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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为什么要学习 Part 12 怎样认识社会契约:国因法而昌,法因人而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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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之前,世界各国,尤其是东方国家深处封建思想的禁锢之下,人民和政府的关系也只是单纯的管理者和被治理者。这其中,政府作为国家机器的代表,具有绝对权力。但社会契约学说更为文明地解释了国家的起源,也重新规定了政府和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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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以及私有制出现,人类开始逐渐脱离原始自然状态,在物化的竞争过程中,为了更好维护自身的利益,缔结了契约,委托政府作为自己意志的代表。同时制定法律,将自己的权利交给集体,从而通过这种方式来换取国家对个人权利与安全的保障,因此国家得以产生,社会也因为人民的契约而逐步走向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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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文明之路在于教导国民意识到政府是契约的政府,而法律既是自己的保护伞,也是行动的标杆。国家法纪是维护契约国家的有力工具,更是人们推动政府走向文明的重要力量,所以,学习的目的还在于让人民意识到尊重国家法纪的重要性,其不仅需要明白其中道理,更要具体到行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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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契约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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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之所以存在政府,那是因为它是国民的代表,是由人民制定的契约形成的,它需要依据国民的意志来行使自我权利和义务。简单说,政府的职责不外乎两种——制裁有罪的人和保护无罪的人,这就是对人民意志最基本的执行。如果政府能完成这一职责,对一个国家的发展便有巨大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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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的人本来就是恶人,社会中存在很多这样的人;同样,没有犯罪的人大部分都是善良之人;如果恶人妨害到善良人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后者必须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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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的方式可以很简单,如果恶人想要杀害他人,或者他人的父母妻儿,就逮捕他们并将其除掉;如果他们盗窃善良人的劳动成果和财产,就抓住他们对其实施惩罚,这样做没有任何不合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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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如果单单依靠某个或者某部分人的力量去对抗和预防恶人的种种可能作为,效果不会很理想,个人的力量毕竟有限,况且即使事先有足够的准备,也要在具体执行中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最终能否获得预期效果还很难说。所以,人民将资源集合起来,订立了契约,建立了能够代表全体人民的政府以作为民意的执行者,通过政府来保护善良人,而维持政府运转的官吏俸禄和其他费用支出,则由全体国民来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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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政府代表全体国民的意志,它所行使的政权也是代表国民,它所做的事也应该是国民的事。所以,国民服从政府并不是服从政府的法令,而是服从自己制定的法令;如果有国民因为违背法令而受到惩罚,惩罚他们的也不是政府,而是自己制定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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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一个国家的国民,他们身兼两种责任,第一,建立起代表自己意志的政府,这个政府能够帮助其惩治恶人、保护善人;第二,他还要严格遵守政府的约束,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接受政府给予自己的保护。也就是说,既然人民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给政府,他就必须遵守政府的约束,不能做出违背政府法令的事情。例如,逮捕和惩罚犯人是政府的职责和权利,人民对政府的此类权利不能进行干涉和扰乱,否则也会成为罪人,最终受到惩罚。对这类罪行,每个文明国家都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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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政府有很大的权威,但人民对政府的畏惧是因为将自己的身份放低,而并不知道一个国家法律的可贵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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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想一下,如果你的家里来了一个强盗,他们想要掠夺你的财产、威胁你的家人,你会怎么做?当然是将事件的详细经过向政府报告,然后等候处理。不过,情况可能并不会如我们预想的那样乐观,如果情形很紧急,强盗已经开始动手抢夺,这个时候出手制止强盗的话,很可能对自身安全构成威胁,除非大家一起努力将强盗制服,然后交由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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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服强盗的过程中,可以借助某些工具作为武器,例如棍棒等,迫不得已伤害到强盗也情有可原,甚至在关键时刻,为了自我防卫可以结束强盗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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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样做毕竟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上述种种反抗措施也只是权宜之计,其目的并不是为了执行法律,惩罚盗贼。对犯人进行处罚只是政府的权限,不能成为私人的专利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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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旦用私人的力量将盗贼制服之后,就不应该再去伤害或者惩罚他,也不能对他进行侵犯,只能将他交给政府,听候政府的审判。如果因为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将盗贼抓住之后对其进行殴打或者杀害,这种行为同伤害无辜的人一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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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一个国家制定了这样的法律,指出当盗窃行为达到十元的就要对盗窃者进行鞭笞一百的惩戒,脚踢他人面部也要处以一百下笞刑。法律公布之后,假如一个盗贼进入一户人家偷了十元钱,在逃走时被主人发现。主人制服了他,并将其捆绑起来,而且盛怒之下用脚踢了盗贼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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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依据这个国家的法律来裁定,盗贼因为偷窃十元钱必然不免予一百的笞刑,而作为受害者的主人,因为在制裁盗贼之后私自踢踹盗贼的脸部,也要受到一百的笞刑。这就是一个国家的国法,其威严也在于此,人们必须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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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这样的法律,报仇行为也是不妥的。假如一个人杀害了我的父母,从法律上来界定的话,他是杀人者,是社会整体和国家的罪人,所以只能依靠政府来对其进行逮捕和处罚,这是政府的职责,平民不能加以干预。纵然我是被杀害者的孩子,我也没有理由和权利代替政府来杀害这个公众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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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这样做了,这种行为就不单单是冒失冲动了,也是无视作为公民的职责,违背了自己同国家订立的契约。假如政府对这样一起案件采取不合适的方式予以处理,或者对犯人进行保护偏袒,公民要做的也只是针对政府不公正的行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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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不管发生什么样的事情,都需要遵循法律而进行,公民不能擅自对他人进行惩罚,哪怕是仇人就在我们面前,若非出于自卫也绝对没有擅自伤害他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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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私自制裁的危害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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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川时代,播州诸侯浅野长矩的家臣杀害了吉良上野介,为的是给主人报仇,这个家臣的所作所为在当时被人们广为传颂,称其为赤穗义士,在今天看来,这一切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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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日本正处于德川幕府掌权时期,浅野长矩职务为内匠头,无论是浅野长矩还是吉良上野介,抑或其家臣,他们都是日本国民,从法律上来讲他们都是法律的服从者、保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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