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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新产权理论:所有权的成本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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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格拉斯曼(Grossman)与哈代(Hart)1986年所发表的《所有权的成本与效益》所代表的新产权理论,首先是对前两节中所介绍的两个重要概念进行数学化的结果:(1)阿尔钦(Alchian)与德姆塞茨(Demsetz)提出残余权力(residual right),(2)威廉姆逊(Williamson)所提出的资产专用性(asset specificity)与投资专用性(investment specificity)。其次,他们分析的中心是资产的残留控制权上,这里所指的资产不是人力资本,而是非人力资本,包括对机器、存货、建筑物、现金、专利、知识产权等残留(residual)控制权。为什么只分析残留的控制权?是由于契约关于这些非人力资本的资产的使用权限一般总是写不完全的,即合约一般是不完全的,这就留下了不小的权力真空。比如,对于设备的保存、维修以及机器运转的速度与实际折旧速度,合约一般是写不全的。谁拥有这种残留的控制权,谁实际上即拥有了财产的所有权。为什么要分析这种残留控制权的配置?是由于这些残留控制权的配置是联系着人们对于资产进行投资的积极性的,即残留控制权是与专用性的资产投资密切相关的。这里,哈代与格拉斯曼实际上把Alchian与Demsetz的“残留权”与Williamson的“专用性投资”两个概念结合了起来。但他们并没有到此为止,哈代与格拉斯曼进一步考察配置这种残留权力的成本与效益:什么叫所有权的效益?这就是指获得残留权的一方会有动力进行专用性的投资,而这种投资会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提高;什么叫所有权的成本?是指失去残留权的一方会无动力进行专用性的投资,从而降低社会经济效益。这样说来,所有权结构优化的评价标准是能否促进合约的参与者进行事先的专用性投资。我们现在来介绍哈代与格拉斯曼的数学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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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社会上只有两个企业,企业1与企业2,它们相互加入一种专门关系,而这种关系只存在两期(时期0与时期1)。设两个企业各为经理经营,他们获取从企业活动中得到的全部报酬。在时期0,这两家企业的经理相互签订了一个合约,之后,两家企业就为这种专门关系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a1与a2。到了时期1,他们又分别采取行动,记为q1与q2,这时期中,报酬就实现了。注意,a1与a2是“关系专用性投资”q1与q2是与特定关系无关的活动,但它们却是报酬实现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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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代表企业i在t=1时所采取的行动,而这种行为在事先是未写进合约的。原因可以设想为因时期1的经营条件与环境状况在时期0不清楚,待到时期1形势明朗了再由双方签订合约。所以,qi是事先不能被契约,而只能事后在t=1时被契约。我们分四点来阐述所有权配置对(a1,a2)的影响,也分析(q1,q2)如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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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配置的三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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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把前面提到的那两个企业具体化一点,令一家企业为生产单位,它包括工厂、生产设备与生产经理、工人等等;另一家企业为销售单位,它拥有销售能力、销售用的资产与设备、销售经理与其他销售人员。产权在这两个企业之间的配置状态无非分为三种:(1)非一体化——生产单位和营销单位是互相独立的厂商;(2)前向一体化——即生产单位向前一体化拥有营销单位,生产单位有权控制营销单位的资产;(3)向后一体化——营销单位后向一体化拥有生产单位,营销单位有权控制生产单位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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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令a1=x,a2=y,它们分别代表t=0时期生产单位与营销单位为“专门关系”所进行的人力资本投资,比如对于在岗职工的培训,对于经理人员的训练,对于开发能力的投入等等。这里,x与y在t=0期投入以后,都要等到t=1时才能有回报。而且,第三方(例如法院或仲裁者)无法确认两单位在人力资本投资上的投资水平。因此,对a1=x,a2=y,无法契约化,它们是不可契约的。不可契约的东西只能由残差(余留)所有权来加以约束。我们的讨论就着重分析所有权配置对于x与y的影响。x与y是非操作性投资,或称操作之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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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类活动,q1与q2,是与操作有关的活动与努力程度。这一类活动是可以确认的,因此可以就它们签订契约,每一个单位都可以选择q,例如生产企业可以选择q1为“高”或“低”两类;营销企业可以选q2为“高”或“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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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往往一讲产权就谈“公有”与“私有”,这很重要,但是即使公有产权内部,仍有一个如何合理配置产权的问题,因为产权归哪一级所有,仍会影响x与y的投资积极性。我们看下面一个数学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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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1与q2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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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活动的努力水平q1与q2的决定对产权变化并不敏感,因为我们假定q1与q2是可以写入事后合约的,既然是可以契约化的,那是“委托—代理”层次的问题,而不是产权层次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一种博弈方式将关于q1与q2的合约问题描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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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8.3 生产单位与营销单位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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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表18.3里,支付矩阵(pay-off matrix)中的每一格内的右边的数字代表生产单位的利润,右边的数字代表营销单位的利润。x表示a1,是生产单位的事前人力资本投资水平;y=a2,是营销单位的事前人力资本投资水平。q1与q2都是用“努力水平”的“高”或“低”表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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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矩阵中的信息说明以下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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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每个企业最终获得的支付水平与其事前的人力资本投资(x与y)是有关系的;事前人力资本投资水平高,其事后所获的支付水平也会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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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操作层次上的努力水平有“搭便车”现象,即甲方不付出努力,而另一方努力水平高时,甲方就可以获得利益。比如,若生产单位在降低成本的过程中不努力(选择了“低”),而营销单位却选择了“高”努力,则结果倒反而是生产单位获4x,营销单位得零。这说明,“努力”会给本单位带来较多的代价,但可以为对方提供好处。原因在于,生产单位在降低生产成本方面付出了“高”的努力,则会降低价格,扩大销售,这会促进营销单位的收益;而营销单位若在营销努力上选择了“高”,则会扩大销售,这会促进生产单位多生产,从而提高生产单位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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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是(低,低),即矩阵的“左上角”,但这是一个对双方都不利的“囚犯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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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若双方采取合作的态度,都选择“高”的努力,结果会对双方都有利,支付水平会达到(3x,3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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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t=1(事后)时期进行的谈判与谈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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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按“反向归纳”法,先讨论在第二阶段q怎么决定,再讨论在第一阶段a(=(a1,a2))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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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双方如“合作”,都选择降低成本的努力水平为“高”,会互利,分别得3x与3y。但3x与3y可能不相等,这时,一方可能对另一方有补偿性地支付P。我们规定,如果双方经过谈判商定由生产方向营销方支付,则P为正;如果商定由营销方向生产方支付,则P为负。谈判的结果应该由双方实力决定,如双方实力是势均力敌,就会平分合作(高努力,高努力)所带来的净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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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作”给生产者带来的净好处呢?应该是3x-P-(生产单位在不合作时的收益)。什么是“合作”给营销单位带来的净好处呢?应该是3y+P-(营销单位在不合作时的收益)。这样,如果是“平分”合作的净好处,就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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