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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经济学 第五章 作为制度的Science和Technolog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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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公共品。一个社会所面临的问题是要去挖掘什么样的政策组合能够使它运行得更好。在这本书剩余的部分,我们将来探讨各种制度之间是如何相互作用的。为了看看这会涉及哪些话题,一种不错的选择是先来研究这些制度。之所以确立这些制度,目的是要制造一种所有的读者都感兴趣的商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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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可谓是一种最卓越的公共品。它的使用是非竞争性的(当某人应用微积分来解题时,并不会妨碍任何其他人将微积分用在他或她的题目上),同时它也是非排他性的,除非某一种知识的创造者对其守口如瓶。知识之所以是一种耐用商品,是由于同一种知识可以翻来覆去地使用。如果今天有人要去发明轮子,那么我们都会认为他仅仅是“重新发明了轮子”而已;他并没有贡献什么有价值的东西。而且,当某人对某种知识做出研究的时候,并没有什么额外的成本产生,因此他并不应该为此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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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观察结果到了今天都是真理,但它们却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知识能够供所有人免费获取,那么那些发现者和发明者们能够因其努力获得回报的唯一途径将是:要么对其保密,要么从他们在这些知识领域的领先优势中获得利润。这意味着,私人创造知识的激励将会非常低。这里的关键是要去找到对发现者和发明者进行奖励的更可靠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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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发现者”和“发明者”这两个词,我的用意并不是要将“知识”这个词限制在科学技术产品方面;我还要将艺术、手工艺、音乐、文学等领域的创新包括进来。然而,在对这两个出现在现代并且互有重叠的、能够创造知识的制度做出叙述时,我将依靠科学技术(在通常意义上)领域中的例子。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将会发现,我们的分析也可以用到其他形式的创造性工作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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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科学和技术知识的时候,我的意思大致说来就像古希腊人对它们的定义一样,分别对应认识(思辨性的、理论性的或抽象的知识)和技艺(艺术或实用知识)。就我所知,亚里士多德认为探讨技艺是不登大雅之堂的,就连列举这个领域的成就也是如此。他的论述主要集中在认识上。相比之下,现代经济学家们则专注于技艺。这一点从我们为贝基世界中持续的经济增长寻找原因时,频繁地使用“技术进步”这个词就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来(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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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和开发(研发)是生产知识过程中的投入。公共资助的研发是知识生产中激励问题的威克塞尔-萨缪尔森解决方案(第二章)。出于马上即将明朗的原因,我将会把公共资助的研发制度称为Science(字母S大写)。为了将其具体化,对研发进行资助的机构将被假定为政府,尽管在贝基的世界中,私人基金会和大公司也对从政府流入Science的资源起到了充实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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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由公共资金所创造的知识是对所有人免费开放的,那么雇佣合同中也就包含了“发现和发明都将被公开披露”的条款。然而,知识经常涉及技术性资料。政府是如何防范江湖骗子们破坏企业的呢?现代社会已经通过坚持公开披露应当包括在经同行审阅的期刊上发表,从而避免了这种逆向选择的问题。同行业的审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社会所面对的一个问题,那就是,无法将优等品和劣等品区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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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Science中,还有更深层次的问题。由于大量的创造性工作都是在头脑中进行的,而研发中的成功是很偶然的,因此要想确认某个人是否遵守协议努力工作并不现实。雇主是如何才能知道科学家们是在思考,而不是在做白日梦呢?毕竟,即使是那些懒惰的科学家,也会宣称他们是不够走运而并非懒惰。因此,社会面临着一个道德风险问题,这就意味着,薪酬并不应以付出的时间或努力程度为基础。另一种方法则是给予科学从业者固定的薪酬,但这样依然会产生问题。如果科学家们无论能否创造出有价值的东西,都能够获得收入的话,那么努力工作的激励将会被减弱;这就是另外一种道德风险了。如果想要降低这些风险中的任何一种,那么薪酬就需要在某些方面以绩效为基础。这种薪酬的形式叫作计件工资。在此情况下,“计件工资”意味着以研发出的产品的质量作为基础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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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刚刚在前面列举的原因相似,计件工资在过去对于农业收获的临时劳动来说是很寻常的。时至今日,机器设备定下了劳动速度,这就意味着人们的努力成果是可认定的。这正是为什么计件工资现在变得越来越罕见,甚至在农业中也是如此。但经常以股票期权形式出现的绩效奖金,目前在大公司中非常普遍,这是因为股东们面对着道德风险(第六章)。在知识领域,计件工资薪酬的一种特殊形式还很活跃,在贝基世界的经济转型过程中起着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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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理解在Science中较为盛行的这种计件工资的形式,让我们来回忆一下:一种知识是不需要重复创造的。如果我们想要用文字解释这句话,那么它将意味着:那些在其他人已经把某种知识公开之后才创造了这种知识的人,并没有贡献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它的反面意味着,只有第一个做出发明或发现的人,才应该得到回报。为了鼓励科学家们做出有价值的发现,这种报酬同样应该具有这样的特征:发现的质量越高,回报就应该越丰厚。这一理念是将研究转化成了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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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由这样说,为了鼓励参加科学领域中的竞赛,那些失败者们也应得到回报。问题在于,一旦优胜者将他或她的发现进行了披露,那些失败者们就可能对自己的进度做出夸张的陈述。这种可能性将会给雇主带来另一种道德风险。已被Science所采纳的能够避免全部几种问题的方案是优先原则。在这种原则下,优胜者将获得雇主的全部出价。Science不会向冠军之后的人们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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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以上所写的并不完全是实际的情况。首先,不可避免地,科学家们是多嘴多舌的一大群人,这意味着同行们通常都大致了解在发现被公开的时候,输家落后于优胜者的差距有多大。第二,没有两位科学家是沿着相同的途径来进行研究的,这意味着输家们也创造了有价值的东西。因此,输家们也会获得回报。优先原则中的“优胜者获得全部”这一描述只是一种略为夸张的说法,它表达的意思是,在Science中,优胜者会获得不成比例的高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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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原则可谓独具匠心,它激励了新发现的公开发表,因为就在科学家们放弃对自己发现的独占权的时候,他们得到了一笔私人财产。在Science中,优先就是奖励。用生物学家彼得·梅达沃的话来说,它将发现的道德上的占有权奖励给了优胜者,尽管没有人会获得发现的法律上的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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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优先原则也存在问题。它将研发中不可避免的一切风险都压在了科学家们的肩膀上。这将不可能成为一个高效的系统——如果科学家们像普通人一样都是风险厌恶者的话。情况似乎将会是,为了鼓励人们进入Science,科学家们都应当获得报酬,无论他们是否在所选择进入的竞赛中获得优胜。正是出于这个原因,肯尼斯·阿罗所做出的“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教学和研究之间的互补性是一个幸运的突发事故”这一论断,充分体现了这种重要性。这里的“互补性”一词解释了为什么大学中聘请了如此之多的科学家,也解释了为什么在近几个世纪中,大学成为了科学中最伟大的进步被实现的地方。大学中的“终身教职”这一职位——雇佣合同中饱受争论的一点——使得当一位科学家有理由遵从一种研究方向而非另一种,而其他人有理由去反对这位科学家时,社会却不去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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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在推出优先原则时所采取的逻辑推理方式利用了现代经济学的语言,但这种原则本身在我的学科出现之前就被建立起来了。(社会通常要比社会思想家们聪明得多。)英国皇家学会(1662年建立)以及巴黎、罗马和柏林的类似学会都是为了促进科学知识交流与证实新的发明和发现而建立起来的。这些学会也都宣布了优先原则的合法性并执行了这一原则,而且成了在互相争锋的论点中争夺优先的竞技场。牛顿和莱布尼茨之间关于微积分的道德上的占有权的争论,仅仅是其中最著名的例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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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无论是优先原则还是那些学会,都不是凭空出现的。经济历史学家保罗·A.大卫将它们的起源归因于文艺复兴时代晚期,意大利统治者们所逐渐面对的一个问题:如何来选择那些能够为宫廷装点门面的科学家。无疑,制度的演变并不遵循分析逻辑推理的指令,但正是分析逻辑推理,才能够解释这种演变究竟相当于什么。就连创造性作品的道德所有权的概念,也要比那些学会出现得更早。例如,在中世纪的印度,云游诗人们在自己的诗歌中,以第三人称直呼姓名的方式来指代自己,这是非常普遍的做法。诗人通过这种方式在其创作中留下了他自己的签名(他们大多数是男性)。越是优秀的诗人,他的名气就越响,读者群就越大,因此,他的金钱收入就越为丰厚。欧亚大陆上的作家、哲学家和学者在更早的年代,就实践了对知识的公开传播。人类学家杰克·古蒂则揭示了,即使是在文字出现之前的创作者们,都会通过在自己的作品中留下印迹这一天才的方式,使得自己被后人记住。但这些早期实践的偶然性是很强的。优先原则所起的作用是,将一枚制度的印章钤盖在创造性的作品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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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ence也有其局限性。仅靠公众的钱包来给研发筹措资金显然问题多多,因为知识还有两个更深层次的特性:在一件商品被制造出来之前,没有人真正知道造出来的会是什么;同样,也没有人真正知道怎么去制造它。当然,比起其他人,专家们可能对哪些问题是可以解决的,用什么方法解决,有更好的理解。如果社会需要保证一大批各种各样的有关科学技术的问题得到讨论,那么它应当不仅仅鼓励Science的研发活动,而且在平行的制度中——那里的发明和发现是私有化的——也这样做。让我们将这种制度称为Technology(字母T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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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防止别人利用知识的方法,就是将其保密。在较早的年代,炼金术、巫术、魔术的从业者和手工业者(玻璃制作、金属冶炼、精密仪器制作),以及那些为商人和生意人解决复杂会计问题的专家们(例如,16世纪德国的数学家们),就曾将他们的知识和技能保密。在航海大发现的年代中,绘有贸易路线的地图被谨慎地保管起来。秘密的拥有者们能够从他们的知识中获得利润,因此保密工作总是围绕技艺来进行。但保密并不是可靠的。逆向工程——这是一个现代术语——在工艺中是个威胁,因为对手将有可能会做出相同的发明。对于知识的垄断权利,或专利,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帖灵药。专利制度——相关地,在影像和表达领域则是版权——使得人们能够披露他们的发现,而不会使得自己要去和别人共享从这些发现中所获得的利润。这是一种法律上的方法,它将一种知识变成了一件具有排他性的商品。这一制度为披露行为提供了私人奖励,并且将这种奖励建立在优先披露的基础上。正如Science中的优先原则那样,专利制度也在Technology中对竞赛起到了鼓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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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制度的系统应用是1474年始于威尼斯的,当时的威尼斯共和国保证发明者对新技能和机器拥有10年的特权。但当今专利法的鼻祖,则是1623年英国的《垄断法规》。该法规阐明了一般性原则,即只有一种新产品的“第一位的、真正的”发明者,才能够被赋予垄断性专利——在1623年的法规中,这一期限是14年。即便是当今专利法的鼻祖,也规定了不能将专利赋予“自然品”,因此习惯上会将专利看作是属于技艺领域。但近来发生的生物技术领域中关于专利的诉讼纷争则表明,在何为自然品方面达成一致往往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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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用前面几章中的语言来做一下总结:Technology中的行为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因此是由法律所强制执行的;然而在Science中,行为则是受到社区左右的,因此是由规范所强制执行的。两种制度都可以创造知识;但在前者中它被看作是一种私人品,在后者中它则被视为一种公共品。Science和Technology都鼓励科学家和技术专家用其所属制度之中的道德观念来看待他们的产品,但两者的激励方式是不同的。这样,所生产的产品的特征不同,就没有什么可大惊小怪的了。Science和Technology之间的传统区别——将前者看作与基础研究相关(其产出作为进一步生产知识的投入品),将后者看作与应用型研究相关(其产出作为生产商品和服务中的投入品)——从产出的角度,对这两种制度做出了诠释。这里所提出的关于将Science和Technology作为制度的观点,在我看来要深刻得多。它有助于解释,为何它们的产品会预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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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18世纪的一项关于为竖琴调音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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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对于Science所拥有的能使科学家们披露其发现的适当激励,我们早已认为是理所应当。但是能够体现这种激励的社会性的创新,并非必然会出现。它们也不是轻易出现的,因为这需要科学家和他们的资助人的共同努力。在使科学声明得到独立检验的过程中,在争夺优先权的竞争选手间做出裁决的过程中,在对那些Science准入者的资质的监督过程中,学会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同业群体的尊敬、奖章、名册,作为对于科学家们的“货币”报酬,是很非凡的创新,因为它们并未涉及太多的资源。为了使这些社会性的创新发挥效用,科学家所受到的教育中理应包括,培养对非金钱奖励的鉴赏力。这种鉴赏力使得Science能够以低廉的价格制造知识。但逐渐地,对于这种社会性创新的鉴赏力,不得不与来自Technology领域中的金钱奖励相互竞争。如果金钱奖励增加(实际上这些年来增加得相当多),那么这种对Science领域中道德观念的鉴赏力对于研究工作者来说,就显得愈加弥足珍贵。Science体现了一种文化价值观,这种价值观需要不断抵御来自其对手Technology的威胁。已经证明这种威胁是真实存在的,以至于在近些年来,两种制度已经在相互渗透了。科学家们的行为越来越向技术专家们靠拢,而技术专家则同时享受到来自Technology的金钱奖励,和Science不得不授予的奖章和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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