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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生说字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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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是政策法令的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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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生说字 条 tiáo【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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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繁体为“條”。形声字,从木,攸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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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意指长远;“木”为树木、木材、木料。“攸”“木”为“條”,既表示树木细长的枝条,也表示长形的用木头制作的器物,泛指长条形物体。“條”简写为“条”,从“夂”,从“木”。“夂”似相互交叉的形状,“木”为树木,“夂”“木”表示交叉着的枝条,细小的枝条在微风吹拂下,轻柔地摆动,很容易相互交织在一起。《说文·木部》:“條,小枝也。”“条”的本义指小枝,细长的枝条。“风不鸣条”意思是和风轻拂,树枝不发出声响,比喻社会安定。汉代桓宽《盐铁论·水旱》:“周公载纪而天下太平,国无夭伤,岁无荒年。当此之时,雨不破塊,风不鸣条。”“雨条烟叶”指雨中的柳条,烟雾中的柳叶,形容凄迷的景色,亦比喻情意的缠绵。宋代晏殊《浣溪沙》:“只有醉吟宽别恨,不须朝暮促归程。雨条烟叶系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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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周南·汝坟》:“遵彼汝坟,伐其条枚。”毛传:“枝曰条,干曰枚。”唐代李白《折杨柳》:“攀条折春色,远寄龙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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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泛指一般长条形物体。北周庾信《七夕赋》:“缕条紧而贯矩,针鼻细而穿中。”清代徐珂《清稗类钞·艺术类》:“虽长条巨幅,俄顷之间,淋漓殆遍。”又如“条幅”、“口条”、“条印”、“条纹”、“发条”等。“条”由长条形的物体可引申指长方形的东西,如“条几”为长方形的几案,“条子”为长方形的纸张、便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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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条形的东西摆放起来,视觉整齐,故“条”又可引申为条理、次序。《尚书·盘庚上》:“若网在纲,有条而不紊。”孔传:“有条理而不乱也。”“条分缕析”形容分析得条理分明,极为严谨。西汉司马迁《史记·屈原贾生列传》:“治乱之条贯。”“条贯”指内部结构条理或做事的顺序。一个能够合理安排时间,做事有逻辑、有条理的人已经接近成功的一半了。做事无条理性的最大害处就在于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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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又指条款,条令。《广韵·萧韵》:“条,教也。”《战国策·秦策》:“科条既备,民多伪态。”《明成化说唱词话丛刊·包龙图断曹国舅公案》:“是我皇新无道理,做了违条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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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又用作量词。南朝齐谢眺《咏菟丝诗》:“烂漫已万条,连锦复一色。”再如“三条意见”、“五条新闻”、“一条街”、“一条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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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剂”是中药学名词,指将药末粘附于纱布条上,或单用药末加浆液搓成药条,插入伤口,用以化脓引流或腐蚀瘘管。“条口”是经穴名,属足阳明胃经,在小腿前外侧,当犊鼻下8寸,距胫骨前缘一横指,主治膝胫酸痛、两足无力、脚气、转筋、腹痛、泄泻、肩凝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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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生说字 例 l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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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形声字,从人,列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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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从“人”表明与人有关;“列”为并列、排列,有摆出、列举之意。“例”的本义为类、列。《说文·人部》:“例,比也。”“比”为并排、并列。“人”“列”为“例”,又表示人并列而立,是人和人并列进行比较或将人一个一个列出来进行比较,故而“例”有比照之意。元代刘壎《隐居通议·欧阳公》中有一句话叫“举此以例其余”,意思是列举出这件具体的东西来和其他的作比较。这里的“例”用的是本义,在现代汉语中,这种用法已经很少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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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是以人为范列举出来,故而“例”也表示可以作依据的事物。如实例、病例。“例”是一个一个地举出来,目的是举出件具体的东西来和其他的作比较,或是将其列举出来以更好地说明问题。事物各不相同,但是某些事物总能在某些方面找到共同点,可以根据这个共同点把它们归成一类。在说明这类事物的特征时,不必把所有的事物全列举出来,只要拿出其中一个或几个典型加以说明就可以了。这就叫做“举例”,被列举出来的事物就叫做“例子”。《南齐书·陆慧晓传》:“便是未有前例。”在现代汉语中“例”的引申义的使用频率已经远远超过了它的本义。“例证”指能进行说明和解释的任何特定的人、事情或局势。人们在学习文化知识的时候,都要研究例题,例句做为参考。一本书要有它的体例,著作前用来说明体例的语言文字叫做“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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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作为法律术语在中国古代专指审判案件的成例,经朝廷批准,可作为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从名称和作用上看,与英美法系中普遍适用的“判例”出入不大,由此可以看出,在现今我国使用的大陆法系成文法系统确立之前,早在遥远的古代,我国就是“律”、“例”并举,在古代法制建设方面拥有自己严格的体系。《秦简》中的“廷行事”即指“例”,汉时称为“决事比”。《晋书·刑法志》有“集罪例以为刑名”之说。唐代允许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可比照成例办案,但不像后来那样重视例,尤其反对用例来破坏法律的明文规定。宋代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清代则例律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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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也可以泛化,表示这一组事物的整体。“例”就有了列、类的引申义。成语“不在此例”即不在这个行列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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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既有说明性,又有规范性,以此例为准,故而,“例”有规定之意,“例”引申为规定、规则、条例。如条例、禁例。清代方苞《狱中杂记》中使用了“故例”这个词,指的就是以前的规矩。成语“例行公事”指照例按规定履行公务,泛指敷衍了事、走过场。不按规定的、和一般情况不同的叫做“例外”。用来规范人的行为的制度叫做“规章条例”。依据约定的惯例每隔一定期限举行一次的会议叫做“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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