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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百年史研究 第一节 西藏地方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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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992年初的邓小平南方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92年10月,中共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以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全党,确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确定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了改革和建设的主要任务,为西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明了方向。中央召开的第三、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提出的西藏快速发展、跨越式发展的任务,极大地促进了西藏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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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西藏经济腾飞的宏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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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共中央决定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已进入到一个攻坚阶段。为贯彻全会精神,西藏自治区在党委四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上,明确提出了五条原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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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近期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中提出:西藏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行动纲领,坚持生产力标准[7],抓住有利时机,整体推进,重点突破;与全国在框架上一致,体制上衔接;从西藏实际出发,在行动上坚决,政策上灵活,步骤上稳妥。这就为西藏地方经济腾飞提供了宏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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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藏经济腾飞的国内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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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共中央决定,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已进入到一个历史攻坚阶段。为贯彻中央全会精神,西藏自治区在西藏自治区党委四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上,明确提出了贯彻中央全会精神的五条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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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近期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要点:坚持生产力标准,抓住有利时机,整体推进,重点突破;与全国在框架上一致,体制上衔接;从西藏实际出发,在行动上坚决,政策上灵活,步骤上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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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在中央召开的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中央认可了西藏自治区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认识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判断,明确要求西藏要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进行深入的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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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西藏自治区党委四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一是增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坚定性;二是明确西藏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三是用好、用活国家给西藏的一系列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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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陈奎元在西藏自治区党的第五次代表大会上强调:改革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动力,西藏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与全国框架一致,体制衔接,逐步建立起与全国市场经济自动接轨、同步运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8]从此,西藏确立起了“与全国在框架上一致,体制上衔接”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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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中共召开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深刻阐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基本纲领,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这次会议精神,西藏自治区党委召开五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要大胆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改革和完善分配制度;在继续稳定和完善“两个长期不变”政策的基础上,加快调整农牧区经济结构,搞好农牧业产业化的试点,支持带头搞农牧产业化的企业和带头人;同时要求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使西藏地区的社会主义改革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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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框架一致、体制衔接”的原则,西藏与全国同步推行了投资、财税、金融等领域的体制改革。西藏初步建立了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积极推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会计委派制度等多项改革;建立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为辅的税收制度;推进了金融机构改革,基本理顺了金融管理职能;进行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领域的改革,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通过宏观领域的改革,逐步打破了计划经济的体制障碍,基本实现了政府调控由计划指令等直接手段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等间接手段的转变。资源配置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历史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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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对西藏实行的特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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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历来高度关心西藏,十分注重制定特殊政策促进西藏发展。从1989年实现“一个转折点”之后到2005年之前,中央先后召开了两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制定了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这些特殊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体现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几个重要的文件中,对西藏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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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以后,中央制定的一系列针对西藏地方的优惠政策涵盖了西藏发展稳定工作的方方面面,为西藏地区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加快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为增强西藏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西藏地方的振兴和跨越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推动力。中央对西藏地方的财政补贴政策经历了由“核定基数、定额递增、专项扶持”到“收入全留、补助递增、专项扶持”的变化,在该项财政补贴政策的影响下,西藏自治区的财政收入和中央对西藏的财政补助逐年增加,西藏地方的自我发展能力逐年增强。税收方面,“税制一致,适当变通”的政策长期延续,自治区政府拥有较大的税收管理权限,税收收入逐年增加。另外,长期实施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大大促进了西藏地方经济的发展,为西藏地区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在投融资政策方面,十多年来,中央一直对西藏地方实行投资倾斜政策,西藏地区的许多大中型骨干项目和社会发展项目多由国家给以重点支持,对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实行国家动态投资。中央还不断加大对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交通、特色产业等方面的投资力度,为西藏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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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西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该《意见》在第三部分“深化改革,搞好衔接,实行优惠政策”中明确提出:中央过去给西藏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能够继续运行的予以保留,因情况变化失效或需改变的政策措施,由国家采取新的优惠政策和特别的扶持措施予以替代,并实行特殊的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政策、投融资政策、价格补贴政策、外贸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农业和农村政策以及企业改革政策等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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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中明确提出,中央对西藏的财政补贴,实行“核定基数、定额递增、专项扶持”的政策;税收实行“税制一致,适当变通,从轻从简”的政策。除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以下简称海关代征税)、增值税以外,在西藏地区征收的其他中央税和共享税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政府做出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地方税种的开征,税目、税率的确定和减免税的权力仍由西藏自治区掌握,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在西藏地区征收的其他中央税和共享税中的中央部分全部返还,作为日常资金调度全部留给西藏。关税和海关代征税是中央财政的收入,为了照顾西藏地区特殊的困难和需要,对西藏进口的属于西藏自用的商品,实行先按国家现行规定征收缴纳中央财政,定额返还的办法。在西藏自治区建立中央金库。西藏的(自治)区外联营企业在当地缴纳的所得税,由西藏自治区与所在地政府协商返还西藏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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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金融优惠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西藏分行不再兼办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业务,专门行使中央银行派出机构的职能,设立中国农业银行西藏分行后,中国人民银行在3年内对其按全国统一存款利率和优惠贷款利率核补利差补贴。在西藏继续实行优惠的贷款利率和保险政策。西藏自治区的贷款规模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单独安排,货币、信贷实行指导性计划。对工商企业的商业性贷款执行全国统一利率,因此而增收的利息全部用于增补效益好的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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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在投资融资优惠政策中,对西藏地区的能源、交通、通信以及综合开发等大中型骨干项目和社会发展项目,国家给予重点支持,建设周期长的实行动态投资。对西藏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资金上给予优先保证。竞争性项目国家仍应适当安排,政策性项目应适当加大投资力度。对西藏地方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性建设项目,每年由西藏自治区上报计划,国家给予优先考虑。除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外,对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可由西藏自治区政府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并报外经贸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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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在价格补贴优惠政策上,为了保证社会稳定,并使人民生活有所提高,对中央出台的重大调价措施在西藏地区的涨价影响,由国家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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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在外贸优惠政策上,对西藏地方外贸实行“放宽政策、放大开放、加快发展”的政策,现行的优惠政策不变。国家实行数量限制的出口配额商品,由西藏地区自行组织出口的可不限制商品产地,国家尽量予以安排,其他出口商品,西藏地区放开经营。国家实行有偿招标的出口配额商品,应执行统一的招标规定,国家可按招标商品平均价给西藏地方照顾一定的商品数量。国家实行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仍由西藏地方委托有经营权的公司代理出口。凡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可核定西藏地区一家外贸企业经营,其他进口商品由西藏地区外贸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进出口。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的发放,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和国家指定专业总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外,继续授权西藏地区外经贸厅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出口商品配额数量签发许可证。放宽西藏地市设立外贸公司的条件和商业、物资企业外贸经营权审批条件。西藏地区生产企业、科研院所经营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西藏自行审批,报外经贸部备案。由于汇率并轨,原每年拨给西藏的民族地区外汇补贴,改以财政汇差补贴的方式继续给予补助。在国际援助、赠款使用方面,对西藏地区实行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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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在社会保障优惠政策上,国家帮助西藏地方逐步建立、健全离退休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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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在农业和农村优惠政策上,除继续实行“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和“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外,继续实行免征农牧业税。在土地、草场公有的前提下,鼓励个人开垦农田、荒滩、荒坡,种植农作物和植树、种草,实行“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长期不变,允许继承”的政策。对农用生产资料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国家将逐步增加化肥货源和农用柴油指标。同时,给予西藏自治区免征乡镇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尽快解决西藏基层农牧民技术人员吸收定编问题。在安排扶贫专款、“以工代赈”的资金时,对西藏地方实行倾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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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是在企业改革优惠政策方面,国家规定分期分批解决国有企业历史包袱问题,优先解决效益好的企业。同时,中央还确定62项援藏工程建设项目。这些项目的建设彻底改变了西藏地区基础设施面貌,极大地加快了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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