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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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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解字》云:“笺,表识也,从竹,戋声。”注书称“笺”从汉代郑玄开始。郑玄有《毛诗传笺》,其《六艺论》云:“注诗宗毛为主,毛义若隐略,则更表明。如有不同,即下己意,使可识别也。”(133)《毛诗正义》云:“郑于诸经皆谓之注,此言笺者,吕忱《字林》云:‘笺者表也,识也。’郑以毛学审备,遵畅厥旨,所以表明毛意,记识其事,故称为笺。”(134)晋张华《博物志》云:“郑玄即毛苌之郡人,谦敬不敢言注。”(135)可见,笺为表识之义,与注意思相近,郑玄因出于对毛苌的尊敬和自谦而改称注为笺。但《四库全书总目·毛诗正义》不同意这种看法,认为:“康成生于汉末,乃修敬于四百年前之太守,殊无所取……康成因毛传而表识其傍,如今人之签记,积而成帙,故谓之笺,毋庸别曲说也。”(136)虽然二者意见有别,但无论哪种说法,笺俱有表明的意思,是对原书的注释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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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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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亦是注释书籍的一种方式。《春秋公羊传》疏引《博物志》云:“何休注《公羊》,云‘何休学’。有不解者,或答曰:‘休谦辞,受学于师,乃宣此义,不出于己。’”(137)《经典释文》云:“学者,言为此经之学,即注述之意。”(138)《善本书室藏书志》著录有“《易纂言》十卷,吴澄学”,“《诗说》十二卷,传安刘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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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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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解是汇集诸家对同一典籍的解释而对其进行注解的一种方式,它是各家学说的总汇,后世的集注、集说、集释、集传等与其大致相同。三国魏何晏《论语集解·序》云:“今集诸家之善,记其姓名;有不安者,颇为改易,名曰《论语集解》。”(139)南朝宋裴骃《史记集解·序》云:“采经传百家并先儒之说,豫是有益,悉皆抄内。删其游辞,取其要实,或义在可疑,则数家兼列……以徐为本,号曰《集解》。”(140)张守节《史记正义》云:“裴骃采‘九经’诸史并《汉书音义》及众书之目而解《史记》,故题《〈史记集解〉序》。”(141)此是采集各家解说以成一书。晋代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则汇合经与传为之解释,此集解兼解经和注,与《论语集解》稍为不同。其序云:“故特举刘、贾、许、颍之违,以见同异。分经之年,与传之年相附,比其义类,各随而解之,名曰《经传集解》。”(142)孔颖达《左传正义》云:“杜言集解,谓聚集经传而为之作解。何晏《论语集解》,乃聚集诸家义理以解《论语》,言同而意异也。”(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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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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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句之名,是离章辨句的省称,是分析古书章节句读的意思。《后汉书·桓谭传》注曰:“章句谓离章辨句,委曲枝派也。”(144)沈钦韩《汉书疏证》云:“章句者,经师指括其文,敷畅其义,以相教授。”(145)汉代一些儒者治学,从分析文章章句入手,章句之体于是兴起。西汉时,“章句”有称为“说”者,如《汉书·丁宽传》云:“景帝时,宽为梁孝王将军距吴楚,号丁将军。作《易说》三万言,训故举其大谊而已,今《小章句》是也。”(146)《汉书·夏侯胜传》云胜“受诏撰《尚书》、《论语》说”(147),《汉书·艺文志》著录为“书大、小侯章句”。章句与故、传均为注释之体,但有所不同。《汉书疏证》云:“左宣二年传疏,服虔载贾逵、郑众、或人三说,解‘叔牂曰子之马然也’,此章句之体。解诂者,《管子·刑法解》、《墨子·经说》、《尚书大传》、《毛诗传》之类。解故不必尽人能为,章句各师具有,繁简不同耳。”(148)章炳麟《国故论衡·明解诂上》云:“古之为传异于章句,章句不离经而空发,传则有异。左氏事多离经,公羊、穀梁二传亦空记孔子生。”(149)刘师培《国学发微》云:“故传二体,乃疏通经文之字句者也;章句之体,乃分析经文之章句者也。”(150)可见,章句侧重章句分析,故传侧重字句疏通;章句不离本经,故传则可离经而行。一般而言,故传简明,章句则繁琐。《后汉书·桓荣传》云:“初,荣受朱普学章句四十万言,浮辞繁长,多过其实,及荣入授显宗,减为二十三万言。郁复删省定成十二万言,由是有桓君大小太常章句。”(151)《后汉书·张奂传》云:“初,牟氏章句浮辞繁多,有四十五万余言,奂减为九万言。”(152)《后汉书·伏恭传》:“初,父黯章句繁多,恭乃省减浮辞,定为二十万言。”(153)《后汉书·景鸾传》:“及作《月令章句》,凡所著述五十余万言。”(154)章句之繁琐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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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具有丰富的编撰经验,以上所列,只是古代较为常见的著作方式,并未尽述所有的著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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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书编例史 五、古书中的避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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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讳是我国古代典籍中常见的一种文化现象。《说文解字·言部》云:“讳,誋也。”《玉篇·言部》云:“誋,禁也。”陈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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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以前,凡文字上不得真书当代君主或所尊之名,必须用其他方法以避之,是之谓避讳。(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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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古代避讳不只讳当代君主或所尊之名,所谓避讳,就是封建时代对犯忌触讳之名物,不直接说出或写出,而用各种方法进行回避或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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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讳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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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避讳的历史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周代。《左传·桓公六年》载,鲁桓公在举行了太子出生的礼仪后,便向大夫申询问如何给太子取名,申说:“周人以讳事神,终得讳之。”(156)意思是说取名要慎重,因为人死了之后,他的名字就要避讳了。晋僖侯名司徒,故废司徒改为中军,司徒氏改为司城氏;鲁定公名宋,故改宋为商。这些说明早在周代就有了避讳的礼俗。孔子作《春秋》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周代虽已有避讳的习俗,但还未形成制度,所以所避之字甚少,且不严格。如“克昌厥后,骏发尔私”,此周成王时所作诗,不避周文王、周武王之“昌”字与“发”字;周穆王名满,周定王时有“王孙满”之人名,不避君主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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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避讳逐渐形成为制度。据王健《史讳辞典》统计,避秦始皇一人之讳的用例就有25个。如为避秦始皇嬴政之名,改“正月”为“端月”;避秦始皇父亲子楚之名,改“楚”为“荆”。但与后代相比,“秦初避讳,其法尚疏”(157)。到汉代,避讳的规定已经趋于严密,如“邦之字曰国”、“盈之字曰满”、“秀之字曰茂”、“协之字曰合”等,这种具体和固定的表达方式是前代所没有的,可见两汉的避讳已经走向规范化。现存最早的有关避讳的诏书也见于西汉。元康二年(前64年)汉宣帝因原来的名字“病己”易被触犯,故改名为“询”,特下诏书曰:“闻古天子之名,难知而易讳也。今百姓多上书触讳以犯罪者,朕甚怜之,其更讳询,诸触讳在令前者赦之。”(158)这表明在汉代触天子之名讳是一种犯罪,要受到惩罚,避讳已与国家法律相关。秦汉避讳制度虽渐趋形成,史籍中犯讳之例也时有发现,但与后代相比,并不十分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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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家讳极严。魏晋时期特别重视家讳,即对已故父祖名字的避讳。官员每到一地上任,下属要先请教官长的家讳,称为“请讳”,这是当时的惯例。所以,王蓝田到扬州上任,主簿向他请教家讳,他说:“亡祖,先居,名播海内,远近所知。内讳不出于外,余无所讳。”(159)家讳在国君面前就取消了,所以君无所讳。然而,即使如此,皇帝也应该注意为臣隐“讳”。据载,晋安帝与桓玄一起饮酒,安帝因嫌酒冷,就说:“温酒来!”桓玄听后便呜咽流涕。原来桓玄的父亲名桓温,安帝之言触其家讳。鲁迅先生在《而已集·魏晋风度及文章与药及酒之关系》中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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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魏晋时,对于父母之礼是很繁多的。比方想去访一个人,那么,在未访之前,必先打听他父母及其祖父母的名字,以便避讳。否则,嘴上一说出这个字音,假如他的父母是死了的,主人便会大哭起来——他记得他父母了——给你一个大大的没趣。(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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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讳在唐宋时期达到极盛。陈垣曾经指出:“入隋则讳禁稍严,渐开唐人风气矣。”(161)唐代规定,当代君主上数七世,均需要避讳。而且唐代二名偏讳,《礼记·檀弓》云:“二名不偏讳。夫子之母名徵在,言‘徵’不称‘在’,言‘在’不称‘徵’。”这是说,尊长之名若是两字,只需避其中之一,不需两字都避。至唐,武德九年(626年)有令曰:“依礼,二名不偏讳。近代已来,两字兼避,废阙已多,率意而行,有违经典。其官号、人名,公私文籍,有‘世民’两字不连续者,并不须讳。”(162)但此令只在唐太宗当朝实行,之后,“世”字曰“代”,“民”字曰“人”,二名俱讳,执行颇为严格。唐代亦有法律明文规定触讳所受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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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庙讳者,杖八十;口误及余文书误犯者,笞五十;即为名字误犯者,徙三年;若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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