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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3976 印度次大陆:文明五千年 第六章 家庭、社会与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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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3978 古印度的家庭、社会与政体结构植根于深厚的传统,直到今日仍旧持续发挥影响。我们必须将它们视为长时段结构,与形成历史叙事的一连串事件不同,它们变化的节奏更加缓慢。本章与下一章中,我们将换一个方向分析,检视社会制度与代表性观念,它们不是变动不居的事件流,反而有着长久的生命力,缓慢发生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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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3980 印度次大陆:文明五千年 [:1706593309]
1706593981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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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3983 在印度,婚姻、亲属关系和家庭的形式高度不统一,因此,要在家庭层面总结印度社会,尤为困难。然而,印度的家庭与婚姻仍具有某些鲜明的特征,我们可以从描述这些特征开始。请注意,这些特征仅是高种姓印度家庭与婚姻的特征,承袭自第三章讨论的吠陀模式,因此,它们并不是普遍特征,也不是典型特征。它们是精英性质的组织,而非大众组织;它们引人注目,具有典范性,为其他种姓提供了效仿模式。之后,我们会讨论其他种姓的模式与这些精英模式的不同之处。我们从精英典范讲起,是因为它们影响深远,“法论”里大量记载了这些典范。艺术作品则提供了另一些资料来源。一座精美的朱罗时期青铜雕塑,描绘了湿婆与雪山神女的婚姻,旁有妻舅毗湿奴和女侍,展现出完美的家庭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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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3985 我们从婚姻的两大特征讲起。婚姻是由父母做主的(arranged),是牢不可破的。婚姻是双方父母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安排的,主要考量男女双方是否种姓相同、来自不同的家系分支且星座匹配。以这些因素为重,并不表示男女双方的感情不受重视,但感情并非婚姻的基础;婚姻应以建立双方家庭之间长久联盟关系为主要目的。男女之间可能会产生爱情,但是是在婚后产生,爱情并非婚姻的基础。过去这些联姻经常在男女双方童稚时期就已缔结,同时倾向让孩子在青春期前就订婚或结婚(童婚会等到青春期后才圆房)。现代的印度共和国则制定了法律,提高法定婚龄,婚姻的习俗也历经了其他形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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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3987 婚姻安排好后,则由祭司在圣火前唱颂吠陀咒语,神圣证婚。事实上,婚礼仪式是留存至今最为活跃的吠陀祭仪。整个仪式通过祝圣,给予婚姻牢不可破的纽带关系,因此没有离婚一说。婚礼的仪式是将一对夫妻塑造成一个整体,目的在于进行家庭祭仪。在家庭中,年龄最长的已婚男性是执行长兼祭司。迎娶妾室的婚礼没有圣火和吠陀咒语,可在迎娶正室后举行,但可随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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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3989 以上是古印度的婚姻。接下来我们将转向家庭的主要特征:数代同堂、土地共有和父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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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3991 比起夫妻子女组成的家庭,数代同堂的大家庭人数较多。在印度,数代同堂的大家庭通常是以父系(男性亲属关系)传承;不过印度也有知名的母系传承案例,之后会讲到。假设父系传承是一个标准模型,那么,数代同堂的家庭成员通常包含夫妻、未婚女儿、儿子、儿媳妇与孙子、孙女,可见,大家庭至少有三代成员共同居住在一起。同时也可看到男孩与女孩的命运截然不同,男孩将留在父母家中,女孩长大后则离开父母家,迁入丈夫的家庭。这表示家中女性只有两类——妻子(嫁入家庭)和女儿(嫁出家庭);而家中的男性没有什么区分,都是同一群男性先祖传承的父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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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3993 印度家庭多代同堂,家庭成员共同享有财产,意即家庭是财产的唯一持有者,家中男性皆持有财产份额。父母去世后,兄弟在长子的领导下,继续共同持有财产,只要家主之职持续传承给下一代长子,那么财产就可以无限共同持有下去。或者,他们也可平分财产。无论如何,家庭财产并非通过遗嘱交付(因为财产是共同所有,而非父亲的个人财产),而是在古老习俗下,兄弟之间平均分配。此外,继承财产要等到家主去世之后,在此之前则由儿子共同持有。延迟分割继承权,也有助于维持多代同堂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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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3995 这里我们再次明显地看到性别的差异。多代同堂家庭的所有男女成员,都有权获得食物、住处、衣物,有权获得家中土地和家畜提供的资源,但仅有男性可以共同持有土地。由于女儿终将嫁入另一个家庭,因此不能成为土地等不动产的共同所有人(20世纪的法律对此进行了调整)。然而,她们出嫁时,确实会带走一部分可移动的家庭财产,特别是五彩纱丽(saris)、餐具厨具与珠宝,若家庭富裕,嫁妆的数量可能相当惊人。这份嫁妆称为“女人的财产”。由此可知,连财产也受到性别影响,采取不同的分配方式。明显可见的是,共有指的是财产所有权的共同享有,因此只有拥有足够数量财产的家庭才谈得上共有,而这类家庭仅是少数。无论如何,家庭财产共有仍是印度生活的重要特征。在印度共和国,约10%的家庭以未分割共有家庭财产的身份申报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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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3997 最后,印度家庭为父权制,意即家庭掌握在父亲的权威之下,或者在兄弟持续共居的状态中,家中最年长的男性担任家主。印度家庭为双重父权。女性主义定义父权制度为女性受到男性制度化的宰制;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社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父权制度,印度当然也不例外。但我们描述的家庭模式中,还包括更古老、更狭隘的父权制定义:家主宰制的对象不仅包括家中所有女性,还包含儿子;即便儿子已成年、已婚,甚至有了自己的孩子,仍然受父亲监护。换句话说,家主是家中唯一的法定成人,有权对外代表大家庭所有成员的权利(例如,在法律诉讼中),其他人都是“未成年”。同理,他也是家庭中的祭司,向圣火献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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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3999 双重父权体系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儿子即便成年,只要父亲在世,仍受其监护;在吠陀传统中,女性终其一生都在男性的监护下: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在吠陀时代,无论献祭的主角是已婚夫妇还是已婚男性家主,妻子在其中的角色都至关重要。但因臣服于丈夫之下,女性虽在宗教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却少见于典籍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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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01 家主拥有的父权权威无疑很强大,但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他并非家庭财产的唯一持有者,而是与子嗣共有。如我们已见,至少在古代,他无权通过遗嘱来不均衡地分配财产。在实务层面上,家庭如同企业,即便有成员死亡或替换,机制仍会延续,而家主则是替整个家族管理财产的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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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03 印度的此种家庭模式,应理解为理想形态,而非统计意义上的一般印度家庭的特征。这是由宗教思想撑持的文化建构的产物,它体现在神话里,借由仪式神圣化。我们已经讲到,这些关于家庭的理想,在吠陀时期已然成形,其他早期印欧语系社会如希腊、罗马和波斯(见第三章)也带有部分相同的特点。在今日印度教徒的族群中,此种家庭理想仍拥有重要影响,虽然家庭模式的某些部分已被法律大幅更改。这些理想最重要的源头,是名为“法论”的法学文献,它将吠陀人民的信仰与实践进一步发展并条文化。“法论”大多处理家庭法的两大主题:婚姻与财产分割。我们需要检视“法论”传统如何撑持印度家庭的理想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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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05 广义来说,印度教认可许多不同种类的超自然人格化存在,它们可分为两大类:提婆(deva)或神祇,“父祖”或祖先。繁复的吠陀仪轨要求设置三坛圣火,并任用多名婆罗门祭司担任中间人,但相对简单的家庭仪轨则只需一坛家庭圣火,并由家主自行祭祀,换句话说,就是由家主担任祭司。家庭仪轨供奉两种超自然存在,对所有家庭来说提婆都是相同的,然而父祖,包含已逝的父系祖先(父亲、祖父、曾祖父等),对于各个家庭而言却是特殊的。因此,家庭与祖先崇拜之间,社会与以神祇为主的“国家”宗教之间,均存在着结构性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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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07 除了每日通过家庭火坛祭祀众神、祖先与其他存在外,家庭宗教还包含一系列仪礼,称为“净化仪式”(samskara),意指“擦亮”或“臻至完美”,它们协助个人由生命的一个阶段过渡到另一个阶段。净化仪式包括出生之前协助受孕、保护胚胎的仪式;出生与婴儿期仪式(首度见日、初啖固体食物等);男孩成为吠陀学生的入法礼,以及婚姻仪式。生命终结之时也会举行数种仪式,包含火化死者、协助新亡灵顺利前往父祖世界(所以不会在此世成为游荡孤魂)、定期向祖先供奉饭团和清水等。祖先则赐福给家族成员,护佑他们人丁兴旺、土地丰收、牲畜健康繁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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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09 在此概念下,家庭的目的在于家庭之外,并非只是为了照顾生者和繁衍后代,更是为了供奉祖先,并借此确保他们在父祖世界持续拥有一席之地。因此,家庭的土地继承与供奉祖先的职责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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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11 祖先无法自己供奉自己,其福祉的延续有赖于父系子孙一脉的永续传承。这便牵涉到生育子嗣的重要性,但不是每一对夫妇都能生育子嗣,因此“法论”发展出一系列律法帮无子的家庭认定继承子嗣。“法论”认可12种子嗣,第一种是“肉身之子”,指生物学意义上的子嗣;接着是其他类型的子嗣。例如,若夫妻有女无子,可以指定女儿结婚后生养的一子为父母的合法子嗣,而非女儿与女婿的子嗣,这就是“指定女儿之子”。若夫妻无子无女,可让无子女的寡妇与已逝丈夫的弟弟同居,以怀孕产子,这一古老习俗被人类学家称为转房婚(levirate,也存在于希腊、罗马和《圣经》中),印度人则称为“尼育迦”(niyoga),此子将被视为死者子嗣,而非生父子嗣。这一结合并非婚姻,因为弟弟必须成立自己的家庭,生育自己的子嗣。古典时代,古老的尼育迦习俗已逐渐消失,收养成为流行的做法。这里的收养与西方人熟悉的方式不同:在古印度,养子很少是孤儿,相反,他应出自声誉良好且与养父母相同种姓的家庭。由于养子将永久脱离原生父母,融入养父母的家庭,并于养父母去世后,向养父母而非原生父母供奉饭团和清水,因此,养子不得为原生父母的独子,否则其原生父母死后将无法获得供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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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13 这一连串的观念与习俗,强有力地塑造着婚姻生活的规范,甚至赋予婚姻超越的意涵。这些观念与习俗综合了两种不同的原则,它们不稳定地混合在一起:丈夫与妻子同等重要,丈夫的地位高于妻子。这样的状况表现在古老概念中,一方面孩子的出现被视为父母双方平等且互补的生理贡献的成果,另一方面夫妻关系又被类比成田地(母)与种子(父)的关系。希腊文化中也有类似比喻。在这个比喻中,男性元素决定着孩子的生理结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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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15 如前所述,“法论”里的行为标准是高种姓的规范,因此,若想恰当描绘印度家庭,就有必要介绍一些复杂因素与例外情况。我们可从非吠陀宗教对家庭与社会生活的态度开始介绍。佛教与耆那教认为,人们只有放弃家庭生活成为僧尼才能获得解脱。虽然并非反对家庭,这些宗教的主要目标却在于跳出家庭(与种姓)的实际价值,视家庭与社会关系为伦理行为,而非宗教义务,伦理行为只是为遁世者进入更高状态做铺垫。印度教本身也拥抱遁世理想,也许是为了回应取得成功的反吠陀宗教,不得不做出调适,但它是在与家庭规范相适应的前提下做出调适的,它将遁世作为个人完成家主职责之后可供选择的一个阶段。因此,所有印度宗教,无论是吠陀还是反吠陀宗教,遁世的理想都是至关重要的,但这种理想与婚姻生活的理想存在着紧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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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17 以下由前述规范出发,让我们通过几组不同面相来检视其中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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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19 高种姓/低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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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21 我们已知“法论”中的家庭生活规范适用于高种姓,与长期传承下去的家庭不动产有很大关系。因此,财产安排着家庭关系。高低种姓之间的家庭生活差异极大,或者说,拥有诸多财产的家庭与身无恒产或财产稀少的家庭之间的生活方式差异很大。数代同堂的大家庭围绕着财产而形成,由于缺乏形成大家庭的财产,贫穷家庭则以小家庭为主,婚姻也较容易依当事人的心意缔结或解除,而非由父母安排。这类婚姻也缺乏“法论”中典型家庭的鲜明的父权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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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23 父系/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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