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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家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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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国会1984年通过了一项设立家庭法院的法案,目的是对婚姻、家庭及其相关事务的纠纷予以调解和尽快解决。根据这项法案,各邦政府可以在人口100万以上的城镇或其他需要的地方建立家庭法院。到2000年全国已建立了79个此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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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检察长和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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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各级法院之外,设在联邦一级的印度检察长和各邦的检察官也都具有一定的司法职能。检察长的任免由总统决定,其资格相当于最高法院法官。检察长负责对总统指定的法律事项提供意见并执行总统交办的法律性事务,其职务相当于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检察长享有在任何法院的听审权;有权参加国会的立法活动,虽然没有表决权,但可对立法提出建议;并有权指出国会的立法是否与宪法相抵触或侵犯了邦议会的立法权限。检察长享有与国会议员相同的特权和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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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邦分别设有一名检察官,其职务由邦长任免。检察官应具备高级法院法官的资格。其司法职能与联邦的检察长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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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第六节 各邦政府和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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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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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各邦政府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能与联邦的政府机构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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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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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邦行政机构由邦长及以首席部长为首的部长会议组成。大多数邦设有一名邦长,也有的是几个邦共设一名邦长。邦长由总统任命,任期5年,但总统可随时将其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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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宪法,邦长行使本邦的行政权。邦长任命首席部长,各部部长也要由首席部长提请邦长任命。此外,邦长还任命检察官、公职人员委员会主席及其成员。邦长也是邦议会的组成部分,有权任命一名英裔印度人为邦立法院议员。在设有参议院的邦,邦长有权任命几名议员。邦长可随时召集议会,解散立法院。邦议会通过的议案必须送交邦长批准。在邦议会休会期间,邦长有权颁布法令。在司法方面,邦长还有一定的赦免和减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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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邦长同总统一样,并不掌有实际权力。他必须在以首席部长为首的邦部长会议的建议下行使职权。但在某些情况下,邦长又能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由于邦长是总统任命并对总统负责的,因此他可以起到联邦代理人的作用。特别是在由反对党组织政府的邦内,邦长能以各种理由将邦议会通过的议案加以拖延,甚至使议案不能通过。此外,邦长还可以利用宪法授予他的“自行决定权”起到阻挠组织政府或解散立法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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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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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部长会议的组织形式与联邦部长会议相似。其首脑称首席部长。部长会议向立法院负责,其成员必须是邦议会议员。按宪法规定,部长会议是协助邦长行使职权的机构,但实际上,首席部长的地位与联邦总理相似,是各邦实际权力的执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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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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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邦议会的组织形式不尽相同,有些邦由两院即立法院和参议院组成;另一些邦则只设有立法院。各邦立法院的议员人数不一,宪法规定最多500人,最少60人,由本邦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立法院任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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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邦参议院议员人数不得超过本邦立法院议员人数的1/3,但又不得少于40人。该院议员的1/3由立法院议员从院外选出;1/3由本邦市、县和其他地方政府成员组成的选举团选出;1/12由中学以上学校从事教学3年以上人员组成的选举团选出;1/12由学制在3年以上的大学生组成的选举团选出;其余人选由邦长从文学、科学、艺术、合作运动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具有专门学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士中任命。若参议院不被解散,则每两年改选其中的1/3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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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议会在宪法规定的职权内行使立法权和对行政机构的监督权。立法院单独享有财政议案的倡议权。两院之间的关系与国会两院有所不同。参议院明显处于较低地位,它的职权只具有建议性质,因为立法院对自己通过的任何议案都有最终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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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联邦与各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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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权限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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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虽然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但联邦议会的权限很大。其立法范围几乎包揽了国家所有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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