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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伦理制约市场选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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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显然很疏忽地没有将伦理对市场中卖者与买者选择的影响纳入考虑范围。基本的经济学分析起点是个人选择,即在稀缺条件下追求效用最大化,表示为预算线以内的部分是可供选择的集合,并假设这个选择集合对个人而言是外部的条件,而没有认识到这个选择集合取决于市场规则制约下的行为。在经济学基础教科书中,个人在可选的商品组合范围内按照市场提供的买卖价格进行交易。但还可以选择通过非市场手段获得,比如偷盗就没有列入考虑范围。也就是说,默认了个人通过市场购买取得所需商品一定是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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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人们的市场选择不受伦理道德约束的影响的假定,很难得到经验事实的支持。确实更合情理的分析模型认为人们在“如何决定选择什么”时受互利互惠规范的影响。我选择将“我的”苹果换“你的”橘子,我这么做是因为我知道橘子是“你的”,我还知道你知道苹果是“我的”。我可以做这笔交易,我还清楚地知道可以在黑夜里偷走“你的”橘子,不必放弃“我的”苹果,但会因担心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惴惴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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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场行为的不同思考很清楚地告诉我们,不同社会环境下市场结构的潜在效用是不同的。再比较两个相反的极端例子:其一是不管是否有正规法律,所有市场的所有成员都严格按照规则做事;其二是所有市场的所有成员都严格按照机会主义原则做事。在前者的情形中,交易者的交易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保证不会发生虚假宣传、欺诈或毁约等事件。在后者的情形中,选择取决于背离互利互惠原则带来的边际回报。显然,在给定的资源条件下,第一种情形所能提供的产品价值高于第二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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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选择遵循道德规范会比选择机会主义行为带来更高的生产力,其中的缘由在于非个人因素带来的潜在效率。在一个普遍诚信的经济体中,人们进行的交易与个人的人际关系无关;但在欺诈盛行的经济体中则需要通过人际关系来确保诚信,而专业化的优势只有在更大的交易规模中才能得到更充分的利用,因而普遍诚信的经济体有利于扩大交易规模,实现更高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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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想要说的是,一旦人们重视道德伦理对选择的约束,相同的政治经济结构下决定最终生产力的变量将会增加,这些变量很难用经济学家的衡量标准进行经验检验,即便是包含了劳动力教育水平、产权的正式法律规定和合约的更高级的计量模型也做不到。总而言之,道德伦理对市场经济运行有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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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节的讨论在我的《如何决定选什么》(Choosing What to Choose)(Buchanan,1994a)一文中有更详尽的论述,还可参见(Buchanan,199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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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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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章的题目中我用“自由秩序伦理的制度化”想表达的意思是,市场交易参与者的“超越法律”行为必须成为所有或绝大多数参与者的普遍预期。“制度”一词的意思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人们适当行为的一般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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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制度”是这个意思的话,制度就不可能是财政学教科书中介绍的传统公共产品。市场行为遵守互利互惠规则确实有点像公共产品,因为这增进了社区全体成员的利益。但是,与传统的公共产品(比如警察或消防局)相比,互利互惠制度无法简单地“被生产”出来并提供给所有受益人。当对这种服务产生需求时,仅靠资源投入不会也不可能得到相应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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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了解了这个制度的特殊性后,不应该得出哈耶克那样的“制度是约定俗成”的观点。或许哈耶克在对成功自由政体的观察中注意到了这个制度,多半是在漫长、无意识的文化演进中逐步形成的。但是作为市场行为特性的互利互惠规则,如果再加以更仔细地分析的话,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公共产品似乎是可以“被生产”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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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特点得以体现的前提是所涉及的行为必须是个人的。每一单个、独立的参与者在按照互利互惠规则开展市场活动时,都对相互联系的他人带来外部收益。这里所涉及的公共性特征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因为任何一个身处公共集体之中的人,其所生产的公用产品都会给其他所有成员带来外部收益。但在标准模型里,单个人必须确保自己也从所生产的公用产品中获益。在可能性集合以内,个人所生产的公用产品数量应该恰好能够满足其他成员对产品的需求。而且,对于整个集体而言,可以通过集体行动实行分税制体系,强制征收,用以生产一定数量的公用产品。这一熟悉的传统分析完全不适用于分析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对象。遵循互利互惠规则行为的“公共产品”,无法通过成员个人的单独行动“生产”出来,在市场交易中的每个人都遵循公平原则将惠及所有相关人,但并没有给这么做的个人本身带来额外的好处[1],囚徒困境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例子。个人从来都不可能为了更多的好处单方面进行合作,但多方合作确实能给各方都带来更多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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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应该将伦理道德制度化,避免寻求个人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这与大卫·休谟对一般性质的讨论类似。人们必须明白,如果所有人都遵循自利的机会主义原则行事,则最后的结果要比所有人遵循“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要差。因此,制度化的互利互惠的伦理道德规则,完全与个人伦理道德或分立产权相似。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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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要求的伦理道德的制度化并不需要坚持集体或社会利益优先,因此,也不要求个体参与者负起责任。正如之前已经提到的,既不需要利他主义,也不必构建一个绝对服从的控制实体,只需要人们明白所有人都将从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中获益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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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将这样的伦理道德制度化能带来经济上的好处。但同样需要明白的是,常规的投资并不能生产出“特效药”,这些投资应该是以正式的“布道”宣扬互利互惠规则、公平交易原则等高于并超越法律限制的道德伦理规范。很重要的一点是,这样的“布道”是引导性的,让人们明白个人行为与整体后果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应该提醒人们要宽容地对待那些不明事理或拒绝按公平原则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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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学习的经济学和经济学家没有探讨到这个程度。如果将博弈论的基本逻辑融合到正统经济学家的思想中,这样的遗憾将得以弥补[2]。普遍意识到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机制无疑是迈出制度化正确伦理道德规范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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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这个分析在守法中的应用分析参见Buchanan(1975)《自由的界限》第7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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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更多的讨论参见Buchanan(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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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政治的互利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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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讨论的重点是,为确保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必须遵循基本的伦理规范,在私有制下人们普遍享有进入或退出商品和劳务交易、获取资源的自由。说到这一点,人们几乎一致认为,在自由秩序下,交易双方普遍遵守互利互惠原则的市场运行效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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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有一点几乎被完全忽略了,那就是在各种政治秩序下的市场结构的定位,以及政治行为对市场伦理带来的影响(反馈或溢出效应)。“经济”包含了个人行为,不能孤立地进行研究,因此我们必须研究“政治经济”的运行。影响市场运行的很多因素是与政治相关的。而且,政治与市场中的情形有很多相似之处,不管政治决策结构是如何组织的,个体成员的独立选择决定政治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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