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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 社会变迁与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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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地区的土地改革运动始于1946年。在这一社会改造的激进尝试中,先前的社会等级被彻底地改变了。地主们被带到了斗争会上,他们的财产被没收并在穷人中重新分配。依照土改时的经济地位和职业,村民们被归入了某个阶级成分当中。这些成分包括“贫农”、“中农”、“富农”和“地主”。有后两种成分的村民,加上“反革命”和“坏分子”,被划为阶级敌人,又叫“四类分子”。在60、70年代抓阶级斗争的时期,这些阶级成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的生活机会。[1]但在较早的土改时期,下岬村民并不太懂这些成分的意义。村民们得自己判断他们的经济地位,自划成分,然后把他们的自我评议报告给干部以最后定夺。一个村民告诉我说他母亲曾报告他家应划为富农成分,而且当她的请求被拒绝后还跟干部争论;她相信,在任何情况下富总比穷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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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村民们很快便发现贫穷是社会流动的一个重要资源,因为在新社会中以前的富裕村民都遭到歧视。一个羊倌和两个来自赤贫家庭的短期雇农,被当地政府选定为这个村庄的干部。在最初几年这些干部被村民们称为“穷头”;他们在意识形态鼓励下开始把自己的贫苦视为政治资源。据说在一次斗争会上,那位已经变成村庄领导的羊倌十分严肃地声明:“感谢党,现在是我们这些拉绿屎的人说了算!”他的意思是1949年革命前他们穷得只能靠野菜过活,连排泄的粪便都是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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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些干部从前在村庄社会中的边缘地位,他们对上级极为忠诚。因此,在随后的集体化运动期间,下岬村成为由国家推动的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的话)社会实验的对象。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阶段后,下岬村民发现,他们的土地以及其他主要生产工具悉数为集体所有。下岬变成了一个由五个小队组成的生产大队,包括邻近的一个小村子。后来,下岬村是隶属当地公社的17个大队之一。“大跃进”高潮(1958年)期间,下岬的干部决定将邻近的那个小村子改成一个畜牧场。小村子的所有村民迁到下岬,因为他们的房屋须要改建成一个能容纳1万头猪的巨大的养猪场。当这一尝试最终失败后,下岬村村民们只得赔偿重建邻村的费用;就在一个月前,他们刚刚毁掉了它。这类社会实验被接二连三地施行,其中危害最大的一次是在1959年发动的。为了取悦上级和维护下岬作为模范村的地位,村领导强迫村民把包括种子在内的最后的一袋粮食都上缴给国家。结果,1959——1960年和1960——1961年的冬春,下岬的居民遭受了远较邻近社区严重的饥荒。据一些村民讲,甚至在饥荒高峰时,村领导仍然强迫村民白天干活、晚上学习政治文件。干部们用一种公开表扬/羞辱的方法动员村民:给那些完成工作与学习之要求的人家门前放一面红旗;黄旗则放在那些未能完成指定任务的落后群众家门前。地主、富农及其他政治上失势的人被排除在这类竞赛之外,而且他们的房屋被标以白旗。在中国文化中,这是象征死亡的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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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1961年的饥荒标志着下岬村的一个历史转折点,自那时起绝大多数村民逐渐认识到,做典型村就意味着要承受上级指令的非理性的社会试验。下岬村民非常需要一个能考虑到村民利益的领导。1961年,前任党支部书记离职后,一位退伍军人被选为新一任的书记。此人虽没文化,却是个天不怕、地不怕的人。很显然,下岬村村民们想要一个能抵制上面过度要求的领导。然而,这个人只在任了两个月,在他做出抵制上级命令的头一次重要努力后就被调离了。第二年(1962年),村民们进行了保护自己利益的另一大胆尝试:他们偷窃集体土地的收成。短短几天的时间,小型偷窃就迅速演变成公开的抢劫,或者如村民们所说的“随便拿”。形势发展到失控的地步;最后地方政府派遣一队工作组进驻下岬。村民们得自报从集体拿走的粮食数量,并把粮食归还给集体。多数村民自然低报了他们的“收入”,并因此而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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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61年不同寻常的村党支书选举和1962年对集体庄稼的大众抢夺之后,接下来的下岬村领导重新调整了其行为。以后25年中,下岬的干部在执行上级命令时相对温和了,下岬在当地公社里一直是一个政治上的“后进大队”。最为重要的变化是,新的领导层更加注重农业生产,而且在这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从60年代后期到70年代,下岬大队的平均日工分值(10分)一般为1.10——1.30元;而到1983年包产到户前夕,则已增至2.00元之高。这使得下岬成为中国北方的富裕村。拥有三台大型拖拉机和辅助装置的下岬村,在农业机械化方面也是比较成功的。80年代早期,村里还建起了当地公社17个大队中最好的校舍和最豪华的生产队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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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不奇怪,当1983年农村改革发展到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时,下岬的干部和多数村民难以接受将解散集体的事实。与50年代期间的集体化政治运动十分相像,下岬村的生产责任制也是自上而下开展的,无视当地的反应和异议。1983年末,下岬集体在一夜之间被解散了,包括拖拉机和其他重型农业机械在内的所有财产都私有化了。农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分成了两类:口粮田和承包田。村里每人有两亩配给地,每个成年男性劳动力收到十亩承包地。村民向国家提供低价定购粮的义务只针对承包地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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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交通落后(只有一条土路通往与县城相连的主要交通线),下岬村在集体化时期没有农村工业。1991年时仅有的几个粮食加工厂,都是家庭作坊。1994年时,多数家庭的主要收入来自农业和养猪或传统手工艺之类的家庭副业。下岬对农业的严重依赖,已成为它在改革后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障碍。根据我1989年和1991年的调查,下岬自1985年以来的一般人均收入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这表明集体化时期比较富裕的下岬村,在改革后的时期已经变成一个不太成功的农业社区了。不过,一些家庭能够发展家庭工厂或者将剩余劳动力送到外面做工,所以近些年来已经开始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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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示,双城地区是满族移民与汉族移民共同开发的。早期的满族居民拥有各种特权,而汉族移民受到清朝的歧视对待,这都是事实。但是,经历了20世纪激烈的社会变迁之后,这两个民族已经发展出和睦的关系,并且已经被整合进融满汉传统于一体的地方文化中。目前,双城县有全黑龙江省最多的满族人口。据1982年的人口统计,满族占全县人口的19%(684 380人口中有128 388人)。下岬村有257人自称是满族,占1991年人口总数的16%。不过,满族人真实的比例可能低于人口资料的显示,因为很多汉族人为了利用政府允许少数民族多生孩子的人口政策而自称是满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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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族人全都讲汉语普通话,而且他们和汉族村民在村生活的大多数方面有着共同的文化与习俗,包括通婚。除非检査户口登记,或者如下面说明的那样看祖先祭祀仪式,通过观察村民的日常生活是很难区分得开满族人和汉族人的。有趣的是,下岬的汉族村民觉得他们与满族人而非拉林河沿岸居住的汉族移民更为亲近。下岬的汉族村民认为,虽然他们不是满族旗人,但却在旗。他们愿意与旗人认同,可能有两个原因。首先,由于除了八旗子弟还有蒙古和汉族军人,旗人可能是一个涵义较满族人为广的范畴(见Kessler 1976:II;Oxnam 1975:93-101)。其次,下岬村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隶属于其最初的旗人村的亚单位,而且下岬的土地起初是清王朝所赐旗人土地的一部分。这些因素将下岬的汉族村民和那些后来到达拉林河沿岸开垦荒地的民人村村民区分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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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一些满族村民讲,祖先祭祀仪式是区分下岬的满人与汉人的唯一标准。汉族村民跟中国北方中原地区的村民一样(见Cohen 1990),将祖先的名字写在一个彩饰挂轴上并在年初的年度仪式上拜祭它。而满族村民则拜祭一个在家里的小神龛中放置的圣盒;盒子总是用一块黄布封着,里面有祖先的名号和一个叫作佛陀妈妈的裸妇小雕像。据一个广为流传的满族传说,佛陀妈妈是为救清朝开国皇帝努尔哈赤而死的(见Ma 1990)。下岬的满族村民认为,祖上的盒子只能由家里最重要的男性成员在新年仪式期间打开;接下来的宴席应该在没有一丝光线的黑暗中进行,因为佛陀妈妈不愿暴露她的裸体。根据这一仪式标准,我发现实际上在下岬村只有131个满族村民参加满族的祖先祭祀仪式,这仅占正式登记为满族村民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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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迄今为止,杨庆堃(C.K.Yang)的《共产主义改造早期的一个中国村庄》(A Chinese Village in Early Communist Transition,1965)仍是关于村级土改的最精彩的民族志报告。还可参见弗里德曼、匹克奥维兹和谢尔登(Friedman,Pickowicz,Selden 1991),韩丁(Hinton 1966),波特夫妇(Potter and Potter 1990)和萧凤霞(Sin 1989a)著作中的有关章节。关于阶级成分的详细解释,参见克劳斯(Kraus 1977)。1979年全国性的经济改革开始启动时,这些阶级成分被正式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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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下岬村,1988年人均年收入是528元,1990年是616元。这两个年份全国人均收入分别是545元和6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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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 身份群体及其近来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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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土改彻底改变了先前的社会地位结构,社会平等却不是轻易能实现的。将人们纳入不同等级的阶级成分体制,提供了各种获取稀有资源的途径,从而不可避免地制造出社会的不平等(见Parish and Whyte 1978;J.Watson 1984;Whyte 1981)。农村干部显然拥有更多的特权,而且他们的不当行为也常常无人追究。直到近年为止,中国的社会等级和别的社会主义社会一样,都并非基于市场的“阶级秩序”体系(见Walder 1986)。所以,遵循韦伯的方法(1978:305-7)来识别社会主义集体中的“地位群体”(status group)是恰当的。在下岬个案中,根据他们的声望、特权以及获取官方再分配体制中资源与机会的能力,可以识别出四个身份群体:(1)干部,(2)四属户,(3)普通村民,(4)“四类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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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无疑处于集体化时期社会分层体系的顶层。在实行生产责任制前夕的1982年,下岬大队中有13个脱产干部,生产队一级有20多个半脱产干部。[1]因为干部们控制着农村集体内物质利益和生活机会的分配,他们享受着大量的政治权力、经济优势和社会特权。如同在其他地方,他们对特定的村民们——他们的受庇护者(client)扮演着庇护人(patron)的角色(参见Oi 1989)。此外,还有十多个集体化时期已经离退职的前干部。这些前干部不像在职的干部那样享受同样的特权,但他们仍受到尊重,在生产队中有机会得到最好的工作。因为他们都是党员,所以对村政治有一定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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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叫四属户的群体,也排在农村等级体系的上层。这个源自户籍制度和城乡不平等的身份范畴,很少受到研究中国社会分层的学者们注意。四属户包括国家干部、工人、教师和军官的配偶与子女。这些人供职于政府,因而根据行政分类体系归为城市居民,但他们的配偶和子女仍属于农村居民。这件事比较复杂,需要做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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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孔迈隆(Myron Cohen 1993)正确指出的,从20世纪早些年代起,中国城市精英就开始把农村人口称为农民。这是一个从日本人那里借来的术语,有着诸如落后和迷信的贬义。[2]然而,这个充斥着意识形态的概念在解放后还有着行政含义,成为一个官方术语。根据50年代末建立的户口制度,中国人被分为农民和工人或城镇居民这一更有包容性的范畴。城市居民的身份意味着可以买到某些补贴价的商品,拥有一份有退休和医疗保障的工作,并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社会福利项目。相反,农村居民则享受不到所有这些方面的权益。城/乡身份从母亲那里继承而来。直到十年前,未经官方许可而从农村向城市移民是非法的。因而,许多嫁给城市居民的农村妇女仍然只能是“农民”,她们的子女也一样(参见Cohen 1993;Potter and Potter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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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城乡间社会不平等的结果,农村中那些有城市关系的人比那些没有城市关系的人地位要高,那些城市居民的配偶地位自然最高。因而出现了四属户这一特殊群体。四属户同时享受着国家和集体的好处。一方面,既然户主在政府供职,这些家庭就有国家发放的有保障的现金收入;另一方面,尽管他们不参加集体劳动,他们却可以从集体分配体制中得到粮食份额和其他低价物品。因为这个原因,他们也被称为“队老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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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等级制中社会地位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免除体力劳动的特权。例如,大队干部们几乎从不干农活,而生产队长们也只是偶尔为之。由于下岬的村民一直顶着太阳耕田,因而他们叫自己“黑爪子”。特权者们则被叫作“白爪子”,因为他们可以不必由于干农活而把手晒黑。机会获得的不平等和歧视——从手之黑白的区别中可略见一斑——导致了社会不平等的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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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和四属户占据了下岬村社会等级的上层,而普通村民则处在中间。按照阶级理论,贫农是农村地区唯一可靠的革命力量;特殊的机会(如干部或教师的职位)应该留归他们。由于贫农阶级成分可能带给即使是普通人以某些利益——诸如让他们觉得比别人优越以及保证他们在生产队的工作安排中讨价还价的权力,进一步将这些村民和中农成分的村民分开来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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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人们所料,前地主和富农(下岬没有反革命和坏分子)位居底层。他们被视为阶级敌人,在政治上与社会上受到歧视。他们被置于群众的控制之下,而且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总是头号目标。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只能接受最差的工作安排,报酬却最低。在已确立的社会分层体系中,他们无望提高自己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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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三个基本因素构成了下岬村的社会等级制。第一个因素是集体对村民生活的控制。社会分层是基于官僚等级的等级制,干部自然拥有比较高的政治和社会地位。第二个因素是自50年代末以来就已由官方支持的户籍制度中城乡地位间的划分及其造成的不平等。这一划分使得享受国家工作“铁饭碗”的四属户优越于单单依靠“泥饭碗”(比喻种田)过活的普通村民。第三个因素是“阶级路线”,毛泽东时代建立的社会流动的意识形态标准。阶级路线视四类分子为社会等级中实质上的贱民;它还保证了贫农较高的社会地位与精神优越性(见Unger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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