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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化简史 1.《大宪章》制度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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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帝国从英格兰(即不列颠)撤兵之后,凯尔特人引狼入室,让日耳曼人轻而易举地进入了英格兰,从而导致了日耳曼人对不列颠的大肆入侵。到公元6世纪末,经过日耳曼人的一番冲击,整个英格兰出现了七个较大规模的政治集团,史称“七国时代”。公元9世纪中叶,丹麦人发动的大规模入侵,进一步打碎了不列颠岛上的政治集团,从而为封建制度的形成创造了历史契机。公元10世纪,由于社会权力日渐分散,诺曼底公爵[10]顺利完成了对英格兰的征服,并随即建立起了封建宪政制度,从而滞绊了英格兰社会的封建制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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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的英格兰,王权统治日薄西山,整个国家的权力以庄园形式存在,庄园主成为当时英格兰社会的实权者。这些庄园主对外、对上虚与委蛇,对内享有绝对的统治权,并且妄图一直维持自己的政治地位。但是随着诺曼王朝的势力逐渐深入,庄园主们终于意识到了自己的渺小,于是他们纷纷依附势力更大的庄园主,英格兰的社会权力因此得到了一次大规模的集中和加强,诺曼王朝立即感到了前所未有的政治压力,最终不得不做出妥协。在这种情况下,庄园主们仍然将自己的命运紧紧握在自己手中,并且形成了一批不容忽视的地方政权,从而保住了封建制度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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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一时期的英格兰政治体制,既包含大庄园主们的平民议会,又包含诺曼王朝的贵族议会。当然,主要的国家权力机构,还是以平民议会和贵族议会共同组成的议会为基础的,而实际上这是一种类似于聚会的政治活动。由于不伦不类,史学界甚至对此类政治活动的称呼都不一致,已知的称呼包括氏族大会、君主会议和宫廷会议等,会议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法、政务和税收等,有时候还会讨论王位的继承问题。而且这种聚会也没有固定的时间,通常只要国王想要举行,就可以组织大家召开,到处充斥着散漫的自由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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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很遗憾,由于统治者握有绝对的社会权力,英格兰社会的政治优势逐渐开始向王权倾斜,聚会上大多时候都是国王在唱独角戏。庆幸契约精神已经深入人心,大庄园主联盟不愿与统治者为伍,再加上他们手中握有实权,买统治者账的庄园主越来越少,直到国王的独角戏再也唱不下去。所谓绝对的权力必然滋生暴虐,面对大庄园主联盟的挑衅,英格兰统治者不仅开始大肆践踏法律的尊严,而且还在一步步蚕食庄园主的实际利益,以至于当时的法院判决一度成为统治者的私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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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这一时期的英格兰封建制度还表现出一定的矛盾性,一方面统治者对自己制定的政策充满信心,并且让自己的喉舌进行了大肆吹捧;另一方面,国王又大举干涉议会的正常工作,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统治,导致当时的英格兰封建制度名存实亡。但是哪里有压迫哪里就会有反抗,压迫越严重,反抗就会越强烈。这种情况发展到最后,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再一次陷入了无休止的持久战中,两败俱伤的教训再次出现。最终,正义终于还是战胜了邪恶,在整个欧洲社会的作用下,反对英格兰统治者的声音越来越高涨,势力也越来越强大,英格兰统治者不得不做出让步,并签署了限制其权力的法律制度——《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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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化简史 2.《大宪章》的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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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是英格兰统治者和贵族阶级(即大地主阶级)长期积怨和斗争的产物,形成过程和结果都具有非常典型的英格兰特色,同时也对后世欧洲社会的政治体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而实际上,《大宪章》的出现也要感谢适当的历史契机,因为当时的国王为了进行东征[11],只得将国家权力大举交给留守的贵族们,贵族们为了统一管理,最终形成了大议事会制度(即西方议会制度的前身)。在新一任国王约翰[12]上任之后,他的国王身份几乎成为空壳,并且由于他的激进行为,其领地已经在登基之前被大议事会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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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当然不甘心大权旁落,在登基之后随即展开了对贵族阶级的反抗,而他的具体做法就是大肆提高赋税。然而贵族们已经形成了足够强大的力量,这让约翰感受到了极其强大的政治压力,为了转移矛盾,他只好对法国发动战争,并借机再一次提高了赋税。眼看国家权力就要被约翰窃取,大议事会于公元1213年上表了一份宪法议案,要求约翰签署。而约翰不但没有签署,还利用教皇势力进一步削弱了贵族阶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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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约翰在法国的战事一败涂地,这迅速激化了约翰和贵族之间的矛盾,以致贵族军队于公元1215年攻占了英格兰首都伦敦,内战一触即发。此外,就连教皇势力也最终站在了贵族阶级一边,不断游说约翰做出让步。同年6月5日,无计可施的约翰只能放弃继续抵抗,答应和贵族阶级进行和谈,并且与泰晤士河边接受和签署了贵族们上表的宪法议案,是为《大宪章》的诞生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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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首先规定了宗教势力不受国王管制,这就使宗教势力和行政势力得以分离开来,并且处于平行和对等的政治地位,这一点也暗合了基督教的政治二元论;其次,贵族在触犯法律之后,审判机构必须要有他的亲人(至少一名)组成,从而保障其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国家税收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必须通过公民投票决定,从而将国家税收的立法分摊到了每一位公民手中。如此一来,至少要有半数以上的公民同意,税收政策才能实行,这就有效限制了国王的贪婪,以及避免那些单纯依靠提高税收来维持国家运转的无能国王上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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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方面,《大宪章》也在后来成为英格兰基本法和普通法的建设基础,是欧洲社会契约精神的合理化、法制化和书面化。从此以后,英格兰国家法律的颁布,不再单纯满足于国王的统治需要,而是国王和贵族(包括贵族和平民)商议的结果,这样形成的法律就具备了一个非常可贵的特点,即对法律的实施者(国王)和被实施者(民众)都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国王和民众的地位是平等的,民众需要一个管理者,国王履行管理义务,然后得到相应的管理权,并且置于全民的监督之下。当然,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个全新的政治力量,即司法,这也为后来西方社会的司法独立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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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之后,《大宪章》在英格兰的社会发展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如公元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公元1676年的《人身保护法》,都直接来自《大宪章》的内容。即使到了500年之后的美国,其立国根本《独立宣言》中,也随处可以看到《大宪章》的痕迹。而贵族从国王手中得到了这样的政治权利,平民自然也就从贵族手中得到了这样的政治权利,以至于个人自由和私人财产成为西方社会的最高价值和追求,并且一直延续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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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化简史 3.议会制度的形成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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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曼王朝的建立,使英格兰的封建制度基本建立起来,但是英格兰的封建制度虽然受到西欧社会影响,却有着自身独特的地方。这是因为当时的英格兰社会中,中央政权对地方政权占有压倒性优势,因此完全可以建立起一个君主专制帝国,但是民主共和是当时整个欧洲的历史潮流,同时也是英格兰贵族阶级的强烈诉求。在这种情况下,英格兰最终建立起了一种混合制政体,最高级别的国家权力既不在国王手中,也不在贵族阶级手中,而是在国家议会手中,即大议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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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政治权力只有得到有效的制衡,才能保证政治和社会的稳定。在中世纪欧洲,大多数国王和贵族也看到了这一点,因而才有了国王和贵族联合执政的混合政体。这种政体在国王看来,属于略带封建特色的君主制;而在贵族看来,又属于略带君主特色的封建制。总之,双方都在尽可能地维系政治平稳,并且在此基础上努力拓展自己的权益空间。随着基督教文明的传播,以及贵族阶级强烈的正义诉求,“国家权力即公民权力”的思想逐渐深入人心,这就为封建制度的全面到来创造了大环境,或者说打下了民意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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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封建制度的维护工作,其实是由法律形式来规定的,司法权力也继宗教权力之后,成为国王和贵族之间的第三方势力。在当时,国家的司法长官虽然由国王任命,但是他在精神上要效忠自己的誓约[13],在行为上要执行法律的规定,整个过程还有贵族阶级的监督,体现的仍是契约精神。当然,也会出现一些个别国王挑战这种处于制衡状态的权力体制,如上文中提到的约翰,但结果只能是战争和契约精神进一步发展,也就是《大宪章》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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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制定之后,贵族阶级不仅取得了权力斗争中的完胜,而且将契约精神落实成了法律条文,大议事会的地位也就此被确定了下来,是为中世纪英格兰议会制度的雏形。紧接着,司法系统开始从英格兰的政治体制中以法定的形式独立出来,法律内容在欧洲传统契约精神的作用下,很快成为国王和贵族阶级共同遵守的规定,司法部门的职位也必须要由法学者甚至是法学家担任。13世纪中叶,英格兰普通法学家布拉克顿在其《论英格兰法律和习惯》一书中就曾提到,当时的英格兰国家法律已经把治理权(即行政权)和审判权(即司法权)明确分离,国王任意妄为的独裁行径,在英格兰从此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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