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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68 古史新探 [:1707038733]
1707039569 古史新探 三 关于西周典型奴隶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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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71 目前主张这一说的同志,不仅认为“人鬲”是单身奴隶,“臣”是婚配成家的奴隶,还认为“民”是被征服的种族奴隶,并引《盂鼎》记载赏赐的“人鬲自御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为证,认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庶人”,是低于称为“御”的家内奴隶的下等奴隶。所谓“井田”,有一定的面积,是作为榨取奴隶劳动和酬报臣下的计算单位的。因为“井田”由公家所授,就称为“公田”;“井田”以外私家所开垦的荒地,就称为“私田”。所谓“千耦其耘”、“十千维耦”,成千成万集体一起耕作的就是奴隶。所谓“邑”、“里”、“书社”,是当时奴隶主控制下的奴隶集中地和行政单位。“井田”既不是“村社”的土地制度,“邑”、“里”、“书社”也不是“村社”组织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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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73 这个说法,根据土地制度和奴隶制度,着重说明当时的奴隶制生产关系,理论是正确的。但是否认“井田”是“村社”土地制度的说法,把“民”和“庶人”解释为最低级的下等奴隶的说法,是可以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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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78 从古文献《尚书》、《诗经》看来,没有一处足以证明“民”、“庶民”、“庶人”是低于家内奴隶的下等奴隶的。他们在叙述周族兴起的历史的时候,说:“厥初生民”(《大雅·生民》),说:“民之初生”(《大雅·绵》),把本族人也称为“民”;又把古代的圣贤称为“先民”,例如说:“先民有言”(《大雅·板》),说:“匪(非)先民是程”(小雅·小旻》);还说有些“民”有“其臣仆”,所谓“民之无辜,并其臣仆”(《小雅·正月》)。《尚书·康诰》主张对待“民”要“若保赤子”,《尚书·酒诰》又引古人之言曰:“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尚书·泰誓》说:“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孟子·万章上》引),又说:“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左传·昭公元年》,《国语·周语中》、《国语·郑语》),这样的说法,“民”也不像是下等奴隶。《国语·周语上》记述周穆王时祭公谋父的话,主张对待“民”要“懋正其德而厚其性(当从王念孙读作“生”),阜其财求(当从汪远孙读作“赇”)而利其器用”,足以说明“民”是有工具(器用)和财产(财赇)的。《国语·郑语》记述周幽王时史伯的话,主张“兆(百万)民”耕种“九畡(万万)之田”,“收经(千万)入”,俞樾、孙诒让都认为即是“一夫百亩”、“什而取一”的制度(见《群经平议》、《籀庼述林》)。从西周金文来看,“庶民”也不是下等奴隶,《牧簋》载:“王若曰:……不用先王作型,亦多虐庶民。”如果庶民是下等奴隶,统治者不可能以虐待庶民为戒。《毛公鼎》记述周宣王告诫毛公说:“勿壅律庶民,  (贮),母(毋)敢壟(穹)  ,壟  迺(乃)敄(侮)鳏寡。”这是说:不要过分累害“庶民”,在征收称为“贮”的财物税时不要饱入私囊,不要欺侮鳏夫寡妇。如果“庶民”是一种下等奴隶的话,就谈不上什么赋税的征收和鳏寡的被欺侮问题。因此我们认为,《盂鼎》所说“人鬲自御至于庶人”的“御”和“庶人”,也不是奴隶名称而指他们被俘以前的身份。《宜侯夨簋》使我们可以了解这一点,它既说:“易(赐)才(在)宜王人△有七△”,又说:“易(赐)宜庶人六百又六夫”,考释者既然都公认“王人”是指他们被俘前的身份,不是奴隶名称,那么“庶人”就不该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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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80 从孟子所谈的“井田”制度看来,显然是变了质的“村社”的土地制度。不但孟子所说各家都有“私田”百亩和“同养公田”的情况,非“村社”就不能解释;所说“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情况,也该是原始“村社”遗留下来的互助协作习惯;作为养老、习射、教学用的“庠”或“序”或“校”,也该是“村社”遗留下来的群众经常聚集的场所。应劭《风俗通义》引《春秋井田记》说:“人年三十受田百亩”,“井田之义”是“无泄地气”、“无费一家”、“同风俗”、“合巧拙”、“通财货”(严可均《全后汉文》卷三十七)。《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也有相同的叙述,并说要“三年一换土易居”,“中里有校室”,由父老里正监督生产。《汉书·食货志》又说:“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此谓平土(平均分配土地)可以为法者也”,“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所有这些有关“井田”的记述,虽不免夹杂些理想成分,但都该有来源的。《夏小正》说:正月“农率均田”,和前引何休注“三年一换土易居”合起来看,分明是“村社”中一年到三年的分配更换份地制度。《汉书·食货志》说:“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指的该是“村社”中已固定分配份地,由各户把土地自己轮流休耕的情况。所有这些记述,都说明了“井田”制度和“村社”组织有关,而不是古人所能凭空杜撰得出来的。这种“井田”制度,到春秋时代各国还都保存,管仲曾主张“陆阜、陵墐、井田畴均”(《国语·齐语》);楚国在公元前548年“量入修赋”统计土田时,还曾“井衍沃”,对“衍沃”之地采用“井”的统计方法(《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孔子谈到西周征收军赋,也以“田一井”为单位(《国语·鲁语下》);秦国直到商鞅变法时才“除井田”。因此我们认为,否定西周有“村社”残余形态存在的说法,是不确当的。凡是存在“井田”制的地区,“民”、“庶民”、“庶人”耕种“井田”的,当即当时被奴役的“村社”农民[64]。《礼记·曲礼下》说:“问国君之富,数地以对山泽之所出;问大夫之富,曰有宰食力”,“问庶人之富,数畜以对”。这是符合于当时各个阶级、阶层占有财富的实际情况的。自从周厉王实行“专利”以后,国君都圈占山泽,迫使人民开发,实行“专利”,成为国君的主要私有财富。大夫在分赏得的各邑设立“宰”来剥削人民的劳力,剥削劳力所得就是大夫的主要财富。“庶人”是被奴役的“村社”农民,所以如同过去云南西双版纳傣族地区“村社”农民一样,主要的私有财产是家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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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85 古史新探 [:1707038734]
1707039586 古史新探 四 关于中国奴隶制社会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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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88 上面只是对三种不同主张作了简要的比较分析,看来西周时代的社会性质该肯定为奴隶制的。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土地制度、阶级关系、剥削方式以及政权性质来看,是属于奴隶制性质的。主张西周“古代东方型”奴隶制论的,在阐明当时奴隶制下存在“村社”方面,作过很大的努力,在这方面研究上有一定的贡献,但是过分强调了奴役“村社”农民方面,把当时生产奴隶的重要性完全忽略了,因而就不能正确说明当时奴隶制的生产关系。西周确是存在相当数量的生产奴隶的,从事于主要的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而且奴隶的来源主要是对夷戎部落的掠夺战争。主张西周典型奴隶制论的,在阐释当时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和存在生产奴隶的情况,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又过分把当时社会结构单纯化了,认为生产者只有各种的生产奴隶,甚至把“民”和“庶人”都解释成为低于家内奴隶的下等奴隶,完全否认“村社”农民的存在,否认“井田”制度是“村社”的土地制度。其实,如果根据古文献上所谈到的“井田”制度的内容来看,是无法否认其为“村社”的土地制度的。在封建社会中,封建主还利用原有的“村社”形式来束缚和剥削农民,使“村社”变质,成为进行封建剥削的一种便利工具。在封建制以前的奴隶社会中,因为紧接着原始公社制的末期,原始的“村社”更容易被保留下来,被奴隶主利用来作为奴隶制剥削的一种便利工具。同时中国领土广大,各地社会的发展不平衡,到春秋初期中原地区还多分布夷戎部落。在西周奴隶主国家对各地征服的过程中,必然遇到很多具有一定生产力水平的部落和保存村社的地区,一下子不可能把原有公社和村社完全破坏,把他们俘虏或集中起来改变为奴隶,因此很自然的会保存“村社”残余形式,使它变质,利用它作为奴役、剥削的工具。我们认为,首先应该确认西周主导的生产关系,是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主奴役着生产奴隶,同时也认为在当时有不少地区保存着“村社”残余形式,被利用为奴役、剥削的工具。如果说,在奴隶制生产关系中,保存有“村社”残余形式作为奴役、剥削的单位,是“古代东方型”奴隶制特点的话,那么我们主张西周的奴隶制应该属于这样的一种“古代东方型”,而决不是只有家内奴隶的所谓“古代东方型”,也不是“宗族成员成为宗族长的奴隶”的“古代东方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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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90 有的同志认为“古代东方型”奴隶制的特点是“村社”组织形式的长期被保存,其所以会被长期保存,主要由于大规模的水利灌溉的需要。的确,古代东方各国长期保存“村社”,和水利灌溉的需要有一定的关系,但其所以长期保留的根本原因,应该从东方奴隶社会内部矛盾的发展过程中去找寻。毛主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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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92 社会的发展,主要地不是由于外因而是由于内因。许多国家在差不多一样的地理和气候的条件下,它们发展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非常之大(《毛泽东选集》第一卷,1952年人民出版社版2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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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94 可知把地理环境作为“古代东方型”奴隶制产生主因是不确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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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96 古代东方各国和世界上许多民族一样,经历过奴隶制产生和形成的基本过程。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社会的分工,生产力的提高,剩余生产品的出现,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生,生产活动范围的扩大,家庭中就可能和需要吸收新的劳动力,俘虏开始被活着保留下来,其劳动开始被利用和剥削,奴役关系就产生了。这种在父权的家长制家庭公社和农村公社中产生的奴隶制,就是“家庭奴隶制”。首先把俘虏变为奴隶,继而由于贫富越来越不均,本部落中人也有被变为债务奴隶的。但是,这时使用的家内奴隶数目不多,只作为简单的助手,在经济中只起辅助和从属的作用。等到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社会进一步分工,私有制和交换进一步成长,奴隶制就跟着成长,由原来的附庸地位发展为支配地位,使原始社会全面崩溃,形成奴隶占有制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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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598 古代东方各国比较显著的特点之一,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除了占有和奴役着大批生产奴隶之外,还占有和奴役着许多集体的奴隶。个体奴隶首先是从战争中的俘虏变成的,这种集体奴隶首先也是由于征服具有一定生产水平的部落而变成的。在这种部落被转化为集体奴隶之后,就无可避免地要改变它们原来的部落制度,但是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为了便于统治和剥削起见,往往剥夺了他们的土地财产,利用原来的村社形式来加以劳动编组,使转化成为被奴役的“小集体”,因而原来的村社形式被长期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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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600 由此可见,在古代东方各国所以会有许多村社连同村社土地所有制形式被保留下来,是由于村社土地被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占有,村社组织被改变为被奴役的单位,村社成员本身也被占有而作为一种财物。这种形式上保存的村社土地所有制,既然是在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占有的情况下保留下来,于是奴隶主贵族的国家及其君主,就成为高居于许多村社之上的土地所有者,所以说,“在整个东方,公社或国家是土地所有者”(《反杜林论》1960年人民出版社版181页)。这种土地所有制,实质上是奴隶主贵族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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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602 有的同志把古代东方奴隶制看作家庭奴隶制,看来是出于误解经典著作。有的同志为了证明古代东方各国的奴隶制即是“家庭奴隶制”,引用了恩格斯在论述奴隶制度的原稿中已经划过删号的那一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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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604 像东洋那样的家庭中的奴隶制度,又是另外一个问题,因为这种奴隶制度并没有直接成为生产的基础,是当做家庭的一分子而间接成为生产基础的。那是在不知不觉之间溶化到家庭中去的(奴隶式的婢妾)(《自然辩证法》,三联书店1950年版,第3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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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606 这种“奴隶式的婢妾”的“家庭奴隶制”,也就是后来长期流行于东方的“家庭奴隶制”,没有直接成为生产的基础,恩格斯为了区别于作为主要生产形态的奴隶制,所以特别加以指出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有的同志误解这段话,认为恩格斯所说的“家庭中的奴隶制度”,是指一种大家族,有许多奴隶包括在家族之内,透过家族组织而间接成为社会生产的基础,这是区别于古典奴隶制的另一种奴隶制。其实,恩格斯所说的就是产生于父权的家长制家庭公社的奴隶制,也就是家内奴隶,家内奴隶只是生产上简单的助手,是“当作家庭一分子”看待的,是“在不知不觉之间溶化到家庭中去的”。如果一个大家族中有许多从事生产的奴隶,还会把他们当作家庭一分子看待么?要迫使许多奴隶从事生产,就得加强监督和鞭策,其阶级对立十分尖锐,怎会“在不知不觉之间溶化到家庭中去”呢?很明显,恩格斯指的是家内奴隶,所以特别注明是“奴隶式的婢妾”。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述父权制的部落所有制的时候,把这种奴隶制称为“隐蔽地存在于家庭中的奴隶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1960年人民出版社版第25页);有时因为后来长期流行于东方,称为“东方的家庭奴隶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论到征服西罗马的日耳曼人的“野蛮性”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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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608 那末这难道不是由于他们曾处在野蛮时代,因而他们既没有使自己的这种隶属形式达到充分发展的奴隶制,又没有达到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也没有达到东方的家庭奴隶制么?(《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第二卷,第3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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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610 这里是按照奴隶制三种不同情况来说的。所谓“东方的家庭奴隶制”,就是前面引文所说“东洋那样的家庭中的奴隶制度”。有的同志认为这里所说“充分发展的奴隶制”是对奴隶制的全称,后两句是特称,正是指西方和东方两种不同类型的奴隶制。这显然是一种误解,“充分发展的奴隶制”当然指奴隶的充分发展形态,怎能把“家庭奴隶制”也包括在内呢?马克思在论到“商业和商业资本的发展”对生产方式所起的作用时,说得很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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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612 在古代世界,商业的影响和商人资本的发展,总是结果为奴隶经济;或者视其始点如何,结果不过把奴隶制度,由家长式的,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标的,转化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标的(《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4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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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614 这是说,在奴隶社会中由于商业的发展,使生产发生了不同的特点,原来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标的家长式的奴隶制,转化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标的奴隶制。家长式的奴隶制分明是奴隶制发展前的一个阶段,怎能把它作为一种独特的奴隶制呢?有的同志又认为这正是指西方和东方两种不同类型的奴隶制,东方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的,西方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也是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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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39616 作者的基本看法是:中华民族的发展,和世界上许多民族的发展具有同样的基本发展规律。古代中国和东方各国如埃及、巴比伦、印度等,同样是世界上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确有比较多的共同特点。与处于同一发展阶段的古代希腊和罗马国家,也还有些相同的特点。同时中国由于具体历史条件的不同,在发展过程中又有自身的特点。要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必须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以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结合中国历史的实际,作具体的分析,才能得到正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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