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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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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国家之间的竞争推动着17世纪以降欧洲帝国强权向国际扩张,而这些竞争也投射到全世界。英法竞争在18世纪中期产生了特别重大的影响:英国终结了法国在加拿大的统治;北美13个殖民地在法国协助下反抗英国统治;英国在印度东部(孟加拉)建立属地统治。征服印度领土,正是发生在英属东印度公司军队与其印度盟友对抗法国东印度公司与其东印度盟友的时期。这是英属印度帝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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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和加拿大,法属国家和英属国家的战争方兴未艾,法国东印度公司与英国东印度公司也在印度掀起战局,并将双方的印度盟友牵连其中。因此在印度,英法的竞争并非两国政府直接对抗,而是通过商人和印度王公组成的联盟。这些印度王公给予商人贸易优惠,并出租海岸小块地区作为贸易站。这些地方虽被称为商馆(factory),但并非商品制造地,而是仓储场所,因负责管理的东印度公司商务代表被称为馆员(factor)而得名。某些商馆配备武力,由欧洲军官带领印度士兵守卫。贸易公司的武装力量,现在成了战争实体,也将印度政府和军队卷入英法的商贸与国家竞争之中。长期复杂竞争的最后结果,是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军队在罗伯特·克莱武(Robert Clive)的带领下,于公元1757年在普拉西(Plassey)击败了莫卧儿帝国的孟加拉总督西拉杰·乌德·达乌拉(Siraj ud-Daulah)。克莱武的胜利是因为事先与西拉杰·乌德·达乌拉的两名将领订下秘密协定,两人按兵不动,克莱武则以其中之一的米尔·贾法尔(Mir Jafar)取代西拉杰·乌德·达乌拉,成为孟加拉总督。不到数年时间,英国东印度公司成了孟加拉实际上的共治者,并获得了德里莫卧儿皇帝的敕令,权力正式得到认可。莫卧儿皇帝赐予英国东印度公司迪万尼权(diwani,即国家的财政管理权),与既有的政治、军事管理者并行。这一情况前所未闻:一家英格兰来的商贸公司,在印度皇帝授权下,变成孟加拉的统治者。某种意义上说,英国东印度公司是莫卧儿的诸侯之一,但这不过是为公司的军事力量和外交策略披上了一件合法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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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后的岁月里,英国人总爱说他们稀里糊涂地就在印度建立了一个帝国。然而过程并非这句话所暗示的那般轻率和清白。英国东印度公司过去确实想效仿荷兰掌控领土,却未成功——荷兰人在锡兰(斯里兰卡)统治着大片土地,而锡兰王国则撤退到内陆山区。英国统治印度的直接原因是英法在世界范围内的争霸,两国的东印度公司也加入争霸,而英国接管了孟加拉的财政管理权,这是始料未及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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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如何,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转变都是深刻的:从一家在印度海岸拥有微不足道的领土以获利的贸易公司,转变成了一个治理型政权,治理着广阔而不断扩大的农业领土,它必须向这些领土征税,并在其上维持法律和秩序。这是“东印度公司统治”时期(Company Rule)的开始。从176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接管孟加拉财政管理权,到1858年印度民族大起义被镇压,约有一百年时间。镇压起义后,英国政府结束了“东印度公司统治”,改为“直辖统治”(Crown rule),意即英属印度改由英国政府直接统治。“直辖统治”同样延续近百年,从1858年起到1947年印度独立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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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创造出全新的帝国。先前的外国统治者都是以征服者的身份带着陆军来的;这次却是从商贸公司转变成领土统治者。先前入侵者进入印度后开始定居,视印度为自己和后代的家园;英国人则派出十七八岁的年轻男性担任文官和武官,但他们都计划在退休后回归英国,仍将英国视为自己的家乡,留在印度的,多是大批英年早逝而不得不葬在印度的部分英国人。虽然不时浮现出采取殖民美国、加拿大和南非的模式来殖民印度,但英国东印度公司还是忍住了。东印度公司不希望大批自视甚高的欧洲移民与占人口多数的印度人发生冲突,因为这类冲突将危及英国统治。出于同样的理由,英国东印度公司也尽力阻止官员以外的欧洲人前往印度,包括传教士。事实上,英属印度政府中的欧洲人始终相当少——文官约有3000到5000名,军中的欧洲人相对较多——负责督导一大群印度雇员。他们与家乡的联系仰赖船只,尽管船只的设计和航速有所改善,但航程通常仍需六个月。这种相对快速的沟通方式造就了全新的帝国:人数不多的英国东印度公司职员在英国出生、受教育并归葬英国(若活得够久),但成人后的大半时光却在印度度过,在远在伦敦的公司总部——东印度大楼的指挥下,参与行政管理或参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商贸活动。基于以上原因,英国治下的印度与欧洲的关系,在政治、组织和宗教特征上,都和印度与伊斯兰世界的关系截然不同。同时,印度作为扩张中的大英帝国的殖民地,其统治情况相较于其他的英国殖民地,如加拿大、北美13个州、澳大利亚、新西兰、西印度群岛乃至稍晚的南非等,迥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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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的军事胜利,是由英国人指挥的占多数的印度士兵和占少数的英国士兵取得的。成功的关键并非军事技术,比起当时已全盘进入火药时代的莫卧儿帝国及其他印度政权,英国在使用大炮、火绳枪和燧发枪上并未十分领先。欧洲的优势在于运用训练良好的士兵紧密组阵,形成快速、密集的火力。新的军事组织技术在一开始就取得巨大胜利,英国指挥小股兵力击败了大批印军。然而这一优势无法长存,事实上印度王公也快速学会聘用欧洲军官(特别是拿破仑战败后失业的军官),向自己的军官和军队传授欧洲战阵组织技巧。因此,英国需要组织更大规模的军队和盟友来对抗印度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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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在印度取得军事胜利的另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英国与部分印度统治者联手,共同对抗其他印度敌手。这些盟友在英国统治期间,仍旧保有领土统治权,但也需付出代价,包括将外交事务交付英属印度政府管辖,同时贡献资源维持印度军队,有时甚至要通过割让领土来完成。这些“土邦”(princely states)持续存在于英属印度之外,自行管理税收、行政和武装力量,但皆有英国所派的“驻扎官”(resident),这些驻扎官向各土邦传达英国政策,并不时插手土邦内部事务和王位继承。印度王公在扩大并巩固英国在印度统治的联盟策略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是,随着时间流逝,王公的政治功能不断萎缩,英国开始视其军队为英属印军,在两次世界大战时又视其为便宜又管用的储备军。英国统治的两个世纪中,土邦的存在让印度的政治版图呈现出拼凑状态:英国直接统治的大片地域夹杂着土邦,有些土邦的面积比英国的更大,有些则比美国的一个县还小。整体来说,直到英国结束统治为止,这些土邦占据着印度这片大陆约三分之一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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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年,印度土兵(sepoy)在德里附近的密拉特(Meerut)哗变,反抗英国军官,哗变继而更扩散、转变成对英国统治的全面起义行动,席卷了北印度多数区域。造成这波不满的原因众多,但主要导火线却是恩菲尔德来复枪(Enfield rifle)的引入。来复枪的子弹须要用动物油脂润滑,因为多涂用牛油和猪油,激怒了印度教徒和伊斯兰教士兵。之前也发生过哗变,最知名的是1806年南印度韦洛尔(Vellore)的哗变。那一次的哗变也有宗教信仰受到冒犯的成分:下令采用新的穿着规范,要求戴欧式帽子并禁止蓄胡、戴耳环及在前额画宗教记号。不过,韦洛尔和其他驻地的哗变很快就被压制,并未扩散;1857年的哗变及引发起义的怨愤快速发酵,掺杂了印度王公对自身待遇和持续丧失权力的不满。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所谓的“无嗣失权”(lapse)政策,在这项政策下若土邦没有直系继承人,就会被取缔,长此以往,所有的土邦都会被取缔并被纳入英属印度。这场哗变很快发展成全面性的军事起义,试图重建英国统治之前的莫卧儿帝国,恢复马拉地的统治者“佩什瓦”(Peshwa)和印度王公的统治,并将英国人逐出印度。起义军占领了德里,宣布莫卧儿皇帝巴哈杜尔·沙二世(Bahadur Shah II)为印度皇帝。事实上,莫卧儿皇帝一直是正式的印度皇帝,如前所述正是他将孟加拉的财政统治权赐予英国东印度公司,开始了英属印度时期。起义扩散到了坎普尔(Kanpur),由最后一任佩什瓦的儿子那那·萨希布领导,此外起义还扩散到勒克瑙(Lucknow)和中印度部分区域。在中印度,英勇的反抗势力由章西女王(Rani of Jhansi)领导。起义扩散至北印度各地军区,但其他军区仍旧维持对英国的忠诚,并镇压起义军。经过一年,起义终于平息。这是一场由军队和旧土邦精英领导的独立战争,但力量并未联合在一起。起义行动最终失败了,印度脱离英国统治的独立,要等到近一世纪后才会在新精英的领导下到来,这些精英对于国家有十分不同的设想。1857年的起义并未扩散到印度全境,但是却在全印度备受瞩目,宣示了许多印度人对殖民政权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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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义失败后,英国人一面压制一面尝试和解。哗变者,至少是那些被认为直接参与杀害英国人的哗变者,受到了严厉的公开惩处,有些被绑在大炮口,轰成了两半。莫卧儿帝国正式灭亡,巴哈杜尔·沙被流放缅甸,并在那里度过了晚年。1858年11月1日,维多利亚女王正式下诏,直接管辖印度;从这时起,公司统治正式结束,印度改由伦敦的议会直接管辖,而非由议会授权英国东印度公司代管。英国王室声明,确保印度宗教将不受干涉,土邦的领土和权利不受侵犯,并将英国试图改造印度社会所引起的宗教恐慌和盟友的不满归为哗变主因,似乎要放弃19世纪30年代制定的印度社会改革计划。军队也被重组了。印度长期以来有两种军队:一种是英国军官、印度军士和印度土兵组成的印度军;另一种则是英国军官和士兵组成的英国军。现在,印度军中的英国军官人数增加了,英国军的规模也扩大了。而最重要的后果也许是,起义者杀死英国人以及起义失败后英国人对起义者的严厉惩罚所造成的英国人与印度人之间的裂痕。之后,对英国统治的反抗在新领袖的带领下,有了全新的形式,也有了全新的目标:将印度变成像欧美一样的民族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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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与欧洲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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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殖民统治,是印度与欧洲文明亲密接触的通道,统治的特性决定了印度受欧洲影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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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在印度推行欧洲文明的政策是逐步形成的。英国统治初期的条件更适合推行相反的政策,也就是尽量少涉入印度人的传统和习俗。在印度的英国人是股份公司的员工,前来印度是要为英国股东谋取利润,而非为了印度社会的欧洲化进行某些困难又无利可图的计划。因此,当时的政府是最低限度的政府,功能仅限于维护法律和秩序。虽然在英国议会要求下,东印度公司曾拨出可怜的10万印度卢比以推动教育和知识复兴,但这只是个便宜行事的政府,对教育、改革和改善人民生活并无责任感。此外,当时人们认为,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统治不会长久,若采取冒犯行动,激起印度人民动乱,统治会更早结束。外国人的统治必然不受欢迎,用第一任总督沃伦·黑斯廷斯(Warren Hastings)的话来说,政府的目标是“减轻钳制当地人的枷锁”,也就是在不影响公司利益与稳固统治的前提下,尽可能在各种事务上减轻统治的“重量”。如此思维形成数种政策,最重要的是关于宗教、家庭和土地税收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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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传教士,特别是耶稣会士,在葡萄牙人的协助下长期居住于印度,传播基督信仰。最成功的传教行动之一,是意大利耶稣会士康士坦丁努斯·贝斯奇(Constantius Beschi)完成的,他将大量基督教文献译为泰米尔语,并成了泰米尔语专家。清教徒加入传教的脚步较慢,最早的是丹麦人,活动在南印度[特兰奎巴(Tranquebar)]和孟加拉[靠近加尔各答的塞兰布尔(Serampore)]的贸易站点。来自德国哈雷市(Halle)的路德宗传教士在丹麦国王支持下,与南印度建立了长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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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东印度公司在自己领土上却禁止传教活动,认为此举将激怒印度人,无论是印度教徒还是穆斯林,会危及公司的业务。因此1812年的战争后,首位离开新英格兰前往印度传教的美国人艾多奈拉姆·耶德逊(Adoniram Judson),刚抵达马德拉斯(Madras)就被送进了监狱,他不得不转向缅甸宣教。禁止宣教的命令固然降低了印度人对英国统治产生不满的潜在风险,但在英国本土却饱受批评,因为这一政策并非没有代价,特别是19世纪初英格兰正面临福音派的浪潮。无论如何,这道禁令推行了数十年,直到1813年英国东印度公司更新特许状时,英格兰支持传教的意见才终于迫使议会终结了这道禁令。这时,早在英国国教会遣送传教士进入印度前,英国浸礼派传教士克里(Carey)、马士曼(Marshman)和沃德(Ward)已通过丹麦在加尔各答附近的塞兰布尔传教,并取得些许成果。虽然相较于印度全体人口,改宗基督教的人数极少,但传教团带来了许多重要影响,特别是通过学校和批判印度教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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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印度公司虽然在传教禁令上做了让步,但并不干涉印度人的家庭事务,其影响直到今日依旧存在。在英国,家庭法律的相关事务由英国国教会的教会法庭裁决,印度殖民政府以英国模式为本,在初期就认可印度存在独立的印度教法和伊斯兰教法,并由各自的法庭管辖婚姻和继承等相关事务。至于刑法和合同法则全印度皆同。在家庭事务上,殖民统治延续了印度教徒的古代梵文法典(法论)和伊斯兰教法,甚至可以说扩大了这些古老经典的权威,后者几乎要取代地方习俗。英国政府不想干涉这些法律,在家庭事务方面的立法十分有限。因此,当欧洲开始发展世俗婚礼时,印度世俗婚礼的发展仍旧十分有限,多数必须由宗教权威主持。虽然印度独立后,议会为印度教徒及其他人制定了新的婚姻法和继承法,但印度的伊斯兰教法仍旧是一个独立的领域,自殖民时代以来,并行的盎格鲁法和伊斯兰教法基本未曾改变。以印度教徒为主体的印度议会,将法论权威搁置一旁,为印度教徒制定家庭法。但是,议会也感到若插手以宗教为根基的伊斯兰教法在政治上会十分敏感,因为穆斯林在印度是少数。结果是,印度并没有一套适用全体印度人的婚姻继承法。印度教徒的法律改革后已与当前情境同步,而穆斯林的法律则仍由宗教权威控制,议会无法改变:这一僵局是印度共和国中印度教徒与穆斯林之间持续冲突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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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土地税收方面,东印度公司早期也倾向于尽量少干涉,采行永久地税制。在这一制度下,拥有数以百计村庄的柴明达尔(Zamindar)每年需要交固定数额的税,此外每一分多出的收成都为柴明达尔带来净利,不需与政府分享。这就促使柴明达尔投资改良农业以提高收成。永久地税制对英国统治者也有利,将向农民收税的责任转嫁到柴明达尔身上后,政府便不需要维持大批低阶收税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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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限度干涉与不改革的政策立场,在19世纪初逐渐受到各方面的压力。各方力量合流,在英国形成一股依照欧洲模式改革印度的强大声浪。改革浪潮始于土地税收。绝大多数印度人都是农民,因此土地税收是政府的主要收入。农产品如何入税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双方均有重大影响。1792年,南印度内陆区域落入英国手中时,托马斯·门罗(Thomas Munro)是测量新获得的土地并制定租税的军官之一。他将地税定在莱特(ryot,印地语为raiyat,农民)身上,而非大地主柴明达尔身上。通过门罗的倡议,莱特瓦尔(Ryotwari)制度取代柴明达尔制度,成了南印度和孟买地区未来租税协定的标准。这套制度的目的,在于赋予农民明确的土地所有权,因此拥有田地的是农民而非富裕的柴明达尔,农民才是提高农业收成的动力。这种举措同样带来政府组织的革命。为确保农民缴纳应付税款,政府需要一大群低阶收税员,在各省各区的英国租税官之下,测量每块田地,评估并收纳税金。由于这些收税员薪资低却有大把盗用公款和敲诈纳税人的机会,租税官被赋予可任意调查并解雇手下的无限权力。此外,租税官的行政权与东印度公司法庭的司法权原本是分割的,但现在,租税官也获得了极大的司法权。这项情况与英国政府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截然相悖。然而自这时起,这已然成为印度地方政府的通用模式:一名高薪的英国租税官,享有极大的行政权与司法权,管理着大群低薪的印度收税员。通过这种方式,政府能够直接触及每位农民,而非以大地主为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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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土地税收改革及其背后通过私有财产权和激励个人收益促进发展的自由主义倾向(虽然明显是在不甚自由的租税官监视下),改革还受英格兰的两股自由改革力量推动:寻求政府改革的功利主义运动与寻求社会改革的福音运动。这两股与印度有关的力量,分别由功利主义领袖詹姆斯·穆勒(James Mill)以及与福音派有关的托马斯·巴宾顿·麦考莱(Thomas Babington Macaulay)、查尔斯·特里维廉(Charles Trevelyan)为代表。他们并非天生的盟友,事实上麦考莱曾针对穆勒知名的关于政府的论文发表严厉攻击。是环境促使他们结盟,特别是在印度。穆勒高度欣赏门罗的税收制度;麦考莱和穆勒在印度人中推广英语教育,而非印度法律使用的传统语言——梵语、波斯语和阿拉伯语。双方从各自的立场出发,都希望通过大量传播欧洲思想来改变印度。19世纪30年代的英国也面临许多改革,比如扩大选举权及改革议会以使其更具代表性、更对选民负责。英国的自由改革促使印度也由上而下推动自由主义概念,然而这个政府负责的对象却不是被统治的人民,而是遥远的英国议会。这一矛盾可视为某种自由主义的专制(liberal despotism)。上述新的政策立场得到了新印度政府理论上的支持。早期的英国统治者的头脑十分清醒,他们的工作是为了公司股东的利益,而非别的;现在志向改革的新统治者则说服自己和他人,他们是为了印度人的利益,是在以欧洲文明为范本,通过社会和政治的逐步改革,为他们在遥远未来的自治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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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统治期间,欧化改革的浪潮逐渐平缓。例如,1857年起义后,英国人认为印度人反抗英国统治是由于过度欧化的改革,有必要采行比较保守的政策,以平息印度人对宗教和生活方式受政府政策侵蚀的恐惧。因此,与宗教和社会习俗相关的问题,特别是家庭法,被从欧化改革中移出。即便如此,欧洲势力和在印度流传的欧洲思想,仍旧在印度人身上造成了革命性的影响。这些影响并非总是清晰明朗的,有时甚至相互矛盾,接下来我们将逐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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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和亲属关系方面,维护古老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强烈愿望,使得印度教徒和穆斯林长期以来适用于各自的法律体系,某种程度上,这个愿望也扩大了梵语法论和伊斯兰教法在印度社会的范围。家庭和亲属关系的事务,仍主要掌握在宗教权威手里,受到政府法庭支持。新法改革除了通过法官在诉讼中的裁决外,几乎没有触及家庭和亲属关系这一层面的事务。如此看来,英国统治带来的影响是相当有限的。另一方面,基督教传教士对印度教和伊斯兰教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家庭和妇女地位上,尤其是童婚和女性隔离等议题。这些传教士对印度教社会行为的批评,虽未能带来大批改宗信徒,却在印度人之间激起要求改革家庭法的运动。这些运动最终带来了重大改变,例如提高法定结婚年龄及给予子女平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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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明影响最深刻的领域,莫过于政治。虽非出自本心,但英国人确实将人民主权的理念作为政府模型带到了印度人面前。印度政府是在英国人民主权之下,而非印度人民主权之下;换言之,对印度而言这个政府实为专制政府,恰恰违背了人民主权理想。在新成立的殖民地高等教育机构中,印度人通过英语不断接触欧洲习俗和思想,不可避免地发现人民主权的理想正席卷欧美,此一理想开创的政府自此成为国际纷纷仿效的典范。印度人在古代就知道共和政府形式,然而王治(rajya)自形成之日便已成为政府模型,因此到了殖民时期,人民主权的概念是古老的,几乎被人遗忘,但也是新颖的。人民主权是大英帝国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而印度自治则是英国监管的终点。将人民作为政府权威唯一合法来源的思想,与殖民关系全然冲突,因此很快引发了要求民族自治的运动,其中最早的运动就出现在19世纪中叶。这一影响引发了反抗英国统治的民族主义抗争,以及最终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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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明对印度影响的第三个方面是关于高等教育,特别是科学和技术。在这一点上,大英帝国形成的时机有重大影响:取得印度领土统治权后不久,英国就经历了工业革命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工业革命的成果深刻地改造了英国,也同样深刻地改变了英国与印度的经济关系。直到1800年左右,欧洲一直支付大笔金钱购买来自印度的昂贵商品,特别是各种织品。许多与织品有关的词汇通过贸易被引入英语,例如印花布、平纹细棉布、轧光印花布及头巾。英国人擅长在欧洲市场销售羊毛织品,却无法将其销往印度,甚至还需要通过阿姆斯特丹的市场取得新大陆白银来交换印度布料。这种贸易形式自罗马时代以来,几乎未曾改变;当时印度也是以手工业制品交换钱币的。然而1800年后,当曼彻斯特的英国实业家发展出以机器生产棉布的纺织业时,英国与印度开展贸易的形式开始剧烈变化。新工业制造出廉价棉布,即便算上从美国、地中海将棉花运往曼彻斯特再从曼彻斯特将棉布运往印度的运输费,英国生产的棉布的价格也还是低于印度的手工棉布。此外,英国统治确保曼彻斯特棉布在印度不受关税阻碍;若印度仍由印度人统治,则必然会有关税壁垒。当然,工业化在英国也造成了社会动荡,手工纺织业也遭到破坏,许多自营织者失去生计,被迫成为赚取薪资的工厂工人。这些影响传到全球,无法遏止;若印度享有自治权,也许可以减缓、减弱这波社会影响。但整体结果是印度成了原料产地和(机器生产的)产品进口国——恰好与过去的贸易方向相反。然而,手工纺织业的毁灭并非故事的终结。长期来说,印度企业家也开始进口英国机器设备,在印度发展机械纺织业,并击败了英国的纺织产业。长远来看,自由贸易环境下,新科技的传播有利于印度企业家经验的积累,但也导致了印度工人的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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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的故事体现了欧洲新科技对印度的巨大影响,另一个案例则是铁路的引进。铁路完全融入印度人的日常生活,对各地人民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印度人快速吸收工程与科学知识,为己所用。印度过去在数学和天文方面的成就,不仅对欧洲人在文艺复兴时期的科学有所贡献,还为印度人吸收欧洲的科技新知奠定了基础。古印度的科学,在中亚、东亚及东南亚的印度文化圈留下印迹;其语音学和语法学也通过欧洲的梵语研究及印欧语系的发现,改变了欧洲。思想交流从来不是平等的,但也并非单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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