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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昏侯刘贺 三 改元与改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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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脱牢笼的老虎谨慎地亮出了爪牙。在保持霍山领尚书事职位的同时,宣帝复令群臣吏民得以抛开他直接向皇帝上奏封事,皇帝则“五日一听事,自丞相以下各奉职奏事,以傅奏其言,考试功能”[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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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人王圻在《三才图会》里紧接着宣帝即位之事下面记述说,霍光“自后元秉政,至此二十年,始归政于帝,及薨,上与皇太后亲临”[39],文字表述有些混乱,实际上汉武帝后元二年(前87)以后的第二十个年头,正是霍光去世时的所谓“地节二年(前68)”。汉宣帝在尝试行使本来就属于他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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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通行的历史年表,记述汉宣帝的年号,都不够准确,即与历史实际颇有出入。事实上汉宣帝的“地节”年号,应当启用于“本始六年”(前68)正月下旬到同年五月十四日这三个多月期间[40],而本始六年也就是地节二年。这一年,宣帝刘病已五月亲政,同月十四日京师长安出现目前所知首次实际使用地节年号的钱范[41],可见启用地节年号,与宣帝亲政具有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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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观武帝太初年间确立年号纪年制度以后西汉诸帝使用年号的情况,可以看到除了哀帝情况比较特殊,做过更为复杂的变换之外,其余每一位帝王使用年号,都有固定的年数,而且绝不与前面的皇帝相同。如同王国维已经指出的那样,武帝太初、天汉、太始、征和四号,皆四年而改,而昭帝始元、元凤二号,便六年一改;又如元帝五年一改元,成帝就四年一改元[43]。这表明在当时人看来,年号的使用年限,意味着一种天运之数,天不变,数亦不变;反过来讲,天若有变,则数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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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0 汉长安城故址出土“本始五年壬申十一月造”钱范拓本[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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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光操纵昭帝,每隔六年改换一次年号。宣帝继位之后,本始年号依旧延续使用到第六个年头,这意味着霍光意欲借以表明从昭帝到宣帝,运数连贯,并没有变化,同样都是霍家的天下。也正因为如此,宣帝为转换运数,甫一亲政,当即将本始年号更换为地节,并且向前追改,定当年为地节二年,改本始五年为地节元年(前69),若王国维所云,“更用四年递改之制”。——这就应当是宣帝地节改元的真实过程和内在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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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节”这一年号的寓意,东汉人应劭在说明西汉诸帝年号的含义时,曾经解释说,是“以先者地震,山崩水出,于是改年曰‘地节’,欲令地得其节”。应劭所说此前发生的地震,见于《汉书·宣帝纪》记载,是指上一年亦即本始四年“夏四月壬寅,郡国四十九地震,或山崩水出”,此事尚别见于《汉书》之《五行志》与《夏侯胜传》,谓“地震河南以东四十九郡,北海、琅邪坏祖宗庙、城郭,杀六千余人”。当时以宣帝名义颁布诏书曰:“盖灾异者,天地之戒也。朕承洪业,奉宗庙,托于士民之上,未能和群生。乃者地震北海、琅邪,坏祖宗庙,朕甚惧焉。丞相、御史其与列侯、中二千石博问经学之士,有以应变,辅朕之不逮,毋有所讳。”[44]审此史事,应劭的说法似乎信而有征,合乎历史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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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前所述,本始四年(前70)时汉室的朝政还是由霍光一手统揽,即使是有“天地之戒”,其所警示者也应该是霍光,而轮不到宣宗皇帝。盖汉人依从《周礼》,以为三公负有调和阴阳的职责,宣帝时丞相魏相尝有言曰:“幸得备员,奉职不修,不能宣广教化,阴阳未和,灾害未息,咎在臣等。”[45]故遇有重大灾异,通常是要首先策免三公,以求燮理阴阳[46],而西汉习惯以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为三公,霍光的“大司马”职衔正是由太尉改名而来[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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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霍光操纵发布这道诏书,显然是在为自己推卸责任,而宣宗亲政以后,即“尽变易大将军时法令,以公田赋与贫民,发扬大将军过失”[48],绝不会在年号这样富有神圣意义的标志上,为霍光施政失德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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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五行志》在记述本始四年这次地震时,和西汉其他几次大地震一样,都没有具体讲述它所表征的意义,但对《春秋》记述的地震,却引述刘向等人说法,一一讲述了与之对应的人事。为能更加清楚地说明问题,特全文迻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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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九年“九月癸酉,地震”。刘向以为先是时,齐桓、晋文、鲁釐二伯贤君新没,周襄王失道,楚穆王杀父,诸侯皆不肖,权倾于下,天戒若曰:“臣下强盛者将动为害。”后宋、鲁、晋、莒、郑、陈、齐皆杀君。诸震,略皆从董仲舒说也。《京房易传》曰:“臣事虽正,专必震,其震于水则波,于木则揺,于屋则瓦落。大经在辟而易臣,兹谓阴动,厥震摇政宫。大经揺政,兹谓不阴,厥震揺山,山出涌水。嗣子无德专禄,兹谓不顺,厥震动丘陵,涌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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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公十六年“五月甲子,地震”。刘向以为先是鸡泽之会,诸侯盟,大夫又盟。是岁三月,诸侯为溴梁之会,而大夫独相与盟,五月地震矣。其后崔氏专齐,栾盈乱晋,良霄倾郑,阍杀吴子,燕逐其君,楚灭陈、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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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公十九年“五月己卯,地震”。刘向以为是时季氏将有逐君之变。其后宋三臣、曹会皆以地叛,蔡、莒逐其君,吴败中国杀二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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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年“八月乙未,地震”。刘向以为是时周景王崩,刘、单立王子猛,尹氏立子朝。其后季氏逐昭公,黑肱叛邾,吴杀其君僚,宋五大夫、晋二大夫皆以地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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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公三年“四月甲午,地震”。刘向以为是时诸侯皆信邪臣,莫能用仲尼,盗杀蔡侯,齐陈乞弑君。[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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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地震所对应的人事,都是所谓“邪臣”专擅朝政,意象十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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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这次改元两年之后的地节四年,张敞奏上封事,指出当霍光权位隆盛之时,“感动天地,侵迫阴阳,月朓日蚀,昼冥宵光,地大震裂,火生地中,天文失度,妖祥变怪,不可胜记,皆阴类盛长,臣下颛制之所生也”[50]。后来在元帝时连年出现地震等灾害,有儒者翼奉上奏封事,指陈所谓“天地之戒”意向所在,首谓“今左右亡同姓,独以舅后之家为亲,异姓之臣又疏。二后之党满朝,非特处位,势尤奢僭过度,吕、霍、上官足以卜之,甚非爱人之道,又非后嗣之长策也。阴气之盛,不亦宜乎!”[51]实际上,他们两人这些话,都已经明确指出,出现此等地震,就是上天在警示霍光以及吕后、上官桀之类的外戚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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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匡衡同时向元帝上疏,同样指出引发地震的根本原因,乃包括“纲纪失序,疏者逾内,亲戚之恩薄,婚姻之党隆,苟合侥幸,以身设利”[52]。至哀帝时李寻奏对灾异,亦谓“地道柔静,阴之常义也。地有上、中、下,其上位震,应妃后不顺,中位应大臣作乱,下位应庶民离畔”[53]。后来东汉人何休撰著《春秋公羊经传解诂》,在训释上述文公九年九月之首例地震时,亦云“地动者,象阴为阳行。是时鲁文公制于公子遂,齐、晋失道,四方叛,得星孛之萌”[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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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按照当时人普遍遵信的观念,地震昭戒的对象,首先是恣意干政的后宫外戚或骄横擅权的执事大臣,而霍家适兼而有之,特别具有直接关系的是,在本始四年四月这次地震发生的前一个月,在害死许后之后,经霍光操纵,刚刚“立皇后霍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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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观上述记事,自宜理解宣帝选择“地节”一名作为年号,显然是要因应上天所示征兆,警告所谓“臣下强盛”者要有所收敛节制。稍后,翌年九月壬申又有地震,宣帝下诏省察政事,虽然也有令臣民“箴朕过失”“匡朕之不逮”之类的门面话,但具体举动,却是“罢车骑将军、右将军屯兵”[56],等于借机夺走了这两大将军下属的军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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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宣帝从霍家人手中夺回兵权,其最早的举动,是在表面尊崇霍氏子弟特别是仍令霍山“以车骑都尉领尚书事”的同时,没有再给予霍家人“大司马大将军”这项至高无上的权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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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延汉简中有一枚地节二年六月的简牍,内容是关于丞相史校阅边塞武备的事情[57]。陶元甘分析指出:“汉初有太尉,主军事,后省太尉,并其职于丞相,及设大司马大将军之后,丞相不过尸位素餐而已。观此简则丞相固尝遣史核校边备。盖此简为地节二年六月文书,霍光死于是年三月,光死后宣帝亲揽大权,……故一切军务,改由丞相司之。以此简与《霍光传》相印证,更可窥见宣帝与霍氏争斗之情形。”[58]可见,这是宣帝亲政之后为收揽最高军事调度权力而优先采取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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