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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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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经济学家宣称经济学是研究市场运行的,但在现代经济学理论中,市场本身比企业更处于影子地位。阿尔弗雷德·马歇尔在他的《经济学原理》中有一章标题为“关于市场”,但只是对市场特点进行概括,并没有对市场进行深入考察,或许因为市场是马歇尔的保留主题,最终成为《工业与贸易》的论述核心。在现代经济学教科书中,经济学分析的是市场价格决定,对市场本身的讨论已荡然无存。这看起来似乎很奇怪,但实际上却顺理成章。市场是方便交换而存在的制度,也就是说,它们的存在是为了减少开展交易活动的成本。在一个假设交易成本不存在的经济学理论中,市场是不执行任何职能的,因此,通过分析个体在森林边缘用坚果来交换苹果或其他富有幻想的例子来发展交换理论是完全合乎逻辑的。这种分析无疑可以说明为什么贸昜会有收益,但却不能解释“是什么因素决定了贸易的数量”以及“什么产品会被贸易”。当经济学家谈论市场结构的时候,他们根本就没把它看作一个制度,前是把它等同于诸如企业的数量、产品的区分之类的问题。他们完全忽视了降低交易难度的社会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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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提供的是一种创造性活动,这由来已久。在中世纪的英国,展览会(或集市)由个体在国王特权授予下进行组织。他们不仅为展览会和集市提供物质上的便利,而且负责安全保卫(这一点在那个政府虚弱的、变幻莫测的时代是很重要的)和管理解决争端的法庭(灰脚法庭12)。在现代经济中,展览会和集市(包括博览大厅这样的设施)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英国,它们已成为市政职能的一部分。当然,随着私人零售商、批发商所提供的商店以及类似设施数目的增加,它们的相对重要性在逐渐削弱。尽管一些灰脚法庭以直延续至19世纪13,但随着政府开始提供安全保卫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老的集市的所有者:已经不再承担安全保卫的责任或执行法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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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现代经济中,过去的传统市场的重要性不断减弱,新市场(我所指的是商品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对重要性不断提高。这些新市场由拥有(或租赁)交易赖以发生的物质设施的贸易团体(也就是交易的参与者)进行规范组织。所有的交易所都详尽约束参与交易活动的个体的行为,如交易时伺、交易种类、双方责任和解决争端的条款等;它们都提供争端解决机制,并对违反交易规则的个体进行制裁。经济学家通常把这些交易所作为完美市场和完全竞争的例子,这并非没有意义。这些交易所就是市场,在这些市场所发生的交易被高度控制,但这种控制有别于任何政府规章。我想,这的确是在表明;对任何存在的接近于完全竞争的事物来说,正常情况下都需要一个精密的规则和规章体系。当经济学家考察有关交易的管理规则时,通常假定它们代表的是一种运用垄断力量的企图,其目的在于抑制竞争。但他们忽视了或者至少可以说是未能强调对这些管理规则的其他解释:它们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减少交易成本,从而增加交易的数量。亚当·斯密这样说过:“特定行业的贸易商或生产商的利益通常在某些方面与公众利益是不同的,甚至是完全对立的。拓宽市场、减少竞争往往符合这些商人的利益。就拓宽市场而言,通常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公众当然会欣然同意;但是,减少竞争则往往与公众利益相悖……”14亚当·斯密雄辩地谴责了为减少竞争而设计的管制,这个论述的影响力似乎使我们对“商人们对制订拓宽市场的管制也颇有兴趣”这一事实视而不见。这或许是因为亚当·斯密很少关注这个课题,但我相信,还有另一个理由可以解释管制在拓宽市场中所发挥的这种作用被忽视的原因。经济学家可以轻易地在正统价格理论中处理垄断以及诸如关税这样的贸易壁垒,然而,由于价格理论中缺乏交易成本,因此,垄断与贸易壁垒的减少对经济的影响就很难被纳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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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从运转机制上说,那些存在至今的市场需要更多的交易赖以发生的物质设施,也需要建立健全主导交易主体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则。那些法律规则可以由市场的组织者订立,就如大多数商品交易所的情况。交易所在法律制订方面,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得到交易参与者的同意并保证它的实施。在商品交易所中,成员之间的协议是比较容易达成的,因为他们在相同的经营场址会晤,经营的商品种类有严格限制;规则的执行也是可行的,因为在交易所中,贸易机会本身.就有重大价值,被拒绝进行交易是一种制裁,其严厉程度足以促使大多数贸易者遵守交易所规则。如果交易的物质设施是分散的,分属于很多兴趣迥异的人,比如零售或批发的情况,私人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就会非常困难。从而,在这些市场上的有关运行机制就必须依赖于国家的法律体系。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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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社会成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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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我考察了法律对经济体系运行的影响。发表这篇文章的初衷是为了揭示经济学理论的当前状态。在先前发表的《联邦通讯委员会》16中,我认为,如果美国不是对无线频谱各种波段的使用权进行行政配给,而是把它们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人,这样情况就会好一些。我没有到此为止,我接着讨论了成功的竞拍者将会得到什么样的权利。对这个问题,经济学家通常会想当然地把它看作与物质单位(如衡量肥料的吨、衡量土地的英亩等)一样的生产要素。然而,法律研究者则习惯性地把所买卖的事物作为一束权利的组成来考虑。不难理解是什么导致我也采用相同的方法来处理无线频谱的,因为,很难使用物理术语来处理发射电子放射线的权利的使用问题,尤其是在给定频谱上发射电子放射线所达到的效果严重依赖于毗邻频谱的使用,而毗邻频谱的使用是由其他人所决定的。不可能具体地考虑为使用某个频率而支付什么,除非对使用频率的人、使用毗邻频率的人或者可能使用它们的人所拥有的权利能有详细规定。在这个背景下,我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中首次发表了自己的分析,这个分析随后在《社会成本问題》中以更长的篇幅展开论述。我之所以在《社会成本问题》中以更详尽的方式论述我的观点,是因为很多经济学家,尤其是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家们在阅读《联邦通讯委员会》之后,认为我的分析是错误的,而我希望通过更充分的论述来打消他们的疑虑和反对。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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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快发现:我讨论无线瀕谱分配问题所使用的方法对分析经济学家惯常处理的问题的分析是很有用的。正常情况下,在一块土地上拥有权利(并且希望使用权利)建造一座厂房的人也会确保自己享有阻止其他人在这块土地上种植小麦的权利;如果工厂的运行产生了噪音或带来浓烟排放,则工厂主会希望有权这样做。工厂主会选择一个特定的地点制造噪音或排放浓烟,因为这会比其他地点或其他生产方式带来更高的净收益。当然,这些权利的使用同时阻止了农场主对土地的使用,也阻止了其他人享有安静的环境和清洁的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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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使某些行动的权利可以买卖,那么,这些权利就会被那些能使其发挥出最高价值的人获得,不管是用作生产或是娱乐。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使那些行动能被实施,权利会被获得、分割与联合,从而带来最高的市场价值。有权行使权利的人必定阻止其他人进行生产或娱乐的机会,因为他们为了获得该权利而付出很高代价。当然,在权利的获得、分割和联合的过程中,新的权利集合所带来的收益价值的增加一定要和为实现那个新的权利集合而需要的交易实施所花费的成本进行比较。权利的重新配置只有在为实现它而需要的交易成本小于权利再分配所可能带来的价值增加时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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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这个思路,我们可以清楚看出,从分析上看,诸如决定一块土地应该如何使用的权利和允许某些人在给定地点排放烟雾的权利没什么不同。正如拥有在一块土地上建造一座工厂之权利的人正常情况下也有权不在那个地点建设工厂一样,有权在给定地点排放浓烟的人也可以在那个地点停止排放(通过不使用权利和不转让权利给其他想排放的人)。权利怎样使用依赖于谁拥有权利和所有者签订了什么样的合约安排。如果这些安排是市场交易的结果,它们会使得权利被用于其价值最大的用途上,但是,在计算用途的价值时,要扣除进行这些交易所涉及的成本。从而,在决定权利怎样使用方面,交易成本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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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我以系统性方式提出了上述观点。这篇文章在经济学文献中被广泛引证和讨论,但它对经济学分析的有益影响比我所希望的要小得多。在文章第三、四部分的大部分内容中,我忽略分析的其他方面而集中讨论了所谓的“科斯定理”。我考察了在交易成本假定为零的世界中会发生什么。之所以这样做,并不是为了描述在这样的世界中的生活,而是为了提供一个进行分析的简易装置。这个简易装置是重要的,因为它可以帮助我们淸楚地看到在组成经济体系的制度形成过程序,交易成本所发挥的和应该发挥的基础性作用。我考察了两种情况,一是企业有法律义务为其行动给其他人所带来的伤害支付赔偿;二是企业没有义务为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伤害支付赔偿。我用作说明的那个关于牧场主走散的牛毁坏临近农民谷物的例子,经常被我的批评者拿来使用。我所说明的就是我所思考的:如果交易成本假定为零,而且当事方的权利界定清晰,不管权利界定给哪一方,资源配置都会是相同的。在我的例子中,如果牛的饲养者不得不支付给谷物生产者由他的牛所造成的损害价值,很明显,他就会把这个支付包括在他的成本中。但是,如果牛的饲养者没有法律义务为这个损害支付赔偿,谷物生产者就会愿意支付给牛的伺养者可能造成损害的价值,以促使牛的饲养者阻止这种损害的发生。从而,对牛的饲养者来说,如果继续让牛损害谷物则意味着上述这个支付的款项数目就成为他饲养牛的一个成本。在这两种情况下,牛所造成的损害都会给牛的饲养者带来相同的成本。然而,我也提出了一个在随后的论点中发挥重要作用而被我的批评者经常忽视的一个因素,即,如果牛的饲养者负有法律义务,通常会达成放弃谷物生产或改变所种植谷物品种的协议,只要这个协议所带来的损害减少大于(不包括损害在内的)谷物价值的减少。另外,也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损害,比如,当制作栅栏的成本小于它们所阻止的损害的时候,就制作栅栏。结果在别处的生产价值的减少要被考虑进牛饲养者的成本中,这个减少的数量可能低于牛造成的损害18。我的结论是:“……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19这个结论被施蒂格勒(Stigler)确定为“科斯定理”,他是这样表述的:“……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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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交易成本的世界具有特别的特征。正如施蒂格勒所说的“科斯定理”:“零交易成本的世界被证明和无摩擦的物质世界一样奇怪。垄断者会得到相应的补偿,从而像竞争者一样行为,保脸公司不复存在。”21我在《企业的性质》中表明,如果没有交易成本,企业就没有存在的经济基础。我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表明,如果没有交易成本,法律就无关紧要,因为人们可以无成本地进行有关获得、分割和联合权利的谈判,从而提高生产的价值。在这样的世界中,构成经济体系的制度既没有实质意义也没有什么目的。张五常(Cheung)甚至这样论证,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在丝毫不否认科斯定理的情况下,私人产权的假设就可以不再讨论了”22。毫无疑问,他是正确的。零交易成本假设的另一个后果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那就是,当进行交易没有成本的时候,就可以毫不费力地使它们加速,以致瞬间就成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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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花费很多时间来研究这样一个世界的性质是不值得的。我的观点是,我们需要把正交易成本直接引入经济学分析,从而使我们能够研究现实中的世界。但我的文章并没有起到这样的效果。期刊中的广泛讨论几乎全部集中在“科斯定理”—这个关于零交易成本世界的命题上。这种反应尽管令我失望,但我可以理解。科斯定理所运用的零交易成本的世界,正是现代经济学所分析的世界。经济学家可以灵活自如、游刃有余地处理这个世界所提出的问题,尽管他们可能远离了真实世界。大量讨论都是对我的观点的批评,对于这一点,我也相当理解。因为,如果我是正确的,当前的经济学分析就不能处理很多它声称可以给出答案的问题。一个如此令人沮丧的结论是很难受人欢迎的,因此,我的分析所遭遇的抵制就相当自然。我认为,对科斯定理和我关于征税问题(经济学家对《社会成本问题》中最为关注的分析)的反对是站不住脚的、不重要或者说是不相关的。在本书《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一文中,读者会找到我这样认为的理由。科斯定理的讨论与(或明确或隐含的)交易成本为零的假定相关,但这仅仅是建立一个分析体系以解决正交易成本的真实世界所提出问题的开端。我从为,如果我们不拋弃当前大多数经济学家所使用的方法,我们是不可能建立这样一个分析体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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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 边际成本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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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边际成本的论争》中,我对支持边际成本定价的观点进行了讨论。支持边际成本定价的论述是对现代经济学家分析方法的一个极好说明。这种支持不是来自名不见经传的经济学家,而是来自经济学界著名的成员。边际成本定价发端于1938年美国的一篇文章,作者的名字是霍特林(Hotelling)23。在英国,边际成本定价最有影响力的倡导者是勒纳(Lerner),他在1944年发表了他从20世纪30年代就已经开始的一个分析研究。24二战期间,米德(Meade)和弗莱明(Fleming)任职于英国内阁经济部,在一个有关国有企业运行问题的专题论文集中,他们的文倡导边际成本定价。凯恩斯看到了他们的论文,并热切地把它们发表在他担任编辑的《经济学杂志》(Economic Journal)上。25其他经济学家也鼓吹边际成本定价,但都已无法超越霍特林、勒纳、米德、弗莱明和凯恩斯了。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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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际成本定价的说服力没什么好说的,否则,就不会得到那么多才华横溢的经济学家的吹捧。它的逻辑基础显而易见:用于生产一种产品的要素成本就是生产它所放弃的其他生产用途的价值;除非价格等于成本,否则消费者就不一定对该产品形成需求,尽管对他们来说,该产品的价值要高于生产它所需要的要素用于生产其他产品所创造的价值。由于消费者必须决定的不仅是生产什么,而且述有生产多少,因此,价格就应该等于增加单位产出的成本,也就是边际成本。正如萨缪尔森所说:“只有在产品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经济体才能从它的稀缺资源和有限的技术知识中挤出最大产出……因为边际成本具有这个最优特征,所以,它经常被用于检测所有制度的组织结构的非效率。”27这实际上是向经济学家提议,所有价格都应该等于边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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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生产者的平均成本是随产出增加而递增的话,则与边际成本相等的价格就会产生足够收益来弥补全部成本。的确,在那样的情况下,不需要任何政府行为,竞争在正常情况下就会保证边际成本等于价格。但是,如果平均戒本是随产出增加而递减,因而边际成本小于平均成本的话,等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就不能从消费者手中得到足够的收益来弥补所有的成本。为了克服这个困境,经济学家建议政府应该对相关企业给予补贴,从而弥补从消费者处得到的收益与全部成本之间的不足,政府可通过征税来筹措货币以提供补贴。而我的《边际成本的论争》的目的就是要指出这个政策建议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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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有无数产品和服务都是在平均成本随产出增加而递减处生产,并不是所有这些产品和服务都应该被补贴,因此,政府就不得不决定哪些补贴是应该提供的。倡导边际成本定价的经济学家提出解决这个问题的程序是:政府(或者管理企业的部门)应该评估当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有多少消费者愿意为其所需求的数量迸行支付,如果结果显示消费者愿意支付的数目足以弥补全部成本,则政府就给予相关企业以补贴来弥补全部成本与从消费者处所得收益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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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这个程序是古怪的,而且导致了更大的非效率。之所以说它古怪是因为,如果已经判断出消费者愿意支付足以弥补全部成本的数额,那么,为什么不要求他们就支付这个数额呢?之所以导致非效率是因为,由于消费者不必支付这个数额,因此就很难得到用来评估消费者是否愿意支付它的信息。此外,由于没有后续的市场检验这个评估是否正确,因此,进行评估的那些人就不太会认真工作,也不太会把政治因素完全抛开,从而这些政治因素就会发挥作用,进而影响政府决定是否补贴某些特定行业。这个建议是一个浪费极大的处方。该政策意味着收入再分配会有利于偏好递减成本状态下生产的产品的消费者。此外,政策涉及额外的征税,这倾向于提高那些被征税的产高和服务的价格。结果,为了阻止一些产品的价格高于边际成本,从而导致另一些产品的价格被提高到高于其边际成本。在我看来,这种政策的净收益是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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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我在《边际成本的论争》中所强调的观点。然而,我现在逐渐认识到汤姆·威尔逊(Tom Wilson)早期在《经济学杂志Economic Journal》上的争论28中所提出的一个观点的重要性。他注意到财务自主权与行政管理结构之间的关系。如果有补贴,政府就会把控制补贴的数量视为己任,从而就会参与或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到被补贴行业的管理中。从而,边际成本定价就会导致国有企业对私人企业、集中运行机制对分散运行机制的替代。由不适当的行政管理结构导致的非效率可能是边际成本定价最糟糕的弊端。如果私有企业和分散运行机制促进了效率,财务自主权就是必需的,但财务自主权和边际成本定价是不兼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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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政策,边际成本定价在很大程度上没什么优点。但我们怎么解释它在经济学界所享有的广泛支持呢?我相信这是经济学家使用我所称谓的“黑板经济学”方法的结果。我们所考虑的政策是在黑板上贯彻实施的政策。所有需要的信息都被假设可以得到,教师扮演了所有的角色。他确定价格、征收赋税、发放补贴(在黑板上),从而促进一般福利。但在真实经济体系中,根本没有和教师相似的实体,没有人被委托执行黑板上的任务。无疑,在教师思维的背后(或者有时是前头),存在这样的想法:在真实世界中,政府可以满足教师所扮演的角色要求。但是,在政府部门内部没有一个实体能细致、谨慎地管理控制经济活动以调节一个地方的行为能和另一个地方的生产协调一致。在真实生活中,我们有很多不同的企业和政府代理,它们都有各自的利益、政策和权力。政府通过设立(或撤销)政府代理、改变法律义务关系、引人许可证安排、授权给法院以解决某些事务的权限、对某一产业进行国有化(或解除国有化)等方式来执行经济政策,它要做的就是在各种社会制度中进行选择。毋庸置疑,黑板经济学是高水平学术能力的一种运用,它可能在发展经济学家的能力方面有一定作用,但当考虑经济政策时,它会误导我们的注意力。因此,我们需要考虑经济体系在不同制度结构中的运行状况,这就要求一种有别于当前大多数经济学家所使用的方法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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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庇古传统和现代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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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经济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涉及政府在控制经济体系运行中的作用,它在绝大程度上建基于庇古《福利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Welfare)中的分析。该书在1920年首次出版,尽管它很大程度上是重复庇古出版于1912年的《财富与福利》(Wealth and Welfare)中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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