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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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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能够自我治理吗?或者与孩童一样无法根据自己的利益做出决策?还有,很重要的是,人们真的希望能够自由选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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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较早的帕斯莫尔演讲(参见第2章)中分析过诸如此类的主要问题。在此我换个角度分析。就我们所了解的治理结构,在宪法改革与设计时,我们可以假定人们能够自我治理吗?也就是说,我们能够给“民主”一个真正的机会吗?或者,我们仅仅保留一个名义上的民主程序(开放的公民权、定期选举、议会代表制和公民投票权)?其实我们都知道这是自欺欺人的把戏,只不过是由这群所谓知道什么对大家最好的政客操纵、控制的体系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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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答案已经隐含在我问问题的方式上了。我们至少应该坦诚地面对自己,我们所说的“民主”,应该是指这样一种情形,政体成员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样的权力意味着,作为公民,能够有权集体做出最终决定,诸如如何治理以及政府应该做什么等,以个人或集体的形式做出决定。最终选择权在这个层面上,代表团变得无足轻重、可有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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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如果假定事实上人们不愿意拥有独立自主权。假如所有人,或至少很大一部分人愿意过着依附生活呢?喜欢听从或受制于其他人、组织,甚至是外部强制力,只因为他们能够提供生计与援助。进一步假定,人们确实无法做出最简单的选择,甚至事关自身福利的选择。如果事实上人们并不知道自己到底想要什么呢?在这种情形下,倡导维护个人自主权的认知观点,无论是通过市场经济制度还是政治民主,都变得一钱不值、毫无意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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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这种情形下,科学家连同哲学家必须首先直面现实,并有勇气进行我们所称谓的规范跨越,去追求可能实现的设想。这需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即人们在面对多种选择时有能力自主做出决定。人类面对现实会进行适应,虽然人们并非天生如天使般完美,但是能够拓展自身的行为能力,这超出现有科学对行为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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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规范的跨越,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是真正对人类潜能的“信念的跨越”。如果不相信人类的自主权,包括所有社会互动网络中的成年人具备了这样的能力,那么民主作为政治秩序组织基本原则的主张就无从谈起。如果缺少了这一规范前提,那么由于存在不具备能力的一部分人,则首要任务就是正确区分潜在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即筛选出精英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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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面对这里提出的问题时,西方福利民主制度暗含的矛盾显露无遗。普遍的选举权与所有人实际上有能力参与政治过程的规范假定是不一致的。而且与此同时,特别是近一个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平民百姓为了获得经济资助,变得完全或部分地依赖集体、国家。并且,那些安于依附状态的人没有感到什么不妥,并尽量避免改变现状。如何能相信这些人不会利用集体名义、利用政治转移手段盘剥他人呢?难道可行的民主就是利用这个体系去盘剥他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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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这一观点的更全面的讨论参见Rae(1988)和我的回应文章(Buchanan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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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互利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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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那些依附于集体的成员并不清楚如何能够透过选举权的实施成功地完成对他人的盘剥。同样重要的是,那些在福利民主制转移过程中的净损失者并没有意识到自己遭受了蓄意盘剥。民主作为一种政治组织形式,如果被当作“分配冲突的政治”,终究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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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次地,应该将所观察到的、有时是幼稚的现实,与对观察到的现实的解读区分开来,不能混为一谈。有一个人们熟知的隐喻,关于半空的玻璃杯还是半满的玻璃杯的讨论。大多数福利民主制国家确实反映了不同群体的诉求,每个群体都寻求运用国家机关为自己谋求更大的利益。那么,如果打开天窗说亮话,福利民主制政治国家还可以有其他解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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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这一点,宪政的理解(constitutional understanding),或宪政思维方式(constitutional way of thinking)就很有必要了。否则,所观察到的这种转移过程如何能够被解读为是基本民主固有的政治交换的一部分呢?无论这种转移是否标榜为福利民主的财政运作,这种转移并没有明确写入宪法,只是有必要让人们(包括实际的净受益者和实际的净受损者)以为是符合宪法的。福利转移被认为类似于罗斯主义的观点,个人通常没有特别鉴定就按照初始状况对自己进行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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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思考方式下,福利民主制的整个转移体系被看作人们之间更宽泛的互利交换,成为可持续的整个政治社会宪法的特征。按照这样的思路,或者根据互利的前提假设,剥夺一个群体或者联合另一个群体并不是政治结构的一部分。显然,这样的一种解读有效地粉饰了所观察到的分配政治运作。但是宪法意义上的互利假定确实大大提高了人们对所观察到的政治现实的耐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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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利假定不仅适用于政治领域,也运用于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分析中,与自由秩序相辅相成。市场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只有在每个成员都符合自利经济人假设时才能运行良好,不过只限于交易双方互利的情形。市场秩序下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如果是投机取巧的自利交易,则不仅无效率,而且也难以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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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再次强调一下,与对政治民主制的解读一样,即使看到了严重违背常规的情形,对所观察到的市场交易的解读还是应该遵循互利的假设前提。市场交易中的投机取巧行为往往被解释为非常规行为。亚当·斯密提到的必要的“法律与制度”,不仅包括正式法规和非正式传统,还包括互惠互利的制度化伦理规范。因此,想要强调的是,即便在实际中很大范围的市场关系中都缺失了互惠互利的伦理规范,还是有必要相信互惠互利是终极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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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言外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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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面的两节中,我认为自由秩序包括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以下两个规范前提的基础上:第一,所有人能够做出自己的选择并且偏好自主决定;第二,即便不是全部,大部分人与他人进行的是公平、互惠互利的交易。我还认为,虽然从某些角度来看,观察到的政治经济现实与这些前提假定并不相符,但不管所观察到的是什么,我们必须在一定限度内继续认为它们满足这些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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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看法会对制度宪法设计、改革与变化提出哪些要求、带来哪些启示呢?我前面已经提到过一个制度,即普遍的选举权,就必须实实在在地“似乎”满足两个前提假定中的第一条。第二个较为复杂的制度,被概括为“法制”的,若要断定符合所有人能够并且愿意自主决策规范假定,则很难自圆其说。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否意味着,从根本上而言,受制于法律的人们等于被公然认为是“不平等”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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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差别的法律包括依靠隐性强制力对人进行先验分类显然违背了这里的规范前提。这种情形已经广为人知了。比如,按照人的性别、种族或宗教进行区分被认为是与民主秩序格格不入的。然而,还有一些则不易被觉察到,比如多数主义政治运作中的悖论。一般性的原则,或者说无差别原则,实际上集体干预了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远不止法律规定的那么狭窄有限[1]。或许令人有些费解的是,似乎很少或几乎没有哪个差别性政府支出项目旨在输送利益给特别指定组织的成员,但如果明目张胆进行的话,那就公然违背了民主基本原则。对特别行业、特定职业群体、指定区域和指定最终商品劳务的消费者或生产者进行补贴(转移支付)的项目,怎么称得上是“民主”的呢?确实有些天真的回应认为这是在“多数原则”与“民主”之间的折中,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可以公然地实行有差别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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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已经强调过,各类转移支付,无论是否有差别,只有实质上宪法化了的部分,才能真正成为民主的构成要素。这层制度含义相当明确。在可能的范围内,对不同成员或组织区别对待的政治项目应该在宪法中有明文规定。也就是说,这样的项目应该属于常规工作范畴,体现在常规政治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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