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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刘涌案:新闻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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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案”作为一个曾经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无疑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由于异乎寻常的舆论风暴,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了此案,舆论的作用功不可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进行提审。可以说,从来没有一个刑事案件像“刘涌案”这样令人关注,可能也从来没有一个案件像此案这样能够引起广泛和持久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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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放〔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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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是原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自1995年以来,他以沈阳嘉阳集团为依托,先后勾结被告人宋健飞等人为骨干成员,组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非法经营、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长期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伤害、毁坏公私财物、非法经营、行贿、妨害公务、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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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于200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上级司法机关指定管辖,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8月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13项罪名。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公开宣判,刘涌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宋健飞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20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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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在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中,刘涌参与和单独作案31起,不仅作案时间长,而且手段残忍,造成1人死亡、多人伤残及巨额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刘涌直接组织、参与实施了一系列犯罪活动,向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刘实、原副院长焦玫瑰行贿。刘涌在该犯罪集团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在该犯罪集团的一系列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该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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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3年8月1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公开宣判:撤销原一审判决中对刘涌的死刑判决,并将原判决中刘涌故意伤害罪的死刑判决改为死缓,合并刘涌的其他犯罪刑罚,决定对其执行死缓。同时宣告核准宋健飞死刑。其同伙宋健飞则因故意伤害罪于当日宣判后,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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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二审被改判死缓,8月16日有关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此前,媒体就高度关注对“刘涌案”的侦查、起诉等各个阶段和环节的情况,并披露了刘涌犯罪集团的种种犯罪事实和黑幕,“刘涌案”引起了极大的民愤。改判的消息经媒体披露后,舆论哗然,引起了众多网民对辽宁高院的质疑。在新华网发展论坛上,一个网友发出的一个以刘涌被改判死缓的消息为内容、题为《悲愤:刘涌改判死缓,公理良心何在》的帖子,在短短数天时间内,即有两千多人跟帖。一个星期之后的8月22日,《外滩画报》打破了媒体的沉默,以署名文章发表评论文章《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作为首要分子的刘涌,应该对集团所有罪行,包括宋健飞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从二人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看,刘涌无疑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更大,留下他而送宋健飞‘上路’,很难让人理解。”评论直指辽宁省高院:“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文章同时指出,辽宁高院的判决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该文一发表,即在网上广泛传播,引起广泛的舆论。紧接着,《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也陆续发表评论文章,质疑辽宁省高院的判决。互联网上甚至有网友发出了“刘涌不死,则正义必亡”的评论。之后,一些媒体派出记者进行了调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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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的调查性报道反映出来的一些情况,如权威法学专家应刘涌辩护律师田文昌的邀请曾出具过“专家意见书”、田文昌曾给中央和辽宁省有关部门和领导写过信、判决书中认定不能排除该案侦查过程中有刑讯逼供的可能,等等,以及律师关于刘涌一审被判死刑是舆论误导的结果、二审改判是因为刑讯逼供、改判是比较客观的等等言论,又引起了新的一轮舆论热潮。在这轮舆论热潮中,除极少数人表示法院的判决应得到尊重从而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支持之外,绝大多数民众都对法院的判决和“专家意见书”表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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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大的公众舆论引起了一直关注“刘涌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2003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03)刑监字第155号再审决定,以原二审判决对刘涌的判决不当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锦州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20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并于22日宣判:判处刘涌死刑。宣判当日,刘涌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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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处刘涌死刑并立即执行的消息。之后网上一片欢呼,很多人认为这是法律的胜利、正义的胜利、舆论监督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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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刘涌案”形成舆论监督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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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刘涌案不仅是一起刑事案件,更是一起公众期盼国家司法公正及司法公开的重大公共事件。它备受世人关注并为众多媒体持续报道,引起了一场震荡全社会的强烈舆论也是必然的。从舆论监督的效果来看,“刘涌案”最后能够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媒体的力量无疑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分析“刘涌案”的整个过程,舆论监督具有如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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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网络媒体舆论彰显出巨大的力量。可以说,2003年是彰显网络媒体舆论力量的一年,从孙志刚案、刘涌案,再到“宝马撞人案”,一浪接一浪,在互联网上掀起了巨大的波澜,甚至影响到中国社会的各个阶层,网络媒体的监督作用愈来愈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作为一种自由表达意见的公共平台,由于网络媒体独特的交流性、沟通性、交互性、及时性以及隐匿性等特点,舆论的形成更迅速、更广泛,而且更接近读者和网民的真实表达,即更体现出民意。从“刘涌案”来看,网络媒体自始至终保持着高度的关注,特别是在二审被改判后,引起了舆论的狂潮,在新浪网、新华网、搜狐网、人民网等网站的留言,一天之内合计就达到30万条,虽然中间有对刘涌案的另类反思,但绝大多数人都是在质疑刘涌的死缓判刑。网络论坛上对刘涌案黑幕的强烈的舆论谴责引起高层注意。最高人民法院介入审判,刘涌被改判死刑,网络舆论监督功不可没。一位名叫“夜色很深”的网友在新华网论坛上发帖说:“当面对辨方律师的狡辩,新华论坛的无数理性网友发表了自己的客观看法,部分知道细节的专家更是在网上进行了有理有节的详细辩驳。相信此案中发展论坛为最高层做出最高人民法院重新提审的决定起了极大的作用,如果我们认为今天的判决是公正的,是维护了法律尊严的话,我想我们一定要记住感谢发展论坛给了大家参与到这个案件中来的机会并引起高层重视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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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的互动,形成媒体联合力量。刘涌一案,其影响之大,可谓“众所周知”。当二审从死刑以语焉不详的判词改判为死缓后,报纸等传统媒体曾一度为之失语,而相对具有自由、比较能够充分地反映民意的网络媒体上,质疑之声不绝于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传统媒体。一个星期之后的8月22日,《外滩画报》发表署名评论文章《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起到了议程设置的作用,文章直接发问:“留刘涌一命的根据在哪里?”并指出:“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该文一发表,即被网络媒体广泛传播,众多网友纷纷跟进质疑。很显然,传统媒体的介入,又反映、影响、引导了社会舆论。在这里,网络媒体起到了“聚合”、“放大”的作用。网络汇聚了来自各媒体的报道,把他们的声音放大;通过网友的即时再创作,凝聚了民意。从而制造出网络新闻和评论的繁荣,把舆论推向最终的高潮,至此产生了空前的影响力。并且报道出了所谓14位权威法学专家应刘涌辩护律师田文昌的邀请出具过“专家意见书”、田文昌曾给中央和辽宁省有关部门和领导写过信、判决书中认定不能排除该案侦查过程中有刑讯逼供可能等事情,又引起了新的一轮关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刘涌是否应该判处死刑、“专家意见书”是否干扰司法、民愤与“多数人暴政”、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提审刘涌案等问题的辩论。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形成了互动联合,使得舆论监督的格局发生了变化:我国的媒体监督中,党报不再独自扮演引导舆论、上传民意的角色,其他非党报媒体借助互联网平台也开始与党报“公平竞争”〔59〕。“刘涌案”的提审还原于正义,正是这种以报纸和网络为报道的主角,形成媒介合力的监督格局发挥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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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党报的加入,强有力地支持和引导舆论的发展。党报是我国舆论监督中的主要媒介,具有权威性、指导性的作用。刘涌案二审结束后的八月底九月初,《外滩画报》、《北京青年报》、《新闻周刊》等非党报,发挥了很大的舆论导向作用。《人民日报》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及时刊发关于案件提审的两篇报道,积极、理性地,而且从大局上引导了舆论,从而增强了民众维护社会正义的信心,体现了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公众舆论导向,并随时对社会舆论给予强有力的支持,从而加速我国政治文明民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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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全过程而言,刘涌案在舆论监督方面还有不少值得思考的地方,主要表现为:一是在刘涌案发到判决以前,新闻报道完全一边倒。这种情形的出现首先可能扼杀理性的声音。从法律上来说,作为同样的人权,被告刘涌同样有申诉的权利,他的辩护意见和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交锋的一些内容也应该进行客观的报道。媒体过早地将刘涌描绘成一个罪恶累累、死有余辜的嫌疑犯,确有误导之嫌。二是在对二审改判的讨论中,主流传媒对网络上的理性意见还是反映不够。网上出现某些激烈的言论,要求处死刘涌,责难辩护律师和专家的情绪化喧嚷之后,要求理性讨论的言论也不少,并非舆论一律。除了《希望舆论监督不要变成多数人暴政》〔60〕以外,还有《激情公审才是法治的最大危险》〔61〕、《我看刘涌案:民主的胜利抑或法治的耻辱》〔62〕、《我还是反对煽情——谈对刘涌案的深入思考》〔63〕等,这些文章反映了中国民众的民主与法治意识所达到的新水平。但主流传媒并未予以转载。媒体和记者的责任感同一些人对生命的冷漠和轻视形成了鲜明对照。为弱势者伸张正义,爱护并尽力保护每一个生命,让人间悲剧不再重演,我们的媒体在这方面始终在不懈地努力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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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舆论监督有利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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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涌案”随着被告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而尘埃落定,但作为一个曾经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无疑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由于其案件的特殊性和波折性,它引起的舆论也十分强烈和广泛,可能从来没有一个刑事案件像此案一样令人关注,可能也从来没有一个案件像此案这样能够引起广泛和持久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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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争议的落脚点最终归结为媒体与司法公正的冲突,新闻媒体是否影响司法公正。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媒体对司法的监督表现出越来越浓厚的兴趣,新闻媒体与司法公正之间互动或者说冲突也日渐突出。一方面,言论自由是公民的神圣权利,媒体监督,包括对司法的监督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防止媒体过度干预司法,又对媒体监督设置了种种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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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强大的社会舆论对“刘涌案”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审视刘涌案,有这样一个现象是值得我们注意的:那就是人们对该案的关注热情。对于此案的报道,媒体从侦查、起诉、审判等每一阶段,都进行了大量的报道;而刘涌被改判死缓后,舆论哗然,并引发了从质疑刘涌改判的法律之争到舆论影响司法公正之辩。评说是舆论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对法官并不具有约束力,所以提审会受舆论影响,但影响到司法独立判案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外滩画报》登出《对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的文章,之所以能迅速被众多报纸和网站转载,响应热烈,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这说明了“不平则鸣”,正如《北京青年报》发表评论指出,刘涌到底应该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有着很强的专业性,普通人很难就此发表什么意见。但是,刘涌为什么被从轻发落,尤其是为什么在终审中被改判,却是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发问的,而代替公众提问的这个任务,无疑就落到了媒体的身上。代替公众提问,给公众明确的答案,是传媒的职责,这既不是“媒体审判”,也不是干预司法的独立性,而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是对司法审判所进行的必要监督。〔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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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刘涌案”之所以能够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公民舆论的确起了极大的作用。但法院作为国家独立的司法机关,当然必须尊重民意。司法本身的性质决定了法官对民意的尊重,不是直接把多数民众对个案的意见移植到裁判中,司法过程中也不允许对各种可能的裁判事先进行民意测验。严格执行根植于民意的法律并接受民众对于法官是否严格执法的监督,才是法官对民意最好的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案”在终审判决之后的提审,尽管是含有回应舆论的用意,但并不表明法律会受到民意的左右,也并不表明审理的具体过程也将受到舆论的左右。因为提审过程照样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即使在提审过程中,舆论反应再强烈,法官也可对“民意的具体要求”置之不理,独立依法律规定审理及作出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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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刘涌案”这一个舆论反应强烈的案件进行提审,反映出审判机关对公民意见的尊重,也是对人权的尊重。由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的二审违反公开审判原则而遭到民众的种种质疑,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赋予它的权力对刘涌案提起再审,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审中,“刘涌案”的判决书,洋洋一万八千余言,罗列被告人所有犯罪事实和证据以及判决的理由,其中特别是对足以判处死刑的“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枪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的罪行,作了详细叙述,并且逐条驳回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理由,这是基于事实和法律作出的独立判决,显然不是“民意干预”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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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司法过程一方面要求赋予司法机关独立的地位和权限;另一方面,也应当接受媒体舆论的监督。对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美国早期杰出的民主派人士托马斯·杰弗逊深刻地指出:“我深信预防此类对人民不正当的干预方法,就是通过公共报道的渠道向人民提供关于他们自己事务的全部情况,并且力争做到使这些报纸深入全体人民群众之中,民意是我国政府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就是保持这一权利。”〔65〕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
:“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从机制上保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司法的舆论监督,是依法治国、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因此,舆论监督(包括对司法的监督)在我国就有了宪法和政策依据。在由于各种原因还不能完全实现司法公正的背景下,社会舆论的监督应该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因为当不公正的裁判作出后,舆论通过反映各方面对裁判结果的批评意见,会对不良的司法运作产生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司法机构通过正当程序纠正不正当的裁判。正是因为媒体舆论和公民舆论(表现在网络上)对“刘涌案”在二审中缺乏透明度和无法令人信服的判决意见提出质疑,才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的再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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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刘涌案”的改判,“也许辽宁高院对此案的判决有站得住的依据,但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法院也有义务对所谓的‘本案的案性和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而令人信服的解释”〔66〕。“也许,根本就不存在什么‘黑箱’,也没有受到行政干预等外来因素的影响,但正是由于信息披露得不充分,客观上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导致了人们对审判公正性的怀疑,而法律的权威也因此受到了影响。”〔67〕审判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是法制社会发展的要义。同时,因为“并不是法官的认识一定会比其他人更高明,更具有真理性,以致人们不得不服从,而是因为国家基于平定纷争的需要赋予了本身是普通人的法官以‘法官’这样一个身份和相应的权力。……社会对司法审判的接受,并不是对一种强加的暴力的接受,而是追求自由、尊严与秩序的结果”〔68〕。因而司法部门同样也可能因为个人因素的关系,而出现某种评判的偏差。这正说明了司法公正需要舆论监督。当司法评判被公民接受的时候,公民就会保持认可,当这种评判与公民的期望不一致的时候,某种情绪就会通过一定的途径表达出来,而现在自由的互联网为公民提供了这个极为自由而便捷的平台。司法接受监督正是体现公平、促进法制的必然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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