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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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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边界明确规定其政治权限和资源控制的地域,不过对国家权力的要求不只限于陆地。水域覆盖地球表面的2/3,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其主权向海洋延伸,要求与其接壤的海洋面积与资源。这是一个涉及各国对水域与其蕴藏资源控制权的基本问题。一国的内陆水体,例如河流和湖泊,传统意义上被认为属于该国的主权范围。然而,海洋并不包括在任何国家的边界之内。那么,海洋是否应对所有国家开放使用,还是一个国家可以提出主权要求而限制其他国家进入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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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海洋实际上不受单个国家控制或国际管辖。海洋曾经是敢于在海上冒险者的公共航道、渔民取之不尽的食品库、文明社会巨大的垃圾填埋坑。然而,到了19世纪末,大多数沿海国家要求3或4海里(1海里等于1.85千米)宽度水域带的主权。那时候3海里代表大炮的最远射程,也就是沿海国有效控制的范围。尽管承认他人无害通过的权利,但这种主权可以使检疫和海关条例得以实施,使沿海渔业得到国家的保护,并在他国进行战争时宣布中立的声明得以生效。主要关心的问题是安全和不受限制的贸易。但是,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还没有单项的成文海洋法,并且好像谁也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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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在国际联盟为编撰国际法召开的会议上,各国对海事法律问题和所关切的专属海域问题进行了无结果的讨论,这些问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渐迫切。问题的重点发生了转移,当务之急从贸易和国家安全变成了海洋资源,这是被1945年《杜鲁门公告》(Truman Proclamation)激发起来的兴趣。在这个文件中,美国联邦政府受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愿望的驱使,对与其海岸相毗邻的大陆架上所有资源提出主权要求。其他许多国家甚至要求更宽的控制区域,加紧吞并沿岸资源。几年之内,地球表面1/4的海域被各沿海国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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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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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国对沿海空间与资源要求激增的情况下,不受限制的主权扩张与领土争端导致联合国召开了有关海洋法的一系列会议。在前后几年的会议中,来自150多个国家的代表试图达成一项条约,它可能会在“处理一切与海洋法有关事务”问题上取得国际性的一致意见。这些会议的最终成果是1982年起草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UNCL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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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约通过规定4个控制力逐渐减弱的区域来划定领海边界和权利(图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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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9.24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批准的领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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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海,宽度可达12海里(19千米)。沿海国家对其拥有主权,包括专属性捕鱼权。各类舰船拥有无害通过该国领海的权利,虽然在某些情况下非商业性船只(主要是军舰和考察船)需要提供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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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毗邻区,宽度可达24海里(38千米)。虽然沿海国对该地区不拥有完全的主权,但可以执行其关税、入境移民和卫生方面的法律,并拥有领海以外的紧急追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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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宽度可达200海里(370千米)。在该范围内沿海国拥有公认的勘探、开采、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权利,包括海床和水体中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图9.25)。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资源拥有排他性的权利,当大陆架向外延伸时,该区域可以向外延伸到离岸350海里(560千米)。该区域保持传统的公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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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9.25 沿海国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要求。《海洋法公约》(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的规定实际上改变了世界海图。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产生了3个重要结果:(1)岛屿获得了新的重要性;(2)一些国家得到了许多新的邻国;(3)专属经济区界线造成了重叠的领海要求。专属经济区界线是沿国家领地以及国家本身划定的。每一个岛屿无论大小,都有自己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这意味着美国虽然只和加拿大与墨西哥分享陆地边界,但它还有与亚洲、南美洲和欧洲国家的海上边界。合起来,美国就可能要和大约30个国家磋商海洋边界问题,这可能要几十年时间。其他国家,尤其是那些有许多领地的国家,未来也须花同样长的时间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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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属经济区以外的公海。不受任何国家管辖,向所有国家开放,无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公海自由包括航行、捕鱼、飞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线,以及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国家管辖以外国际深海海床下的矿物资源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要为地球上全体人类的利益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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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大多数沿海国,包括美国在内,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款宣告并相互承认12海里领海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尽管美国和少数其他工业国对深海海床采矿的规定持保留态度,但是该公约于1994年得到了必需的60国的批准而成为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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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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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还创建了对国家和个人的经济、社会与文化事务有影响的另一些完全是或本质上是全球性的超国家组织。其中大多数是专业化的国际机构,属于自治性质并拥有自己的成员,但是把关系挂靠在联合国并在其赞助下运行。这些组织有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世界银行(WB)、国际劳工组织(ILO)、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世界卫生组织和经济上日益重要的世界贸易组织(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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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已成为全球超国家经济控制最重要的表现之一。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条款下,该组织负责实施通过多年国际谈判产生的全球性贸易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148个成员国(截至2005年)应该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贸易壁垒、在服务业方面实现自由贸易,并在贸易问题上平等对待所有国家。对一国的优惠应遍及所有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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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地区性而不是全球性的贸易协议日益受阻,而自由贸易区迅速增加。只有几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是另一个地区性贸易协会的成员。有些人认为,这样的地区性联盟通过废除成员国之间贸易关税而保留他们与非成员国间贸易关税的行为使得世界贸易不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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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性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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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国家除了是国际组织成员外,还愿意放弃部分独立性,参加较小的多国体系。这些组合可能是经济性的、军事性的或者是政治性的。经济领域的合作对一些国家来说似乎比政治上或军事上的合作更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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