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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39 印度次大陆:文明五千年 [:1706593310]
1706594040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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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42 家庭无法孤立存在,它必须与其他家庭建立关系,这些关系与婚姻制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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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44 首先,家庭依靠主要传承方式——父系或母系——集合成氏族或族系,这些族系通常是族外婚,意即不得嫁娶族系内部成员,理由是亲缘关系过近。例如,婆罗门分成17个左右的外婚族系,称为“戈特罗”,传说戈特罗是时间之初首先听闻吠陀,并为人类获取吠陀知识之贤者的父系传人。氏族成员不得嫁娶同一戈特罗的成员。此外,“法论”更规定不得嫁娶同“撒宾达”(sapinda),意即向同一人供奉饭团的亲属,也就是说有共同祖先的亲属。此项规定是针对拥有同一祖先的男女双方所间隔的代数或亲属级数做出的规范。通常,若双方的亲属关系在父系七代以内或母系五代以内,则视双方为“具有相同的父系或母系种姓”(sago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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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46 其次,禁止内婚的氏族或族系与其他氏族或族系之间,具有联姻或潜在联姻的关系。这类可联姻的氏族或族系集合,组成亚种姓或称“迦提”(jati)。种姓内部实行内婚制,意即嫁娶对象为同种姓,而非外种姓者。然而,婚嫁对象中存在着高攀婚姻(hypergamy)的倾向(意即较低阶层的女性嫁给较高阶层的男性),在某些状况下这一原则会造成跨种姓婚姻;反之则为错误的婚姻方向。“法论”中有一对形容两个方向婚姻的术语:“顺婚”(顺毛,anuloma)与“逆婚”(逆毛,pratiloma);如同抚摸猫毛时的逆顺方向。绝大多数情况下,种姓之间的关系并非取决于婚姻,而取决于另一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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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48 接下来,我们将谈论印度著名的种姓制度(印度共和国已宣布种姓歧视为非法,并采取果断措施以弭平过往的种姓劣势)。印度拥有数千种姓,一般而言一个地区一个种姓。种姓各有名称,人名也经常透露出种姓。每个种姓都与特定职业有关,然而固守职业并非义务,种姓成员也可另择他业。种姓通常设有地方长老会,管理成员言行,对破坏种姓规范者可施以制裁,在极端情况下,有权将成员逐出种姓。种姓规范通常包括限制与其他种姓互动,特别是跨种姓婚姻与性关系往往被禁止;饮食分享也有各种限制。一般来说,包含米饭的热食,仅能与同种姓者共享;而未煮的米麦、未切水果蔬菜、澄清奶油(ghee)和用糖煮过的甜点,则可在市集贩售,或从其他种姓者那里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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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50 至少在名义上,种姓与特定职业(农人、陶匠、铁匠等)相关,因此,种姓之间的部分关系是经济交换关系;通常并不是以货物和劳动来换取金钱的市场交换关系。过去在村社,有权势的地主家族与从事服务的不同种姓的特定成员之间是恩庇侍从的关系,后者为前者提供陶器、织品、铁器等其他农户无法自行生产的工艺品。像这样的地主种姓(贾吉曼,jajman)与工匠种姓之间的关系源远流长(当我们谈到“贾吉曼尼制度”时,指的就是这种恩庇侍从关系),工匠的工资通常是以农业收成的一部分来支付,而非周薪或月薪。经济关系通过仪式义务和特权得到深化,仪式义务和特权虽赋予经济关系人性化的一面,但同时也强化了内在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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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52 种姓间的关系也受不洁和污染观念的支配,从而形成了一组位阶体系,每个种姓被安排在位阶的固定位置。和世界上许多社会一样,印度人自古以来便认为人体的排泄物是不洁之源,必须加以处理,通过沐浴等方式清除不洁,同时避免接触不洁之人。在家庭中,有固定的进食仪节,家中成员出生或死亡暂时造成的污染应遵循规范进行处理,经期中的女性要暂时隔离,等等。出于对外人的尊敬,印度人应减少与较低种姓人的身体接触,因为他们的洁净度相对较低,可能通过熟食、水和性关系传递。相反地,接受洁净度较高的种姓给予的食物,则能提升个人状态;因此,在寺庙中,先供奉食物给神,然后再将这些食物分给信徒食用。这些食物被称为福佑之食(prasad)或圣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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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54 截至目前,我们讨论了迦提,但还有一个词瓦尔那,也用来指称种姓,尤其是在“法论”里。迦提多达数千种,只在特定地区存在,而瓦尔那只有四种。早在《梨俱吠陀》时代的创世故事中,我们就看到世界由献祭所创造;这是吠陀人信仰中最具创造力的信念。最原始的生命原人,有时也称生主、造物主或梵天,是通过一场献祭活动而产生的。献祭中,他既是献祭者,也是祭品,更是接受祭礼的神祇。简单地说,他肢解自己,将自身献祭给自己。借这个行动,身体分化为现象宇宙的种种(动物、植物、矿物、时间分期等),他身体的四部分分化为人类社会的四个部分:他的嘴唇诞生了婆罗门,与吠陀圣赞有关;他的手臂诞生了刹帝利或武士;他的双腿诞生了吠舍农民和商贾;他的双脚诞生了首陀罗和仆役。这个故事说明四瓦尔那的分工是创世之初的一部分。在四瓦尔那中,前三者称为“再生族”,因其男孩会举行入法礼,在进入学生阶段时授受圣线,进行仪式性重生。他们的共同职责是学习吠陀,进行祭祀,并给予宗教奉献。此外,婆罗门的特殊职责是教导他人学习吠陀,为他人主持祭祀,接受他人给予的积累功德的宗教献礼。刹帝利的特定职责是保家卫国,吠舍则是通过农业、贸易与畜牧,生产生存所需的物质。首陀罗不能学习吠陀和献祭,无法参加入法礼,因此仅是“一生族”,职责是服务其他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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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56 迦提与四瓦尔那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法论”认为,许多迦提是由四瓦尔那相互之间顺婚与逆婚形成的,不同瓦尔那的结合创造出新的亚种姓,新的亚种姓再跨种姓通婚,产生更多的亚种姓。我们发现,该理论并未反映真实情况,因为迦提有各种各样的名称,这说明它们的来源相当多样;其中许多迦提来自吠陀宗教信仰圈以外的部落社会,还有的从事手工业,还有的是已被转成种姓的地区族群的名称。有人认为,绝大多数迦提属于某一瓦尔那,事实上,瓦尔那中的婆罗门、刹帝利与吠舍(三者即再生族,戴圣线的种姓)的人数仅占总人口的少数。洁净度或高或低的首陀罗种姓构成了印度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口。因此,“法论”描绘的瓦尔那和种姓画面与实际相差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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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58 当代,种姓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并未消失。随着印度共和国与巴基斯坦建国,研究者以为种姓制会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展开而萎缩、消失,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某些方面,投票式民主选举制度强化了种姓认同。在一个每支种姓都是少数的社会,精英的再生族种姓只占总人口的不到10%,因此,政党要想赢取选票,就必须拥有不同种姓的候选人,以争取不同种姓选民的支持。由于种姓选民经常集体抱团,因此,种姓与现代种姓协会有如其他国家的族裔协会或利益团体,绝对不是实践民主的障碍。随着平权政策开展,种姓也成为印度共和国的重要政治议题。印度的平权政策向“指定的”种姓和部落开放公职录用与大学录取优惠通道,即出现在政府表单上的群体被视为社会弱势群体。真正改变的是,种姓制度已不复过往那般等级森严,更像是相互竞争的利益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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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60 印度次大陆:文明五千年 [:1706593311]
1706594061 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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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63 佛教与耆那教兴起时,部落的政治权力分散在掌握战争武器的武士阶级手中,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两种极端的政治组织,梵语分别将其称为王治(rajya)与共治(sangha)。“王治”指王权统治(衍生自“国王”,raja);“共治”则指共和政府的形式,或多或少类似罗马共和国由贵族统治的政府形式,国家政务则由元老院辩论决策。这种共治的政治组织我们称之为部落共和国,因为他们仍以族群而非地域命名。这类共和国并非民主制,决策权仅限于精英阶级,亦非君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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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65 这两种差异极大的政体很大程度上分别与吠陀和反吠陀宗教相关。佛教和耆那教创建人佛陀与大雄,皆出身吠陀中心以东的部落共和国武士阶级,这并非巧合。某种意义上,佛教僧尼团延续了作为一种政治形式的共治,称它为僧迦(Sangha)。僧迦的决策会议带有古代部落共和国高级长老会的影子。当然,两大宗教也都在王室赞助下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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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67 另一方面,婆罗门的吠陀宗教则明显偏向王权统治,正如第三章所述,吠陀宗教里的许多仪式,目的是在国王面对外敌和面对亲族内部的潜在对手时,能够强化并提升王权。因此,婆罗门与王权通过吠陀宗教结成联盟,国王将权力集中在自己手里,削弱了旧有长老会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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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69 这两类政治形式似乎也与不同的社会形态有关。据佛教经典记载,部落共和国由“众王与群奴”(rajas and dasas)组成,而四种姓或四瓦尔那则与君主制有关。“众王与群奴”在古典梵语中指国王与奴隶,而部落共和国中若有整群的国王,那指的一定是武士或首领。我们可以想象,此类社会类似古斯巴达社会,斯巴达社会拥有一群自由的地主—武士,以及一群从属于地主的奴工(农奴)。因此,部落社会是复杂社会,但社会体制是两级社会体制;相对地,吠陀君主制的社会更为复杂,阶层分为四瓦尔那,王权的发展似乎也与种姓制度的发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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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71 部落共和国的政府形态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直到笈多帝国时代,我们仍能听说这样的例子。讨论治国之道的《政事论》(Arthashastra)认为君主政体是标准的、较佳的政府形态,但也另辟一章讨论共治,以及国王应如何应对共治。从《政事论》的叙述中,我们了解到共治的一大优势:这种政治架构能酝酿出深刻的袍泽之情和政治自主权,部落武士面对外敌时会展现出强大的凝聚力,英勇作战。因此,若想要战胜他们,根据《政事论》主张,要派遣密探在他们内部种下不和的种子,从内部分裂共治议会、破坏团结。长期来说,在这场与部落共和制的竞争中,君主制胜出;笈多时代之后,部落共和制已从历史舞台消失。虽然我们仍时不时可以看到基于亲族聚集的武士群体,他们拥有相对平等的组织结构,是某个地区的强权,但其最终仍然会演化为标准形态的君主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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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73 吠陀时代之后,直到孔雀帝国建立之前,君主制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具有强烈的扩张倾向。这也许解释了君主制比共和制更容易取得成功的原因,因为共和制吸纳领土的能力受部落政体所限,只能将征服的族群吸纳为某些武士家庭的奴隶或仆役。而君主制,特别是摩揭陀及其对手,则展现出无限的扩张倾向。早期文献以部落名指称国家,例如迦尸、憍萨罗、释迦和摩揭陀,但现在这些名称则改指王国所在地域,例如憍萨罗与摩揭陀,它们成了地域之名,不再是族群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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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75 不同种类的文献里出现了不同的君主制文化,我们可以将其与不同时期的政治形式联系在一起。伟大史诗《摩诃婆罗多》里的英雄君主、《政事论》里工于心计的君主与“法论”里的神圣君主,分别反映了前孔雀王朝时期、孔雀王朝时期及后孔雀王朝时期的政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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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77 《摩诃婆罗多》的成书历时数个世纪之久,内容层层累积,它并非关于特定历史时期的叙述,而是反映一种社会想象。然而在史诗较古老的核心篇章中,有关于王权与对应社会的理想,铺陈出被我们称为英雄王者的理想。这理想似乎是吠陀时期武士治理社会的远古遗音。理想中,王者最首要的职责是担任战争领袖,他通常在战役前夜才当选,而在天下太平时则只有很小的权力和特权。这位既是武士又是国王的英雄,也不过是武士里的第一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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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79 摩揭陀的崛起似乎伴随着全新的治国之道与新型政治家的出现。新型政治家指的就是辅佐国王的圆滑的婆罗门大臣,政治文献《政事论》记录了他们关于政治运作的理论。《政事论》由考底利耶(Kautilya)所著,虽然它极有可能成书于后孔雀王朝时期,但它总结了书写治国之道的漫长传统,该传统可追溯至孔雀王朝时期,甚至更早以前(见第四章)。新的治国之道采取冷酷、务实的态度,遵循两大古老法则:四种手段与国家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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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81 国王处理问题时使用的四种手段,包含妥协、赠礼、制造歧见与武力。武力被置于最后并不表示它不好,而是因为它会造成损失。这串讨论背后彰显的,就是今日我们所谓的成本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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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83 国家循环法则,用以分析想要扩张领土的国王的情况。对国王,即征服者来说,近邻是天然敌人;当扩张主义被视为常态时,邻国之间必有利益冲突。出自相同的原因,敌国的邻国是征服者的天然盟友,可与之结盟,摧毁共同的敌人。当然,同时还需考虑敌国的盟友,以及盟友的盟友。当你在前线抗敌时,后方可能会有邻国等着给你致命一击,我们可称其为追捕者(HeelCatcher)。在追捕者之外,则有求援的对象——救援者(Rescuer);还有追捕者的盟友及救援者的盟友。有些国王可能穿梭于征服者与征服者的敌国之间,称为中间王(Middle King),他仅施小力就能改变权力的平衡,进而影响结果。最后,可能还有遥远的伟大国王,称为中立王(Neutral),可以用极小的代价操纵事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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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85 孔雀帝国覆亡后,我们发现“法论”发展出了一种全然不同的王权文化,与此同时,继孔雀帝国之后建立了中央集权程度较弱的帝国。新的发展自相矛盾:一方面以最强烈的方式推展王权的神性,也就是国王为人身之神,从婴儿时期开始就必须被视为神;另一方面,奉行正道征服(dharmavijaya),传播另一种权威有限、非直接统治的王权。军事征服的正当性并非来自战争的起因,而是源自被征服者所受的对待。正道征服者会让被征服国王复位,接受他的降服与进贡;非正道征服者则会夺走对方的财物、妻妾、家庭与生命,如他们所言,将其“连根拔起”,将被征服者的领土置于征服者的直接管辖下。若是远离这类的中央集权的统治,则会形成类似于巽加人与笈多人创造的朝贡帝国体系。帝国由整群小王国组成,通过向较大的、高度多元且松散统一的帝国纳贡而联系在一起。这类帝国处理的主要关系是王与王之间,而非王与平民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常常通过战争来维持纳贡关系。如此,君主制与松散一统的帝国,成为古典时期的政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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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594087 17世纪前往印度的欧洲旅行者以东方专制主义(Oriental Despotism)的概念来形容印度的政治形式。这一古老概念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用来解释希腊人与波斯人之间的差异:希腊人拥有私人财产和政治自由;而在波斯,每个人都是大王的奴隶,所有土地为大王所有,每个人拥有的土地都属于王土,大王可随时收回。文艺复兴时期,这一观念在形容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时再度兴起,它将私有财产与自由相联系,将产权不明与专制主义相联系。前往印度的旅行者也拿这两对关联来形容印度人,特别是莫卧儿帝国统治下的印度。其他人扩展了概念的外延,用来形容古代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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