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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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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是唯一试图成为世界性结构的组织,其成员从1945年的51国扩大到2002年的191国。2002年瑞士和东帝汶加入了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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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是有史以来最雄心勃勃的组织,要把世界各国聚集到一个国际机构中以促进世界和平。它比其前身国际联盟更强大、更具代表性,它提供了一个平台,各国可以讨论国际问题和所关切的区域性事务,并提供一种机制——虽然无可否认其软弱,但是对于预防争端,或者必要时结束战争,仍然是有意义的(图9.23)。联合国还主办40个项目和机构,旨在促进特定目标的国际合作。这些组织中有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A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联合国许多机构和大部分预算致力于帮助会员国解决经济增长与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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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9.23 联合国维和部队在厄立特里亚执行任务。在联合国主持下,来自多国参谋机构维和部队的士兵和军事观察小组,在世界许多地区进行制止与减轻冲突的工作。在埃塞俄比亚和厄立特里亚经厉两年边界争夺之后,联合国同意部署军队监督停火并进行边界巡逻。近来联合国部队部署在波斯尼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东帝汶、海地、伊拉克/科威特、以色列、科索沃、黎巴嫩、巴基斯坦/印度、塞拉利昂、索马里等地,表明对维和与观察行动的需求。(© UN / DPI 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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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国并不把主权交给联合国,这个国际团体也不能合法而有效地制定或实施一部世界性法律,也没有一支世界性警察部队。虽然有经国际法院裁定的公认的国际法,但是只有事先同意遵守其仲裁的那些国家才求助于这个机构的裁决。最后,联合国无权管理各国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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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联合国在相对较被动的角色与国际关系传统观念两方面,都开始发生明显的改变。由于联合国日益推行“干涉主义”的概念,长期以来确立的一些规则逐渐消失,例如允许各国政府在其境内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行事而不受外部干涉的全部国家主权。1991年海湾战争是在联合国授权下,假借禁止一国(伊拉克)通过袭击侵犯别国(科威特)主权的老规则进行的。战后新的干涉主义认可了联合国在伊拉克境内保护库尔德人的军事行动。后来,联合国用军队和救济机构,援引“对不可剥夺的人权的国际权限”,不遵守国界或主权的考虑而介入索马里、波斯尼亚和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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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干涉主义取代绝对主权的远景如何,短期内联合国依然是世界大多数国家能够集体讨论国际政治与经济事务并试图和平解决分歧的唯一机构。在制定海洋法方面联合国别具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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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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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边界明确规定其政治权限和资源控制的地域,不过对国家权力的要求不只限于陆地。水域覆盖地球表面的2/3,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其主权向海洋延伸,要求与其接壤的海洋面积与资源。这是一个涉及各国对水域与其蕴藏资源控制权的基本问题。一国的内陆水体,例如河流和湖泊,传统意义上被认为属于该国的主权范围。然而,海洋并不包括在任何国家的边界之内。那么,海洋是否应对所有国家开放使用,还是一个国家可以提出主权要求而限制其他国家进入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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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海洋实际上不受单个国家控制或国际管辖。海洋曾经是敢于在海上冒险者的公共航道、渔民取之不尽的食品库、文明社会巨大的垃圾填埋坑。然而,到了19世纪末,大多数沿海国家要求3或4海里(1海里等于1.85千米)宽度水域带的主权。那时候3海里代表大炮的最远射程,也就是沿海国有效控制的范围。尽管承认他人无害通过的权利,但这种主权可以使检疫和海关条例得以实施,使沿海渔业得到国家的保护,并在他国进行战争时宣布中立的声明得以生效。主要关心的问题是安全和不受限制的贸易。但是,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还没有单项的成文海洋法,并且好像谁也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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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在国际联盟为编撰国际法召开的会议上,各国对海事法律问题和所关切的专属海域问题进行了无结果的讨论,这些问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渐迫切。问题的重点发生了转移,当务之急从贸易和国家安全变成了海洋资源,这是被1945年《杜鲁门公告》(Truman Proclamation)激发起来的兴趣。在这个文件中,美国联邦政府受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愿望的驱使,对与其海岸相毗邻的大陆架上所有资源提出主权要求。其他许多国家甚至要求更宽的控制区域,加紧吞并沿岸资源。几年之内,地球表面1/4的海域被各沿海国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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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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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国对沿海空间与资源要求激增的情况下,不受限制的主权扩张与领土争端导致联合国召开了有关海洋法的一系列会议。在前后几年的会议中,来自150多个国家的代表试图达成一项条约,它可能会在“处理一切与海洋法有关事务”问题上取得国际性的一致意见。这些会议的最终成果是1982年起草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UNCL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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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约通过规定4个控制力逐渐减弱的区域来划定领海边界和权利(图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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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9.24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批准的领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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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海,宽度可达12海里(19千米)。沿海国家对其拥有主权,包括专属性捕鱼权。各类舰船拥有无害通过该国领海的权利,虽然在某些情况下非商业性船只(主要是军舰和考察船)需要提供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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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毗邻区,宽度可达24海里(38千米)。虽然沿海国对该地区不拥有完全的主权,但可以执行其关税、入境移民和卫生方面的法律,并拥有领海以外的紧急追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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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宽度可达200海里(370千米)。在该范围内沿海国拥有公认的勘探、开采、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权利,包括海床和水体中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图9.25)。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资源拥有排他性的权利,当大陆架向外延伸时,该区域可以向外延伸到离岸350海里(560千米)。该区域保持传统的公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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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9.25 沿海国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要求。《海洋法公约》(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的规定实际上改变了世界海图。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产生了3个重要结果:(1)岛屿获得了新的重要性;(2)一些国家得到了许多新的邻国;(3)专属经济区界线造成了重叠的领海要求。专属经济区界线是沿国家领地以及国家本身划定的。每一个岛屿无论大小,都有自己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这意味着美国虽然只和加拿大与墨西哥分享陆地边界,但它还有与亚洲、南美洲和欧洲国家的海上边界。合起来,美国就可能要和大约30个国家磋商海洋边界问题,这可能要几十年时间。其他国家,尤其是那些有许多领地的国家,未来也须花同样长的时间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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