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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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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特罗维季扬诺夫认为,经济规律反映经济过程的本质,经济过程的内部因果关系,这种联系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于生产关系体系之中。经济规律随着产生它们的生产关系的产生和消灭而产生和退出历史舞台。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是资本主义经济规律消亡、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形成和发展的时期。经济规律在一定的生产关系基础上产生后,支配着这种关系的发展,同时本身由于生产关系中发生的质变而发展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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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起作用的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造成的新的经济规律。这些规律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国民经济有计划地按比例发展的规律、劳动生产率不断增长的规律、按劳分配规律以及其他规律。以前某些社会形态所固有的经济规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也起着作用,例如价值规律以及与之相联系的货币、价格等经济范畴。但这些规律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根本改变了,因为它们的作用服从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最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起作用的是一切社会形态所固有的规律。例如,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就是这样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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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是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基础,但它在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也起着作用。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影响下发展着的生产力,在一定时期内超过生产关系。然而社会主义社会有可能及时使落后的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达到的水平,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没有要保持过时的经济形式的剥削阶级,而且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地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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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讨论中,列昂节夫否定基本经济规律的概念,把它归结为个人迷信的产物,认为是斯大林杜撰出来的。奥斯特罗维季扬诺夫针对这一观点,指出在马列主义经典作家著作中本来就存在关于基本经济规律的思想。马克思在谈到社会主义社会时写道,把工资从资本主义的限制下解放出来,就能够“把它扩大到一方面为社会现有的生产力……所许可,另一方面为个性的充分发展所必要的消费的范围”[3]。列宁指出,随着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的目的将根本改变。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进行生产将是为了社会的利益,保证社会全体成员得到充分的福利和自由全面地发展。列宁认为,为了解决这一任务,必须用一切办法发展社会主义的基础——重工业,使全国电气化,使工业和农业具有现代大工业的生产技术基础,使劳动生产率达到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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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依据列宁的这些原理概括社会主义的建设实践,全面地阐述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既包括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也包括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这是由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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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特罗维季扬诺夫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体系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基本经济规律。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反映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它决定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和主要路线。认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本质和要求是正确领导全国经济生活的极重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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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赞同斯大林的“目的和手段论”。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与达到这一目的手段处于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中。只有在生产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经常增长的需要。生产的发展刺激消费的增长,造成群众的新的需要。消费的增长,购买力的增长,反过来又影响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把生产推向前进,造成对社会主义工业和农业产品的需要的不断扩大,排除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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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特罗维季扬诺夫认为,否认生产的目的是客观决定的,把这一目的同生产关系割裂开来,说它具有纯主观的性质,是错误的。基本经济规律应当表现生产和消费的联系,而消费表现为经济发展的目的和动因,生产表现为实现目的的手段。他经过几次修改提出的最后一个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表述是:“在先进技术和生产者的社会主义合作的基础上不断扩大生产以最充分地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经常增长的需要和使他们全面发展。”这个表述加进了“社会主义合作”的概念。他认为,这样,在基本经济规律的定义中就反映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生产关系。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反映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决定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主要路线,而其他经济规律则是反映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个别重要方面,决定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个别过程。基本经济规律在社会主义社会的规律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在于其余一切经济规律在决定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个别过程时,是根据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而起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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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有人提出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如何起作用的问题。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谈谈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经济政策的相互关系问题。奥斯特罗维季扬诺夫指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支配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发展的规律,而经济政策则是依据这些规律,制定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方面的一套具体措施。由于经济政策偏重于历史叙述,因而理论性很差,不可能使人们了解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基本特征和规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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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货币关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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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在奥斯特罗维季扬诺夫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在这个问题上,奥斯特罗维季扬诺夫的观点几经变化。他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基本上是持非商品经济论。1944、1946、1949年奥斯特罗维季扬诺夫连续发表3篇文章,系统阐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1944年,在题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一文中,他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的存在是由下列几个因素决定的:①社会主义劳动已经根本改变了它的性质,但还没有达到能够保证按需要分配的那种生产水平。社会主义劳动分配原则要求社会监督与计算劳动量和消费量,这种计算在社会主义阶段是以货币形式来实现的。②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经济核算方法的基础。经济核算要求劳动消耗与劳动成果进行比较,这种比较在社会主义阶段只可能采取货币形式。③在社会主义阶段,劳动在社会经济性质方面存在着差别,这是从两种所有制形式产生出来的。工人在国营企业中劳动,集体农庄庄员在集体农庄公共经济中劳动的社会性质不同,就必须采取货币形式计算。④在社会主义阶段还保留着熟练劳动与简单劳动,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⑤各部门各企业的技术装备程度不同,劳动过程中的机械化、自动化、化学化和电气化的程度不同,一个工作者一小时的劳动不等于另一个工作者一小时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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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特罗维季扬诺夫在1946年发表的文章中认为,只要存在社会分工,不同所有者之间就要发生交换。从这个基本前提出发,他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作了以下分析:①社会主义工业与农业间的商品关系的必要性,决定于工农业间社会分工的两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②“集体农庄之间的商品关系的必要性,决定于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的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③“国营企业之间的商品关系的经济基础则是另外一回事,国营企业都属于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同一个主人。因此,它没有不同的所有者,但归根到底,由于现有的生产力水平限制,劳动还没有像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那样,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而是工作者谋生的手段,还需要个人物质利益原则,这一原则运用到企业中来,就表现为经济核算,就是说企业对劳动还必须采取等价补偿,这样利用商品关系便是不可缺少的。”“同时要实现按劳取酬原则,必须保存和利用以改造过的形态在苏维埃经济中起作用的商品货币关系”。因为按劳取酬原则的基础,同商品交换的基础一样,都是劳动等价原则,这就需要通过商品货币形式来实现劳动报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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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特罗维季扬诺夫在1948年发表的文章中仍然坚持上述观点。这种从多方面来论述的观点,当时在苏联甚为流行[5]。1951年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初稿,也是从劳动性质、按劳分配、经济核算的两种所有制形式来论证商品生产的必要性的,但是在1951年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未定稿的科学讨论会上受到了与会者的批评,认为这种观点是折中主义,企图调和或融合所有的观点。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是主张从所有制来解释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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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经济讨论会后,奥斯特罗维季扬诺夫接受了斯大林关于生产资料不是商品的观点。1956年苏共二十大后,他又回到了自己原来的立场,批评在国营经济范围内流通的生产资料不是商品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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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国家政治书籍出版局1962年出版了奥斯特罗维季扬诺夫院士的新著《共产主义建设和商品货币关系》一书。作者在前言中指出,商品货币关系问题是政治经济学最困难和最复杂的问题之一。该书的任务是对以马雷舍夫和索波里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同商品货币关系不相容的观点”加以具体的、批判性的分析,同时研究也展开了建设共产主义社会时期同利用商品货币关系有关的一系列迫切问题。所有这些,决定了《共产主义建设和商品货币关系》一书的结构和它的论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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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国家同社会成员间的交换的商品的性质。作者是这样论证的:国家通过国营商店把个人消费的商品卖给社会成员,实现了产品所有权的更替。马雷舍夫否认国家同社会成员之间的交换具有商品性,理由是个人消费品本来就是全民所有,通过商业系统分配。这里无所谓所有权的更替问题。他说:“显然,认为工人阶级好像自己在向自己购买消费品这种说法是荒谬的,就像主张消费品(与生产资料不同)在进入流通领域后就改变它的所有者是荒谬的一样。”[6]奥斯特罗维季扬诺夫反驳说:虽然工人和全体人民一道是全民所有制的所有者,但是他个人无权使用和支配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和产品。这种权利属于国家及其机关。只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获得工资,并且依靠工资他才向国家购得必要的消费品。奥斯特罗维季扬诺夫说,工人对消费品具有个人所有权,“怎么能够否认在这里商品从国家所有变为个人所有呢?”[7]这种情况也与国家同集体农庄之间的交换一样。“集体农民和工人同全体人民一起是全民所有制的主人,但是,这难道使我们有理由忽视国营企业同集体农庄之间商品交换的特点,并且断言国家出售拖拉机给集体农庄而不发生所有者的更替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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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货币关系的作用。马雷舍夫等认为社会主义是计划经济,作为经济计划规律的价值规律在这里不起调节作用。奥斯特罗维季扬诺夫则反驳道,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统治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计划性固然决定了经济规律不是作为统治着人们的自发势力,但是,并不能由此而说社会主义经济中没有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社会主义国家在计划领导国民经济的过程中,应该自发地利用价值规律和商品货币范畴。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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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社会主义国家在对国民经济实行计划领导的时候要考虑价值规律的作用。其中企业内的经济核算既是计划管理的形式,又是用货币来计量经济活动的消耗和成果。这就是说,国家把社会主义企业之间的商品货币的相互联系建立在等价交换原则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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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商品货币关系表现苏联经济中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正如它在漫长的历史上反映不同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一样。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关系同社会主义以前的各个社会形态的商品关系具有原则上的区别,但与此同时,它们具有一切社会形态所固有的共同点。所有这一切都说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存在着特种商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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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刺激生产增长和提高人民福利,在计划领导国民经济的过程中,在规定计划价格的时候,广泛地利用着价值规律。这种利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通过经济核算制来降低成本和提高生产赢利,通过信贷财政系统实现对生产和分配的卢布监督、调节货币流通以及通过苏维埃商业系统在国营企业和集体农庄中实现按劳分配规律,等等,都利用着价值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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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物质关怀原则可以不仅通过货币形式,而且也可以通过实物形式实现,例如在集体农庄中或者在战争时期采取票证制度、实物奖励等。但是,物质关怀原则必须主要以货币形式实现。在社会主义阶段和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货币形式是实现物质刺激的最灵活和最有效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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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值规律和经济改革的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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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莫斯科科学出版社1971年出版了奥斯特罗维季扬诺夫晚年的一部重要著作《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问题》。该书不仅反映了奥斯特罗维季扬诺夫关于苏联经济改革过程中理论观点的新变化,而且为人们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生产问题提供了比较系统的资料。在该书中,奥斯特罗维季扬诺夫坚决主张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是保持下来而不是新产生的观点。他认为,尽管前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商品关系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关系有着深刻的差别,但是,商品生产在社会主义以前已存在几千年,它是从资本主义遗留到社会主义中来的,因此,要寻找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商品生产的真正原因,仅仅从全民所有制的角度,用劳动性质的不同以及用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解释社会主义存在商品关系,是方法论的错误。经济理论的任务是要分析商品生产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影响下发生的变化。在他看来,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商品关系的基础是分工和生产资料所有制,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则是两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在该书中,奥斯特罗维季扬诺夫还对以下一些问题进行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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