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7040364
古史新探 六 结语
1707040365
1707040366
上面我们论证了我国古代井田制度和村社组织情况。同时我们必须指出:在古代东方国家中,这种孤立而细小的村社实质上已成为被奴役的“小集体”。因为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在对各部落征服和掠夺的过程中,已使原来村社成员“不能成为财产的所有者,而只不过是一个占有者,所以事实上他本身即是财产”(《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中译本三〇页)。当时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除了占有和奴役各种生产奴隶之外,还实际上成为许多村社的土地和人民的所有者,他们利用原来村社组织加以劳动编组,把村社转化成了被奴役的“小集体”,使再生产在极悲惨条件下进行,于是这种变质的村社组织便被长期保留下来。在商和西周奴隶制国家的统治下,这些村社成为奴隶制国家的基层组织,村社的长老已成为国王和贵族的属吏,村社成员和奴隶同样受到压迫和剥削。到春秋战国间,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村社的份地开始卖买,井田制度瓦解,村社组织就进一步分化。这个问题牵涉中国古代历史的分期问题,需要另外详细讨论。
1707040367
1707040368
自从春秋战国间井田制度瓦解,村社的份地开始卖买,村社组织进一步分化,村社内部成员间的不平等就更显著。从中出现了称为“豪民”的地主,出现了少地的贫苦农民[97],也出现了“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的佃农,也出现了“庸耕”的雇农,也还有出卖妻子儿女做奴隶的,也还有奴隶性质的“赘婿”。《史记·货殖列传》说:“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也就是说:由于贫富的不均,必然会产生隶属和奴役的关系。在村社中这样阶级分化的情况下,闾里中居住的不平等情况也就跟着产生。因为古人是重右而轻左的,于是在闾里之中所有无地的贫苦农民,都被迫住到“闾左”[98]。秦始皇在连年不断的战争中,首先谪发罪人、赘婿、商人,接着谪发曾做过商人的、父母和祖父母做过商人的。等到秦二世元年七月,因为罪人、赘婿、商人早谪发完了,就“入闾取其左”。在“发闾左”这一役中,因为陈胜原是“佣耕”的雇农,也住在闾左,因而也在谪发之列。自从井田制废弃,村社内部分化,村社组织就只成逐渐解体了。
1707040369
1707040370
这个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作过系统的探讨。这篇文章只是一个试探,希望大家批评和指教。
1707040371
1707040372
(《学术月刊》1959年6月号,又收入《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讨论集》,今大加修订)
1707040373
1707040374
[90]《释名·释州国》说:“周制九夫为井,其制似井字也。”《周礼·小司徒》郑注也说:“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
1707040375
1707040376
[91]应劭《风俗通义》引《春秋井田记》说:“人年三十,受田百亩,以食五口,五口为一户,父母妻子也”(《全后汉文》卷三十七)。《礼记·内则》说:“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郑注:“男事,受田给政役也。”《国语·鲁语》韦注又说:“三十者受田百亩,二十者受田五十亩,六十还田。”陈奂、孙诒让都据此认为年二十受余夫之田,年三十受正夫之田。事实上,古代民间结婚年龄较早,并不如《礼记》《周礼》等书所说,一般到二十岁都已经结婚。《墨子·节用上》说:“昔者圣王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载齐桓公下令于民曰:“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
1707040377
1707040378
[92]云南西双版纳傣族地区,在民主改革前,保留村社制度,每个农民从十五岁到结婚前为学习负担时期,应分得1/2到1/4份地;结婚后到五十岁为正式负担时期,分得一份份地,出一户负担;五十以后为卸却负担时期,退还份地。井田的还受制度正与此相类。
1707040379
1707040380
[93]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的《井田沟洫名义记》说:“郑氏注《小司徒》云,沟洫为除水害,余亦以为备潦非备旱也。……若以备旱,则宜潴之,不宜沟之;宜蓄之,不宜泄之。”
1707040381
1707040382
1707040383
1707040384
1707040385
1707040386
1707040387
1707040388
1707040389
1707040390
1707040391
1707040392
1707040393
[94]胡承珙《毛诗后笺》说:“古人制田始于一亩,行水始于一 。姑以一亩之 言之, 顺水势,亩顺 势。 纵则亩纵, 横则亩横,此自然之理也。南北曰纵,东西曰横。 自北而注南为纵,则亩之长亦随 而南,曰南亩。 自西而注东,亩之长亦随 而东,曰东亩。”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阡陌考》说:“天下之川皆东流,故川横则浍纵,洫又横,沟又纵,遂又横,遂横者,其 必纵,而亩陈于东,是故东亩者天下之大势也。”又说:“天下之川,大势虽皆东流而河东之川独南流,河为川之最大者,而或南流,则其亩必南陈而为南亩矣。”
1707040394
1707040395
[95]详拙作《月令考》,1941年7月出版《齐鲁学报》第2期。
1707040396
1707040397
[96]《汉书·地理志》颜注引张晏说:“周制三年一易田,以同美恶。商鞅始割裂田地,开立阡陌,令民各有常制。”又引孟康说:“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都认为商鞅实行“爰自在其田”的“爰田”制之前,有“三年爰土易居”的制度。
1707040398
1707040399
[97]例如秦汉间陈平“家贫”,“有田三十亩”,见《史记·陈相国世家》。
1707040400
1707040401
[98]《史记·陈涉世家》索隐对“发闾左”有两种不同解释,一说秦时免役者居闾左,发闾左就是把住在闾右的该服役的人征发完了,这时把不当服役的闾左居民也征发了。另一说秦时富强的人居闾右,贫弱的人居闾左,这时富强的人征发完了,征发到了居闾左的贫弱居民。《汉书·食货志》注引应劭说:“秦时以适发之名适(谪)戍,先发吏有过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发,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戍者曹辈尽,复入闾取其左发之,未及取右而亡。”在上述三种解释中应以应劭之说为是。应劭之说是根据晁错的。《汉书·晁错列传》载错说:“臣闻秦时,……戍者死于边,输者偾于道。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古人居处重右而轻左,详赵翼《陔馀丛考》卷二十一《尚左尚右》条、崔述《丰镐考信别录》卷三《周制度杂考》等。
1707040402
1707040403
1707040404
1707040405
1707040407
古史新探 试论西周春秋间的乡遂制度和社会结构
1707040408
1707040409
乡遂制度,是西周春秋间社会结构的重要特征之一。“乡”与“遂”不仅是两个不同的行政区域,而且是两个不同阶级的人的居住地区。从这两个地区的社会组织的不同,居民在经济上和政治上所处的地位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当时的社会结构和阶级关系。
1707040410
1707040411
这种乡遂制度,《周礼》中有比较详细的叙述。《周礼》虽是春秋、战国间的著作,其所述的制度已非西周时代的本来面目,夹杂有许多拼凑和理想的部分,但是其中乡遂制度,基本上还保存着西周春秋时代的特点。因此,要从这方面作深入探索,还必须从《周礼》谈起。
1707040412
[
上一页 ]
[ :1.70704036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