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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讳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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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避讳的历史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周代。《左传·桓公六年》载,鲁桓公在举行了太子出生的礼仪后,便向大夫申询问如何给太子取名,申说:“周人以讳事神,终得讳之。”(156)意思是说取名要慎重,因为人死了之后,他的名字就要避讳了。晋僖侯名司徒,故废司徒改为中军,司徒氏改为司城氏;鲁定公名宋,故改宋为商。这些说明早在周代就有了避讳的礼俗。孔子作《春秋》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周代虽已有避讳的习俗,但还未形成制度,所以所避之字甚少,且不严格。如“克昌厥后,骏发尔私”,此周成王时所作诗,不避周文王、周武王之“昌”字与“发”字;周穆王名满,周定王时有“王孙满”之人名,不避君主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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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避讳逐渐形成为制度。据王健《史讳辞典》统计,避秦始皇一人之讳的用例就有25个。如为避秦始皇嬴政之名,改“正月”为“端月”;避秦始皇父亲子楚之名,改“楚”为“荆”。但与后代相比,“秦初避讳,其法尚疏”(157)。到汉代,避讳的规定已经趋于严密,如“邦之字曰国”、“盈之字曰满”、“秀之字曰茂”、“协之字曰合”等,这种具体和固定的表达方式是前代所没有的,可见两汉的避讳已经走向规范化。现存最早的有关避讳的诏书也见于西汉。元康二年(前64年)汉宣帝因原来的名字“病己”易被触犯,故改名为“询”,特下诏书曰:“闻古天子之名,难知而易讳也。今百姓多上书触讳以犯罪者,朕甚怜之,其更讳询,诸触讳在令前者赦之。”(158)这表明在汉代触天子之名讳是一种犯罪,要受到惩罚,避讳已与国家法律相关。秦汉避讳制度虽渐趋形成,史籍中犯讳之例也时有发现,但与后代相比,并不十分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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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家讳极严。魏晋时期特别重视家讳,即对已故父祖名字的避讳。官员每到一地上任,下属要先请教官长的家讳,称为“请讳”,这是当时的惯例。所以,王蓝田到扬州上任,主簿向他请教家讳,他说:“亡祖,先居,名播海内,远近所知。内讳不出于外,余无所讳。”(159)家讳在国君面前就取消了,所以君无所讳。然而,即使如此,皇帝也应该注意为臣隐“讳”。据载,晋安帝与桓玄一起饮酒,安帝因嫌酒冷,就说:“温酒来!”桓玄听后便呜咽流涕。原来桓玄的父亲名桓温,安帝之言触其家讳。鲁迅先生在《而已集·魏晋风度及文章与药及酒之关系》中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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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魏晋时,对于父母之礼是很繁多的。比方想去访一个人,那么,在未访之前,必先打听他父母及其祖父母的名字,以便避讳。否则,嘴上一说出这个字音,假如他的父母是死了的,主人便会大哭起来——他记得他父母了——给你一个大大的没趣。(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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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讳在唐宋时期达到极盛。陈垣曾经指出:“入隋则讳禁稍严,渐开唐人风气矣。”(161)唐代规定,当代君主上数七世,均需要避讳。而且唐代二名偏讳,《礼记·檀弓》云:“二名不偏讳。夫子之母名徵在,言‘徵’不称‘在’,言‘在’不称‘徵’。”这是说,尊长之名若是两字,只需避其中之一,不需两字都避。至唐,武德九年(626年)有令曰:“依礼,二名不偏讳。近代已来,两字兼避,废阙已多,率意而行,有违经典。其官号、人名,公私文籍,有‘世民’两字不连续者,并不须讳。”(162)但此令只在唐太宗当朝实行,之后,“世”字曰“代”,“民”字曰“人”,二名俱讳,执行颇为严格。唐代亦有法律明文规定触讳所受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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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庙讳者,杖八十;口误及余文书误犯者,笞五十;即为名字误犯者,徙三年;若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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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唐代根据不同程度的犯讳制定了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这加强了古代避讳制度。此外,唐代还开创了缺笔的避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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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随着中央集权的强化,避讳亦更严,不但七世以上的君主先人之名本字要避,其嫌名也要避。所谓“嫌名”是指与君主或尊长之名音同或音近的字,周代“礼不讳嫌名”,与君长之名音同(近)之字无需避讳。后代,嫌名渐避,如汉宣帝名询,改“荀卿”为“孙卿”;隋文帝杨坚父名忠,改官名“中书”为“内史”等。但历代避嫌名之多无过宋代者,南宋淳熙年间(1174~1189年)修订的《淳熙重修文书式》中载避宋太祖赵匡胤的嫌名讳字18个,避宋英宗赵曙的嫌名讳字26个,避宋钦宗赵桓的嫌名讳字49个,避南宋高宗赵构的嫌名讳字竟多达55个,如为避宋太祖赵匡胤之名讳,除“匡”、“胤”二本字外,还兼避“恇”、“筐”、“眶”、“诓”、“劻”、“靷”、“引”、“酳”等字;避宋高宗赵構(构)之名讳,除“構(构)”本字外,还兼避“遘”、“勾”、“钩”、“雊”、“诟”、“姤”、“觏”、“搆”、“購”、“逅”、“溝”等字,其数量远远超过了唐代。故洪迈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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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朝尚文之习大盛,故礼官讨论,每欲其多,庙讳遂有五十字者。举场试卷,小涉疑似,士人辄不敢用,一或犯之,往往暗行黜落。(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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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家讳亦甚为严格,李贺因父名晋肃,终生不敢应考进士,韩愈为此专写《讳辨》一文,讥其非曰:“父名晋肃,子不得举进士;若父名仁,子不得为人乎!”杜甫父名闲,杜甫诗文中因无“闲”字;《新唐书》记载,贾曾“曾擢中书舍人,以父名言忠,不拜”(165);萧复“进复户部尚书,行军长史。以父名衡,改统军长史”(166)。宋代苏轼祖名序,其作文,凡“序”均写为“叙”;刘温叟父名岳,终生不听丝竹,不游嵩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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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金起自朔漠,其始本无文字,无所谓避讳。”(167)在与汉族长期的交往过程中,辽金政权受到汉族文化的影响,也开始采用汉族的避讳制度。辽代辽太宗名耶律德光,其国“光禄寺”因改“崇禄寺”,“范延光”易名“范延广”,“宋光业”易名“宋晖业”。辽代避讳较少,上述记载光禄寺易名是《辽史》正文中明确记载避讳的唯一一例。金代避讳则盛于辽代,“金自灭辽而后,与宋人接触频繁,适当宋人避讳极盛之时,故金亦受其熏染,其避讳遂比辽为盛。”(168)完颜阿骨打后来取汉名为完颜旻,所讳除本字而外,还避讳嫌名“闵”、“悯”、“岷”等字。洪皓《松漠纪闻·补遗》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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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人庙讳尤严,不许人犯。尝有武弁经西元帅投牒,误斥其讳,杖脊流递。武元(太祖尊号)初,只讳“旻”,后有申请云:“旻,闵也。”遂并“闵”讳之。(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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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朝最重视避讳的要数金章宗完颜璟,据《金史·章宗本纪三》记载,泰和元年(1201年)三月,章宗就下诏书,“敕官司,私文字避始祖以下庙讳、小字,犯者论如律”(170)。金代从金始祖到太祖之前共传十代,再传至章宗之前,共15帝。为十五代帝王避讳,这大大超过了历代帝王一般只避七庙之讳的数量。可见洪皓所说“金人庙讳尤严”并非凭空虚言。章宗还下诏其国回避以前历代王朝之国号及前代圣贤周公、孔子之名讳。金朝避讳之严又表现在科举上。元代刘祁《归潜志》卷八记载:“泰和间,有司考诗赋,已定去取,及读策论,则止用笔点庙讳御名,且数字数与涂注之多寡。”(171)《金史·选举志一》亦云:“所试文卷惟犯御名庙讳、不成文理者则黜之,余并以文之优劣为次。”(172)考生于避讳知识娴熟与否,成了决定前程命运的大事。一些有学之士不免因触讳而遭黜落,名医张元素就是一例。《金史·方伎传》载:“张元素字洁古,易州人。八岁试童子举。27岁试经主进士,犯庙讳下第,乃去学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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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与辽金一样,初始并不避讳,后受中原文化影响,渐行避讳,并用法律形式将其固定下来,据《元史·刑法志一》记载:“诸内外百司,凡进贺表笺,缮写誉籍印识各以式,其辄犯庙讳御名者,禁之。”(173)据《元史·选举志一》中记载,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十月中书省所定的科举条目有所谓“试卷不考格”,规定“试卷不考格,犯御名庙讳及文理纰缪,涂注乙五十字以上者,不考”(174)。“不考”即取消考生的录取资格。可见,元代考生如若犯讳就会失去及第的机会。虽然元朝已经逐渐实行了避讳制度,但由于其接触中原文化的时间不长,而元朝皇帝都只有蒙古名而无汉名,其蒙古名虽用汉字译写,亦是仅取其音,用字却不能统一,所以元朝避讳制度最终并未严格执行,如元武宗名海山,但武宗时以“海”为名者很多,据陈垣检《武宗本纪》中就有7人:海都、朵儿朵海、塔刺海、塔海、塔失海牙、火失海牙、海刺孙,此外地名、官名内带“海”字者也不少。元朝对触讳犯罪者的处罚也比较轻,故元代书籍中很难见到避讳用例。明朝郎瑛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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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主质而无文,讳多不忌,故君臣同名者众。后虽有讳法之禁,不过临文缺点画……岂如宋室一字而有数十字之避!(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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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前期避讳较宽,天启、崇祯之后逐渐苛严。如为避明熹宗朱由校之讳,“校书”之“校”常写作“挍”或“较”;为避明思宗朱由检之讳,“由”写作“繇”,“检”写作“简”或“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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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避讳始于康熙,雍正、乾隆两朝最严。为避康熙帝(名玄燁)、雍正帝(名胤禛)、乾隆帝(名弘曆)、嘉庆帝(名顒琰)、同治帝(名载淳)之讳规定,“玄”缺末笔,或以“元”代替;“燁”缺末笔,或以“煜”代替;“胤”以“允”、“嗣”、“裔”代替,“禛”以“祯”、“正”代替;“弘”缺末笔,或以“宏”代替;“顒”缺末二笔;“淳”缺末笔。除避本字外,其嫌名如“真”、“贞”、“泓”、“紭”、“醇”等亦避之。此外,以名讳作偏旁之字亦避,如以“玄”为旁之“率”、“畜”、“蓄”等字皆在避讳之列。清朝法律规定,凡犯讳者,举人罚停会试三科,进士罚停殿试三科,生员罚停乡试三科。虽经缺笔,仍各罚停一科。清代的一部分文字狱案件即是由触讳引起的,如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江西举人王锡侯著《字贯》一书进献给朝廷,但书中将圣祖、世宗、高宗名字原字列出,不加回避,最后招致杀身之祸,酿成大狱,后人总结此事云:“王举人好心上书,书呆子身首异处。”一位考官以《诗经》中的诗句“维民所止”命题,乾隆认为“维”、“止”二字正好是去掉了头的“雍正”二字,暗示着雍正要掉头,于是这位考官便成了避讳制度下的冤魂。道光、咸丰以后,国势日下,避讳也渐趋衰落。民国改元,此习终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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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讳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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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讳的种类较多,约而言之,主要有敬讳、忌讳和憎讳三种。敬讳就是回避君主、尊长或圣贤的名字。敬讳就对象而言,又有三种类型,一是国讳(一名公讳),这是举国上下所有人都必须回避的,主要是回避皇帝本人及其父祖的名讳,有的进而避及皇帝的字、皇后及其父祖名字等,上文所举各代避君主名各例即属国讳。二是家讳(一名私讳),这是本家族人需要回避的,但族外人与其交往时也必须尊重对方家讳,主要是回避先世尊长父祖的名讳,上文所举魏晋与唐宋时期家讳即属于此。三是圣人讳,这主要是为封建社会中被尊奉为“圣人”者避讳,如宋大观四年(1110年)避孔子讳,改“瑕丘县”为“瑕县”,“龚丘县”为“龚县”,士子读经史书籍遇到丘字则读作“某”,以“丘”为韵者则读作“休”;政和八年(1118年)禁止世人以老子名“聃”为名;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规定禁文字斥用黄帝名号;金章宗“诏臣庶名犯古帝王而姓复同者禁之,周公、孔子之名亦令回避”(176)。至泰和五年(1205年)三月,再次下谕有司:“进士名有犯孔子讳者避之,仍著为令。”(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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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讳就是由于迷信畏忌心理而讳用凶恶不吉利的字眼或字节。俞樾曾对民间的这种现象记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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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俗讳,各处有之,而吴中为甚。如舟行讳住讳翻,以箸为快儿,幡布为抹布;讳离散,以藜为圆果,伞为竖笠;讳狼籍,以榔槌为兴哥;讳恼躁,以谢灶为谢欢喜。按快儿、抹布之称,至今犹然,余则无闻矣。谢欢喜之称尤奇。(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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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因系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统治者因而十分忌讳胡、虏、夷、狄等字,故清代刊写书籍中对这些字常有所避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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