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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史新探 四 乡遂制度和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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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面的论述,可知从西周初期起,直到春秋时代,天子的王畿和诸侯的封国都存在有乡遂制度,这种乡遂制度就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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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乡遂制度,有些清代学者认为这是一种兵农分治的制度。江永《群经补义》的《春秋》部分有一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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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之时兵农固已分矣。管仲参国伍鄙之法,……是齐之三军悉出近国都之十五乡,而野鄙之农不与也。……是此十五乡者,家必有一人为兵,其中有贤能者,五乡大夫有升选之法,故谓之士乡,所以别于农也。其为农者处之野鄙,别为五鄙之法,……专令治田供税,更不使之为兵,故桓公问伍鄙之法,管仲对曰: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岂非兵农已分乎?十五乡三万家,必有所受田,而相地衰征之法惟施于伍鄙,则乡田但有兵赋、无田税,似后世之军田、屯田,此外更无养兵之费也(按:江永此说是根据《文献通考》所引林氏之说,而加以阐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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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江永认为管仲的“参国伍鄙”之法,即兵农分治的制度,而“乡田但有兵赋、无田税”,犹如后世的军事屯田制。江永《周礼疑义举要》,更进一步把《周礼》的乡遂制度和管仲的“参国伍鄙”之法结合起来考察,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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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六军,取之六乡。……管仲变成周之制,以士乡十五为三军,则犹是六乡为六军之遗法。他国军制大约相似。虽云寓兵于农,其实兵自兵而农自农;虽云无养兵之费,而六乡之田即是养六军之田,犹后世之屯田也。六乡之民,六军取于斯,兴贤能亦取于斯,齐之士乡亦如此,则古今制度大不相同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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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确认管仲的“参国伍鄙”之法即是乡遂制度,目光很是锐利。他一方面认为“乡”“军”合一的制度犹如后世的屯田制,一方面又认为与屯田制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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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韶有“司马法非周制说”(《实事求是斋经义》卷二),曾竭力称赞江永之说“发前人所未发”,认为《周礼》的乡遂制度即是兵农分治,他说:“六军之众出于六乡,……其六遂及都鄙尽为农,故乡中但列出兵法、无田制,遂人但陈田制、无出兵法,兵自为兵,农自为农。”其实,这样把乡遂制度归结为兵农分治,只是从表面现象在分析,并未触及这个制度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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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前面已经提及,这种“乡”和“遂”对立的制度(也即“国”和“鄙”或“野”对立的制度),实质上就是当时社会结构中阶级对立的制度。国都附近“乡”中居民是当时国家的自由公民性质,实际上就是统治阶级的一个阶层。因而他们有参与政治、教育、选拔的权利,有服兵役的义务。郊外鄙野之中“遂”的居民,是当时被奴役的阶级。因而他们没有任何政治权利,也没有资格成为正式战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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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春秋间被称为“国人”的“乡”中居民,是具有完全公民权的统治阶层。他们的社会组织,长期保留有“村社”的因素,“村社”的一切成员都被视为有平等的权利,其主要的物质基础就是土地。他们还保留有村社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每个成员可以有一块质量和数量大体相等的份地。当时国家和执政的贵族,为了统治被奴役的广大群众,很注意这群公民的团结一致,防止他们中间发生显著的财产分化,特别是占有耕地不平均。所以《周礼》记载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要按每家人口多少授以上中下三等之地。这和古代斯巴达公民的“平等人公社”有类似之处。所不同的,斯巴达“平等人公社”的成员用抽签法分得一定“份地”的同时,还要分得耕种这块“份地”的人;而当时的“国人”所分得的只有“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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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国人”有时被称为“士”,即是甲士、战士。管仲实行“参国伍鄙”之法,就把这种“国人”所居之乡称为“士乡”(《国语·齐语》),又称为“士农之乡”(《管子·小匡》)。因为这种“士”还没有脱离农业生产。《礼记·曲礼》说:“四郊多垒,此卿大夫之辱也;地广大,荒而不治,此亦士之辱也。”吕思勉先生解释说:“士则战士,平时肆力于耕耘,有事则执干戈以卫社稷者也”(《先秦史》,第293页)。这是对的。《礼记·少仪》说:“问士之子长幼,长则曰能耕矣,幼则曰能负薪、未能负薪。”可知“士”这个阶层从幼就要学习农业生产。因为士大多参与农业生产,大规模的军事演习,就必须于农隙举行。《左传·隐公五年》载:“春蒐,夏苗,秋猕,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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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春秋间称为“国人”这种自由公民,虽然没有像古代希腊、罗马的公民那样,有参加“民众大会”表决国家大事的权利,但是,遇到国家有危难、国君要改立等大事,国君或执政者常召集“国人”来征询意见,有所谓“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还有“大蒐礼”,带有“国人”大会的性质,在进行军事演习的同时,常把建置或变更军制、选定将帅和执政、制定法律等国家大事,在大会上公布,这都是对“国人”政治权利的尊重。参见拙作《大蒐礼新探》。同时,他们还享有被选担任低级官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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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国人”所以要建立经常的军事组织,这是由于加强对奴役居民的统治上的需要,同时也由于对外战争上的需要。因为在这时尖锐的阶级矛盾中,只有这种自由公民是当时政权的有力支柱。他们的军事组织,所以要和乡里组织密切结合,一方面,是沿袭氏族制末期的老习惯,一方面是为了便于训练指挥和加强团结[125]。当时国家和执政的贵族,为了加强其战斗力,很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和训练,许多“礼”的举行就是为了加强团结和加强战斗力的。在“乡”中所以特别要举行“乡饮酒礼”和“乡射礼”,目的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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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于“遂”或“野”、“鄙”的被奴役居民,也长期保留有“村社”的组织形式,有平均分配耕地的习惯,前面所引《周礼·遂人》“以颁田里”的制度,平均分配上中下三等之地,充分表明了这点;管仲的“伍鄙”之法,主张“陵阜陆墐井田畴均则民不憾(惑)”,也足以说明这点。所谓井田制度,就是古代村社的土地制度。当时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实际上已成为许多村社的土地和人民的所有者,他们利用原来的村社组织加以劳动编组,把村社转化成为被奴役的小集体,使再生产在极悲惨的条件下进行。这些村社农民不仅要在“籍田”或耡田上提供集体的无偿劳动,所耕的“份地”也还有赋税的负担,还要提供极其繁重的劳役,提供家畜和在野的一切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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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段玉裁《四与顾千里书论学制备忘之记》(收入《经韵楼集》)说:“郊之为言交也,谓乡与遂相交接之处也,故《说文》曰:‘距国百里为郊’,此郊之本义也,谓必至百里而后为郊也。而《尔雅》曰:‘邑外谓之郊’,《说文》门下本之,亦曰:‘邑外谓之郊。’邑者,国也,是则自国中而外,至于百里,统谓之郊矣,此引申之义也。何以引申也?国外郊内六乡之地,故《周礼》立文,多言‘国中及四郊’,以包六乡。其有单言六乡者,其事不涉国中者也。言四郊可以包乡,……《粊誓》三郊三遂,即三乡三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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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焦循《群经宫室图》卷上说:“隐公五年传云:‘郑人伐宋,入其郛,公闻……问于使者曰:师何及?对曰:未及国。公怒乃止。’按公闻其入郛而使者对以未及国,公以其绐己而怒,则当时谓郛内为国也。”又说:“《齐语》:‘参其国而伍其鄙’,韦昭注云:‘国,郊以内也;鄙,郊以外也。’孟子云:‘请野九一而助,国中十一使自赋。’《周礼·遂人》‘掌邦之野’,注云:‘郊外曰野’,……准此,则近郊远郊为国中也。”又说:“经典国有三解:其一,大曰邦,小曰国,如惟王建国,以佐王治邦国是也。其一,城中曰国,《小司徒》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载师》以廛里任国中之地,……是也。盖合天下言之,则每一封为一国;而就一国言之,则郊以内为国,外为野;就郊以内言之,则城内为国,城外为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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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宋本《经典释文》作“氓”,宋本《白氏六帖事类集》卷二十三“给授田第十六”引作“氓”,《说文·耒部》“耡”字下引《周礼》:“以兴耡利萌。”郑注亦作“萌”。清代学者都认为古本应作“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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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说文·田部》把“甿”训为“田民”,《战国策·秦策》高注:“野民曰氓。”《孟子·滕文公》篇赵注:“氓,野人之称。”《管子·山国轨》篇尹注也说:“萌,田民也。”“甿”或“氓”、“萌”的身份和地位远较“国中”的“乡人”为低。《周礼·旅师》载:“凡新甿之治皆听之”,这对新迁来的农业生产者叫“新甿”,因为其身份地位亦低。《吕氏春秋·高义》篇载墨子说:“翟度身而衣,量腹而食,比于宾萌,未敢求仕。”“宾萌”即是“新甿”。至于“民”是通称,“六乡”居民可称“民”,“六遂”的“甿”亦可通称为“民”。金鹗《求古录礼说》卷八《释民》认为“甿”“氓”“萌”与“民”相同,说:“萌与民义同,而郑谓异外内,则未必然。遂人、遂大夫、旅师虽言萌,而上下文又皆言民,是知萌即民,民即萌,无他义也。”这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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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孙诒让《周礼正义》说:“案国即国中,谓城郭中;郊,六乡外之余地。经言国人,以晐国外之六乡;言郊人,以晐郊外之六遂公邑。秋官,乡士掌国中,遂士掌四郊,亦其比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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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六乡”的乡党组织中,族、党等名称显然带有浓厚的血缘关系。所谓“五闾为族,使之相葬”,更是同族合葬的传统习惯。《国礼·大司徒》所载“以本俗六安万民”中,其二曰:“族坟墓”,也是指同族合葬。“六遂”的邻里组织,邻、里、酂、鄙、县、遂等名称,都是表现邻居关系和地域关系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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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参看拙作《籍礼新探》第三节。今收入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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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周礼·遂人》载治野之法,十夫有沟,百夫有洫,千夫有浍,万夫有川。《周礼·小司徒》又载“井牧其田野”之法,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郑玄据此,认为《遂人》所载是乡遂之制,用沟洫法;《小司徒》所载是采地都鄙之制,用井田法。后人对此,聚讼纷纭,大体不外三说:(一)从郑玄之说,认为乡遂用沟洫制,即用贡法,都鄙用井田制,即用助法。(二)反对郑玄之说,认为全用井田之制,并据《周礼·遂人》“以兴耡利甿”,以为遂亦用助,与都鄙相同,而与乡用贡法不同。(三)以为《小司徒》所说“九夫为井”,其中无公田,《周礼·司稼》又说“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都鄙所用的应为彻法。这些说法中,从第二说为是。古时所谓井田之制,并非限于八家同井、其中有公田的制度,这原是村社的土地所有制,除了集体耕作的公田之外,每家都分到大体相同的“份地”,“份地”分布的方法可以有种种方式。关于“遂”用助法,宋人叶时《礼经会元》卷二“井田”说:“案孟子曰: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国中言乡,野言遂也。分而言之,是乡用贡法,遂用助法矣。盖六乡于王畿为近,而皆君子,故使之什一自赋其粟而藏之仓人。六遂于王畿为远,而皆野人,故使之九一而助,其粟则聚于旅师。……故遂人曰:以兴耡利甿,谓兴起众民共治公田也;里宰曰:以岁时合耦于耡,谓合众力耦耕公田也;旅师曰:掌野之耡粟,谓公田所收之粟也。……助之一字,惟见于六遂之官,是六遂为助法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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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周礼》中没有“六遂”的军制,郑玄注:“遂之军法,追胥起徒役,如六乡。”这是毫无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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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俞正燮《乡兴贤能论》(《癸巳类稿》卷三)说:“周时乡大夫三年比于乡,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出使长之,用为伍长也;兴能者,入使治之,用为乡吏也。其用之止此。……太古至春秋,君所任者,与共开国之人及其子孙也,……上士中士下士府史胥徒,取诸乡兴贤能,大夫以上皆世族,不在选举也。……周则王族辅王,公族治国,余皆功臣也。分殷民大族以与诸侯,所谓兴之为伍长乡吏者,于其中兴之,而无美仕大权,此则周之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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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江永《周礼疑义举要》已说:“管仲变成周之制,以士乡十五为三军,则犹是六乡为六军之遗法。”崔述《三代经界通考》说:“《齐语》:参其国而伍其鄙,士乡十五乡二千家,而为万人之军者三。是所谓三军者,皆乡遂也。”崔氏以“参其国而伍其鄙”为乡遂制度,是对的;把乡遂混而为一,认三军出于乡遂,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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