获取更多的土地收益。我们完全可以设身处地地想一想:给农民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其结果是完全不同的。那种所谓的农民得到土地后会拿去换酒喝的现象不是没有,但绝对是极个别现象。用个别事例代表或推测一般理论没有任何经济学研究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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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63 其次,土地私有化后肯定会有人卖掉土地,或转向城市生活,或谋求离土不离乡的其他营生,这不是我们实行土地制度改革梦寐以求的结果吗?另外,这部分人卖掉的土地通过市场化交易到了真正需要土地的人的手中,这不也正是我们实行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土地规模效益的有效途径吗?当然,这绝非一日之功,也不是在较短时期内就可以实现的,而是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发展阶段逐步过渡,但初始阶段的确权非常重要。那种试图通过使用权流转和加强土地用途管理的办法,只会给以后土地的管理和实现应有价值带来无穷无尽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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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65 最后,有人认为,现在恰恰是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在农村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人主张土地私有化,愿意卖掉土地获取一笔收入,而广大农民却鲜有人提出土地私有化的主张。这种观念并不能说明土地不能私有化。我认为,土地制度改革是一个动态过程。原来在农村生活的人现在到城市工作要卖掉土地,正说明人是不断变化的,他们并不是因为失地而无法生活,而是有了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能力后才会选择卖地。这种现象恰恰说明农民分到土地后,如果没有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现实目标,他们是不会选择卖掉土地的。我国目前出现的大量宅基地浪费和土地抛荒现象正好说明了给予农民土地产权的必要性。至于鲜有农民提出土地私有化的要求,这是不符合客观现实的。目前,全国各地因为土地强征常常见诸媒体的抗法和自焚等过激行为,不正是反映了农民对土地产权的要求及保护私人土地产权的需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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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67 理由二:土地私有化属西方理论,难以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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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69 有学者提出,土地私有化理论源于西方经济学,而用西方的经济理论指导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在实践中难以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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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71 首先,“有恒产者有恒心”这一理念最早来源于孟子,比西方的市场经济理论早了许多年。我们常常讲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但不能一有不同意见和看法就拿“崇洋媚外”说事。对此,我们应该重温一下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关于“资本主义也有计划”“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的英明论断。正因为邓小平的拨乱反正,很多西方的经济理论才能在中国开花结果。而集体土地的确权到人确实是当前中国农村改革的根本问题。能否行得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可通过局部试点、省市试点、边远地区试点和建立土地制度改革试验特区等办法去尝试,这是最好的路径选择,何必纠结于是西方还是东方的理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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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73 其次,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非常有利于集体土地的私有化改革。从孙中山先生提出“平均地权”的口号开始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基本上没有一次像模像样的土地制度改革。在旧中国,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一直压得中国人民喘不过气来。国民党统治时期,除北方军阀阎锡山在山西定襄一带搞了一次小范围的土地改革,使农民尝到了短暂的甜头外,国民政府在解决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问题上乏善可陈。只有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之前领导完成了震惊中外的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使广大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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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75 辛亥革命至今百年多的历史中,孙中山提出了平均地权的思想,毛泽东领导了伟大的土地改革运动,邓小平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些创举都已被载入史册。今日中国领导人如果能够审时度势,发动一场新的土地制度改革运动,必将成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又一重大事件,光耀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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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77 理由三:土地私有化会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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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79 有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土地产权一直处于变动之中,如果实行土地私有化,会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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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81 要厘清土地私有化的范围只限于集体所有土地,不包括国有土地。要明确在集体土地私有化以后,完全可以通过交易使私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而国有土地是不可能变为私有土地的,即使通过交易也不允许,因为按照国有土地全国人人有份之原则,是无法实现任何形式上的交易、赠送和流转的。只要保证了国有土地的神圣不可侵犯,就不会改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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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08583 我们不能因为中国历史上土地产权一直处于变动之中,就否认给予农民土地产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不能因过去不尊重农民的土地产权就认为土地私人产权不适合中国国情。这就如同从来不让农民有产权自由,反说农民不会管理产权一样。对此,我们如果不敢借鉴先进国家的土地制度管理经验和实践,又如何能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创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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