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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朝文明 二 北方墓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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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土壤与气候方面的差异,形成了墓葬建筑上各不相同的地方风格。在北方平原地区,一般在长斜坡墓道的后端凿出地下的墓室,然后在地下空间用砖砌墓葬;在放置好尸体、封好墓门之后,再将墓道回填。后来“天井”或排风竖井出现,这样能在减少挖掘土量的同时,还可以将墓道修得更长、更深。如一座魏晋墓葬,其墓道的土方量预计十倍于墓葬本身[12]。尽管天井在葬礼之后会被填实,但在模拟地面居所时,仍充当着象征庭院的角色,此类天井最早发现于西北地区的晋墓,隋唐时期非常流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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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有三个地区的墓葬需要考察:中原、东北、西北。中原地区指黄河中游及临近地区,包括今天的河南、宁夏、陕西、山西、河北和山东,大部分时期以洛阳为中心城市。西北地区主要指甘肃河西走廊和新疆,该地区的大部分墓葬发现于嘉峪关、酒泉、敦煌和吐鲁番。东北地区相当于今天的辽宁省,墓葬多位于辽河两岸[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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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原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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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汉朝走向衰落、厄运降临首都洛阳的时候,那里的埋葬自然也备受影响,大型多室墓不再出现。实际上由于日益恶化的经济状况,政府趋于禁止厚葬[15],因此墓葬数量变得相对较少,也较为简陋[16]。尽管如此,汉末和六朝初年的政治和社会危机并没有立刻明显地反映在墓葬上,这时还能见到一些大墓,尽管规模上不及汉墓,但也令人印象深刻,这是由于埋葬习俗以及经济实力的延后性所致。在随后的几个世纪里,在一定程度上,洛阳仅在曹魏西晋(公元220~315年)、北魏后期(公元494~534年)属于常态的社会,在其他大部分时期都已沦为废墟。正因为这段多变的历史,洛阳的考古材料不如南京那样丰富也就不足为奇了,南京作为南方各朝的都城,差不多延续了两个半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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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东汉后期到西晋(公元265~317年),中原地区的墓葬在很多重要方面都发生了变化。早期多室墓的前室通常是矩形、长边横跨中轴线、券顶,但后来大多数墓葬都变为方形前室、穹隆顶。原来的两个墓室只是简单相连,后来墓室之间出现了短甬道,墓葬外形呈束腰状。墓葬内部的砌砖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东汉时期,起初墓壁与墓顶之间的分界非常清晰,后来这种分界线被一种缓弧形取代,后来墓葬的四角还出现了砖柱,以增加墓葬的承重,砖柱的顶部有时还会有模拟非墓葬建筑的斗拱,这有助于从方角墓室到圆角墓的过渡。此外,典型的东汉墓葬墓道一般不超过10米,而汉代以后的斜坡墓道增加到20米以上,墓道上部比下部略宽[17]。有些墓道甚至长达38米、深达12米或以上,而在晋代,则以墓道两侧的台阶式土台为特征[18]。通向墓室的是一条相对较长的甬道,在某些大墓里,甬道长达2米以上,内建两道石门。有些单室墓平面呈矩形、券顶,但大多数情况下墓室略呈方形,采用四面结顶式墓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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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地区发现了一座非常有意思的墓葬,它与东汉墓葬一样四角没有复杂的砖柱,但其他方面又与西晋形制一致。由于这样的墓葬形制,加上一件有正始八年(公元247年)纪年的帷帐杆,该墓被定为曹魏时期,无疑它应是东汉至西晋之间的过渡时期的墓葬(图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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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3 洛阳16工区墓葬平、剖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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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晋时期一座有元康三年(公元293年)纪年的结构复杂的四墓室墓葬,与一般的二室墓相仿,但为了满足额外的需要,空间被扩大了。前室为穹隆顶,后室(或棺室)为券顶,在主室的右侧另开了一个棺室,该棺室又有一个附加的棺室。该墓埋葬着裴氏家族的四位成员,母亲葬于后室,夫妻二人葬于耳室,女儿葬于最小的墓室,墓葬的总面积约26.98平方米(图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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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4 洛阳西晋元康三年墓平、剖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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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东方曾专文讨论过这种多人合葬方式(“祔葬”),认为此类埋葬不应看成另一种墓葬形制,因为它们并非墓葬中的特例,只不过是对当时当地的标准墓葬略做改动而已[21]。他认为,附加墓室并不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因为这种多人合葬的方式在社会各阶层都在使用,至于此类埋葬方式出现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齐东方推测,就裴氏家族墓葬而言,可能只是尸体正式葬入家族墓地之前的一种权宜之计,因为在当时的政治形势下,死者不太可能得到妥善安葬。在湖北以及其他地区所见的双墓或三墓(即几座墓葬共用墓壁、每座墓葬一具遗体)表明,这些墓葬是为了临时安放遗体之用,待最后一个配偶(妻或妾)去世后再进行合葬[22]。此外,这种多人合葬还以一种富有人情味的方式解决了儿童遗体的安葬问题。齐东方认为,有些其他类型的墓葬不应被包含在祔葬之内,如陪葬(通常是帝陵附近的高级官吏墓葬)、族葬(家族或宗族墓地)、合葬(通常是夫妻合葬)等,这些墓葬都应当与祔葬明确区分开来。齐东方认为在祔葬情况下,为了将死者与先死的配偶合葬,需要将墓葬重新开启。但我认为这些应当属于合葬,汉墓墓室变化的原因之一就是为了顺应这种埋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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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期的墓壁,尽管由“三顺一丁”构成的所谓玉带图案已经出现,但砖结构一般还是错缝顺砌。从现存实例来看,大型墓葬的墙壁上往往涂有一层白灰,大多已经脱落,不过砖头之间似乎还没有使用灰泥抹缝。为了适应穹隆顶的弧度,墓壁也出现了外弧或外凸的迹象。除了上面提到的棱角分明的砖砌角柱,甬道和墓门上的双券也变得非常普遍。这种砖结构普遍出现在大型墓葬里,很少见于中型墓葬,绝不见于小型墓。地面砖为直线或斜线平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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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时期的中型墓里,只有墓葬的一部分用砖,如甬道、前后墓壁、地面或棺床;墓道没有大型墓那样的台阶,一般10米多长、10米多深,封门采用砖砌而非石门。在带有墓道和土洞墓室的墓葬里,一般以棺为葬具,少数有棺床,有些此类规模的墓葬里葬有多人,但大部分只葬一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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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层百姓的墓葬是竖穴式,即在地上挖出1.2米左右浅坑的简单墓葬。这类墓葬有的也以砖铺地,墓壁砌3~9层砖,砖的上部用较大的斜砖搭成尖顶,这类墓葬被称为“砖棺”墓,有一座此类墓葬里用的是陶棺。总之,墓主地位越低,用砖越少[24]。在另外两处遗址里发现了大量排列整齐的墓葬,都采用最简单的木棺,在清理的28具骨架中,有些曾被斩首,随葬品都不是很多,但还是超过罪犯可能拥有的数量,其中原因尚不得而知[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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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附近(如偃师、巩义、郑州)发现的大型双室墓中,似乎出现了中轴线两侧不对称的趋势,墓室往往偏于一侧。偃师发现了一座规模特大的墓葬,前后墓室和耳室的总面积达41.89平方米(图4.5)[26],还有一座墓葬略小,只有29.5平方米,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墓有三具遗体,而且前后室都是穹隆顶[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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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5 河南偃师M6号墓平、剖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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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墓葬的建造上,关于厚葬的禁令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左传》成公二年(公元前588年),当时宋文公的厚葬受到严厉抨击。施行薄葬的法令在一些临终遗言中有所反映,大多保存在汉代以后的一些贤能之士的著作中,如梁元帝《金楼子》卷四“终制篇”。这些薄葬的法令似乎得到过严格的施行,至少在孙世阑之女的墓葬(永宁二年,公元302年)里有所体现。孙氏墓志铭中提到她的“素志”是“敛以时服”(即穿着平常的服装入殓)、以瓦器随葬,这些词语常见于有关“薄葬”的文献里。其墓志铭里还有不葬金玉(但墓里还是发现了一件黄金饰品)、只用土椁的记载。我们不知道这篇墓志铭到底为谁而作,如果是特意为盗墓贼而作,显然并不成功,因为仅有的几件器物似乎也被盗扰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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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注意到,在通过葬礼的奢华与公开展示来获得地位和威望的同时,由于传统观念上对节葬的吁求,节俭的葬礼在社会上也是可以接受的。尽管在社会动荡时期,家庭势力与经济条件可能是促成这种节俭的原因,但社会理想仍需遵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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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时期洛阳以外的中原地区又是什么样的情形呢?在山东,见诸报道的唯一一座西晋墓位于临近南部海岸的诸城,是双室的束腰型墓,墓壁略外凸,两个墓室均为穹隆顶。墓壁砖结构最突出的特点是顺砖的层数不一样,后室比前室高出一级,顺着前室的一条侧壁砌有低矮的砖台,很有可能是用于放置随葬品的(图4.6)。除了建筑细部与洛阳墓葬有所差别,这里的墓砖内侧面还印有各种各样的图案(图4.7),而洛阳的墓砖一般是素面的[30]。前者可能受到了南方的影响,南方的此类墓砖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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