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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46 古史新探 [:1707038732]
1707039547 古史新探 二 关于西周“古代东方型”奴隶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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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49 目前主张这一说的同志,认为“古代东方型”奴隶制的特点是:由于灌溉事业的需要,由于自然经济占绝对优势,商业不发达,原始的“村社”被保存而没有瓦解。土地是高居于一切“村社”之上的国家所有。当时只有家内奴隶,主要来源是债务奴隶,奴隶数量不多,不从事主要生产。主要生产担当者依然是“村社”农民,但要提供各种繁重的劳役,受到奴隶一样的鞭策和压迫,同时还要贡纳生产物。他们和西周封建领主制论者一样,把“井田”制度解释为村社的土地制度,把“邑”、“里”、“书社”等解释为“村社”组织单位,把“民”、“庶民”、“庶人”解释为“村社”农民,但否认西周分封土地制度是封建领地制,把农民在“籍田”上集体耕作解释为被奴隶主国家奴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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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51 这个说法在理论上是可以商榷的。郭沫若同志曾批评说:“严格按照马克思的意见来说,只有家内奴隶的社会是不成其为奴隶制社会的。……如果太强调了村社,认为中国奴隶社会的生产者都是村社成员,那中国就会没有奴隶社会。……这样,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原理,也就成问题了[62]。”同时这个说法也还有很多疑问,如果不肯定当时有生产奴隶,有奴隶制生产关系存在,那么,“村社”农民的被奴役,和奴隶同样受到鞭策和压迫,就何从说起?如果说当时商业不发达,“村社”被牢固保存而没有瓦解,试问债务奴隶从何而来?何以债务奴隶会成为家内奴隶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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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53 我们从我国兄弟民族所经历的奴隶制来看,他们都有生产奴隶。古文献上记述的兄弟民族奴隶制情况且不谈,以近年调查所得的情况来看是很清楚的。前面谈到的云南哀牢山沙村彝族在明初实行奴隶制,是完全使用奴隶生产的。在改革前的四川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中,单身的奴隶叫“呷西”,都是掳掠来的,占总人口7%,被迫从事家内杂务和田间生产;婚配成家的奴隶叫“瓦加”,占总人口30%,主要劳役是田间生产,他们都是从事主要生产的奴隶[63]。如果说在中国境内历史上所出现的奴隶制社会必须如同上述的“古代东方型”,只有家内奴隶,为什么我国兄弟民族所经历的奴隶制社会有这么许多从事主要生产的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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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57 事实上西周也有如同凉山彝族的“呷西”那样的单身奴隶,当时叫做“人鬲”或“鬲”。同时,当时战争中的俘虏又叫做“磿”(《逸周书·世俘》篇),“磿”和“鬲”,古时声同通用的,可知这种称为“鬲”的单身奴隶也是从战争中俘虏来的,不是债务奴隶。《盂鼎》记载周王赏给盂的“人鬲”有二批,一批“六百又五十又九夫”,一批“千又五十夫”,如此大量的奴隶怎能尽是家内奴隶而不从事主要生产?《师询簋》记载周王赏赐师询“尸(夷)允(读为“讯”)三百人”,当时“讯”也是俘虏的名称,即所谓“执讯”。所谓“夷讯”,也当是从夷族中俘虏得来的。西周也有如同彝族“瓦加”那样婚配成家的奴隶,当时叫做“臣”而以“家”计的,西周金文曾记载周王赏给臣下有“臣五家”、“臣十家”、“臣卅家”、“臣二百家”的,其中有称为“尸(夷)臣十家”的,可知他们也都是被征服的夷族人。《大克鼎》说:“易(赐)女(汝)井(邢)家  田于  ,以(与)厥臣妾”,这种连带在“田”上一起赏赐的“臣妾”,显然是农业奴隶。这种婚配成家的奴隶,有因为专门制造“贮”(财物)以供贵族宫中之用,而专门称为“贮”的,《颂鼎》曾记载周王命令颂掌管成周的“贮廿家”。这称为“贮”的奴隶,显然是手工业奴隶。从上述情况看来,可知把西周说成上述的所谓“古代东方型”奴隶制,说那时只有家内奴隶,说奴隶主要来源是债务奴隶,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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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59 另外有一种见解,认为“古代东方型”奴隶制就是宗族奴隶制,奴隶主贵族把氏族公社外壳保留下来,改变成宗法制度,大小宗族长拥有本族的财权、神权、法权和兵权,对本族成员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因此各个宗族成员实际上成为宗族长的奴隶,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普遍奴隶”。这个说法也大有可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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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61 在古代东方各国,奴隶主贵族确常把父系家长制家庭公社外壳沿袭下来,加以改造和发展,使之适应奴隶主专政的需要,构成一套宗法制度。奴隶主专政是以贵族的宗族管理机构,改造和扩大成为国家机器的。大小宗族长确实掌握本族的大权,代表贵族进行着统治,掌握着国家大权。大小宗族长对本族成员固然有管理和指挥之权,但也有保护和帮助之责。大小宗族长固然是奴隶主贵族的领袖人物,各个宗族成员同样是奴隶主贵族身份,怎会变成宗族长的奴隶呢?所有贵族成员都在宗族长的统率下,共同占有土地和劳动人民,享有贵族特权,参与各种政治活动和各种礼仪,充当军队骨干,敲骨吸髓地对所属人民进行剥削和压迫,过着极其荒淫无耻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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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63 我们以民主改革以前凉山彝族的奴隶贵族为例,也可看出宗法制度的特点。他们的宗法制度叫家支制度,每个家支之下,分为支、小支(房)、户等,都用父子联名的系谱作为线索来贯串的。每个家支有数目不等的头人,按习惯法处理家支内外纠纷,重大事件处决于家支会议。这种家支组织,目的在维护本家支的利益,对本家支成员,要保护其自命血统“高贵”的等级地位,帮助其进行统治。他们说:“少不得是牛羊,缺不了是粮食,离不开是家支。”凉山彝族奴隶主在没有统一政权下,就是依靠家支制度来巩固贵族组织,对奴隶进行统治的。它帮助奴隶主进行各种剥削,根据习惯法对奴隶进行监督和处罚,并且以武装来镇压奴隶的反抗,并和别族“打冤家”。很明显,家支制度就是实行奴隶主专政的工具。其习惯法的重要内容,就是维护本家支成员的利益。我国古代的宗法制度,性质和家支制度相同,只是发展得更为高级而已。由此可见,在古代奴隶主贵族的宗法制度下“宗族成员实际上成为宗族长的奴隶的说法”,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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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68 古史新探 [:1707038733]
1707039569 古史新探 三 关于西周典型奴隶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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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71 目前主张这一说的同志,不仅认为“人鬲”是单身奴隶,“臣”是婚配成家的奴隶,还认为“民”是被征服的种族奴隶,并引《盂鼎》记载赏赐的“人鬲自御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为证,认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庶人”,是低于称为“御”的家内奴隶的下等奴隶。所谓“井田”,有一定的面积,是作为榨取奴隶劳动和酬报臣下的计算单位的。因为“井田”由公家所授,就称为“公田”;“井田”以外私家所开垦的荒地,就称为“私田”。所谓“千耦其耘”、“十千维耦”,成千成万集体一起耕作的就是奴隶。所谓“邑”、“里”、“书社”,是当时奴隶主控制下的奴隶集中地和行政单位。“井田”既不是“村社”的土地制度,“邑”、“里”、“书社”也不是“村社”组织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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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73 这个说法,根据土地制度和奴隶制度,着重说明当时的奴隶制生产关系,理论是正确的。但是否认“井田”是“村社”土地制度的说法,把“民”和“庶人”解释为最低级的下等奴隶的说法,是可以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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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78 从古文献《尚书》、《诗经》看来,没有一处足以证明“民”、“庶民”、“庶人”是低于家内奴隶的下等奴隶的。他们在叙述周族兴起的历史的时候,说:“厥初生民”(《大雅·生民》),说:“民之初生”(《大雅·绵》),把本族人也称为“民”;又把古代的圣贤称为“先民”,例如说:“先民有言”(《大雅·板》),说:“匪(非)先民是程”(小雅·小旻》);还说有些“民”有“其臣仆”,所谓“民之无辜,并其臣仆”(《小雅·正月》)。《尚书·康诰》主张对待“民”要“若保赤子”,《尚书·酒诰》又引古人之言曰:“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尚书·泰誓》说:“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孟子·万章上》引),又说:“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左传·昭公元年》,《国语·周语中》、《国语·郑语》),这样的说法,“民”也不像是下等奴隶。《国语·周语上》记述周穆王时祭公谋父的话,主张对待“民”要“懋正其德而厚其性(当从王念孙读作“生”),阜其财求(当从汪远孙读作“赇”)而利其器用”,足以说明“民”是有工具(器用)和财产(财赇)的。《国语·郑语》记述周幽王时史伯的话,主张“兆(百万)民”耕种“九畡(万万)之田”,“收经(千万)入”,俞樾、孙诒让都认为即是“一夫百亩”、“什而取一”的制度(见《群经平议》、《籀庼述林》)。从西周金文来看,“庶民”也不是下等奴隶,《牧簋》载:“王若曰:……不用先王作型,亦多虐庶民。”如果庶民是下等奴隶,统治者不可能以虐待庶民为戒。《毛公鼎》记述周宣王告诫毛公说:“勿壅律庶民,  (贮),母(毋)敢壟(穹)  ,壟  迺(乃)敄(侮)鳏寡。”这是说:不要过分累害“庶民”,在征收称为“贮”的财物税时不要饱入私囊,不要欺侮鳏夫寡妇。如果“庶民”是一种下等奴隶的话,就谈不上什么赋税的征收和鳏寡的被欺侮问题。因此我们认为,《盂鼎》所说“人鬲自御至于庶人”的“御”和“庶人”,也不是奴隶名称而指他们被俘以前的身份。《宜侯夨簋》使我们可以了解这一点,它既说:“易(赐)才(在)宜王人△有七△”,又说:“易(赐)宜庶人六百又六夫”,考释者既然都公认“王人”是指他们被俘前的身份,不是奴隶名称,那么“庶人”就不该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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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80 从孟子所谈的“井田”制度看来,显然是变了质的“村社”的土地制度。不但孟子所说各家都有“私田”百亩和“同养公田”的情况,非“村社”就不能解释;所说“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情况,也该是原始“村社”遗留下来的互助协作习惯;作为养老、习射、教学用的“庠”或“序”或“校”,也该是“村社”遗留下来的群众经常聚集的场所。应劭《风俗通义》引《春秋井田记》说:“人年三十受田百亩”,“井田之义”是“无泄地气”、“无费一家”、“同风俗”、“合巧拙”、“通财货”(严可均《全后汉文》卷三十七)。《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也有相同的叙述,并说要“三年一换土易居”,“中里有校室”,由父老里正监督生产。《汉书·食货志》又说:“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此谓平土(平均分配土地)可以为法者也”,“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所有这些有关“井田”的记述,虽不免夹杂些理想成分,但都该有来源的。《夏小正》说:正月“农率均田”,和前引何休注“三年一换土易居”合起来看,分明是“村社”中一年到三年的分配更换份地制度。《汉书·食货志》说:“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指的该是“村社”中已固定分配份地,由各户把土地自己轮流休耕的情况。所有这些记述,都说明了“井田”制度和“村社”组织有关,而不是古人所能凭空杜撰得出来的。这种“井田”制度,到春秋时代各国还都保存,管仲曾主张“陆阜、陵墐、井田畴均”(《国语·齐语》);楚国在公元前548年“量入修赋”统计土田时,还曾“井衍沃”,对“衍沃”之地采用“井”的统计方法(《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孔子谈到西周征收军赋,也以“田一井”为单位(《国语·鲁语下》);秦国直到商鞅变法时才“除井田”。因此我们认为,否定西周有“村社”残余形态存在的说法,是不确当的。凡是存在“井田”制的地区,“民”、“庶民”、“庶人”耕种“井田”的,当即当时被奴役的“村社”农民[64]。《礼记·曲礼下》说:“问国君之富,数地以对山泽之所出;问大夫之富,曰有宰食力”,“问庶人之富,数畜以对”。这是符合于当时各个阶级、阶层占有财富的实际情况的。自从周厉王实行“专利”以后,国君都圈占山泽,迫使人民开发,实行“专利”,成为国君的主要私有财富。大夫在分赏得的各邑设立“宰”来剥削人民的劳力,剥削劳力所得就是大夫的主要财富。“庶人”是被奴役的“村社”农民,所以如同过去云南西双版纳傣族地区“村社”农民一样,主要的私有财产是家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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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85 古史新探 [:1707038734]
1707039586 古史新探 四 关于中国奴隶制社会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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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88 上面只是对三种不同主张作了简要的比较分析,看来西周时代的社会性质该肯定为奴隶制的。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土地制度、阶级关系、剥削方式以及政权性质来看,是属于奴隶制性质的。主张西周“古代东方型”奴隶制论的,在阐明当时奴隶制下存在“村社”方面,作过很大的努力,在这方面研究上有一定的贡献,但是过分强调了奴役“村社”农民方面,把当时生产奴隶的重要性完全忽略了,因而就不能正确说明当时奴隶制的生产关系。西周确是存在相当数量的生产奴隶的,从事于主要的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而且奴隶的来源主要是对夷戎部落的掠夺战争。主张西周典型奴隶制论的,在阐释当时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和存在生产奴隶的情况,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又过分把当时社会结构单纯化了,认为生产者只有各种的生产奴隶,甚至把“民”和“庶人”都解释成为低于家内奴隶的下等奴隶,完全否认“村社”农民的存在,否认“井田”制度是“村社”的土地制度。其实,如果根据古文献上所谈到的“井田”制度的内容来看,是无法否认其为“村社”的土地制度的。在封建社会中,封建主还利用原有的“村社”形式来束缚和剥削农民,使“村社”变质,成为进行封建剥削的一种便利工具。在封建制以前的奴隶社会中,因为紧接着原始公社制的末期,原始的“村社”更容易被保留下来,被奴隶主利用来作为奴隶制剥削的一种便利工具。同时中国领土广大,各地社会的发展不平衡,到春秋初期中原地区还多分布夷戎部落。在西周奴隶主国家对各地征服的过程中,必然遇到很多具有一定生产力水平的部落和保存村社的地区,一下子不可能把原有公社和村社完全破坏,把他们俘虏或集中起来改变为奴隶,因此很自然的会保存“村社”残余形式,使它变质,利用它作为奴役、剥削的工具。我们认为,首先应该确认西周主导的生产关系,是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主奴役着生产奴隶,同时也认为在当时有不少地区保存着“村社”残余形式,被利用为奴役、剥削的工具。如果说,在奴隶制生产关系中,保存有“村社”残余形式作为奴役、剥削的单位,是“古代东方型”奴隶制特点的话,那么我们主张西周的奴隶制应该属于这样的一种“古代东方型”,而决不是只有家内奴隶的所谓“古代东方型”,也不是“宗族成员成为宗族长的奴隶”的“古代东方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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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90 有的同志认为“古代东方型”奴隶制的特点是“村社”组织形式的长期被保存,其所以会被长期保存,主要由于大规模的水利灌溉的需要。的确,古代东方各国长期保存“村社”,和水利灌溉的需要有一定的关系,但其所以长期保留的根本原因,应该从东方奴隶社会内部矛盾的发展过程中去找寻。毛主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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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92 社会的发展,主要地不是由于外因而是由于内因。许多国家在差不多一样的地理和气候的条件下,它们发展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非常之大(《毛泽东选集》第一卷,1952年人民出版社版2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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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94 可知把地理环境作为“古代东方型”奴隶制产生主因是不确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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