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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回忆录 隐居(1976—1979·四十一到四十四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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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后一次军法审判的时候,我虽一言不发,但留了一张书面的意见,可以显示我采取“缄默权”的根源,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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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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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要花一分钟就可以把话说完,我的话共分五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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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关于本案内容部分——我没有话可说,我用法律里面的缄默权。我想我也不必说明我为什么不说话,一千九百四十六年以前,耶稣在被审判的时候,也不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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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点:关于判决的部分——过去我不上诉,以后也不上诉。虽然我是无辜的,虽然我没有罪,但我仍愿引用印度独立的伟大领袖甘地在法庭上的两句话:“我不愿浪费法庭的时间,我承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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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点:关于我的态度部分——我现在声明,我自被捕后,因被刑求而来的一切我写的和我签字的东西,全部无效。也许我信心不够,无法抵抗现代科学方法的刑求,但我知道五百四十四年以前,最有信心的圣女贞德在被捕以后,也犯过跟我同样的无可奈何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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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点:关于所谓爆炸案部分——虽然跟我无关,但愿为李政一、刘辰旦、吴忠信、郭荣文、詹重雄五个小朋友做他们“人品的证人”,这就是说,我相信他们不是做这种事的人,他们的诬服,是被刑求的结果。我请求审判长先生给他们做无罪的判决(附带声明一点,在进这军法处大门以前,我跟他们并不认识,所以我的请求,可以说是客观的,值得审判长先生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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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点:关于我个人的刑期部分——我不要求做减刑的判决,也不对加重不满。美国民间领袖尤金·德布斯(就是坐在牢里还有一百万人投票选他做总统的尤金·德布斯)1918年在法庭上的三段话就是我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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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下层阶级,我就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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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犯罪成分,我就同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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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狱底有游魂,我就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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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我在这岛上,不论我在牢里也好,在牢外也罢;不论我是“名不副实”的“大作家”也好,或是“名实相副”的“大坐牢家”也罢,我都不会有自由的感觉。因此关于我个人这部分,我不请求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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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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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一书面陈述中,可以看出我四年多坐牢下来,心灵上所显示的平静与苍茫,这一平静与苍茫,使我对刑期多少或出不出狱并不沾滞,但对我放眼的方向,却别有洞天。1975年9月22日判决确定后,我写了一封秘密的信给吴俊才老师,吴俊才在台大教我“近代印度史”,那时是国民党文工会主任,是当权派,我信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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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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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十八年师生之谊,请老师先听我一句——“李敖实非台独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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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十四岁到台湾,现已四十,但我至今不会说台湾话,不会听台湾话。我二十七岁“暴得大名”,贵党党报骂我是“反派小生”。台湾人有政治野心者想“统战”我这外省人,不足为奇。但我对政治乏味,因此,我拒绝了高玉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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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独分子拿我做对象,我想至少有三派——(一)“台湾青年”派(他们不断拿我在他们机关刊物上做主题);(二)散发传单派(散发“欢迎李敖参加我们的行列”等传单);(三)彭明敏、谢聪敏、魏廷朝。(一)(二)两派我根本不认识。第(三)派认识都在他们变成叛乱犯之前。他们出狱后,跟我有来往,我不相信他们会再做书呆子式的政治活动,所以不为意,不避瓜李之嫌,现在证明了我比他们还书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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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谢、魏被捕后三周被捕,他们把我说成“五分之一”(谢说“五委员”之一,魏说“两个半”之半),说我同意加入组织,我完全莫名其妙。这时候正是火车站出现“欢迎李敖参加我们的行列”等传单的时候……当然构成了办案联合小组(各单位组成)对我的合理怀疑,由于我多年做“反派小生”的记录太坏,使我无法取信于人……大概十几天后,我感到不遥为配合这“五分之一”的说法,恐怕不得了结。我出于无奈,编了一套说辞,我说我们开过加入的玩笑。我当时想,这一说辞,既可遥为配合加入的意思,又可因开玩笑而大事化小,既无法在“有无上”澄清,只好在“轻重上”取信于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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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以后,调查局的刘科长来看我说:“好消息告诉你,查清楚了,我们知道冤枉你了。”后来我听说台独分子终于承认对我诬攀。一年后开庭,台独分子当庭承认对我诬攀,“被迫咬李敖”云云。其实这时候,台独分子的宣传目的已达,他们终于号召成功他们有了一个金字招牌的外省同志,并且让贵党背害贤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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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坐牢,我没话说;但陪台独分子坐牢多年而不能自明,我为之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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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我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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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利益的大前提上,我和贵党任何爱国者并无二致,虽然我被目为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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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目为敌人。我的书被禁了,杂志被停刊了,店面被封门了,牛肉面都卖不成了……我沦为荒货小贩,靠老面子推销古书和旧货(即《纽约时报》说我的在卖旧电器)。当李翰祥太太看我满身大汗同小工一起抬冰箱朝她厨房搬,问我:“一代大作家为何沦落至此?”我只有苦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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