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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6551 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1704575948]
1704576552 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相互依存伦理的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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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6554 宣称普遍遵循伦理规范是有效运行的市场秩序的必要条件,这引起了很大的困扰。如果说人们必须以“道德的行为”与他人交往,往往会让人理解为个人、企业在市场交换时必须为对方的利益着想。在一般的术语中,道德的行为往往是与利他主义、效用相依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商人必须真诚地“关心”与自己进行交易的对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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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6556 不过,显然这一行为要素并不是市场中人际关系的必要特征。实际上,市场交换中最有益的行为特征是各方基于自己的认知与判断,通过个性化的互动满足需求。市场与个人无关的部分则有利于增进全体成员的福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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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6558 不过,非个人并不能等同于不道德。缺失了利他主义的交易中,并不意味着没有将交易对方视作对等的道德的人。更直白地说,是作为一个人,而不是作为客观手段。我经常举的一个例子是星期五来了以后的荒岛上的鲁滨逊·克鲁斯。当岛上出现了另一个人时,鲁滨逊当然可以将星期五作为一件物品,就如同岛上多了一只动物。或者,鲁滨逊也可以认为星期五与自己是同类,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开展互利互惠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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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6560 后一种可能就涉及伦理道德,人类的行为受到规范的制约。这一规范就是“互利互惠”。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时,无论这些活动是否“划算”,都期待建立在互利互惠基础之上。这与利他主义或效用相依无关,交易中的某一方有可能并没有从交易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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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6562 在互利互惠规范下会杜绝“不公平”行为。诚信的交易者不会欺骗交易伙伴,不会虚假宣传自己的产品,也不会强买强卖。这些人们熟悉的行为品质是市场活动的伦理底限。无可否认,这些行为特征也是正规法律要求市场交易过程中必须做到的。事实上,有人认为或许多数法律源自普通法法系,很多是将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写进条文。不严格地来讲,法律源自互利互惠规范,而不是错误地认为之前的法律让人们知道了互利互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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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6568 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伦理制约市场选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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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6570 经济学家显然很疏忽地没有将伦理对市场中卖者与买者选择的影响纳入考虑范围。基本的经济学分析起点是个人选择,即在稀缺条件下追求效用最大化,表示为预算线以内的部分是可供选择的集合,并假设这个选择集合对个人而言是外部的条件,而没有认识到这个选择集合取决于市场规则制约下的行为。在经济学基础教科书中,个人在可选的商品组合范围内按照市场提供的买卖价格进行交易。但还可以选择通过非市场手段获得,比如偷盗就没有列入考虑范围。也就是说,默认了个人通过市场购买取得所需商品一定是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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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6572 认为人们的市场选择不受伦理道德约束的影响的假定,很难得到经验事实的支持。确实更合情理的分析模型认为人们在“如何决定选择什么”时受互利互惠规范的影响。我选择将“我的”苹果换“你的”橘子,我这么做是因为我知道橘子是“你的”,我还知道你知道苹果是“我的”。我可以做这笔交易,我还清楚地知道可以在黑夜里偷走“你的”橘子,不必放弃“我的”苹果,但会因担心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惴惴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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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6574 对市场行为的不同思考很清楚地告诉我们,不同社会环境下市场结构的潜在效用是不同的。再比较两个相反的极端例子:其一是不管是否有正规法律,所有市场的所有成员都严格按照规则做事;其二是所有市场的所有成员都严格按照机会主义原则做事。在前者的情形中,交易者的交易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保证不会发生虚假宣传、欺诈或毁约等事件。在后者的情形中,选择取决于背离互利互惠原则带来的边际回报。显然,在给定的资源条件下,第一种情形所能提供的产品价值高于第二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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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6576 所有成员选择遵循道德规范会比选择机会主义行为带来更高的生产力,其中的缘由在于非个人因素带来的潜在效率。在一个普遍诚信的经济体中,人们进行的交易与个人的人际关系无关;但在欺诈盛行的经济体中则需要通过人际关系来确保诚信,而专业化的优势只有在更大的交易规模中才能得到更充分的利用,因而普遍诚信的经济体有利于扩大交易规模,实现更高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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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6578 在此我想要说的是,一旦人们重视道德伦理对选择的约束,相同的政治经济结构下决定最终生产力的变量将会增加,这些变量很难用经济学家的衡量标准进行经验检验,即便是包含了劳动力教育水平、产权的正式法律规定和合约的更高级的计量模型也做不到。总而言之,道德伦理对市场经济运行有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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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6580 [1] 本节的讨论在我的《如何决定选什么》(Choosing What to Choose)(Buchanan,1994a)一文中有更详尽的论述,还可参见(Buchanan,199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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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6586 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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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6588 在本章的题目中我用“自由秩序伦理的制度化”想表达的意思是,市场交易参与者的“超越法律”行为必须成为所有或绝大多数参与者的普遍预期。“制度”一词的意思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人们适当行为的一般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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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6590 如果“制度”是这个意思的话,制度就不可能是财政学教科书中介绍的传统公共产品。市场行为遵守互利互惠规则确实有点像公共产品,因为这增进了社区全体成员的利益。但是,与传统的公共产品(比如警察或消防局)相比,互利互惠制度无法简单地“被生产”出来并提供给所有受益人。当对这种服务产生需求时,仅靠资源投入不会也不可能得到相应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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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6592 不过,在了解了这个制度的特殊性后,不应该得出哈耶克那样的“制度是约定俗成”的观点。或许哈耶克在对成功自由政体的观察中注意到了这个制度,多半是在漫长、无意识的文化演进中逐步形成的。但是作为市场行为特性的互利互惠规则,如果再加以更仔细地分析的话,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公共产品似乎是可以“被生产”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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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6594 这一特点得以体现的前提是所涉及的行为必须是个人的。每一单个、独立的参与者在按照互利互惠规则开展市场活动时,都对相互联系的他人带来外部收益。这里所涉及的公共性特征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因为任何一个身处公共集体之中的人,其所生产的公用产品都会给其他所有成员带来外部收益。但在标准模型里,单个人必须确保自己也从所生产的公用产品中获益。在可能性集合以内,个人所生产的公用产品数量应该恰好能够满足其他成员对产品的需求。而且,对于整个集体而言,可以通过集体行动实行分税制体系,强制征收,用以生产一定数量的公用产品。这一熟悉的传统分析完全不适用于分析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对象。遵循互利互惠规则行为的“公共产品”,无法通过成员个人的单独行动“生产”出来,在市场交易中的每个人都遵循公平原则将惠及所有相关人,但并没有给这么做的个人本身带来额外的好处[1],囚徒困境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例子。个人从来都不可能为了更多的好处单方面进行合作,但多方合作确实能给各方都带来更多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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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6596 显然应该将伦理道德制度化,避免寻求个人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这与大卫·休谟对一般性质的讨论类似。人们必须明白,如果所有人都遵循自利的机会主义原则行事,则最后的结果要比所有人遵循“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要差。因此,制度化的互利互惠的伦理道德规则,完全与个人伦理道德或分立产权相似。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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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6598 尤其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要求的伦理道德的制度化并不需要坚持集体或社会利益优先,因此,也不要求个体参与者负起责任。正如之前已经提到的,既不需要利他主义,也不必构建一个绝对服从的控制实体,只需要人们明白所有人都将从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中获益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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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576600 很显然,将这样的伦理道德制度化能带来经济上的好处。但同样需要明白的是,常规的投资并不能生产出“特效药”,这些投资应该是以正式的“布道”宣扬互利互惠规则、公平交易原则等高于并超越法律限制的道德伦理规范。很重要的一点是,这样的“布道”是引导性的,让人们明白个人行为与整体后果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应该提醒人们要宽容地对待那些不明事理或拒绝按公平原则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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