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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第三章 宗族组织的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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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学者唐美君先生曾经指出,中国的宗族是世界上少见的亲属组织,其重要特性之一是同时兼有血缘、地缘及“共利”这三种社会组织原则。[1]这一见解揭示了宗族组织的多元特征,对笔者颇有启发。然而,如果我们的认识只是局限于此,就有可能把不同类型的宗族组织混为一谈,更无助于说明宗族组织的历史特点及其演变趋势。笔者认为,就每一具体的宗族组织而言,不可能同时兼有三种组织原则,而是三者必居其一。因此,可以把宗族组织分为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继承式宗族;二是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依附式宗族;三是以利益关系为基础的合同式宗族。本章着重考察各种宗族组织的不同运作机制,并分析其结构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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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 继承式宗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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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式宗族的基本特征,在于族人的权利及义务取决于各自的继嗣关系。由于继嗣关系一般是以血缘关系为依据的,因而可以说,继承式宗族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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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式宗族的形成,主要与财富及社会地位的共同继承有关,可以说是不完全分家析产的结果。一般认为,中国历史上的遗产继承制度,是以分割继承为特征的。但在实际上,民间为了缓和分家析产对于传统家庭的冲击,往往采取分家不分祭、分家不分户或分家不析产的方式,对宗祧、户籍及某些财产实行共同继承,使分家后的族人仍可继续保持协作关系,从而也就促成了从家庭向宗族组织的演变。试见清嘉庆十四年泰宁县欧阳氏《分关》的有关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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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有五经,莫重于祭。……予家聚族于斯,子姓期于繁衍,祀事犹宜先修。用是敬抽醮田米伍拾贰石贰斗,以为祖考茂辉公、祖妣龚孺人春秋祭扫之费。祭品规仪,详载册幅,永为长、贰、叁房人等次第轮流值祭者耕收,不得争先恐后,并无许私税盗卖。如有等弊,执册公论;倘有不遵,定当官惩。至于族姓繁盛,费用不敷,惟祭有定品,饮福分胙随时变通。惟愿世世子孙备物备仪,致爱致悫,幽以顺于鬼神,明以睦乎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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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朝鉴于历代,仍设保甲,使户口有所稽,赋税有可考。每保有长,公举充当;每甲有户,附于里长。其所称里长之名,则各姓始祖编入者为长,后世子孙轮值者,又谓为排年管里,专督一年催科。其里中册里作单,图差催粮常礼,俱要经手查办。至于十年排班轮值乡祭社坛,费用不等,饮福分胙,在所必需。予家编入在城二图七甲,与叶姓同为里长,廖又继入,十年经办一次:叶七月十五日上班办祭,欧十月初一日为主祭,廖次年三月清明主祭。虽本里神坛右边原遗有些店租,值祭者分收,及甲户相帮,实不敷用。是以予置田米贰石,永为欧阳一姓排年管里田。历岁租数,除开每年册里、图差常礼以及完纳本田粮额外,约总贮得租谷叁拾余石,排至十年之期,尽数核办祭品,各规详后。其照管之法,即与经收众业者同。惟愿后日子孙无侵蚀、无耗散,每届祭期竭忱办理,庶几神其鉴我,本甲之人亦籍是以讲信修睦,则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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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田之设,所以作育人材,使其砥砺廉隅,愤志读书,庶几足入朝廷选也。……予家祖父来泰迩时,未遑谋生,敢云力学?予竭尽精力,不恤劳瘁,始获置田宅,永为杉易土著,纳粮与考,无非欲光前而裕后耳。予自维恒产堪以自给,诚恐佚则忘善,是以治家之暇,即时于汝曹兄弟叔侄劝惩并施,急切望其克底于成。今上叨天庇,汝曹不负予志,前后幸列胶庠,更虑膏火无资,则学业难成,专设学田伍拾石,现与入泮者同收分用。嗣后有能读书习射,考入文武两庠及乡、会题名者,本年许其独收壹次,择吉谒祖时,邀同子姓中派列尊长者开筵同庆。……至有兄弟叔侄同班者,叙派轮流,总以壹次为例,越此又与现在人名多寡均沾润泽。如或已经告给或出仕得禄,即由庠捐升,俱不得从同分收。如是则子弟多赖,人材可兴,将以备朝廷选,正相继为诗礼家,世世子孙尚其勉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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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氏原籍泉州府南安县,于乾隆初年移居邵武府泰宁县,这是迁徙后的第一次分家。[2]此次分家留下了“醮田”“排年管里田”及“学田”等族田,由派下子孙共同继承,以备族人共同祭祖及办理里甲事务和培育科举人才之需。因此,分家后的欧阳氏族人仍然保持相当密切的协作关系,从而也就导致了继承式宗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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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式宗族的成员资格,取决于各自的继嗣关系。一般说来,只有被继承者的直系子孙,才有可能成为继承式宗族的成员。建阳县庐江何氏的《艮房祭田记》,对此有一概括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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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族自普贤公遗下祭田,分发胙肉,凡艮房子孙历久轮流,无有异议,而震、坎两房不与焉,明嫡派也。至文茂公手置醮祭,拜扫祖坟,惟文茂公子孙轮值备酒,各赴燕饮。而文政公派下不与焉,溯由来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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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明嫡派”,是对继承者而言的;所谓“溯由来”,是对被继承者而言的。二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无非都是为了说明:历代祭产的有关权益,只能由创置者的直系后裔共同继承,其余族人则一律不得问津。因此,继承式宗族特别注重族人的继嗣关系,以致有“报丁”及“清系”之举。崇安县《袁氏宗谱》记载:“议定递年正月初一日报丁,当即查明,如有血抱螟蛉,不得载入丁簿。迨及五年清系时,若有缺丁乏嗣者,合族早为择立继嗣。倘有应继不继者,族长不得徇情容隐。”[4]在这里,“报丁”和“清系”的目的,都是为了确认族人的继嗣关系,以免引起继承权的纠纷。在明清福建的族规中,对“择立继嗣”一般都有严格的限制,禁止因“非种承祧”而导致“乱宗”。如云:“继嗣补天地之缺憾,广祖宗之慈爱,当以期功兄弟顺序为继,期功无继再及族人。秉公议立,不得致争。……若螟蛉他姓,名为乱宗,义在必斥。”[5]在此情况下,凡是不属于本族血统的家庭成员,势必被排斥在继承式宗族之外。乾隆二十二年,崇安袁绍武为养子添孙和亲子吉卿分家时,在《分关》中声明:“今添孙长成,虽系螟蛉,家业例无与嫡派轮祀、均分之理。……若祖庚五公派智、仁、勇三房祀田与予父辛三公派元、亨、利、贞四房祀田,俱系生男祭扫、备东、收租,添孙例无祭扫之分。至予自存膳田,意欲生男与抚子日后轮祭,但稽之条例,询之老耄,抚子只有饮福合食,从未有与生男轮祭之例。……更抽田六箩给尔父子,日后自向备祭扫。其自赡祀之田,俱附吉卿备祭、收租、纳粮,抚子不得越而问焉。”[6]嘉庆十一年,袁吉卿之妻为其次子的养子和嗣子分家时,亦明确规定:“至于绍武公祖母遗下祭田,概照文、行、忠、信四房轮流,(养子)光波不准轮值。惟氏夫吉卿公与氏之祭田轮值行房之年,(嗣子)中涵分谷五百九十箩,光波分谷二百一十箩,粮产照所分之谷完纳,各无偏亏。”[7]由此可见,严格意义的继承式宗族,只能存在于血统纯正而又同源共祖的族人之中。换句话说,族人之间的血缘关系,是继承式宗族的存在基础和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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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式宗族形成之后,随着世系的不断推移,每一代都要重新分配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其继嗣范围也就相应扩大了。这种经由权利和义务的细分而得到持续发展的继承式宗族,一般表现为逐级“分枝”的状态。另一方面,继承式宗族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可能成为后人的继承对象,从而又会在原来的继承式宗族中形成新的继承式宗族。因此,继承式宗族的发展进程,必然表现为不断“分枝”而又层层累积的状态,从而形成多支系和多层次的阶梯式结构。对于继承式宗族的每一个成员来说,必须依据既定的支系和辈分,才能确认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换句话说,对于不同支系和辈分的族人来说,他们在继承式宗族中的地位是各不相同的。试见民国十九年浦城县苏氏《分关》[8]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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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祖遗吴墩立殿公祭,租额三百担,上代为礼、义、信三房轮流醮祭。我祖系居义房,又分友、恭两房,六载值收一次。现我恭房又分忠、恕两房,余恕房须十二载值收一次。日后值余应收之年,汝智、仁、勇三房按序轮收管业。至租额、田佃,谱牒载明,兹不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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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祖遗仙阳成培公祭,租额二百担,上代分友、恭两房轮收。……向后恕房值收之年,汝智、仁、勇三房各按序收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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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卿云垂昆公祭,市租一百担;辒玉公祭(即苏季氏膳)吴墩租三百余担;鸾春附祭,吴墩租廿余担;上代分忠、恕两房轮收。向后凡恕房值收之年,汝智、仁、勇三房按序轮收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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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廷藏公书灯,仙阳租五十担,原关内载明忠、恕两房子孙入泮者当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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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祖遗各祭产及书灯租,并余所抽膳田(额租干谷二百余石),现时概归予收理,俟予与汝母百年后,归汝智、仁、勇按序轮收醮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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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苏氏第5代的“智、仁、勇”三房,对历代的族产持有不同的权益:父辈族产各得三分之一;祖辈族产各得六分之一;曾祖辈族产各得十二分之一;高祖辈族产各得三十六分之一。其之所以如此,是由于他们只能按照既定的支系和辈分,在不同层次的继承式宗族中参与有关族产的权益分配。从“立殿公”至“智、仁、勇”一系的组织系统,可以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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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式宗族的形成与发展,受到了继嗣关系的规范和制约,而继嗣关系又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因此,一个理想型的继承式家族,必须有十分完整而又翔实可靠的系谱结构。但这并不是说,只要有完整、可靠的系谱结构,就可以认定为继承式宗族。这是因为,我们所说的继承式宗族,是指具有实际功能而又高度规范化的宗族组织,而不是一般意义的继嗣群体。在明清福建的族谱中,往往只能看到相当完备的世系源流,却看不到族人之间有任何规范化的协作关系。对于这种只有系谱而无实际功能的继嗣群体,自然不可视之为继承式宗族。例如,建阳县《垅游氏宗谱》的《凡例》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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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迁徙他处居住,衍为大支者,稽查旧谱根底,果系某代迁居某处,世系相合则取之,否则不敢妄收,恐有篡宗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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