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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位置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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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序文中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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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文编例即寓含在图书序文中的编例,最先著于笔端的编例就是隐含在序文之中的,《史记》、《汉书》、《说文解字》、《论衡》等的序文中均有关于本书编例方面的说明。需要说明的是,除了全书序言之外,有些著作的类序或小序中也含有本书编例方面的内容。如《四库总目·史部总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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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总括群书分十五类,首曰正史,大纲也;次曰编年,曰别史,曰杂史,曰诏令、奏议,曰传记,曰史钞,曰载记,皆参考纪传者也;曰时令,曰地理,曰职官,曰政书,曰目录,皆参考诸志者也;曰史评,参考论赞者也。(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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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类叙将史部所分门类一一列出,是史部分类体例的阐述。纪事本末类小序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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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一书备诸事之本末与一书具一事之本末者总汇于此,其不标纪事本末之名而实为纪事本末者亦并著录,若夫偶然记载篇帙无多,则仍隶诸杂史传记,不列于此焉。(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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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小序对纪事本末类所著录图书的范围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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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书表中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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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官修之书撰成上呈或私撰之书进献给朝廷的时候,一般都有进书表,此进书表中便有关于全书编例的内容,即进书表编例。六朝时宋裴松之作《三国志注》,在他给朝廷的进书表中就列叙了其注书之例,说明了其注书所依据的原则和方法。在进书表中,裴松之言其著书之由,《汉书》虽“铨叙可观,事多审正,诚游览之苑囿,近世之嘉史。然失在于略时,有所脱漏”。(18)其汇集材料“上捜旧闻,旁摭遗逸”(19),其注释则按四种情况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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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所不载、事宜存录者,则罔不毕取,以补其阙;或同说一事而辞有乖杂,或出事本异、疑不能判,并皆抄内以备异闻;若乃纰缪显然、言不附理,则随违矫正,以惩其妄;其时事当否,及寿之小失,颇以愚意有所论辩。(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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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进书表将《三国志注》的注释体例分别条列,全书即依此对《三国志》进行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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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文中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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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著作未列出编例专文,而是在正文中逐事发凡,随文起例。宋欧阳修《新五代史》即属于此种编例。张舜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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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世史家,自定义例,上法《春秋》,科条严明,一字无假,则欧阳修《五代史记》实为之最。其发凡之辞,既散见诸篇,又托为徐无党注,详述其属辞之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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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欧阳修《新五代史》之编例有“散见诸篇”者,此即随见于正文之编例。《四库总目·弇州史料》云:“是集皆采掇王世贞文集说部中有关朝野记载者,裒合成书,无所考证,非集非史,四库中无类可归,约略近似,姑存其目于传记中,实则古无此例也。”(22)这是《四库总目》于提要正文中对《弇州史料》之归类方式所作的说明,亦属于正文中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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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文中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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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作者在为前代著作作注时,为了避免同类情况的重复注释,往往在注文中随文起例,说明其注释之义例。唐李善注《文选》即采用此法。此书注文中编例有20多处,有说明编排体例的,有说明注文释义内容的,有表明加注用意的,不一而足。(23)《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之后的按语是另一种形式的注文,其中也含有编例内容。《四库全书总目·畿辅通志》提要后有案语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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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志》皆以总督巡抚董其事,然非所纂录,与总裁官之领修者有别,故今不题某撰,而题某监修,从其实也。监修每阅数官,惟题经进一人,唐宋以来之旧例也。谨于此书发其凡,后皆仿此。(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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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语不仅说明了《畿辅通志》著者著录的方法,而且告诉读者,《总目》中类似情况的著录一依此例,实是发凡起例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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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文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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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之后,编例便开始作为专篇独立于序文之外,列于书籍之中。专篇的编例较多位于卷首,列于序文之后。但也有少数图书,其专篇编例不在卷首,或列于书籍正文之后,位于全书之末,如南宋萧常所编修《续后汉书》的编例即是如此;或与本书别行,不一同刊布,如北宋司马光修《资治通鉴》有手定编例,不附本书刊行,后其曾孙司马伋掇拾残稿,整理出《资治通鉴释例》1卷(见附图3);或列于书籍各卷之首,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如清杜知耕撰《数学钥》,全书6卷,每卷之首均单列编例数则(见附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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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例的位置大致有以上几种情况,作为专文出现以前,编例大多是隐含于序文、进书表、正文或注文中;作为专文出现以后,编例独立成篇,一般作为图书整体构成的一部分而列于卷首。但此时前四种形式的编例并没有消失,而是继续存在于不同的著作当中。有些著作则既具有卷首编例明文,亦有随文所发之例,如唐陆淳《春秋集传辨疑》10卷,书首冠以编例专文一篇,共17条,“但明所以删节经文传文之故”(25),而其去取之义,则随文起例,“仍经文年月以次说之”(26);南宋陈均《九朝编年备要》30卷,既有“正例、杂例凡十五条”(27),而“其余变例有该括不尽者随事斟酌而书之”(28),也是随文而起例。《四库全书总目》既有书首“凡例”20则,又有各类序、小序中编例,意有未尽者又在案语中说明,正文中也间有编例之语,编例存在于整部图书的各个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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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适用范围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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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适用范围划分,编例可分为古书通例、一类书之编例、几种书之编例、一书之编例。古书通例是适用于所有古籍的编例,是就图书整体而言的(详见第三章)。一类书之编例是指适用于某一类图书的编例,明成祖朱棣于永乐十年(1412年)和十六年(1418年)分别颁布《修志凡例》和《纂修志书凡例》(见附录),作为编修方志的原则和标准,这两部凡例就是适用于地方志这一类图书的编例。几种书之编例是指适用于几种图书的编例,元代顺帝至正三年(1343年),诏修宋、辽、金三朝正史,就首先制定了“三史凡例”五条来统一编写规范,此凡例即是为宋、辽、金史三部史书所制定的编例。一书之编例就是只适用于一部书的编例,这是最常见的图书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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