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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34 古史新探 五 论古代村社的公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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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36 接着我们要讨论的是:在古代村社组织中有怎样的公共生活。孟子在论井田制时说:“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实际上,这里所谓庠、序、校是古代村社中的公共建筑,是村社成员公共集会和活动的场所,兼有会议室、学校、礼堂、俱乐部的性质。因为村社的父老经常在这里主持一切,受人尊敬和供养,所以有的称为庠。又因为这里是村社群众习射之所,也或称为序。孟子说:“序者射也。”《周礼·州长》又说:“春秋以礼会民而射于州序。”“序”古时也或作“豫”作“榭”,《乡射礼》郑玄注说:“今言豫者,谓州学也,读如‘成周宣谢灾’之谢,周礼作序。”同时又是村社中父老教育子弟的场所,《公羊传》何休注说:“中里为校室,……十月事讫,父老教于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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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38 这种称为庠、序、校的公共建筑,因为是群众活动场所,是建筑成厅堂式样的,是“歇前无壁”的,是建筑在土堆成的平台上的。《尔雅·释宫》说:“阇谓之台,有木者谓之榭。”又说:“无东西厢,有室曰寝,无室曰榭。”《左传·宣公十六年》杜预注也说:“宣榭,讲武屋,谓屋歇前。”《乡射礼》郑玄注说:“序,无室,可以深也。”当时国君和贵族建筑的榭或序,要讲究些,至于村社中的序,该是十分简陋的,只是建筑在土台上的一个四周无壁的大茅草棚而已。《史记·封禅书》记述汉武帝时济南人公玉带所献的明堂图,“中有一殿,四面无壁,以茅盖,通水圜宫垣”,实际上就是村社中“序”的建筑式样,可能所谓明堂也是由此发展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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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40 吕思勉先生在《燕石续札》中有“乡校”一条,引述过去“滇西之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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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42 村必有庙,庙皆有公仓,众出谷以实之。庙门左右,必有小门,时曰茶铺,众所集会之所也。议公事,选举乡保长,摊筹经费,办理小学皆于此。婚丧祝寿等事亦于此行之。故是庙也,……村之议会也,公所也,学校也,礼堂也,殡仪馆也,而亦即其俱乐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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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44 吕先生认为“此正古之学校”。我们认为这确是古代村社中序、庠、校的遗存。《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记述郑国“乡校”情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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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46 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如何?子产曰: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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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48 吕先生解释说:“惟仅冬日教学,余时皆如议会公所,亦如俱乐部,故人得朝夕游其间也。”可见这种序、庠、校的制度,到春秋时在中原地区还是很流行的。当时除了村社中有这种序、庠、校的制度以外,国都中贵族和近郊“国人”所居的乡里,也设有序、庠、校,更有小学和大学(称为辟雍、泮宫),是贵族成员公共集会和活动的场所,也是贵族子弟学习的学校,另详拙作《我国古代大学的特点及其起源》。这时郑国的“乡校”,该属于“国人”的学校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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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50 这时村社中最热闹的群众集会是祭社。社就是土地之神,后世的城隍庙、土地庙就是由此演变出来的。这时村社的土地所有制是间接的,“是因为有国家的存在,因之也因为有被看作神授的等等的前提”(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中译本9页)。因为他们认为土地原是社神所有的,《说文解字》所谓“社,地主也”,所以每年仲春季节要祭社,《月令》说:仲春之月“择元日,命民社”。在当时,因为土地层层的占有,从天子、诸侯、卿大夫到国人,也都有“社”。祭社的目的,是为了祈求甘雨和丰年。《小雅·甫田》篇说:“以我齐明,与我牺羊,以社以方。我田既臧,农夫之庆,琴瑟击鼓,以御田祖,以祈甘雨,以介我稷黍,以谷我士女。”“社”也或称为“田祖”和“祖”,在宋又称为“桑林”。《墨子·明鬼下》篇说:“燕之有祖,当齐之社稷,宋之桑林,楚之云梦,此男女所属而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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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52 这时“社”设置在树林中,是一个土坛,土坛上陈列着石块或木块作为“社主”。祭社时男女齐集,杀牛杀羊祭祀,奏乐歌舞。既有群众性的文娱活动,也是男女交际的场所。民间有许多动听的音乐,美妙的舞蹈,生动的诗歌,都在这里表演。这种情况到汉代也还流行,《淮南子·精神》篇说:“今夫穷鄙之社,叩盆拊瓴,相和而歌,自以为乐矣。”在祭社的礼节完毕以后,群众也就聚餐一顿,《史记·陈丞相世家》说:“里中社,(陈)平为宰,分肉食甚均,父老曰:善,陈孺子之为宰。”当聚餐时,是由主管宰杀牺牲的社宰来平均分配给大家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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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54 其次的群众集会是腊祭。腊祭是在收获以后,对各种鬼神的酬谢和庆祝丰收。腊祭原在十月,后来改在十二月,也或称为“蜡祭”。《月令》说:孟冬之月“腊先祖五祀,劳农以休息之”。《礼记·郊特牲》篇说:“蜡也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也。蜡之祭也,主先啬(农神)而祭司啬也,祭百神以报啬也,……息田夫也。”蜡祭时也非常热闹,“一国之人皆若狂”,这样的“百日之蜡,一日之泽”,即终年辛勤,一日得到休息娱乐,孔子认为符合于“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礼记·杂记下》)。腊祭时也杀牛杀羊,《韩非子·外储说右上》篇记述秦昭王时因王病愈而“杀牛赛祷”,公孙衍说:“非社腊之时也,奚自杀牛而祠社?”可知祭社祭腊是同样要杀牛祭祀的。《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述“三十一年十二月更名腊为嘉平,赐黔首里米六石二羊”。所谓“赐黔首里米六石二羊”,也是为村社祭腊之用。在祭腊完毕后,也同样要在村社的公共建筑——“序”里聚餐,聚餐要按年龄大小来排席次。《周礼·党正》说:“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除了祭社祭腊以外,其他的祭祀还有“尝新”等。这种酒会热闹得很,男女老少的农民都一起在欢乐,还有“六博”“投壶”等娱乐,《史记·滑稽列传》记淳于髡说:“若乃州闾之会,男女杂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曹,握手无罚,目眙不禁,前有堕珥,后有遗簪,髡窃乐此,饮可八斗而醉二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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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56 最初村社的“土地一部分属于个别的农民,由他们独立去耕作。别一部分是共同耕作的,……那是部分地被用来应付公共的支出,部分地当作歉收等等情况下的准备”(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048—1049页)。在奴隶主和封建主的统治压迫下,共同耕作的公共地全部被掠夺,这种祭祀等公共的支出,就由个别农民分担,成为农民的一种格外负担。战国初期李悝计算农民生活,一家五口,百亩岁收一百五十石,除去十一之税十五石和吃粮九十石,余下四十五石,每石三十钱,共一千三百五十钱,其中“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可知这时村社的祭祀,已成为农民很沉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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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58 这是我们要谈的第五点,说明中国原始的村社中有着公共集会和活动的场所,兼有会议室、学校、礼堂、俱乐部的性质。祭社和祭腊是当时最热闹的群众性活动。后来,村社隶属于国家和贵族,原来共同耕作的收入已被全部掠夺去,祭社、祭腊等群众活动的习惯虽还保存着,但其费用已成为村社成员的沉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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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64 古史新探 六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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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66 上面我们论证了我国古代井田制度和村社组织情况。同时我们必须指出:在古代东方国家中,这种孤立而细小的村社实质上已成为被奴役的“小集体”。因为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在对各部落征服和掠夺的过程中,已使原来村社成员“不能成为财产的所有者,而只不过是一个占有者,所以事实上他本身即是财产”(《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中译本三〇页)。当时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除了占有和奴役各种生产奴隶之外,还实际上成为许多村社的土地和人民的所有者,他们利用原来村社组织加以劳动编组,把村社转化成了被奴役的“小集体”,使再生产在极悲惨条件下进行,于是这种变质的村社组织便被长期保留下来。在商和西周奴隶制国家的统治下,这些村社成为奴隶制国家的基层组织,村社的长老已成为国王和贵族的属吏,村社成员和奴隶同样受到压迫和剥削。到春秋战国间,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村社的份地开始卖买,井田制度瓦解,村社组织就进一步分化。这个问题牵涉中国古代历史的分期问题,需要另外详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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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68 自从春秋战国间井田制度瓦解,村社的份地开始卖买,村社组织进一步分化,村社内部成员间的不平等就更显著。从中出现了称为“豪民”的地主,出现了少地的贫苦农民[97],也出现了“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的佃农,也出现了“庸耕”的雇农,也还有出卖妻子儿女做奴隶的,也还有奴隶性质的“赘婿”。《史记·货殖列传》说:“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也就是说:由于贫富的不均,必然会产生隶属和奴役的关系。在村社中这样阶级分化的情况下,闾里中居住的不平等情况也就跟着产生。因为古人是重右而轻左的,于是在闾里之中所有无地的贫苦农民,都被迫住到“闾左”[98]。秦始皇在连年不断的战争中,首先谪发罪人、赘婿、商人,接着谪发曾做过商人的、父母和祖父母做过商人的。等到秦二世元年七月,因为罪人、赘婿、商人早谪发完了,就“入闾取其左”。在“发闾左”这一役中,因为陈胜原是“佣耕”的雇农,也住在闾左,因而也在谪发之列。自从井田制废弃,村社内部分化,村社组织就只成逐渐解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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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70 这个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作过系统的探讨。这篇文章只是一个试探,希望大家批评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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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72 (《学术月刊》1959年6月号,又收入《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集》,今大加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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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74 [90]《释名·释州国》说:“周制九夫为井,其制似井字也。”《周礼·小司徒》郑注也说:“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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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76 [91]应劭《风俗通义》引《春秋井田记》说:“人年三十,受田百亩,以食五口,五口为一户,父母妻子也”(《全后汉文》卷三十七)。《礼记·内则》说:“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郑注:“男事,受田给政役也。”《国语·鲁语》韦注又说:“三十者受田百亩,二十者受田五十亩,六十还田。”陈奂、孙诒让都据此认为年二十受余夫之田,年三十受正夫之田。事实上,古代民间结婚年龄较早,并不如《礼记》《周礼》等书所说,一般到二十岁都已经结婚。《墨子·节用上》说:“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载齐桓公下令于民曰:“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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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78 [92]云南西双版纳傣族地区,在民主改革前,保留村社制度,每个农民从十五岁到结婚前为学习负担时期,应分得1/2到1/4份地;结婚后到五十岁为正式负担时期,分得一份份地,出一户负担;五十以后为卸却负担时期,退还份地。井田的还受制度正与此相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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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0380 [93]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的《井田沟洫名义记》说:“郑氏注《小司徒》云,沟洫为除水害,余亦以为备潦非备旱也。……若以备旱,则宜潴之,不宜沟之;宜蓄之,不宜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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