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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兰姆塞规则与最优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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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缪尔逊规则(公式(17.38))实质上是说,政府应按消费者(公民)的偏好与意愿来开征税收,使税收之总等于来补偿社会生产公共品的成本(MRTG,i)。这里,就发生一个如何征税的问题。这一节,我们介绍20世纪税收理论中最重要的一个理论成果:兰姆塞规则。详细的税收理论与税制分析,不属于本课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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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题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但是,讲究征税的优化,税制的优化,是20世纪经济学的一种进步。尽管从休谟(D. Hume)以来的经济学家都已认识到,一项税收,如果是针对供给无法改变的生产活动或产品而开征,便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的扭曲效应,然而,真正在理论上阐明税收优化的基本原理,这是由兰姆塞(Ramsey,1927年)开始的。从30年代后,兰姆塞的那篇天才论文《对税收理论的一个贡献》一直被理论界忽视,只有在20世纪50年代初与70年代初被讨论过两回。50年代初那次讨论是小型的,法国经济学家布尔塔克斯(M. Boiteux)与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逊(P. Samuelson)写出了重要文章。1951年,布尔塔克斯是在设计法国国有铁路的运输定价时遇到了国有企业向政府财政的上缴问题,他发现国有企业的产品价格实质上包含了税收,国有企业通过向广大消费者收取含税价格,可以为政府筹措财政岁入。问题是,含税价格会引起资源配置的扭曲。于是,布尔塔克斯发现了兰姆塞论文的价值,他研究的题目是,价格如何分摊政府的财政岁入从而使扭曲程度最低(见Boiteux,1951年)。这实质上给出了一个关于国有企业产品定价的理论模型,直到今天对中国相当部分的国有企业定价仍有启发。萨缪尔逊是在读到布尔塔克斯那篇论文之后,向美国财政部写了一份内部报告,那也是在1951年。美国与法国不同,没有那么多的国有企业,因此,财政岁入主要靠征税。萨缪尔逊从一般均衡理论出发,解出了兰姆塞提出的问题,给出了最优税收解的一般形式,并且以此为基础,就征税向美国财政部提出了9条具体意见。这个成果在30多年后,于1986年公开发表于《公共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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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70年代初的那场讨论,使兰姆塞理论模型在深度与广度上都有了重要突破,正是那场讨论,使最优税收理论形成了体系。讨论的主要人物米尔利斯(J. Mirrlees)与戴尔蒙(P. Diamond),还有鲍莫尔(W. Baumol)、迪克塞(A. Dixit)等,现都是世界级经济学大师,但当时大都在三十岁上下。讨论之所以能深入,是由于经济理论家们有了新的经济学概念、体系与方法,并且在经济研究中运用了新的数学方法。这场讨论的理论成果在四分之一世纪之后(1996年)获得了诺贝尔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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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本来是一项十分具体、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但是,要在理论上对此进行分析,则需要极强的抽象能力。这是由于,该如何征税,这属于规范经济学的内容;又要求最优税收,而最优化又是实证经济学的核心内容。这样,最优税制理论必然牵涉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内容。事实上,最优税收之所以被兰姆塞加以研究,并使这种研究富有成果,也是由于微观经济学在当时已有了诸如一般均衡、斯拉茨基替代矩阵、间接效用函数、罗尔(Roy)恒等式等等新的理论范畴与发现。至于70年代那场关于最优税收的讨论,更是以不确定性、代理问题、信息经济学在60年代的初步成果为基础,并在方法论上借用了60年代最优增长理论的成果,由米尔利斯与戴尔蒙这两位原来是研究最优经济增长的理论家(他们俩在90年代又把研究兴趣转回增长)来突破的。而这场讨论所产生的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契约理论、激励理论等等,反过来对当代微观经济学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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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税制研究已经成了我国财政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优化”这一理念还不够深入。我们往往强调以征税来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等作用,而在理论与政策研究中很少见到优化税制的讨论。税收优化的实质是政府行为与规制的优化,这无疑是推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为此,我们应该研究最优税收理论,并联系实际,使政策与税制设计体现最优税制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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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最优税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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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读过米尔利斯在《数理经济学手册》(第3卷.North-Holland. 1986年)上写的《最优税收理论》,会发现,最优税收理论有许多基本定理,因此,最优税收有许多原则。但是,如果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有两个最基本的最优税收原则,它们听起来非常简单,又几乎一目了然,然而,却具有强大的、广泛的含义。这两个原则,是米尔利斯1994年在欧洲经济学年会的“马歇尔讲座”的演说中加以归纳的(演讲稿发表于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39(1995年):pp. 383—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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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米尔利斯对最优税收基本原则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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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1】 税收原则:当对行为的观察是不完美时,(一般说来)就需要对交易进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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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1强调了信息不完全或不完美对于征税的限制,同时也指出了在这种限制下如何征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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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信息经济学的习惯,可以把观察不完美的行为变量称为“私人变量”,运用私人变量这一术语,就可以表述最优税收的第二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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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2】 非税原则(the no-tax principle):当人们对一组商品中不同商品之间的偏好独立于私人变量时,则关于该组商品的相对价格就不应被税收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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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1与原则2是依赖于不同的信息前提的。我们先简要地说明一下它们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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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1是以信息不对称为前提的。比如在典型的委托—代理框架中,纳税人是代理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信息;而政府作为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特征的信息是不充分的,这里就发生道德风险,纳税人(代理人)可以进行私人选择,于是“私人变量”就产生作用;但即使是代理人,对于其私人选择所带来的后果也是不确知的,他们可以欺君,但要承担这种私人选择所带来的风险。既然对于私人行为的观察不完美,政府征税就只能按行为的结果——那就是可以观察的交易额——来收税。这便是对产品与劳务的交易所征收的税。如何征?我们下面再谈,这是第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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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原则是以私人变量与个人偏好相分离为前提的,即它承认私人信息、私人变量的存在,但假定它们不改变人们对不同商品的偏好。比如,在一个一般均衡模型中,这时私人变量就是个人的特征,但若考虑总体生产的有效性,就要撇开这些私人变量,专门研究税收与生产者之间的关系,按照第二原则,对生产者之间的交易就不应当征税。如果已知在纳税—征税关系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但如果个人之间对于任一组商品的偏好是相同的,那也相当于偏好独立于私人变量,这时,按第一原则,信息不完全要求对交易征税,从而,税是免不了的;但按第二原则,征税在偏好独立于私人变量时不应扭曲人们的偏好,那么,一旦征税,也应该对消费者偏好相同的不同物品或劳务开征税率相同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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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第一原则是关于在私人变量起作用条件下如何征税的问题,那是米尔利斯—戴尔蒙在上世纪70年代初研究的问题。第二原则是关于私人变量不起作用的条件下或者不征(退税),或者在不得不征时如何避免扭曲效应的问题,那是兰姆塞在1927年研究的原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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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兰姆塞规则(Ramsey 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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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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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兰姆塞在凯恩斯主编的Economic Journal上发表的那篇关于税收的论文,是向其老师庇古(Pigou)交的一份答卷。在这以前,在英国经济学界中占统治地位的税收原则是埃奇沃思(F. Y. Edgeworth)的原则。埃奇沃思的税制设计基于以下四个假定:(1)社会福利是个人效用函数的简单加总(未加权);(2)所有的个人效用函数是相同的;(3)效用是收入的增函数,但收入的边际效用递减;(4)社会总收入为固定常数。按这四个假定,只有当每个人在消费上所花的最后一单位货币的边际效用都相等时,社会福利才极大。但由假定(2)与(3),要使每人边际效用相等,便要求每人可支配的收入相等。这样,通过一种累进的所得税制将富人收入转移给穷人,实现收入均等,便是满足社会福利极大的最优税收。不难看出,埃奇沃思的税收原则,在效率与公平的天平上,明显地偏向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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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古与凯恩斯对这种偏重公平、忽视效率的税收原则有异议。但是,如何按效率原则来设计税制?他们并没有拿出理论的证明。于是就让他俩的学生兰姆塞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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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姆塞思考的出色之处在于他从现实中提炼出一个简单而又有穿透力的问题。下面是兰姆塞对问题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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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一个竞争性的经济,其中有n种商品,但劳动的形式只有一种。劳动是惟一的投入品。又设每一生产部门只生产一种产品,且生产的规模报酬不变。又假设经济中的人口由相同的家庭构成,即家庭间偏好相同,这样,可以假定经济中只存在一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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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规模报酬不变的假定具有下列含义:边际成本(等于平均成本)都不变。即对于每一类产品i的产出,为了每一单位产出品,便需要ci的劳动投入量。设工资率为w。这样,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由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原理,就有税前价格的决定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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