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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199 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哈里·布莱克门的最高法院之旅 [:1705551116]
1705552200 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哈里·布莱克门的最高法院之旅 第七章 死刑反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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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02 1980年代初,伯格法院逐渐运转不畅。伯格的管理风格,令布莱克门恼怒不已,甚至懒得掩饰内心不满。这种紧张关系,其实已酝酿多年。1970年代末,布莱克门私下接受过斯科特·阿姆斯特朗两次采访,阿姆斯特朗后来与鲍勃•伍德沃德共同撰写了《最高法院弟兄们》(The Brethren)一书。这本畅销书刚一上市,就引起很大争议,因为它严厉批评了伯格的领导能力,把首席大法官气得暴跳如雷。布莱克门私下还曾批准两名已离任的法官助理与阿姆斯特朗、伍德沃德谈话。他从未告诉过其他大法官,自己与记者有过合作,虽然已不止一位大法官对记者敞开大门,倾囊相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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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04 很显然,布莱克门并不是最高法院内部惟一一位被伯格激怒的成员。许多问题已是陈年旧账。1975年6月,临近开庭期末,仍有几起民权、刑事案件久拖未判。威廉·伦奎斯特给伯格写了一封信,并将复本抄送其他大法官。他用略带点儿文学气息的笔法,委婉表达了对伯格处理最高法院内部事务方式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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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06 亲爱的首席:今天的会议结束前,我突然想到,诗人马修·阿诺德《多佛海滩》(Dover Beach)一诗的收尾之句,颇适合形容我院现状。”争斗、逃亡、惶恐、纷乱/愚昧之军正抵死夜战。”在此,我能否建议,下周一早上,当庭审结束后,我们能否尽快讨论我们今天,或者上周,甚至下周亟待解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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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08 1981至1982年开庭期,最高法院大法官们被“移民归化署诉查德哈案”(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 v.Chadha)拖得筋疲力尽。这起案件最终证明,伯格在最高法院的领导地位正逐步崩解,经历了多年或明或暗的摩擦之后,布莱克门与伯格之间的冲突终于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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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10 贾迪希·奈·查德哈是一名肯尼亚公民,在美国逗留的时间,已超过他持有的学生签证所允许的范围。1974年,移民归化署经过听证,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把他驱逐出境。不过,根据当时的联邦移民法,只要相关外国公民“品行良好”且驱逐行为将使他们陷人“极端困境”司法部长有权宽大处理,中止驱逐出境。查德哈正好满足上述条件,不仅被暂缓驱逐出境,还得到了申请永久居留权的机会。但是,他还有一项更大的困难要克服。因为美国国会在移民法中附带了一条“立法否决权”(legislative veto)条款,参众两院任何一票,都可以撤销司法部长中止驱逐出境的决定。1975年末,众议院否决了司法部长中止驱逐查德哈的决定,因为众议院司法委员会附设移民委员会审查了340起类似案件,从中选出包括查德哈案在内的5起案件,认为他们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有可能陷人“极端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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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12 查德哈因此必须在第二年被驱逐出境,他被迫提起诉讼,质疑国会插手此事的合法性。他提出,宪法只赋予国会一条执行立法权限的途径:两院通过法案,提交总统批准或否决。在宪政体制下,压根儿没什么“立法否决权’联邦上诉法院支持了他的诉求,宣布“立法否决权”违反了宪法分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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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14 这起案件并未受到广大民众的关注,却给政府内部带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难题。1932年以来,国会已将“立法否决权”绑定在200多部法律中,有些事项需要两院同时批准方可过关,也有一些事项,就像查德哈这样的情况,一院即可否决。政治学学者们早就注意到这个问题,一直等着看好戏。不过,此案发生前,只有学术界对此议题感兴趣。很显然,国会是想借机扩张权力。更过分的是,“立法否决权”给了说客和特殊利益集团一个非常重要的机会,使他们能在行政决定做出后,继续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比如,只需两院中任何一票,即可撤销行政部门的天然气定价决议。而如果两院同时说“不”一项国际贸易法规将立刻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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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16 1981年开庭期伊始,大法官们决定受理“查德哈案”对布莱克门来说,答案很简单:“立法否决权”违宪,至于判决将带来什么样的政治冲击,不在最高法院的考虑范畴之内。但是,最高法院处理这起案件的方式当然不能如此简单。尽管外界热切期盼判决结果,但最高法院用了20多个月,才摆平内部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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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18 1982年2月,庭审之后举行的内部会议上,发生了激烈争论。伦奎斯特认为,最高法院根本就不该受理这类案件,审理这样的案子简直是一场“不幸的灾难”他认为,如果废止“立法否决权”将严重“损害政府的实际运转”马歇尔则提出,“早就该挑战这类规定了”国会否决司法部长的决定,行使的是法官权力,“宪法压根没有赋予国会这样的权限”伯格没说太多话,只强调这起案件确实棘手,也非常重要。他没有就如何投票表态。根据布莱克门的统计,同意维持上诉法院判决的有5票:他本人,以及马歇尔、布伦南、鲍威尔和斯蒂文斯。会议结束时,没有人被指派撰写多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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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20 麻烦在第二天就出现了,2月25日,鲍威尔传给伯格一份备忘录,复本抄送给其他大法官。”我和您一样关心一院否决事宜,”他说,“行政分支和立法分支已与这类权限和平共存了数十年。即使偶尔会令人感觉不适。如果能以某种原则性的方式回避这项议题。我会很欢迎这么做。无论如何,这项议题对国家非常重要,值得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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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22 布伦南迅速作出回应,认为应当尽快下判,“解决行政分支与国会之间,围绕‘立法否决权’条款持续多年的争议”但是,鲍威尔可没那么容易被搞定。3月9日,他将另一份备忘录提交大家传阅,上面说:“进一步思考这起恼人的案件后,我倾向于重新审议一次。”他建议,最高法院重议“查德哈案”时,可以结合上诉法院刚刚作出的另一起判决,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宣布对天然气定价协议的一票否决无效。鲍威尔认为:“诸如这类关系到我们政府基本架构的案件,值得花上更多时间深入思考,也有利于解决其他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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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24 布莱克门的法官助理高洪柱建议他不要让鲍威尔得逞。高洪柱向布莱克门提交了一份5页纸的备忘录,备忘录分析了这起案件的处理思路。布莱克门简单作了修改,将备忘录报送给首席大法官。布莱克门强调,这起案件的核心在于,查德哈身份不明的状态已持续了9年,他说:“我们应该尽快作出决定,给他和政府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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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26 伯格建议在3月13日(周六)召开一次特别会议,这相当于采纳了鲍威尔重议此案的提议。重议案件的动议,必须得到五位大法官同意方可通过。之所以作此规定,是为防止少数人借机拖延判决。布伦南反对召开特别会议,他特别指出,最高法院压根儿没把鲍威尔提到的那起上诉案件提上议事日程,所谓更进一步地讨论,“完全是浪费我的时间”布伦南认为,最高法院议完之后,就该直接下判。斯蒂文斯也觉得没有必要讨论两次。不过,伦奎斯特、奥康纳和怀特都支持重议,但怀特说他周六很忙,没时间出席。伯格只好取消了特别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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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28 周一,首席大法官将一份备忘录交大家传阅:“我们第一次开会审议此案时,我就提到过,这起案件非常棘手,将耗费我们大量时间。所以,我才认为进一步的讨论或许有助于尽快审结此案。虽然有五六位大法官貌似有了明确想法,但截至现在,我还没弄清他们的立场。”他又补充说:“我很难理解,大家为什么觉得这起案件有时间上的压力呢?”他决定将此案延至下一开庭期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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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30 事实上,是伯格本人退缩了。他的风格与过去相比,已发生很大变化。以前,他会像在“巴基案”中一样,先发制人,将自己撰写的意见提前交大家传阅。而现在,他明显有点儿力不从心了。他根本就不具备领导最高法院的能力,十年来最重要的一起案件,就这么不了了之。两个月后,临近开庭期终了,伯格将拟宣判的案件列表交大家传阅。6月25日,布莱克门给伯格送去一份备忘录,提醒他列表上遗漏了“查德哈案”布莱克门指出,迄今为止,大家还没有就是否重议此案正式投过票。他说:“我希望公开记录显示我是反对这件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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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32 伯格当天回复:“会议上已经有5票同意延迟下判,但我不确定这算不算什么‘正式’或‘最终’投票。大家都清楚此案不可能那么快审结。你应该还记得,我已经建议召开特别会议讨论了,可压根就没人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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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34 最高法院的这些内部纷争,外界自然无从知晓。1982年7月2日,本开庭期最后一天,所有人都以为“查德哈案”会在这天宣判。但是,当天宣判的,并没有这起案件。稍后公布的待审案件表上,宣布“查德哈案”“延期再议”“布伦南和布莱克门表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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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36 1982年12月,大法官们重议“查德哈案”这一次终于形成决定性投票:7票对2票,多数大法官判定“立法否决权”违宪,只有怀特、伦奎斯特表示异议。尽管鲍威尔对“50年后才触及这一议题表示遗憾”但他还是加入了多数意见。伯格决定亲自撰写判决意见。不过,最高法院的内部争斗,并未因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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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38 四个月后,伯格的第一份判决意见草稿提交传阅,内容却以回顾这起案件的历史为主。”各方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书,已证明本案的艰难性和敏感性,最高法院也已两次审议此案。”伯格写道。对布莱克门来说,“艰难性和敏感性”这样的措辞实在不够恰当。他还记得,自己进人最高法院头一年,为审理“帕默诉汤普森案”(即密西西比州杰克逊市的游泳池案)而“倍感煎熬”的时候,伯格曾劝他千万不要轻易对困难妥协。现在,他可以肯定,伯格之所以这么说,是为不能在上一开庭期审结“查德哈案”找借口。他向伯格建议,将“艰难性和敏感性”从初稿第H部分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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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40 伯格用一份正式备忘录回绝了众人的提议。他在附言中说:“我不打算按照哈里的建议,改变第H部分的措辞,这纯粹是我的个人风格,虽然更好,或者更糟——很可能是后者!但我就是坚持自己的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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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42 布莱克门感觉受到了冒犯,他回信说:“我猜测,您在5月27日那封信中的附言,无非意味着对我的建议‘不予理睬’,而我只能表示接受。但是,在我看来,H部分根本不是什么风格问题。如果真是那样,我不会表示反对。你说这起案件具有‘艰难性和敏感性’,我承认这些案件‘敏感’,但一点儿也不‘艰难’。”布莱克门最后总结说,这也是他当时反对重议这起案件的原因。他随信附上一份协同意见,这份意见提醒公众注意最高法院的内部争议。”今日宣判的这起案件,在1982年2月前已开庭审议,并经全体大法官讨论。”协同意见草稿写道。”重议本来就毫无必要,只是进一步延长了国会那些合宪性受质疑的联邦法律的不确定状态,最高法院本来可以用判决直接修正这些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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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44 伯格次日回复:“我很迷惑,问题到底出在哪儿?我说案件经过‘两次审议’,只是简单陈述一项历史事实,好让后来的读者明白,比如,1993年的人们读到这些时,会觉得我们对于这么重要的案件,不是‘仓促下判’的。”不过,他最终还是选择让步,将“艰难性和敏感性”替换为“重要性”最后形成的文本是:“各方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书,已证明这起案件的重要性,最高法院也已两次审议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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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46 布莱克门这下满意了。6月13日,他收回了自己的多数意见,加入了伯格的多数意见。1983年6月23日,此案宣判时,伯格在审判席上表示,他要补充几句。最后,他对法庭内所有听众说:“我们一致同意,这是一起非常艰难,也非常重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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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48 伯格变得越来越暴躁易怒,甚至爱发无名之火。就连伦奎斯特这样在意识形态上与他相近的大法官,也和他逐渐疏远。1984年开庭期伊始,最高法院受理了一起来自俄克拉荷马州的案件。这起案件的争议点是:患有精神疾病的贫困刑事被告,到底有没有权利得到精神病专家协助,帮助他们将精神失常作为抗辩理由。大法官们以8票对1票,支持了刑事被告方,只有伦奎斯特提出异议意见。1985年2月26日,此案宣判时,诡异的事情出现了,伯格拒绝加入瑟古德·马歇尔起草的协同意见,单独发布了协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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