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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言外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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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面的两节中,我认为自由秩序包括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以下两个规范前提的基础上:第一,所有人能够做出自己的选择并且偏好自主决定;第二,即便不是全部,大部分人与他人进行的是公平、互惠互利的交易。我还认为,虽然从某些角度来看,观察到的政治经济现实与这些前提假定并不相符,但不管所观察到的是什么,我们必须在一定限度内继续认为它们满足这些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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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看法会对制度宪法设计、改革与变化提出哪些要求、带来哪些启示呢?我前面已经提到过一个制度,即普遍的选举权,就必须实实在在地“似乎”满足两个前提假定中的第一条。第二个较为复杂的制度,被概括为“法制”的,若要断定符合所有人能够并且愿意自主决策规范假定,则很难自圆其说。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否意味着,从根本上而言,受制于法律的人们等于被公然认为是“不平等”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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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差别的法律包括依靠隐性强制力对人进行先验分类显然违背了这里的规范前提。这种情形已经广为人知了。比如,按照人的性别、种族或宗教进行区分被认为是与民主秩序格格不入的。然而,还有一些则不易被觉察到,比如多数主义政治运作中的悖论。一般性的原则,或者说无差别原则,实际上集体干预了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远不止法律规定的那么狭窄有限[1]。或许令人有些费解的是,似乎很少或几乎没有哪个差别性政府支出项目旨在输送利益给特别指定组织的成员,但如果明目张胆进行的话,那就公然违背了民主基本原则。对特别行业、特定职业群体、指定区域和指定最终商品劳务的消费者或生产者进行补贴(转移支付)的项目,怎么称得上是“民主”的呢?确实有些天真的回应认为这是在“多数原则”与“民主”之间的折中,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可以公然地实行有差别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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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已经强调过,各类转移支付,无论是否有差别,只有实质上宪法化了的部分,才能真正成为民主的构成要素。这层制度含义相当明确。在可能的范围内,对不同成员或组织区别对待的政治项目应该在宪法中有明文规定。也就是说,这样的项目应该属于常规工作范畴,体现在常规政治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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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假定的言外之意就没那么显而易见了。为了实行有效的政治民主或者运行良好的市场经济,人们必须在互利的前提下与他人交往。当然,这样的假定会在一个不利于建设性改革的文化环境中形成。哈耶克尤其在其晚年的著作中提出过类似的观点,即在相当神秘的文化演进过程中,人们逐渐变得愿意善待陌生人,超越了沿袭下来的只在部落内进行互利交易的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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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此不妨提几条制度改革的建议。传统美国的“大熔炉”理想,即不同的伦理道德和文化的移民群体会因为共同的语言与社会生活而逐渐被同化,有利于贯彻互利的普遍原则。现代立场则趋于反对这一原则,鼓励保持各自独特的文化。民主作为一种政治结构在这一点上是失败的,因为政府机关成了一些群体损人利己的工具。而市场作为创造价值的引擎,如果在每次交易之前,人们戴着有色眼镜对交易伙伴进行分类的话,那么也是有失公允的,无法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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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Buchanan和Congleton(1998)对政治一般原则的应用与拓展的更详尽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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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现实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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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本章想要表明的观点是,规范的假设必须支持对民主未来的积极探讨,如果没有了这些前提假设,我们就很难对我们所考察的制度开展客观公正的讨论。有了这些前提,我们才能希冀人类能够符合一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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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阐明的前提条件不可以幼稚地拓展运用到政体中的所有人。制度的宪法化设计应该允许一部分成员偏离规范标准,并设法保护其他人免受这种偏离的伤害。对于那些没有能力并没有意愿保留自主权的人,应该避免被别有用心的人以政府机关的名义操纵,以防违背自由秩序本身的原则。关于政府应该分散权力的观点,从一定程度上而言,正是为了避免这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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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在政治或市场秩序中没有成功的那些人应该深刻体会到遵循互利互惠原则的重要性,保护人们免受这些机会主义者过度盘剥的机制应该成为制度安排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一种机制是由宪法赋予人们进入或退出政治和经济市场的自由。只要人们退出成本相当低,则盘剥就会受到极大的限制。在政治上这意味着,在联邦体制政府下,在这个系统内,应该允许在规定的竞选时期自由参加竞选。在经济上,法律应该赋予人们进入或退出任何市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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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通过制度的宪法化设计能够有效控制偏离规范带来的损害,但是,这只有在极少数人偏离了自主权规范和互利互惠原则的情形下才管用。如果人们普遍地违背了这些规则,并且越来越多的人无视这些标准,那么不管有没有建立制度保障,自由秩序注定无法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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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清醒地知道失败有可能发生。“民主”或者更普遍的“自由社会”,就会与人类现实失之交臂。或许一切恍然如梦,是虚幻的,正如约翰·加里等自由主义的背叛者们所断言的(Gary,1995)。在21世纪或许会重演20世纪以及更早之前的若干悲剧。从个人主义(倡导民主与自由)与集体主义之争的角度看,我以前的同事弗兰克·福山(Frank Fukuyama)认为我们已经到了“历史的终结”的论断是不对的(Fukuyama,1992)。不过,在我看来,我觉得在道德上应该坚信人们确实能够成为自由、负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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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并不赞成凭空臆造一种不可能存在的社会。我们的主题就是人们的主观行为,这些行为受到相关制度以及对制度的态度的影响,甚至完全受其控制。我们不能强迫现实迎合我们的设想,但是当一些社会科学家和社会哲学家的研究成果或明或暗地破坏着西方文明秩序根基的基本规范时,我们应该坚决地予以抵制。对柏拉图的观点嗤之以鼻,嘲笑托马斯·杰斐逊和亚当·斯密不谙世事,或许太容易了。但是,如果我们这么做的话,就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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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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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第4章 超越法律:自由秩序伦理的制度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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