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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0925 印度 [:1705329438]
1705330926 三 国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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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0928 国会由总统及人民院、联邦院组成,其主要职权是制定法律。除此之外,它还拥有财政权、行政监督权和其他一些重要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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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0930 (一)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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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0932 国会是全国的最高立法机关,但不是唯一的立法机关。因为宪法对联邦议会和各邦议会的立法权限做了划分,国会只能就宪法为其规定的事项制定法律。其立法范围几乎包揽了国家所有的重大事项。《联邦职权表》中规定的议会专有立法事项有96项之多,涉及国防、原子能、内政、外交、航空、海运、铁路、邮电、银行、保险、货币、外贸、外汇以及十几项最重要的税收等等。虽然国会和各邦议会都有权就《共同职权表》中的47个项目立法,但是邦议会制定的法律只有在与国会的法律不相抵触的情况下才能有效。此外,国会还单独拥有剩余立法权。即有权就三个职权表中未列入的事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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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0934 在某些情况下,国会也可以为各邦立法。按照宪法规定,如果联邦院以出席并参加表决议员的2/3多数作出决议,议会则有权就决议中指明的各邦的立法项目立法;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邦通过决议,议会就有权为提出要求的邦立法。另外,在紧急状态中,国会有权为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就各邦的任何事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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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0936 (二)财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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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0938 从法律上讲,政府一切有关国家财政的活动,如财政预算、税收及公债等,都要经过人民院审议通过后才能付诸实施。因此财政权又叫财政监督权。在国会两院中,实际上只有人民院具有监督政府财政的权力,而联邦院对财政法案几乎没有任何监督权。任何财政法案都只能由人民院提出,联邦院不具有这方面的创议权。当法案在人民院通过以后,才被送交联邦院征求意见。该院在接到法案的14天之内必须做出答复。如通过议案,可送交总统批准。如法案被修改或否决,则须将法案连同其意见送回人民院重新考虑。如果联邦院在14天之内未将法案退还,那么该法案则被视为已被两院通过。对于联邦院提出的修改或否决意见,人民院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不接受并以简单多数再次通过后,便可直接送交总统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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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0940 除了财政法案之外,对于其他事项的立法,联邦院与人民院具有同等的权力。任何一院都有权修改或否决另一院通过的法案。如果两院的不同意见最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时,由总统召集两院联席会议,用简单多数表决的办法做出决定。由于联邦院议员人数不及人民院的一半,因此人民院自然能够取胜。例如,在1961年和1978年,由于联邦院否决了《嫁妆禁止法》和《银行服务委员会(撤销)法》,在两院召开的联席会议上,两个法案轻而易举就获得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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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0942 在人民院通过的财政法案中,最重要的就要算政府一年一度的财政预算了。财政预算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的施政方针,如果被人民院修改或否决,则意味着修改或反对政府的施政方针。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当集体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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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0944 (三)行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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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0946 所谓行政监督权,就是议会监督政府的权力。对政府的监督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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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0948 1.倒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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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0950 这是议会制国家监督政府的最重要手段。按照宪法,“部长会议应向人民院集体负责”。这就是说,政府在推行政策时必须同议会多数保持一致。如果议会不同意政府的政策和施政方针,则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亦即使用“倒阁权”。一旦议会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表决,政府就必须集体辞职。否则就要建议总统下令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由新的议会决定政府的去留。议会对政府表示不信任可通过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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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0952 (1)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某项重要法案,如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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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0954 (2)否决政府就某一政策向议会提出的要求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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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0956 (3)通过一项反对政府提案的反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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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0958 联邦院不具有倒阁的权力。即使它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表决,也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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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0960 2.质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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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0962 所谓质询权,是指议员向政府总理或部长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询问并要求答复的权力。在形式上是向政府询问关于某一事件的内容和处理情况,实际上也是监督政府的一种方式。尽管质询不是以决议的方式提出,也不进行表决,但往往能在议会中引起一般性的辩论。通过这种质询的方式,议员们常常能够转达民众的冤情和不平,有利于政府了解民意。有时一些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问题也会导致任命一个委员会或调查法庭,甚至制定一项立法。执政党和反对党议员都可以提出质询,但其意图各异,前者常借质询为政府提供宣传政绩的机会;而后者常常是有意向政府发难,为本党上台制造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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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0964 (四)修改宪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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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0966 人民院和联邦院均有修改宪法的权力,但更多使用这一权力的则是人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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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0968 (五)弹劾总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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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0970 宪法规定,如总统违反宪法,议会可通过弹劾案将其罢免。美国等许多国家都仿效英国的做法,提出弹劾案的议院仅限于下院。但在印度,议会两院都有提出弹劾的权力。对弹劾案的审理,各国规定不尽相同。英国由上院即贵族院审理;美国只有参议院拥有审理权,但审理须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有的国家由最高法院、宪法法院或特别法院审理;还有的须由两院联席会议审理。印度则是由提出弹劾案以外的另一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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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0972 为了慎重起见,宪法对总统的弹劾程序作了十分严格的规定。其程序是,在提出弹劾前,必须公布一项至少有该院议员总数1/4议员的签名通知,表明弹劾意向。但最早须在通知公布两周之后,该院议员才能提出指控总统的法案。一旦法案以该院议员总数的2/3多数通过;另一院则须对指控进行调查和审理。如审理证明对总统的指控属实,该院必须以不少于议员总数2/3的多数通过决议,宣布对总统的指控业已成立。经过这样的程序之后,方可罢免总统的职务。到目前为止,印度尚没有一位总统遭到过议会的弹劾,然而则有过威胁要弹劾总统的事例。在桑吉瓦·雷迪任总统期间,他曾根据总理查兰·辛格的建议解散了人民院。失去组阁机会的人民党领袖威胁说,如果他的党上台,定要对总统提出弹劾。由于印度总统只是像英王一样是虚位元首,对其弹劾的意义不大,只不过是在法律上起到一种“稻草人”似的吓唬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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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0974 (六)其他重要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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