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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0994 五 议会的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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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0996 印度宪法第107~122条规定了议会的有关立法程序。议会制定的法案分为普通法案和财政法案两类。除财政法案之外,任何法案,包括宪法修正法案都可以由两院中的任何一院提出,而且要经过两院分别通过,由总统批准之后才能成为法律。两院在通过每一个法案之前都要遵循相似的程序。一般都要经过法案的提出、审议、修改、通过和批准、公布这几个阶段。这个过程就是所谓“三读”通过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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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0998 第一阶段是提出法案和“一读”阶段。这是立法程序的开始。议员要事先通知,表明其提出法案的立法动议,通知要附有准备提出的法案的文本。提案者须公布法案名称,介绍法案要点,陈述立法的目的和宗旨。议员在提出法案之前要得到议长的允许。虽然议长有权拒绝,但是一般都会允许提出法案。如果有议员反对法案的提出,议长则要求双方各自申述理由并由议员投票表决。该法案经多数通过后,才可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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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1000 第二阶段进入“二读”阶段。在此阶段,议员开始对法案总的原则进行一般性的辩论。反对该法案的议员在这一阶段可能会提出一个与该法案原则相反的修正案。在“二读”阶段,议长可根据提出法案议员在动议中表明的要求对法案做出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立刻对法案予以考虑,但这种法案极少,除非法案是由政府提出,关系到非常紧急的大事,而且没有争议;二是将法案在议员中传阅以广泛收集意见;三是交议会特别委员会审议。通常情况下,当法案在“二读”阶段得到议员原则上的同意之后,都是送到特别委员会审议。到此时,“二读”阶段结束,法案进入第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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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1002 第三阶段也称委员会阶段。专门负责审议此法案的特别委员会除包括某些具有法律专门知识的议员之外,还包括提出法案的议员和持反对意见的议员。委员会的主席由议长任命。如果副议长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则由副议长担任主席。委员会成员要根据各种赞成和反对意见,对法案从头至尾,逐字逐句地进行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最后在规定时间内向议会提交审议报告。在法案的审议过程中,委员会的任何成员不仅可以自由发表意见,而且可以写出自己的审议报告提交议会。同时提出两个报告的情况是很经常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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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1004 第四阶段也叫报告阶段。这一阶段最麻烦也最费时间。当委员会的报告提交议会之后,议员们对报告进行鉴定并开始对法案逐条进行审议、修改。最后由议长将有关条款在议院进行表决。一旦每一个条款都已通过,法案的“二读”才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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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1006 第五阶段转入“三读”,这一过程比较快,一般仅对法案作一些词句上或纯粹形式上的修改,并不再进行辩论。法案修改完毕后付诸表决。如获通过,即转送另一院。法案的表决是立法程序中最为关键的一环。一般法案的通过只需要简单多数,即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但是宪法修正案需有议员总数的2/3的多数出席并参加表决,并获得议员总数的半数以上投票通过。总统弹劾案须由两院分别以2/3的多数通过。罢免由总统任命的联邦高级官员,如最高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和选举总监等等,则须由两院分别以本院全体议员的半数以上和出席并投票议员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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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1008 第六阶段,在另一院,法案还要经过同样程序。该院可采取三种处理方法:①通过法案;②修改或否决,把法案退回创议院;③六个月内不予通过,这同样表明对法案的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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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1010 第七阶段,提出倡议的一院对修改或否决的意见加以考虑,如果接受,则通知另一院。如不予接受,则再次把法案及该院意见送到另一院。如仍未通过,则由总统召开两院联席会议,用投票表决的方法决定是否通过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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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1012 法案经两院通过后,送交总统批准。这一般是最后的阶段。但即使在这最后阶段,法案仍有可能不会成为法律,因为总统有权拒绝批准并送回两院重新考虑。这就会使整个程序几乎从头开始。但法案经两院修改,或并不修改而重新通过,并再次呈递后,总统就无权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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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1014 印度 [:1705329441]
1705331015 六 议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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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1017 由于需要议会立法、规范的事务十分庞杂,而许多事务的处理又需要具备专门的知识和技术。这样,议会的许多工作就不得不委任委员会去做了。议会大量的预备性工作都是由它的各种委员会完成的,因此大大提高了议会的立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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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1019 印度议会委员会的地位与英国的相似,只是一种辅助性的机构,是议会的附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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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1021 印度国会两院的委员会结构相似,只有少数例外。在人员产生方式、任期、职能和工作程序方面也都类似。议会委员会的产生方式不尽相同,有的由本院议长与总理商定后任命,有的则由议员自己选举。议会委员会有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两种,从其各自的职能上看,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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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1023 第一类是有关议会内部规程和议员权力的委员会,如议会规则委员会、负责调查破坏议员特权的特权委员会、专门统计议员缺席会议的缺席委员会,以及咨询有关议会事务的顾问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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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1025 第二类是有关协助国会行使立法职能的委员会,如各院的特别委员会和两院联合特别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是为了审议重要议案而专门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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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1027 第三类是有关审查国家财政的委员会。这类委员会的作用和权限较大,如公共账目委员会、人民院预算委员会和公营企业委员会。在这类委员会中,任何部长议员均不得为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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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1029 印度 [:1705329442]
1705331030 七 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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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1032 前面提到了议会的种种权力,实际上,这些权力都掌握在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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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1034 议会最重要的职权是制定法律,但是这种权力几乎已经有其名而无其实了。因为政府不仅控制着全部的法律制定过程,而且也控制了法案的倡议权。议会两院中的绝大部分法案都是由政府提出的。例如,在第一届人民院中,政府提出的法案为315项,而个人法案仅为7项;第二届人民院分别为327项和2项;第三届人民院分别为273项和3项,以后几届人民院的情况也大致如此。按照惯例,如果人民院不通过政府提出的重要法案,政府就应辞职,因为人民院的这种行动相当于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案。议员个人提出的法案除非得到政府的同意,否则根本就不可能获得通过。例如,1978~1982年,联邦院由议员个人提出的97项法案中只有1项获得通过。同期,人民院提出的议员法案多达435项,但没有一项获得通过。政府一般不愿议会通过议员个人法案,即使是一个好的法案或对政府有利的法案。如果国会通过了政府反对的个人议案,同样也意味着对政府的不信任,政府也应辞职。有些时候,政府索性就把议会撇到一边,通过颁布总统法令来代替议会立法。人民院的反对党议员对政府的这种行动表示强烈的抗议,就连执政党的议员也表示不满。但是政府照做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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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1036 在外交事务方面,议会形同虚设。政府在许多重大问题上的决定根本就不通过国会。例如,关于签订《印苏和平友好条约》的谈判进行了两年之后,国会在1971年条约签订的时候才知道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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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1038 议会实际上也并不真正拥有财政监督权。因为,虽然宪法规定人民院有权拒绝或削减政府财政预算的开支,但是实际上如果没有征得政府的同意,议会只能按政府的要求批准拨款法案。虽然议员经常对政府的财政开支或某些部门的财政状况提出批评和建议,但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政府常常是置若罔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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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1040 议会监督政府的最重要手段,就要算“倒阁权”了。但是这种手段也很难使政府倒台。因为只要执政党在人民院拥有多数,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就不可能获得通过。在印度,不信任动议已成了反对党对政府进行抗议的一种手段。1963~1982年,人民院曾提出过21次不信任动议,其中夏斯特里担任总理的18个月中有3次,英·甘地担任总理的前13年里有16次,但没有一次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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