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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破坏的力量 第12章 为创造性破坏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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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2章中,我们谈过巴尔扎克的小说《幻灭》的主人翁、印刷商大卫·赛夏的不幸。赛夏发明了一种更廉价的造纸新工艺,但不得不将发明权出售给库安泰兄弟,以偿还自己的债务。今天的赛夏则可以向银行或风险资本家寻求对其发明的资金支持,一旦他的发明能表现出足够的营利性,后者会愿意代为偿还对库安泰兄弟的债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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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今天的发明家相比工业化时代初期更容易找到投资,却极少有国家能产生真正的颠覆性创新。支持颠覆性发现与革命性观念的资金来自哪里?导致这些发现与创新的基础研究通常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此外,途中还密布着荆棘,因为发明是在探索未知的领域。出于如下几方面的原因,最具颠覆性的项目往往是由新加入者推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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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位企业要推广自己过去的创新制造的产品,不希望它们被新的创新挤出市场,或者说,这些企业不打算取代自身。[2]其次,现有创新者和企业会受过去行为的影响,这就是我们在第9章讲过的路径依赖特征,在大型企业尤其根深蒂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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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章中,我们将跟踪创新的各个阶段,从基础研究到市场推广,并试图找出每个阶段的融资工具。[4]来自政府研究机构和大学的资金是否足够为革命性创新提供肥沃的土壤?为什么必须有风险资本支持有能力产生和实施颠覆性创新的新企业?我们如何鼓励风险承担,并促进大企业开展更彻底的创新?政府能够如何激励创新?这些将是本章要探讨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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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破坏的力量 1.为革命性新观念提供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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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产生革命性新观念,大学和政府研究机构为什么是必要但不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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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与政府研究机构作为创新杠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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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第10章提到,大学通过确保学术自由和开放性而促进基础研究。但资金对基础研究同样关键。图12.1揭示了各个经合组织国家对每名大学生的平均支出同该国的“上海排名”(Shanghai Ranking,反映高等教育机构科研成就的指标)之间的联系:单位学生支出水平同排名存在强烈的正向关联。[5]基础研究的另一个资金来源是政府研究机构。20世纪60年代早期的冷战高潮阶段,美国创立了三个联邦科研机构:国家科学基金会、国立卫生研究院与国家宇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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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或许认为,这些研究机构提供的资金会取代大学的资金。但恰恰相反,美国的例子表明,大学提供的资金与研究者从政府研究机构获得的额外资金之间有强烈的正向关联。[6]对这种互补性的一种解释是,各大学之间对研究拨款的竞争促进了创新。但其他因素无疑也发挥着作用,例如,突破性研究需要巨大的固定成本,尤其是在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等领域。问题在于,有前景的研究项目太多,大学和研究机构依然难以支持全部项目所需的固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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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1 高等教育生均支出与“上海排名”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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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转引自P. Aghion, M. Dewatripont, C. Hoxby, A. Mas-Colell and A. Sapir,“Why Reform Europe’s Universities?” Policy Brief 34, Bruegel, Brussels, September 2007,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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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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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学和政府研究机构的资金不够充裕的情况下,“颠覆性”研究者可以向私人企业寻求帮助。但如本书第10章所述,在与企业合作时,研究者可能要接受某些妥协让步:企业或许会限制研究者的学术自由,使之聚焦于自身的商业目标。另外,企业可能希望限制研究者与其他同行的交往,以防止知识产权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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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企业可能把研究者调离创新研究路径。以本特·霍姆斯特朗(Bengt Holmström)与保罗·米尔格罗姆(Paul Milgrom)在1991年关于企业“多任务代理人”的理论为基础,古斯塔沃·曼索(Gustavo Manso)提出了这一思想。[7]该理论认为,作为代理人的雇员或借款人可能要为委托人(企业或投资人)完成多项任务,此时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激励往往使代理人更关注不确定性最小、最循规蹈矩的任务,因为这种任务的回报最容易预测和测量,对委托人来说风险最小。[8]承担多任务代理人角色的研究人员也总是面临选择:是投身于开发性研究还是探索性研究。探索性研究需要踏入未经尝试的全新研究路线,而开发性研究则是沿着已经明确的路线推进。多任务代理人理论预测,企业或投资人通常会鼓励研究者选择开发性而非探索性研究,因为前者的回报更容易预测,风险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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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索把时间维度加入这一推理中。设想研究工作包含两个时期,无论选择哪种研究方向,每个时期的成功概率都与研究者的努力有关。接下来再设想,探索性研究比开发性研究在第一个时期的成功概率更低,但如果在第一个时期末取得成功,会使探索性研究在第二个时期的成功概率提高。图12.2显示了每个时期末的成功与失败概率,以及每个步骤的相应奖励w。委托人在第一个时期末根据成功或失败的结果给代理人支付奖励,分别标记为wS和wF。在第一个时期取得成功时,第二个时期末再根据成功或失败的结果给代理人支付奖励,分别标记为wSS和wSF。在第一个时期遭到失败时,第二个时期末也根据成功或失败的结果给代理人支付奖励,分别标记为wFS和w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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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2 与两个研究时期有关的成功和失败概率以及相应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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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本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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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短期利益的委托人(企业或投资人)会倾向于“惩罚”研究者在第一个时期的任何失败,以激励他们加大努力,并专注于短期内风险较小的开发性项目(图12.3a)。简言之,委托人可以在第一期期末或第二期期末的失败情形下给研究者支付零奖励(wF= 0,wFF= 0,wSF = 0)。然而,较为重视实验及其带来的参考信息价值的委托人会选择完全不同的策略(图12.3b)。为鼓励研究者在第一个时期从事探索性研究,委托人不会对这个时期的失败施以惩罚。相反,他会保证在第一期期末遭遇失败时提供正奖励(wF> 0),反而对取得成功实施零奖励(wS= 0),以免研究者选择循规蹈矩的研究方法。如果探索性研究在第一个时期失败,委托人会鼓励他转向开发性研究,并避免在第二个时期逃避责任。于是,如果在第一期失败后,第二期获得成功,委托人会给研究者正奖励(wFS> 0)。但如果第一期的探索性研究取得成功,委托人将鼓励研究者继续探索,因为在第一个时期的探索性研究取得成功的基础上,第二个时期的探索性研究可能更有利可图。于是,如果在第一期成功之后,第二期又获得成功,委托人将在第二期期末给研究者一笔很大的奖励(wSS>>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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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实看,我们能如何鼓励探索性研究?在企业内部,一种选择是确保代理人的报酬与岗位不受企业短期业绩的不确定性影响。下文将介绍,这是机构投资者要做的事情,也是破产法的目标,如美国《破产法》中著名的第11章,保护债务人免受在债权人压力下被过早清算的风险。[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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