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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第8章 哈耶克道德秩序下的共同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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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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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政治,而非利益政治:通向非歧视性民主》(Politics By Principle,Not Interest:Toward Nondiscriminatory Democracy)是我与罗杰·康格尔顿(RogerCongleton)合写的一部书,于1998年4月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非常凑巧的是,正值这本书出版之际,哈特穆特·克利姆特(Hartmut Kliemt)教授和曼弗雷德·蒂策尔(Manfred Tietzel)教授在巴伐利亚的斯宾茨西举行了自由基金会议,会议内容就是讨论这本书的观点,这个观点扩展了哈耶克所强调的自由社会关键要素的一般原则,尤其发展了《自由宪章》(1960)中阐明的原则。特别要说明一下,我们对这本书的核心规范做了延伸,认为一般原则还应拓展到多数政治运行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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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会议对我们这本书最重要的批评是,我们没有意识到这样的潜在关系:共同体遵守的规范应该包含这些一般原则。关于这个问题确实应该专辟一章进行论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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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们知道在这个方面的遗漏,哈耶克自身也存在类似的忽略,他似乎并没有很清楚地意识到在描绘自由社会道德秩序时包含了共同体主义要素。实际上,“共同体”这个词在哈耶克著作很少出现。当然在一定程度上,这样的疏忽或遗漏是因为“共同体主义”其实是哲学观点,在哈耶克著述中并没有浓墨重彩地描述过。因此,本章的目的是构建连接哈耶克道德秩序与现代哲学家(Sandel,1996;Grey,1995)所强调的“共同体”之间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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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忽略这些联系并非是单方面的。哈耶克、布坎南和康格尔顿都没有对此进行研究,尤其是共同体主义哲学家们也没有意识到,哈耶克主义的道德秩序已经涵盖了重要的共同体要素,尽管没有使用我们所熟知的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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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哈耶克主义道德秩序”一节中,我将归纳一下“哈耶克主义”的道德秩序内涵;在“道德共同体、道德秩序和道德无序”一节中,我将简要介绍我自己早期对道德环境的分类系统,这个分类或许让人费解,原因是我没有很好地认识到古典自由秩序中的共同体要素;在“有限的注释”一节中,我研究了哈耶克著述中与共同体主义相关的内容;在“共同体的市场文化”一节中,我实质上讨论的是哈耶克的道德秩序确实具备共同体主义的特征,但这些特征又有别于那些公开的共同体主义作品所强调的;在“政治冲突和市场共同体”一节中,分析了相互作用的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的相对规模的重要性;小结部分对全章内容进行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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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章更早的版本提交到自由基金赞助的1999年5月在德国布莱巴赫,以及1999年11月在芝加哥大学召开的系列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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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据我回忆,这个意见是米歇尔·鲍曼(Michael Baurmann)教授首先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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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也不是保守派:古典自由主义的典型看法 哈耶克主义道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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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在《美好社会》中所定义的人与人、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关系网络的秩序,不包括这个词通常所包含的道德行为,认为人们之间的互动并不是出于本能或者对各种选项权衡后的决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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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哈耶克所定义的抽象的理想化秩序下,人们的行为循规蹈矩,只是因为人们将规矩视作环境的一部分,规矩作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人们不会进行质疑,也不会试图去理解。这些规矩、这些行动编码就是文化背景,无论是在当前或者在任何历史时期,都不是由某一个人特别选择的,而是文化长期演化的结果。这些规矩逐渐成为人们自我认知传统的一部分,传统指引人们在不同情形下的行动,人们不必作任何理性选择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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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化而来的行为规范约束人们不按照天性或本能做事,但是行为人自身并不能将这些约束与外部环境区分开来。由于遵循规则内化为文化的一部分,于是失去了体现美德的通常含义。没有内心的纠结,行为者也不必克服关乎是非曲直的心理障碍,只是有种违背自然意愿的不快情绪。那些突破文化束缚的人,不遵循传统规矩,而是按照本性或者依据一些理由规范行事,这些人就是扰乱了社会关系秩序的创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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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到底什么是“哈耶克主义道德秩序”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回顾一下哈耶克眼中的理想化古典自由社会是如何演化的。显然,认识到规矩与传统是文化演化过程中的一部分还远远不够。这个认识过程还会伴随着对存续规矩的积极评价,并会将其法律化。正如许多批评所言,哈耶克观点的危害在于过度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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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如果我们暂且撇开哈耶克哲学陈述所表达的正式立场,更细致地体会哈耶克全部研究的真实想法,我们就不难明白他的研究主题就是“自由宪章”,并且内容正如书名所强调的,一般原则是各项规矩的统帅。“美好社会”的组织原则是所有成员在规矩面前人人平等。人们将享受到平等的自由,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哈耶克(1976)确实曾经努力与罗尔斯(1971)的研究相联系,罗尔斯认为平等自由原则优先于任何次要的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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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的含义,即共同体成员间无差别待遇,待遇必须与个人无关。哈耶克一再强调扩展秩序规矩的抽象性质,所谓的抽象是指无差别或没有必要特别标明类别[2]。聚焦于这些特性或许会让人忽略规矩道德内涵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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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行为的规矩的演进过程并不是哈耶克曾说的那么无限制。他试图解释法制的起源,以及交易中互利互惠伦理规则的起源。但是他羞于将起源与理性构建观点联系起来。在某种程度上,哈耶克认为应该反对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任何时候直接作出选择的任何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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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经验上而言,哈耶克所推断的自由秩序的典型特征并没有在各种选项里被直接选中,应该可以理解。事实上,可观察到的秩序中的各种规矩都是演化而来的。但是哈耶克并没有领略到经由理性计算而建构的“可能”的秩序的潜在价值。他似乎格外担心对社会建构主义的误用,忽略了理性建构与选择法律化的价值,以文化演进来解释并据以支持自己的观点。与哈耶克主义演化观相比,扩展自由秩序的理性建构几乎没有任何可辩解的,但是在合法化的规范作用方面更胜一筹,还有,潜在的歧视性也加剧了。许多规矩确实是演化而来,但只有很少一部分符合契约重构的标准。此外,与本章主题高度相关的是,哈耶克对建构主义的忧虑导致他忽视通过制度调整优化自由道德秩序的可能,这个调整可以在理性重构实践中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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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好社会”的扩展秩序中,人们都遵纪守法,法律则已经由个别争端处置演化为普遍运用法则,英国普通法就是这样的典范。不过,在法律规定之外,人们对待他人所依循的规范是外在的非盘剥、非机会主义和非歧视的,甚至并不是出于意识到这样的行为是道德的,进而克服本能或放弃机会主义好处。哈耶克所热衷的这种理想化的人们互动秩序得到了相当广泛地理解,特别是经济学家。理想化秩序的本质与古典经济学家的见解异曲同工,经济学家认为交易中所有参与者都能获益,这种利益只有在保证交易过程中不发生机会主义行为时才能实现,理想化秩序就是对这一观点的扩展与一般化。哈耶克的道德秩序就是市场良好运行的纽带,或许可称之为亚当·斯密的“自然自由体系”(1776[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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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主义之所以能够很好地解释并被理解,是因为假设人们能够在文化演进过程中不断学习,使行为符合扩展秩序运行所要求的一般规矩与传统。因而毫不奇怪,哈耶克的宏伟计划要求行为遵循的原则与规范是与历史相背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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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致命的自负》(1988)第1章“本能与推断”,pp.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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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们会怀疑哈耶克没有保持前后一致性,因为他在讨论人类自然偏好时限定在共同体部落内部,排除了其他人,在题为“重要的抽象”(Hayek,1978,pp.35-49)的更一般的讨论中认为,独立或特别的分类只有在创建了抽象理念的情形下才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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