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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58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1706657140]
1706657559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家庭结构的成长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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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61 在代代分家析产的条件下,家庭结构的成长极限,取决于分家析产的时机。在分家之际,如果父母在世而诸子尚未完婚,其成长极限为“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如果父母在世而有一子已经完婚,其成长极限为“主干家庭”(stem family);如果父母在世而有二子或二子以上已经完婚,其成长极限为“直系家庭”(lineal family);如果父母已经去世,而诸子中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已经完婚,其成长极限为“联合家庭”(joint family)。在这四种家庭中,第一种属于小家庭,后三种属于大家庭。由此可见,分家前的家庭能否发展为大家庭,主要取决于父母是否在世及诸子是否已经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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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63 唐以后的法律规定,父母或祖父母在世及居丧期间,子孙不得别籍异财。[2]据此推论,分家前的家庭结构,应当是父子兄弟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但在实际上,这种法律规定往往形同虚设,并不具有保护大家庭的作用。早在宋代,福建民间为了逃避重役,往往“父子兄弟自分为户”,甚至“嫁遣孤孀”以降低户等,而地方官“以增户课税”,并不追究民间是否依法分家析产。[3]这就表明,民间的分家时机与分家方式,不是以官方的法律规定为依据,而是与特定的历史环境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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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65 根据笔者所见资料,明初福建的家庭结构比较简单,父子兄弟别籍异财的现象相当普遍,这可能与当时动乱不安的政治环境有关。《闽南何氏族谱》的《清源何氏世系》记载:“我家翁靖之公复迁于温陵,有子添清、添治、添润、信祖、信福、信哥、信奇。添清名登仕籍,不能备御赛甫丁阿里迷可之乱,乞骸就第,惧祸全家,乘桴浮海,即同安顺济宫左而居之。时卧席未暖,又因鞠阿里智逃军,勾清着役。清恃其位号,互相催迫,治、润逃回晋江,祖、福、哥、奇望绝计穷……匿名易号,移逸于漳之浦邑南溪。”继元末战乱之后,明初福建又有倭寇之警,何氏兄弟再次为逃避军役而分徙四方。据《泉漳何氏世家行状》记载:“大明之改符易号时,祖、福兄弟颇有殖籍于浦邑。洪武九年防倭事剧,二丁抽一,三丁抽二,凡我血属不能保其不星散鸟飞。”另据《何浔本宗世系》记载:“及洪武九年,边尘告急,顶补防倭,抽役三名……哥、奇二人相率而逃之何沧。至洪武十二年,抽捕太急(时国初用法严峻,有罪难赦),哥又逃之何地,奇又辞世,其子名怎,不得已顶当伯父何宗治役。”[4]由此可见,在元末明初动乱时期,大家庭很难得到正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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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67 明初为了保证有足够的军户和盐户,鼓励民间分立户籍,这在客观上也不利于大家庭的发展。泉州《陈江丁氏族谱》的《四世祖仁庵府君传》记载:“国初更定版籍,患编户多占籍民,官为出格,稍右军、盐二籍,欲使民不病为军而乐于趋盐。公抵县自言有三子,愿各占一籍。遂以三子名首实,而鼎立受盐焉。”这种一家分立数籍的做法,实际上往往是强制推行的,而军户更是来自于抽丁及罚充。据《闽书》记载,明代福建军户甚多,“视民户几三之一,其丁口几半于民籍”。明人论曰:“夫军户何几民籍半也?盖国初患兵籍不足,民三丁抽一丁充之,有犯罪者辄编入籍,至父子兄弟不能相免也。”[5]对于被编为军户的人家来说,分家析产是在所难免的。建阳县《清源李氏家谱》的《童公祖训》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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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69 余为黄廷告买免富户事,编南京留守司中卫所百户赵亨下军……有长男展通、女福奴住坐祖宅,后带领次男展达在卫应役。因宣德年间,为吓失军伍事,奉本卫批差勾延平、建宁二府逃军,展达同余给引回籍,住四个月,敬请亲知评议,将前项田地、动用家常,均分与孙崇福、顺意、镛、铛、泰等,高低各从出资添贴。外有田地五十四亩,充作军庄,永作军前盘缠,轮流各房收管,供应军用并外坊长身役。自用支持不涉各子,自行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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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71 李氏虽然迟至宣德年间才正式分家析产,但由于李童及其次子长期在外服役,原来的大家庭实际上早已解体。如果不是由于财产共有关系,即使是这种形式上的大家庭,也是不可能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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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73 明初的打击富民政策及里甲重役,对大家庭的发展也是相当严重的威胁,往往迫使民间提前分家析产。崇安县《袁氏宗谱》的《寿八公遗文》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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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75 洪武三年间,始与兄景昭分析祖业,家财尽让与兄。既未有子,新朝法令森严,但求苟安而已。……自后生男武孙,又陆续买田二千余石。……洪武十五年间,为起富户赴京,不幸被里长宋琳等妄作三丁以上富户举保,差官起取,无奈而行。户下田多粮重,儿辈年幼,未能负任,诚恐画虎不成反类狗者也。切思光景如此,又要分赴京住坐,又抱不平欲告宋琳等不公,遂谓男武孙曰:“即日现造田粮黄册,不乘此机,将低田亩多者写与他人,脱去袁进图头里长,只留袁成一户田粮,以谋安计,更将田粮居一里之长,又当上马重任十年图头各役,将来必陷身家矣。”武喜所言得当。如是,将户下田千有余石,尽写与三贵等里李增等边为业,袁进户内过割升合无存。除写与他人外,尚留实在膏腴之田,计苗米九百五十石。当年赴京领勘合,就工部告状,转发刑部拘问得理,将宋琳等八家断发充军。冬下回还,再生一男名铁孙。……勉强于洪武二十一年,告白祖宗,将原田并又买到张八等田一千一百石内,抽出四百五十石与男武孙收管,又将田土四百五十石付幼男铁孙收管,又将田五十石付与妻李氏并残疾女琪娘收管,又将田土五十石付与次妻并残疾男斌孙收管。……余外田土一百余石,自己交收养老,并不载粮,向后充为公党之用,仰武孙、铁孙二房轮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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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77 袁氏于洪武二十一年分家之际,由于诸子尚未成年,其家庭结构仍是核心家庭。分家之后,由诸子分别组成的新家庭,实际上都是不完整家庭。那么,袁寿八为什么要“勉强”为诸子分家呢?其目的显然是为了降低户等,避免充当富户及里长之役。与此同时,建阳县的周子原,“廪有余粟,库有余财”,而诸子“年尚幼艾”,却匆匆为之分家析产,“俾之各守分界,各勤生业,不相挽越”[6]。这就表明,在赋役不均的情况下,对于没有免役特权的平民来说,事实上很难维持累世同居的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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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79 明中叶以后,由于户籍制度的变质及赋役制度的改革,福建民间大家庭的发展逐渐趋于稳定。永春县《桃源康氏族谱》记载:“我族远祖不可知矣,但家传有洪武三年户田帖,系安溪感化里民籍真福,生昆保,尚载有弟未成丁,因避乱分散。独孟聪公崎岖在永……迨成化元年乙酉,尚居锦斗芦丘。于稽其时公年六十三,长子福成年三十三、次子福瑞年二十七、三子福清年二十三,长孙宽养不可考、次孙观养甫六岁、三孙公保以(于)是年始生。……由是复徙洪山,托迹于十二埕。至成化八年壬辰,福成公始入户陈贵,顶其绝甲陈佛成户籍?收其随甲田租一百二十石,并其绝甲黄伯孙美安地基及院内废寺墉后头山林等处,皆于是焉得之。”可见,这一时期的户籍编审已经流于形式,民间可以自由迁徙及相互顶替户籍,而里甲组织则演变为赋役的承包单位。康氏于成化七年十二月立有《承当甲首字》,其略云:“安溪感化里民人康福成,因本处田土稀少,后来永春县六都住耕田土,今蒙造册,情愿供报六七都九甲里长陈宅班下甲首。三面言议,将伊洪山门口垅秧墌等段计田八十亩,该年租一百二十石,载田米四石二斗,并废寺地山林,一尽送与康福成兄弟承管。或是现当,约定协当两个月日;或差遣远近长解,路费依照班下丁米科贴;若间年杂唤使费,约贴银八钱,不敢后悔。”又有成化十年的《里长送田字》云:“立送田人六七都里长陈贵等,愿将绝甲陈佛成户租民田……出送甲首康福成,前去十年冬下为头管掌,递年随业理纳。……日后但遇均徭,随时征贴里长派科粮派,及带无征贼米五斗。此系二比甘愿,日后各无反悔。”在此情况下,由于每个家庭的赋役负担相对固定化了,与实际的人丁事产并无直接联系,从而也就不再危及大家庭的正常发展。康氏于成化初年已形成直系家庭,至承当甲首时仍未分家,大致是由第二代三兄弟构成的联合家庭。成化十七年,康氏因长兄去世而分家,但原来的大家庭并未完全解体,而是分出了一个第三代的核心家庭,仍然保留一个第二代的联合家庭。其《阄书合同字》云:“今共议均分田地:一所坐落洪山尾安并鱼池仔一口,及山母前后等处山场,付侄宽养管掌,一所土名洪山废寺墌地基并门口大池一口,及山母前后等处山场,分在福瑞、福清二人管掌,各自起盖居住……永为子孙承管,理纳户役,不许侵夺地界。”[7]在此前后,永春县刘安村的刘氏家族,也形成了累世同居的大家庭。据记载,刘氏第八代仲资,生活于永乐至弘治年间,“综家勤俭,与弟同炊,终老不渝,共盖祖屋并置田租二百余石”;仲资子季清,生活于正统至正德年间,“与堂弟季宗同炊,共置田租若干石,房屋三座”;季清子世伯,生活于成化至嘉靖年间,“与堂叔季宗共置田一顷余,屋四座”。至季宗、世伯之后,这一延续上百年的大家庭已分房数十,始有分家之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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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81 明中叶以后大家庭的发展,还表现为收养义子之风的盛行。嘉靖年间,同安缙绅林希元在《家训》中说:“本户先世因人丁稀少,有将养男收入册籍者,以相帮门户也。”[9]这种“养男”即义子,其名分虽有别于亲子,但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奴仆,而是一种特殊的家族成员。惠安县《龙山骆氏族谱》的《二世祖孚仲府君传》记载:“凡云头祖业,悉分诸养男管掌,并赐同姓,共收入籍,其一体同视之心又如此。”[10]可见,在分家之前,“养男”与亲子是同居共财的。明代后期,由于福建沿海地区商业贸易的发展,收养义子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习俗。《闽书》卷三八《风俗》记载:“海澄有番舶之饶,行者入海附赀。或得窭子弃儿,抚如己出,长使通夷,其存亡无所苦。”崇祯《海澄县志》的《风俗略》亦记云:“生女有不举者,间或以他人子为子,不以窜宗为嫌。其在商贾之家,则使之挟赀四方,往来冒霜露,或出没巨浸,与风涛争顷刻之生,而己子安享其利焉。”当时的士大夫阶层,对此也颇为嘉许,如理学家蔡清在《寄李宗一书》中说:“借人钱本,令的当兄弟或义男营运生理,此决不害义。”[11]这种收养义子的做法,必然导致家庭规模的扩大,从而提高了家庭结构的成长极限。清乾隆初年,邵武县李价人立有一件拨田给“义男”的《遗嘱字》,颇能说明义子与养父家庭的关系。兹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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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83 立拨田产价人,因先年养有一义男,其父季应松,汀州宁化县人氏,寄居邵武县勘下双宿村,因家贫无奈,生有一子名乡惠,年方九岁,于康熙三十七年间,托得中人双宿欧美、堪下张以奈、本市陈子实,引至三十三都李价人名下,养为义男。当日应松凭中领去价人礼银三两正。此子改名李鸿成,自当听价人役使效力。兹因抚养长大,先年已亲代婚娶,生子三……每人训书三年,衣食抚养,可谓劳心费力矣。今鸿成年五十七,三子俱已长成,理应分炊。但价人产业无几,经凭族依律例,分给自己续置有水田一百坪,拨与义男鸿成承受。……倘鸿成父子日后有不测之意,荡弃田产,必须遵命价人子孙,不得擅自私弃与人。若有此情,任凭价人子孙立刻将所拨田产收归,鸿成父子不得恃强霸占。[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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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85 由此可见,在“分炊”之前,价人父子与鸿成父子共同构成了同居共财的大家庭。据族谱记载,李价人只有亲子一人。因此,如果没有收养“义男”鸿成,最多只能组成一个主干家庭,而在收养鸿成之后,其家庭规模得以扩大,逐渐发展为直系家庭。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收养之风的盛行,一些没有后嗣的小家庭,也有可能发展为大家庭。例如,康熙四十八年,侯官县林胤昌在《遗书》[13]中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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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87 立遗书父林胤昌,前娶九都余氏,到门十载,并未添一男女。昌年已近四十,其弟又未完亲,且家贫不能再娶。昌思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因承父命,抱各口董家有一新添幼童……尚在血下,方才三日,名为午使。痛母无乳,日夜食哺,百般抚养,犹胜亲生。今幸年已二十有五,娶媳黄氏。复蒙天庇佑,得产男孙一丁、女孙二口。纵谓螟蛉之子,亦不得复言螟蛉之孙。今昌病体临危,理合诸亲面前,将昌分下所有一切产业尽付与男午使掌管,家下弟侄不得妄相争执,籍称立嗣等情。(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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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89 在清代福建,有不少宗族禁止“血抱螟蛉”,只许在近亲之内为无后者择立继嗣,以免导致“乱宗”及使本族资产流入外人之手。然而,由于立继大多是在被继承者年老或去世之后才确定的,而且嗣子易于受到其本生父母的支配,不足以弥补绝嗣家庭的缺陷。因此,无后者往往乐于抱养“螟蛉”之子,而不愿意采取择立继嗣的做法。清代后期,有些宗族不得不承认既成事实,对收养义子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光绪年间,晋江县《虹山彭氏族谱》的《新订谱例》记载:“螟蛉异姓,旧谱所戒,然近乡巨室,所在多有。即以吾族而论,亦相习成风,而生长子孙者,实繁有徒,若概削去不书,势必有窒碍难行之处。且不慎于始,而慎之于后,亦非折衷办法也。兹特变文起例,凡螟蛉异姓为嗣者,书曰‘养子’。”这就表明,在家族内部,“养子”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此,论及明清福建大家庭的发展,不可忽视收养之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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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91 清代福建大陆地区的分家习俗,一般是在第二代均已完婚之后,才正式议及分家析产。因此,分家前的家庭结构,一般是直系家庭或联合家庭。根据笔者所见分家文书,只有在较为特殊的情况下,才会提前分家析产。例如,同治三年福州陈氏的分家文书,就是属于此类事例。兹摘录主分者的《序言》[14]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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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93 盖闻贤而多财则损其志,愚而多财则益其过,余岂以多财遗子孙哉!惟仰叨先荫,渥受国恩,积廉俸之余,为俯畜之计。今养疴梓里,不耐烦劳,与其合之任听虚糜,曷若分之俾知撙节?爰将原承祖遗及余续置产业,除提充公业外,为尔曹匀配阄分,列为诗、书、礼三房。第念诗房食指较繁,特以两份分之;书、礼两房尚未授室,各以一份分之。虽各掌尔业……勿因货财而致伤和睦,勿分嫡庶而易启猜嫌,勿骄吝而免怨尤,勿怠荒而崇勤俭。兄若弟互相友爱,则和气萃于家庭,外侮何由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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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95 主分人是个“养疴梓里”的休假官僚。分家前,第二代三兄弟中只有一人已经完婚,可见其家庭结构为主干家庭。据《阄书》开列的有关产业,陈氏家资颇为丰厚,拥有价值数万两的当铺、纸栈及大量田产。那么,导致这一家庭解体的原因是什么呢?据主分人自述,主要有以下两个理由:一是“今养疴梓里,不耐烦劳”;二是“与其合之任听虚糜,曷若分之俾知撙节”。看来,陈氏的家计相当复杂,而诸子又不足以信赖,这是导致分家的直接原因。除此之外,主分人在分家时还对诸子提出了“勿分嫡庶而易启猜嫌”的告诫,可见第二代三兄弟有嫡庶之别,这无疑使分家前的大家庭中隐伏着更深刻的矛盾。可以设想,既然主分人在家时都因综理家事而“不耐烦劳”,那么他一旦离家赴任,就更是难于维持正常的大家庭生活了。因此,对于这种富贵双全的官宦之家来说,其家内矛盾可能比平常人家更为尖锐和复杂,大家庭的发展也就可能遭受更大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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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97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累世同居的大家庭,“只有着重孝悌伦理及拥有大量田地的极少数仕宦人家才办得到,教育的原动力与经济支持力缺一不可,一般人家皆不易办到”[15]。这种观点固然有些道理,但也未必尽然。我们曾对浦城县洞头村的一个五代同堂的大家庭作过调查,发现该家庭在土改前并无固定产业,主要靠租种山地和造纸、砍柴、烧炭为生,属于社会经济地位十分低下的棚民阶层。然而,正是由于家境贫寒,才迫使家庭成员长期相依为命,通力协作以求生存。[16]在明清福建的分家文书中,也可以看到一些资产微薄的大家庭。例如,康熙五十三年的闽清某姓《阄书》[17]记载,分家时仅有少量田产,“抽于母作针线之资,百年之后留作烝尝”,而诸子仅以“屋宅地基三份品搭均分”。咸丰五年的浦城县房氏《分关》[18]记载,除了把少量田产留作“父母养膳”之外,三子仅以住房及家具什物“抽阄品搭均分”。最典型的要算林则徐父辈的大家庭。据《林阳谷先生析产阄书》[19]记载:“父身列黉官,未经中式,并生五男,都无生业,家口浩繁。十余年间……父游学山东、河南等省,母为余长兄芝岩公娶谢氏。未几祖母归天,母胡孺人继逝,余第五弟天裕亦夭亡。父游学方归,为余次兄孟昂公娶妇郑氏。缘外欠颇多,利息重积,将住屋售人,以偿债务。逾年之间,父亦逝世,家无一尺之地,半亩之田。既无田产可分,自无阄书可据,兄弟四人,各散谋生,自食其力。”可见,在林则徐的祖父去世之前,尽管家庭经济早已破产,却仍然极力维持大家庭的生活方式。此后,尽管兄弟四散谋生,大家庭在实际上已经解体,但也并未完全切断经济上的联系。如云:“长兄芝岩公逝世,一切棺椁、衣裳、治丧、葬埋之事,系余捐资料理。族戚因长兄之子元庆系余胞侄,劝给月间伙食,限以年数,立有字据。余将上手无产可分,亦无阄书可据等语,插入字中,免致将来唇舌,经族戚画有花押。”这就表明,在近亲之间,相互资助是义不容辞的责任,而这正是大家庭长期存在的道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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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599 清代福建大家庭的普遍发展,不仅导源于崇尚孝悌的文化传统,而且是与当时的经济结构相适应的。这是因为,清代福建的劳动力市场还不够发达,社会生产具有较明显的自然分工性质,家庭仍是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因此,单身男子很难在社会上立足,也很难依靠自己的力量成家立业。为了避免在分家后出现不完整的家庭,就必须等到第二代均已完婚之后再分家,因而分家时的家庭多为直系家庭或联合家庭。另一方面,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胶着状态中,维持一定规模的大家庭,有助于广辟财源,改善家庭经济结构。清代福建规模较大的家庭,大多同时从事多种职业,在家庭成员之间形成了士农工商的有机结合。试见下引长汀县四堡乡《范阳邹氏族谱》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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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01 (邹建瀛)生子五人,长曰珩赐,年未弱冠,随侍伯父适湖北,入荆州之署,常请教命,后因例职业;次曰环赐,技勇冠军,蒙彭学宪取进游泮;三曰璿赐,年富力强,身亲稼穑;四曰琅赐,逊志时敏,闭户潜修;五曰球赐,长途踯躅,步东粤以经商。各勤乃事,无有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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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03 (邹孔茂)王父委操家政……统一庭三十余人,或耕、或读、或商,悉能上承亲志,俾之各勤厥职,以毋荒于嬉。数十年间……无不筹画井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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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05 (邹大贞)因习儒未卒业,壮游姑苏,操计然术。……丈夫子五人,或读、或耕、或牵车服贾,率属馨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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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657607 (邹继祖)君生子七人,秀者使之读,否者使之耕,强者俾之努力,弱者使之株守。……至于祖业无多,盖藏亦薄,君能奔走经营,渐成丰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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