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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社会概略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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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二十年,我在师范大学史学系讲中国社会史。这时,常和我讨论的一人就是本书编者黄现璠先生。从那年起,黄先生于读书时,把唐代社会史辑录下来。他从史学系毕业后,继续在师大研究院用功,这种工作仍然不断。最近,他要到日本去求学去了,才把材料编为本书。今年上半年,我既与鞠清远先生编成《唐代经济史》,下半年又有这《唐代社会概略》写成,在我是很喜欢的。略记经过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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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希圣,二十四年九月十六日,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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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社会概略 第一章 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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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贱民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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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贱民阶级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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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人之鄙视奴隶,称为贱民,由来已远;且几无代无之,不独唐代为然。《荀子·王霸篇》“虽臧获不肯与天子易执业”,杨注:臧获,奴隶贱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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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贱民,不限于官私奴隶,即商人亦包括在内。《通鉴》卷二○七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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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天武后)久视元年……十月……张易之……侍宴禁中,易之引蜀商人宋霸子等数人在座同博,安石跪奏曰:“商贾贱类,不应得预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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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卷三亦谓“工商杂类,无预士伍”。然商人以多财善贾,在社会上具有相当地位,有时且反抗官宪命令。《新唐书》卷五五《食货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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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京师禁飞钱……盐铁使王播请许商人于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飞钱,每千钱增给百钱,然商人无至者,复许与商人敌贯而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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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虽为贱类,势力殊不可侮,故当作别论,不能与官私奴隶相提并叙。唐代社会,所谓“贱民阶级”,并非作者标奇立异,实因“良”“贱”二字,当时已为普通之称呼,隐然有阶级之分。下之记载,即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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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贱人,律皆畜产。(《唐律疏议·名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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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贱人,自依官户及奴法。(同上《名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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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贱为良,给复三年。(同上《名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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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天下百姓给园宅地者,良口三人以上给一亩,贱口伍人给一亩。(《唐六典》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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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唐人著作,良贱对举之记载,尚属不少。然当时何以称为“贱人”“贱口”,或简称“贱”,而不称为“贱民”,盖以避太宗世民之讳也。陆贽谓“齐人(民)编户,托庇官曹”。(《陆宣公翰苑集》)舍“民”用“人”,本属牵强,然实不得已而为之。贱民在政治上、经济上及社会上,皆与良人不同,处处显出阶级之意义。所以本节注重之点,即在阐明其身份地位之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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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贱民阶级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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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奴风之盛,虽上不及汉代,下不比元明,然当时人民:因(一)犯罪,(二)俘获,(三)拘略,(四)买卖,而沦为贱民者,殊不在少数,兹分别述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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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 《周礼·秋官》“司寇”“司厉”条谓:“古者,身有大罪,身既从戮,男女缘坐,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则犯大罪者之家属,降为奴婢,自古已然。倘非犯大罪,则本人为奴,家属无连坐。《论语·微子篇》所谓“箕子为之奴”。《左传·昭公三年》条所谓“栾、郤、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即指此事。唐代官贱民,亦由于犯罪而来。《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都官”条云: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注云: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没官,皆谓之官奴婢。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农,十五以上者,以其年长,命远京邑,配岭南为城奴。《唐律疏议》卷一七“贼盗”条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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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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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谓“谋反者,男女奴隶,没为官奴婢”,可与此参证。因此吾人不独知唐代官贱民,由犯罪而来;且知犯何种罪,坐及妻子。《唐六典》之“反逆”二字,即《唐律疏议》“谋反大逆”之简称。凡谋危害社稷者,为谋反。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者,为大逆。换言之,即犯上作乱、图谋不轨之意。违犯之者,不独身受刑戮,家属并没官为奴。再高祖武德四年,规定“自余敢盗铸者,身死,家口配没。”(《资治通鉴》卷一八九)大概犯“大逆”、“谋反”及“盗铸钱”等罪,皆得身被刑戮、妻子为奴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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