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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与印度洋:基于中国地缘政治视角 三 土地改革:国家发展奠基中最大的政治“豆腐渣”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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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天然供给量和贮存量的绝对有限性,决定生产劳动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绝对手段。而人类生产劳动形成的绝对条件就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绝对结合。这有自然结合与强力结合的方式。财产私有制度出现后,强力结合便是人类历史常见的方式。比如历史上的罗马人对地中海的征服、蒙古人对亚洲和欧洲部分地区的征服、克伦威尔对爱尔兰人的征服、欧洲人对印第安人的征服、英国人对印度人的征服等都是这强力结合的历史形式。一部分人通过垄断生产资料形成对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并由此形成对这部分人的政治统治,这就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从人类早期的绝对的自然结合变为相对的人为强力结合,并由此在生产者与生产资料占有者之间以及不同的生产资料占有者之间形成复杂的财富占有关系。[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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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所有权并不是社会财富本身,而只是社会财富的占有形式。所有权并不创造价值,因此也不是财富的源泉。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私人所有权却可以刺激劳动者个体的能动性及其私人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但如果构成社会劳动基础的生产者的劳动成果被不同的私有者“截流”数量过于巨大从而使劳动者得不到合理反哺时,社会劳动也就开始萎缩。萎缩的程度与财产占有者对生产者劳动成果的“截流”数量为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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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国家发展及相应国力的关键不在于研究其GDP或GNP的指数表现,而在于研究其利润的归宿及其对社会劳动者的反哺程度。马克思说:“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49]劳动者也是消费者,他既是产品生产者,又是实现自己产品的基本消费群体。从这个意义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体,不仅仅因为人民是国家生产的主体,同时他们更是国家消费的主体。只有社会产品反哺社会劳动者即人民的时候,这个社会的发展才是良性的和可持续的。当国家经济持续增长而这种增长成果却不能合理地反哺生产者,甚至不能维持生产者自身的生存延续,社会财富又越来越多地集中于没有多少消费潜力的少数人手中,这时的国家发展就失去了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接踵而至的就是社会危机。这时生产力就会提出变革生产关系的要求。前面提到的印度和中国的民族民主革命,就是基于这个原因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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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人类生存的第一资源,生产关系的最初版本就是人地关系。[50]因而也是古今形成生产关系进而形成阶级关系的原生酵母,更是现代资本形成的原生酵母。大凡国家改造和社会改革,多以土地改革为起始。因此,与基因链的优劣决定生命发育的终极结果一样,国家土地改革的后果,也就命定了国家肌体发展,尤其是传统农业大国肌体发展的终极潜力。印度与中国民族革命成功后第一基础性的国家改造工程就是土地改革,其结果差异则奠定了两国发展速度及其潜力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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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土地革命分为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两阶段的话,印度的土改不仅没有社会主义土改内容,也没有像中国那样的彻底的民主改革的内容。独立之初印度国大党认识到从英国人那里继承下来的封建土地关系是独立前印度农业陷入慢性危机的主要原因。为此,根据1948年12月全国邦税务部长会议的决定和国大党土改委员会1949年的报告建议,各邦开始按照中央确定的废除柴明达尔中间人制度等原则,制定本邦土改法律。1953年中央政府建立了中央土改委员会,由计划委员会成员和内务部长、粮食部长组成,作为土改指导机构。土地改革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消除土地所有制结构中阻碍农业生产的因素;二是使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直接与劳动者结合,创造条件使农业经济实现高效高产。土改内容包括三方面,分两阶段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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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废除柴明达尔等中间人制度。独立前印度存在三种土地租佃制度:柴明达尔租佃制、马哈瓦尔租佃制和莱特瓦尔租佃制。在柴明达尔等土地租佃制度下,代为殖民政府收税的柴明达尔等实际上成了在外地主,对租佃土地的耕种者进行残酷剥削。在殖民政府收取的农业税收和柴明达尔等从事收税的管理费外,柴明达尔等在外地主还随意提高租金,加强对佃农的剥削。印度政府通过废除这种中间人制度使耕种土地的农民直接与土地联系,并直接向政府交税。在独立后长达30年的时间里,印度政府从地主手中买地共花去67亿卢比,约将577万公顷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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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改革租佃制度。“高额地租是印度土地结构的共同特征”。[52]英国统治时期土地租佃不仅在印度农业中十分普遍,而且除公开租佃外,印度农村中还盛行非正式或口头租佃。土地供给是确定的,而人口和贫困人口却与日俱增,佃农受到地主持续提高的地租剥削,而且租期极不稳定。手工业的衰落,进一步加重了劳动者对土地的依赖,从而加重了租金剥削。从1953年起各邦政府通过了系列有关“租佃改革”的法案,其主要内容是“公平租金”和“保障租佃关系”。独立后印度政府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实行了租佃制改革,具体措施包括固定租金、保障租佃,并授予部分佃农的永佃权等。根据各邦的具体情况,各邦政府规定的租金占农业收入的比例有所不同,大体保持在农业收入的1/3到1/6。同时,为了方便农民交租,还决定把过去长期实行的实物地租改为货币地租。为了保障土地租期,印度政府还规定,允许地主以自耕名义收回土地,但重新收回土地时必须为佃户保留维持生活所需最低面积的土地,且不能驱逐佃户。此外,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政府也要求佃农购买土地,使佃户直接与国家发生关系。这也是土改第一阶段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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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实行土地持有最高限额制度,这是土改第二阶段的内容。国大党政府在1959年1月那格浦年会上通过了实行“土地限额”的决议,要求各邦政府在当年年底前制定出相应法案令。1961年年底印度政府宣布各邦实行土地持有最高限额的法律,规定超出限额以外的土地,由国家交给村评议会,并由村评议会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或农业合作社耕种。此举意在限制大地主对土地的垄断。1971年8月,印度中央土改委员会又确定调整最高限额。以5口之家为一个分配单位,规定最高限额为最好的土地10英亩到最劣的土地54英亩之间。1975年7月1日,印度政府宣布了二十点经济纲领,提出土地最高限额制,并要求加快对超额土地的分配和登记注册工作。1977年人民党上台,要求加快土改步伐,通过调查,改革土地法上的弊病和漏洞。规定每户农民最低土地持有限额为2.5英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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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是印度民族革命成功后,实现民主革命的基础工程。就其深度、广度及革命的彻底性而言,印度土改的效果与中国比简直是判若泥云。究其原因还在于各自革命的领导权性质存在的本质差异。与中国20世纪20年代蒋介石国民党注意到但无法解决农工问题的原因相似,尼赫鲁国大党也看到了彻底的土地革命对于印度的未来具有关键的意义。[53]但是,由于国大党本身所代表的是大地主大资本家利益,以及由大地主大资本家阶级占据的议会席位形成的对尼赫鲁政府的制约,这使国大党政府即使有再好的政治设计,也无法实现。与中国国民党蒋介石政权由于基础是建立在封建官僚买办的支持之上,即使早就认识到土地问题的重要性也无法在中国大陆进行彻底有效的土地革命的道理一样,印度国大党推行土地改革30余年,最终不得不以“具有雷鸣般的热情”开始,而以“没精打采”的结局告终。[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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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印度的土地改革还是在相当程度上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从1951~1952年度到1978~1979年度,印度农业生产年平均增长2.8%,是从1900~1901年度到1949~1950年度平均增长的3.5倍。[55]60年代以来,印度开展“绿色革命”运动,印度粮食播种面积从1950~1951年度的9730万公顷,到2000~2001年度的11980万公顷,增长了23.1%;到70年代粮食就基本上达到自给。[56]但是,在生产关系变革的方面,“除了废除了柴明达尔以外,就全国而论,其他各项实际上并未认真执行”。[57]而正是这方面的失败,不仅使印度的土改成果大打折扣,而且还由此铸定了印度在后来半个多世纪中落后于中国的历史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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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初期,不到农村人口15%的地主、富农却占有85%的土地,其中不到人口2%的大地主,却占全部土地的70%;而占农村人口85%以上的贫苦农民仅占15%的土地。其中占农村25%的农户却无立锥之地。土改后,这种土地集中在极少数大地主手里的情况有所缓和。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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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经营占有者数量和经营面积(1970~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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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转引自[印]鲁达尔•达特、K.P.M.桑达拉姆著《印度经济》(下),雷启准等译,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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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提供的数据可分三类。第一类是同类人数比例增长远远高于相应的土地面积比例的增长。这主要表现在边际农类中。土地持有者数量从1970~1971年度的7100万增加到1985~1986年度的9800万,大约增长了38%,而经营面积仅大约从1.62亿公顷增加到1.64亿公顷,增加了1.2%。土地面积增长远远低于土地持有人的数量的增长。其间持有1公顷以下的边际占有者从51%增长到58%,增加7%。而其持有土地面积从9%增加到13%,只增加了4%。持有土地增长低于边际农的数量增长。这表明,占农业人口1/2以上的“这类耕种者土地少,继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而“印度农民贫困化的加重表明边际农或接近无地劳动者的数量正在扩大”。[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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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同类人数比例降低的同时,所持土地面积比例却大规模增加。这主要表现在小土地占有者类中。在土改中受惠最大的是占地1~4公顷的小土地持有人。这部分人数占土地持有人的1/3强。在1970~1985年间,小土地持有人在总土地持有人数中从34%下降到32%,而所持有土地则从30%增长到了38%。这说明土改使地权大规模地向小地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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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人数与所持土地面积比例同时减少。这主要表现在占地4~10公顷之间的中等占有者与占地10公顷以上的大土地占有者类别中。中等占有者人数在这15年间,从11.2%下降到8%,占有土地面积则从31%下降到29%。大占有者人数则从4%下降到2%,而所占土地面积也从31%下降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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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的上述结果基本也就确立了独立后印度的农业生产关系金字塔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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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1986年度,占土地持有人数2%的大地主占据着印度的20%的土地。占土地持有人数8%的中等地主则占着29%的土地。二者之和则是占10%的土地持有人却拥有49%的土地。另一方面,占持有地人数58%的人,却只有13%的土地。如果算上持有地条件大大改善的小占有者,占持有地人数90%的人,只拥有51%的耕地。即使如此,印度的土改方案在许多方面只是法律上的原则规定,在各地执行方面不仅差异很大,而且还受到不同程度的抵制。“对于诸如极高的地租额、农业雇工(主要为受歧视迫害的贱民)、极端落后的契约工和高利贷剥削等方面的问题,却在土地改革中没有触及”。[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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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反映的是1961年到1971年间印度农村地区财产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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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1971年印度农村地区财产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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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第六个五年计划》第8页。转引自[印]鲁达尔•达特、K.P.M.桑达拉姆著《印度经济》(上),雷启准等译,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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